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细菌内毒素-原料药细菌内毒素凝胶法怎样检测抗原
细菌内毒素检查是一复杂的酶促反应过程,检查条件的任何变化都会对实验结果产生影响。中国药典附录”细菌内毒素检验法“项下明确规定:
1、反应温度37℃±1℃,时间60min±2min。反应时间与温度一定要严格控制好,否则会得出错误结论。如果反应温度或反应时间不足都会-----出现假阳性;同时反应温度或反应时间超出药典规定会-----出现假阴性。
2、药典规定该试验应在1万级环境内的100级区域下进行。然而对试验室温度要求在检查项下未做明确规定,但从中国药典凡例三十条4项下: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我本人认为试验环境没有必要控制在1万级环境内局部100级区域下进行,因这种环境反而易污染内毒素(原因:以前试验时污染的内毒素溶液挥发后易从风口吹出)。但实验室温度最好控制在20℃以下,这是一个酶促反应,温度对其影响比较大。
3、供试品溶液的pH值、离子浓度、鲎试剂的灵敏度及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试验结果。
因此,中国药典2015年版开始对“细菌内毒素检查”做了较大修改:
① 做“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该试验的目的不仅是考察鲎试剂的灵敏度是否准确,也是考察检验人员操作方法是否正确及实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一次考核;
② “干扰试验”,当一个新的药品制订“质量标准”时或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配方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都应做“干扰试验”;消除干扰的方法一般采用BET水稀释或加酸碱调节pH的方法消除干扰。其目的是确证供试品在该试验浓度及试验条件下对鲎试剂与细菌内毒素的反应无干扰作用。
③ 平时做“细菌内毒素检查”试验时,分别做:供试品2管;PPC2管;阳性对照2管;阴性对照2管。并且规定当阳性对照管、PPC管都为阳性且阴性对照管都为阴性时实验才可认为有效。否则,实验结果无效。
原因:如果阳性对照管不是阳性,=====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最大可能性是出在“细菌内毒素标准溶液的制备”第一步,内毒素标准品或工作标准品加BET水复溶是很关键的一步,一定要按药典操作,既加BET水后在振荡器上振荡,15min,否则内毒素混合不均匀会出现这种清况;其次是更换不同批号或不同厂家的鲎试剂或BET水后,一定要做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否则不知该批鲎试剂灵敏度及检查用水是否符合要求。-
--------阴性对照管不是阴性说明BET水有污染。
---------PPC管应显阳性,而未显阳性说明供试品或供试品稀释液在该试验条件下对试验有干扰。
如对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感兴趣,你可以用“百度”搜索下近年来我在《中国药师》、《中国药业》、〈海峡药学〉等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有关细菌内毒素检查内容的文章,“得力生注射液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探讨”、“吡拉西坦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的建立”、“长春西汀葡萄糖注射液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研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建立”、“利巴韦林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建立”、“维生素C注射液细菌内毒素检查中干扰问题的探讨”等论文,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湖北天门5%阿维菌素生产标准
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8版《中国药典》
中国药典沿革
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怀人民的医药卫生保健工作,当年11 月卫生部召集在京有关医药专家研讨编纂药典问题。1950 年1 月卫生部从上海调药学专家孟目的教授负责组建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和处理日常工作的干事会,筹划编制新中国药典。
1950 年4 月在上海召开药典工作座谈会,讨论药典的收载品种原则和建议收载的品种,并根据卫生部指示,提出新中国药典要结合国情,编出一部具有民族化、科学化、大众化的药典。随后,卫生部聘请药典委员49 人,分设名词、化学药、制剂、植物药、生物制品、动物药、药理、剂量8 个小组,另聘请通讯委员35 人,成立了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卫生部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
1951 年4 月24 日至28 日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药典的名称、收载品种、专用名词、度量衡问题以及格式排列等作出决定。干事会根据全会讨论的意见,对药典草案进行修订,草案于1952 年底报卫生部核转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后,第一部《 中国药典》 1953 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
1953 年版药典共收载药品531 种,其中化学药215 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 种,动物药13 种,抗生素2 种,生物制品25 种,各类制剂211 种。药典出版后,于1957 年出版《 中国药典》 1953 年版第一增补本。1955 年卫生部成立第二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49 人,通讯委员68 人,但这届委员会因故未能进行工作。1957 年成立第三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80 人,药学专家汤腾汉教授为这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设通讯委员),同年7 月28 日至8 月5 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卫生部李德全部长作了药典工作报告,特别指出第一版中国药典没有收载广大人民习用的中药,是个很大的缺陷。会议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了制订药典的原则,讨论了药典的性质和作用,并修改了委员会章程,会议一致认为应把合乎条件的中药收载到药典中。8 月27 日卫生部批准委员会分设药理与医学、化学药品、药剂、生化药品、生药、生物制品六个专门委员会及名词小组,药典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改称秘书室。1958 年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卫生部批准,增聘中医专家8 人、中药专家3 人组成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省市的中医药专家,根据传统中医药的理论和经验,起草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即中成药)的标准。
