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经营许可证-原料药经营

摘要:中国原料药发展存在的问题有购买力下降或购买周期延长,增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格暴涨暴落加重了国际买家的担心和观望、原料药价格增幅较大,加剧了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原料药出口的要求有生产出口药品的单位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具体的中国原料药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以及原料药出口有什么要求,继续往下看看吧!一、中国原料药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中国是原料药生产大国,2012年原料药产量为136万吨,同比增长了9.05%,产量位居世界第一。规模效益的取得得益于中国生产的低成本和环境的污染,在目前我国物价普遍上涨,环保管理不断加强的情况下,行业发展的成本优势变的不明显。那么你知道中国原料药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吗?

1、第一,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买家资金紧张,购买力下降或购买周期延长,不仅影响了中国原料药的销售量,而且增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

2、第二,价格暴涨暴落加重了国际买家的担心和观望,影响了原料药行情的平稳发展。

3、第三,部分原料药价格增幅较大,造成企业扩大产能的冲动,加剧了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

4、第四,主要出口目的国和竞争对手国的货币贬值,降低了中国原料药的价格竞争力,加大了出口难度。

5、第五,金融危机促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使中国部分出口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原料药出口有什么要求

1、生产出口药品的单位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2、药品出口应由国外受货方提出质量要求,国内制药企业根据实际生产可能情况,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3、对疗效不确定及其他原因,国内不生产或已停止销售和使用药品,原则上不予出口。如国外提出要货时,外贸部门可持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卫生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准出口。

4、双方签订合同的药品标准均可按中国药典要求,原则上应按近版药典生产出口。

药店的经营范围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中药材个体户经营范围有:

1,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

2、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3、生物制品。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品、品、精神药品、放射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品、品、精神药品、放射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中医史上第一家官办的药店诞生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创建的。

当时,王安石基于变法派内部分裂,爱子王雯英年早逝,尤其是自己久病缠身,决定辞职而归隐山林。临别政坛,他命人在首都开封创设一家"太医局熟药所",也叫"买药所",可以说,它就是现代中药店的前身。药店对联:"药灵只在症能对。人健何妨吾亦闲。"(《载敬堂集·江南靖士联稿·药店》)随着年代的延伸,社会分工的细化,制药和卖药渐渐分离,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药店,专以卖药为业。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烟草、蚕茧)购销;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业务除外);金银花、地产中药材的种植。(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粉剂/预混剂、散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业原料及中间体、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诊断药品、计划生育药具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销售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饮料(固体饮料)、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生产销售,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中药材)销售,农副产品收购、果蔬、干粉加工(粉碎)销售,代用茶加工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粉、酵母、酶制剂、药用辅料(乙醇)、食用酒精、二氧化碳[液化的](按许可证核定项目经营)、化学试剂(乙醇)、75%单方乙醇消毒剂、液体消毒剂、卫生湿巾、湿巾、清洁用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宠物用品;国内贸易(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乙醇[无水](2568)、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642)(备注:乙醇[无水]2000吨,二氧化碳[液化的]100吨;储存地址与经营地址相同);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淀粉);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专营专控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妆品、卫生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洗涤剂产品、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医药产品研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植物化工产品、林特产品、中药原料及中间体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富硒食品的研究、销售;医疗器材的研发;仓储服务;植物化工产品、中药原料进口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左旋-反式-1,2-环己二胺的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原料药(雷萘酸锶、米格列奈钙、奥沙利铂、培美曲塞二钠、卡培他滨、依折麦布、盐酸特比萘芬、非布司他)的生产;医药中间体(氯亚铂酸钾、顺铂、奥沙利铂、卡铂、酞胺哌啶酮、头孢噻夫、头孢他啶、卡络磺钠、头孢唑兰、头孢唑南钠、替加氟、依铂、唑来膦酸、异环磷酰胺、达沙替尼、乐伐替尼、硼替佐米、拉帕替尼、来那度胺、消旋卡多曲、恩格列净)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医药化工产品技术咨询及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1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中药饮片零售;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模板示例1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饮料、糖果制品、保健食品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保健辅助治疗器材、电子产品的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淀粉及淀粉制品、药用辅料生产、研发和销售;粮食、农产品收购及加工;食品添加剂、农副产品、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麻黄草、厚朴)种植、销售;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烟草、蚕茧)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生产、销售与研发。

