原料药测定首选方法应为-原料药含量测定首选容量法的主要原因是

回收率试验需要向空白辅料中加入定量的维生素B12原料药,对比测定值与实际加入量计算回收率。具体操作为:向空白辅料加入小于、等于和大于片剂标示量的维生素B12原料药各三组,共9个样品。混匀后以含量测定法测定每组中B12的量,其对照品要使用加入的B12原料药。若不以加入的原料药为对照品,那就必须使用已知含量的B12原料药进行加入,总之你需要知道到底向辅料中加入了多少量。求三组的标定量与加入量的比值,就是回收率。

化学原料药“含量”和“纯度”的区别

药物分析的任务是药物分析主要研究化学结构明确的合成药物或天然药物及其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也研究中药制剂和生物样品及其制剂有代表性的质量控制方法。

一方面,要根据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全面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另一方面,在临床实践中,开展治疗药物监测,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临床用药。

药物分析是运用化学的、物理学的、生物学的以及微生物学的方法和技术来研究研究药物的化学检验 、药物稳定性、生物利用度。

药物临床监测和中草药有效成分的定性和定量等的一门学科。它包括药物成品的化学检验,药物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药物贮存过程的质量考察,临床药物分析,体内药物分析等等。

分析方法

1、容量分析法:化学原料药含量测定的首选法。中和法、非水滴定法、银量法、络合法、碘量法、重氮化法。

2、重量法:精密度好准确度高,不繁琐,能应用容量法时用挥发法、萃取法、沉淀法。

3、紫外分光光度法:简便、快速。原料药避免。

4、气相色谱法:分离效果优越,对含杂质和挥发性的原料药效好。

5、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多组分抗生素,生化药品或因杂质干扰测定。常规方法又难分离药品。

262氯靛酚测定抗坏血酸与液相色谱法测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中威原药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纯度一般指扣除水份或盐份后标的物的含量,即用面积归一法测得面积百分比。含量指单位质量的物料中标的物的百分比(%)或体积比或绝对量(如g/L),即使用容量分析法(滴定)或者色谱外标法、内标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等测得的质量百分含量。

如75%酒精的乙醇含量为总质量的75%,但其纯度与除水以外的其他杂质有关,若你用一点杂质没有的乙醇来配制,则其酒精纯度为100%;若你用含有5%甲醇的乙醇来配制,则其酒精纯度为95%。

2、检测方法也有异:同样用液相色谱,面积归一法测得面积百分比是纯度,内/外标法测得的是含量。

3、纯度包含样品里各组分的含量(或者浓度),包括杂质的含量(或者浓度)。?含量基本上就是指主要成分的浓度。

4、纯度是指:是指一种物质中除去杂质的量之后占总的量的多少。含量是指:是指一种物质中含有的物质的量。

化学药品处理原则是什么

分析方法不同。

1、262氯靛酚测维C,采用的是滴定法,属于容量分析,此法要求维C样含量高,比如维C原料药。容易法操作简单、成本低、重复性好、需配标液。

2、液相色谱法测维C,与上面方法相比,属于两类不同分析方法,色谱法优势在于分离,所以液相色谱法更适合维C混合物,比如维生素片剂,蔬菜、水果中维C含量、饮料、食品等中维C含量。色谱法操作复杂、仪器设备昂贵,色谱法常用外标法定量,需对照品。

中国药典2020年版采用什么方法测定甲硝唑的原料药

审评尺度和处理原则

一、通用名称处理原则

二、处方和工艺

三、结构确证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五、稳定性研究

六、处理建议

七、常见不批准

一、通用名称处理原则

同品种已经药典会核定,统一为核定的名称。

无同品种经药典会核定,要求申报单位与药典会接洽进行通用名称核定。

二、处方和工艺

(一)注射剂该剂型品种的合理性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规格设计合理性审评

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

(三)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

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

(四)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要求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

(五)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要求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供货协议等)

质量标准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注射剂工艺中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

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七)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要求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八)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九)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三、结构确证

说明结构确证测试样品的来源(精制)和纯度

对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对含多个手性中心的原料药需确定本品的立体结构,长要求补充进行NOE谱 或其他图谱的测定,或提供本品详细的同样测试条件下的核磁共振文献图谱和数据以进一步确定本品的立体结构。

晶型研究发补原则。对于难溶性化合物,制剂为口服固体制剂,同时从文献报道已知晶型对生物利用度或稳定性有明显影响,这种情况应在临床研究前要求进行晶型研究,其它情况可不要求。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一)有关物质

一般原料药都需进行有关物质研究,对于供注射用的原料尤其要关注。

仿制药一般不鼓励修订国家标准有关物质方法。

方法学验证中,要求进行主成分同关键中间体和破坏性降解产物分离情况。如未进行可结合影响因素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对于破坏性试验,可结合药物本身的稳定性,选择较为敏感的破坏条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坏条件下的考察。

对于3.1类杂质限度首先要遵循尽可能低的原则(即尽可能通过合成工艺、精制、制剂手段将有关物质的量降到最低),爱审评过程中,其限度的确定应尽可能借鉴已有的文献数据;同品种质量标准和审评意见对该3.1类药品的审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没有以上的信息,则该类药物应按创新药的审评原则和思路进行审评,对于首家审评的品种,要求应更加严格一些。

注射剂有关物质单个杂志超过0.1%,就应该按照创新药的要求提供详细研究资料(推进这项工作,考虑从首家开始)。

自检与药检所结果了两者差别较大,如审评怀疑方法不合理或较难评价产品质量,可发补要求申报单位请分析原因(检测方法或产品质量问题)。

(二)溶出度

自拟溶出度方法与进口复核标准不一致,不一定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多种条件下的溶出度对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报单位关注体外溶出度对比。

主药为难溶于水的软胶囊(常见内容物为油或混悬液),需将溶出度订入标准。

水难溶物制备颗粒剂,如溶化性检查无法达到符合药典中“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不得有异物”的规定,补做溶出度检查,提供详细方法学研究资料,并建议将溶出度检查订入质量标准中。

AS18,采用抑制电导法测定亚硝酸盐的含量。 1 色谱条件 淋洗液条件:梯度洗脱 2系统适用性实验 系统适用性溶液:准确称取0.9148g氯化钠于100mL容量瓶中,高纯水溶解,加入1mL对照品储备溶液,高纯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得系统适用性溶液,进离子色谱系统测定。 如图所示: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亚硝酸根与氯离子峰的分离度符合要求。(分离度>1.5) 3 对照品及样品谱图 ▲ 对照品溶液色谱图 ▲ 样品溶液色谱图 通过上述实验证明,该检测方法分离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