1959 年6 月25 日至7 月5 日在北京召开这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主要审议新版药典草稿,并确定收载品种。草稿经修订补充后,分别由各专门委员会审定,于1962 年完成送审稿,报请批准后付印,1965 年1 月26 日卫生部公布《 中国药典》 1963 年版,并发出通知和施行办法。
1963 年版药典共收载药品1310种,分一、二两部,各有凡例和有关的附录。一部收载中医常用的中药材446 种和中药成方制剂197 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667 种。此外,一部记载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二部增加了药品的“作用与用途”。
1966 年由于“”影响,药典委员会工作陷于停顿。1972 年4 月28 日批复卫生部“同意恢复药典委员会,四部(卫生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参加,胜生部牵头”。据此,同年5 月31 日至6 月10 日在北京召开了编制国家新药典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检验、药政管理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共88 人。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编制药典的指导思想、方法、任务和要求,交流了工作经验,确定了编制新药典的方案,并分工落实起草任务。1973 年4 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药典工作会议,讨论制订药典的一些原则要求,以及中西药品的标准样稿和起草说明书,并根据药材主产地和药品生产情况,调整了起草任务。1979 年10 月4 日卫生部颁布《 中国药典》 1977 年版自1980 年1 月1 日起执行。1977 年版药典共收载药品1925 种。一部收载中草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中草药提取物、植物油脂以及一些单味药材制剂等882 种,成方制剂(包括少数民族药成方)270 种,共1 152 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773 种。
1979 年,由卫生部聘请委员112 人组建第四届药典委员会,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兼任主任委员。同年11月22 日至28 日在北京召开这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讨论修改了委员会章程、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及工作计划。委员会分设:中医、中药、医学与药理、化学药、生化药、药剂、抗生素、生物制品、放射品及名词10 个专业组。由有关专业组分别推荐新药典收载的品种,中医专业组负责审查拟定一部收载的品种范围;医学与药理专业组负责审查拟定二部收载的品种范围;由主产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和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药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交叉复核,有些项目组成专题协作组通过实验研究后起草,标准草案经有关专业组委员并邀请有关药品检验所和药厂的代表讨论审议后报卫生部审批。《 中国药典》 1985 年版于1985 年9 月出版。1986 年4 月1 日起执行。该版药典共收载药品1489 种。一部收载中药材、植物油脂及单味制剂506 种,中药成方207 种,共713 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776 种。
1985 年7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正式执行,该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明确“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一步确定了药品标准的法定性质和药典委员会的任务。
1986 年卫生部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聘请委员150 人组建第五届药典委员会,由卫生部崔月犁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常设办事机构改为秘书长制。同年5 月5 日至8 日召开第五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修订了委员会章程,通过了“七五”期间标准工作设想,确定编制《 中国药典》 1990 年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分别举行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及药理等专业会议,安排起草和科研任务。1987 年11 月出版《 中国药典》 1985 年版增补本,新增品种23 种,修订品种172 种,附录21 项。1988 年10 月,第一部英文版《 中国药典》 1985 年版正式出版。同年还出版了药典二部注释选编。1989 年3 月,各地起草的1990 年版药典标准初稿基本完成,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开始组织审稿和编辑加工。同年12 月在北京举行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各专业组长扩大会议进行审议,报卫生部批准后付印。1990 年12 月3 日卫生部颁布《 中国药典》 1990 年版自1991 年7 月1日起执行。
这版药典分一、二两部,共收载品种1751 种。一部收载784 种,其中中药材、植物油脂等509 种,中药成方及单味制剂275 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967 种。与1985 年版药典收载品种相比,一部新增80 种,二部新增213 种(含1985 年版药典一部移人5 种);删去25 种(一部3 种,二部22 种);对药品名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修订。药典二部品种项下规定的“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量”,分别改为“类别”和“剂量”,另组织编著《 临床用药须知》 一书,以指导临床用药。有关品种的红外光吸收图谱,收人《 药品红外光谱集》 另行出版,该版药典附录内不再刊印。
1991 年组建第六届药典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委员共168 人,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同年5 月16 日至18 日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了委员会的章程和编制《 中国药典》 1995 年版设计方案,并成立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共11 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分设13 个专业组,即:中医专业组、中药材专业组、中成药专业组、西医专业组、药理专业组、化学药专业一组、化学药专业二组、化学药专业三组、抗生素专业组、生化药品专业组、生物制品专业组、放射品专业组、药品名词专业组。会后,各专业组分别召开专业组委员扩大会议,安排落实全会提出的任务。
