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标准-原料药与制剂的质量标准
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进行药用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把药品视为由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用包材共同组成的整体,将各个组分的作用彼此关联,进行整体系统的管理。
为了达到处方合理,工艺稳定,过程可控,适合工业化生产,处方、质量标准、晶型、粒度、杂质等主要药学指标及固体制剂溶出曲线与原研制剂一致的目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体外评价和体内评价有时会需要变更处方、工艺。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行处方适用性评价和调整。处方适用性评价包括资料评价和试验评价,分别重点考察生产阶段的工艺和设备、放大阶段工艺改变的重现性。处方的调整分为内部调整、部分辅料量的调整、主要辅料种类及用量及成品、原料、辅料质量标准的调整。二是进行工艺适用性评价和调整。工艺适用性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试验评价,分别关注对处方和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重点考察工艺放大效应的影响。工艺的调整分为操作方式(固体物料粉碎、辅料预处理、改变加料顺序和方式)和工艺参数及条件(操作时间、其他参数和环境条件)的调整。三是制剂质量评价。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的质量评价,要求在晶型、粒度、杂质、溶出度等方面与原研制剂进行比较。四是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工艺验证。工艺验证需保证规模和批次,至少是连续三批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并确认过程控制和关键工艺参数。
在变更处方工艺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变更成品、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需要变更辅料用量或种类;原申报工艺无法实现;产品符合企业现行质量标准,但是与原研质量标准有差距;变更处方工艺后,生产规模的产品不能达到原研质量标准要求。
关联审批审批怎么为备案制度建设的可能性
答案:A
考查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审批”是审查批准决定,是比“审评”(审查评价过程)更为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化学药品制剂、原料药既要审评,也要审批,但是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求相对宽松。选项A说法最精确。故答案为A。
药品管理法48条假药的定义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主要是从项目投资主体上来区分。以前的项目,不管是政府投资的,还是企业投资的,都是审批制,这样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力。现在,为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今后,由企业投资的项目就可以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了。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应用领域不同
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1、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2、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6、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7、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法律分析: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进行了全新界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三种情形不再作为假药,而是单设处罚条款,明确禁止此类违法行为,并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处罚幅度与假药的处罚幅度一致,笔者认为是科学和合理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不一定是假药,而且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属于禁止使用的药品。但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
二、依法应当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主要是指未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或者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是药品生产、进口的必要条件,没有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或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而生产、进口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但并不意味其药品成分一定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必然是假药;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行为,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强制性检验的要求,未经检验即销售,但药品本身是经过批准的,不必然是假药。但是,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具有主观故意,情节也较为恶劣。
三、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情形被认定为假药,但目前原料药已不再单独注册审评,改为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因此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认定已不包括这一情形。在第九十八条单设处罚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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