模板示例1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杀虫剂(固体)、中药提取(甘草浸膏、甘草流浸膏)、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畜禽水产、宠物及特种动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卫生用品((液体、膏剂)抗(抑)菌制剂(净化))的生产;日用品、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塑料制品、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中药材种植;中药原材料、机械设备、医药化工中间体(不含药品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油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产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研发;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对乙酰氨基酚)制造、销售;药业技术的开发、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药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药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购销(需许可证经营的、无许可证不得经营),日用百货零售,石膏加工销售(非食用品),农付产品购销(不含粮食、棉花、烟草、蚕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消毒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2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研发、保健食品生产;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粉剂、茶剂、口服液等万仁排铅口服液、万仁牌菲得欣胶囊、辅助保护胃粘膜丸、液体饮料、固体饮料、压片糖果、配制酒、代用茶、茶叶、第_类医疗器械、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6、保健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液体、膏体、凝胶、粉剂、片剂、颗粒剂)、卫生栓(内置棉条)消毒剂(液体、凝胶、粉剂、片剂、颗粒剂)、消毒器械:等离子体灭菌器、静电空气消毒机、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聚能离子筋骨祛疼贴、给药器、小儿退热贴、针眼医用贴、聚能离子消疼贴(生产仅限分公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2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_制、炙制、直接服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技术研发;初级农产品销售;分析仪器、实验设备、玻璃仪器加工、销售;化学试剂、日用百货、塑料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农副产品购销(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2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生产、销售:护肤类化妆品、香皂、浴盐皂、丁香皂;销售: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玻璃制品、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鼻腔健康咨询服务连锁经营(不含医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8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10月28日);ii类医疗器械,iii类医疗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不含心脏起博器)、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7介入器材的销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保健食品批发(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登记表的许可范围内经营);烟草(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i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日化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的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须前置许可项目)的收购、加工、分装、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2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保健食品(口服液、片剂、粉剂)生产及销售(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及销售;糖果制品(糖果)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麻黄草、厚朴)的种植、销售。(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西药、生物工程、兽药、制剂中间体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工中间体的生产、经营;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需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动物药品的研究;兽用药品粉剂/散剂/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养殖辅助器具、设备的销售;广告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普通货物运输;动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水质、底质改良剂及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原料药、食品添加剂、甘草酸及其盐类(甘草提取物)、植物提取物、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及销售;氢氧化钠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销售(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化工产品、包装材料、玻璃制品、建材、办公用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原料药(葡萄糖、无水葡萄糖、口服葡萄糖),药用辅料(玉米淀粉、糊精、可溶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葡萄糖浆、食用葡萄糖(一水高水分)、食用固体葡萄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工业用葡萄糖酸钠;莜麦粉;单一饲料(玉米纤维、玉米蛋白粉);副产品(胚芽、糠麸、蛋白粉、玉米浆、菲汀、液体葡萄糖、工业用固体葡萄糖、玉米胚芽粕、烘干糖渣)。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植物提取物、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香料、香精的制造;植物提取物、药品的研发;植物提取物、医药原料、医药辅料、农副产品、种苗、保健品、苗木的销售;中药材收购、批发;精油萃取;香精及香料零售;农产品收购;香料作物种植(限分支机构);苗木种植(限分支机构);苗木收购(不含野生保护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开发食品添加剂胆碱系列、甜菜碱系列;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含液态氯化胆碱),饲料添加剂甜菜碱盐酸盐;使用环氧乙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胶囊剂(含头孢菌类),片剂,颗粒剂,糖浆剂,滴眼剂,浸膏剂,溶液剂(外用),溶液剂(内服)、煎膏剂(膏滋)、滴鼻剂、原料药(甘油磷酸钠、甘油磷酸钾、甘油磷酸铁、苁蓉总苷)、保健食品(胶囊、片剂)(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除外),护肤类化妆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软膏剂(天丽柔滋霜)、栓剂、固体饮料、液体饮料、其他食品、植物油脂、水果和坚果加工食品

模板示例3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乳制品批发;血液制品经营;中药材批发;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含疫苗)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西药批发;乳制品零售;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软件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植物提取物原料的销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家用电器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

模板示例3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植物提取物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化学药品制剂、保健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药品的具体经营范围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食品的具体经营范围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原生中药材购销。

模板示例4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类:抗(抑)菌制剂净化(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有限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酒石酸、食品添加剂(酒石酸)、叠氮化钠、氟康唑中间体、吡喹酮中间体、三甲基磺酰碘(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制造;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加工、制造原料药(以生产许可证为准)、中间体制剂;进口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出口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加工塑料制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食品添加剂,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4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兽药、兽药原料(不包括生物制品)。(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的范围内于2018年2月28日前经营)

模板示例4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及售后服务。

模板示例4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生产、加工、销售;地产中药材、农副产品(国家限制经营品种除外)种植、仓储、购销;中药材信息咨询服务***

模板示例4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与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饲料添加剂、化工产品的销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生物制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