1993 年《 中国药典》 1995 年版、附录初稿发往各地作为起草、修订正文标准的依据。1994 年7 月各地基本完成了标准的起草任务,由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组织审稿工作。1994 年11 月29 日提交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审议,获得原则通过,报请卫生部审批付印。卫生部批准颁布《 中国药典》 1995 年版自1996 年4 月l 日起执行。
这版药典收载品种共计2375 种。一部收载920 种,其中中药材、植物油脂等522 种,中药成方及单味制剂398 种;二部收载1 455 种,包括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放射品、生物制品及辅料等。一部新增品种142 种,二部新增品种4 ”种。二部药品外文名称改用英文名,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称只收载药品法定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编制出版《 药品红外光谱集》 第一卷(1995 年版)。《 临床用药须知》 一书经修订,随《 中国药典》 1995 年版同时出版,经卫生部批准,其中的“适应证”和“剂量”部分作为药政和生产部门宣传使用和管理药品的依据。
这届药典委员会除完成1995 年版药典的编制外,还于1992 年、1993 年先后编制出版《 中国药典》1990 年版第一、第二增补本,二部注释和一部注释选编,《 中药彩色图集》 和《 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集》 以及《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等标准方面的配套丛书。《 中国药典》 1990 年版英文版亦于1993 年7 月出版发行。
为加强国家药品标准工作,1993 年5 月21 日卫生部决定将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离出来,作为卫生部的直属单位,这是药典委员会机构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1996 年5 月经卫生部批准,第七届药典委员会成立,由卫生部聘请204 位委员组成,其中名誉委员18 人,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兼任主任委员.1998 年9 月,根据中编办(1998 ) 32 号文: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更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并成建制划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因管理体制的变化及1999 年3 月陈敏章部长逝世,在征得有关领导部门同意后,按照第七届药典委员会章程精神,经1999 年12 月第七届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一致同意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这届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共16 个,分别为:中医专业委员会、中药第一专业委员会、中药第二专业委员会、中药第三专业委员会、中药第四专业委员会、医学专业委员会、药品名词专业委员会、附录专业委员会、制剂专业委员会、药理专业委员会、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抗生素专业委员会、生化药品专业委员会、放射品专业委员会、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1996 年召开第七届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这届药典委员会提出的“《 中国药典》 2000年版设计方案”,一部确立了“突出特色,立足提高”,二部确立了“赶超与国情相结合,先进与特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根据这届委员会提出的设计方案,1996 年10 月起,各专业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落实设计方案提出的任务并分工进行工作。1997 年底,首先完成了附录与制剂通则的修改,并下发各起草单位征求意见。1998 年底药典初稿完成,经进一步征求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至1999 年10 月底,先后召开了16 个专业委员会审定稿会议。《 中国药典》 2000 年版于1 999 年12 月经第七届药典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于2000 年1月出版发行,2000 年7 月1 日起正式执行。
2000 年版药典共收载药品2691 种,其中一部收载992 种,二部收载1699 种。一、二两部共新增品种399 种,修订品种562 种。这版药典的附录作了较大幅度的改进和提高,一部新增附录10 个,修订附录31 个;二部新增附录27 个,修订附录32 个。二部附录中首次收载了药品标准分析方法验证要求等六项指导原则,对统一、规范药品标准试验方法起指导作用。现代分析技术在这版药典中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第七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 中国药典》 1995 年版一九九七年增补本、一九九八年增补本、《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一九九八年增补本)及《 药品红外光谱集》 (第二卷)、《 临床用药须知》 (第三版)。1997 年完成了《 中国药典》 1995 年版英文版。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七届药典委员会还决定《 中国药典》 2000 年版英文版与中文版同步出版。
以往几版药典中的“剂量”、“注意”项内容,由于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反映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根据“《 中国药典》 2000 年版设计方案”的提议,这版药典二部取消了这两项,其有关内容移至《 中国药典》 2000 年版《 临床用药须知》 一书中。
2002 年10 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 年9 月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八届药典委员会成立。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312 位委员组成,不再设立名誉委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英兼任主任委员。原常务委员会更名为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大会授权审定《 中国药典》 及国家药品标准的重大事项。本届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共24 个。在上一届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了民族药专业委员会(筹)、微生物专业委员会、药品包装材料与辅料专业委员会;原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扩增为血液制品专业委员会、病毒制品专业委员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体细胞治疗与基因治疗专业委员会、重组制品专业委员会和体外诊断用生物试剂专业委员会。
2002 年10 月召开第八届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本届药典委员会提出的“《 中国药典》 2005 年版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明确了坚持继承与发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确定了“科学、实用、规范”等药典编纂原则;决定将《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并人药典,设为药典三部;并编制首部中成药《 临床用药须知》 。
2002 年11 月起,各专业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安排设计方案提出的任务并分别进行工作。2003 年7月,首先完成了附录草案,并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2004 年初药典附录与品种初稿基本完成,增修订内容陆续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上公示3 个月,征求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6 月至8 月,各专业委员会相继召开了审定稿会议。9 月,《 中国药典》 2005 年版经过第八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12 月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于2005 年1 月出版发行,2005 年7 月1 日起正式执行。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共收载3214 种,其中新增525 种。药典一部收载品种1 146 种,其中新增154 种、修订453 种;药典二部收载1967 种,其中新增327 种、修订522 种;药典三部收载101 种,其中新增44 种、修订57 种。《 中国药典》 2000 年版收载而本版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共有9 种。2000 年版《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及2002 年增补本收载而未收载人药典的品种共有123 种。
本版药典收载的附录,药典一部为98 个,其中新增12 个、修订48 个,删除1 个;药典二部为137 个,其中新增13 个、修订65个、删除1 个;药典三部为140 个,其中新增62 个、修订78 个,删除1 个。一、二、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并进行了协调统一。
本版药典在主任委员的积极倡导下,对药品的安全性问题更加重视。药典一部采用原子吸收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增加了有害元素(铅、镉、砷、汞、铜)测定法,并规定了有害元素的限度;药典一部还增加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药典二部有126 个静脉注射剂增订了不溶性微粒检查,增修订细菌内毒素检查的品种达112 种;残留溶剂测定法中引入国际间已协调统一的有关残留溶剂的限度要求,并有24 种原料药增订了残留溶剂检查;药典二部还增加了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正电子类和锝[ 99mm Tc 〕放射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药典三部增订了逆转录酶活性检查法、人血白蛋白铝残留量测定法等,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及CHO 细胞蛋白残留量等检测方法也得到改进。本版药典结合我国医药工业的现状和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将由卫生部颁布的原《 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 修订为“可见异物检查法”,以加强注射剂等药品的用药安全。
本版药典坚持注重环保的一贯性原则,在品种中对苯等有害溶剂,尽可能采用其他溶剂替代。本版药典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的理论,对收载的中成药标准项下的 功能与主治 进行了科学规范,为准确理解中成药的功能主治及合理用药提供了保证,促进中医药在新时期的健康发展。
本版药典三部源于《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自1951 年以来,该规程已有六版颁布执行,分别为1951 年及1952 年修订版、1959 年版、1979 年版、1990 年版及1993 年版(诊断制品类)、1995 年版、2000 年版及2002 年增补本。2002 年翻译出版了第一部英文版《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2000 年版)。
第八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 中国药典》 2000 年版2002 年增补本、2004 年增补本、《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2005 年版)及《 药品红外光谱集》 (第三卷)、《 临床用药须知》 (中成药第一版、化学药第四版)。2005 年,完成了《 中国药典》 2005 年版英文版.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本届委员会期间,与美国药典委员会联合举办了首届中美药典论坛。
为加强和提高国家标准工作效率与水平,常设机构完成了办公自动化及标准数据库的建设,实现了已颁布标准的计算机网络检索查询与统计分析。
化学药品的处方工艺
题主是否想询问“湖北天门5%阿维菌素是什么,生产标准的介绍”阿维菌素是一种广谱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疗细菌感染。湖北天门地区生产的5%阿维菌素主要是指阿维菌素钠盐注射液。以下是生产标准的介绍:
1、原料药:阿维菌素钠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
2、辅料:注射用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包括原料药的检测、制剂生产、灭菌、包装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4、质量标准: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外观、溶解度、PH值、有效成分含量、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指标。
5、包装和储存:产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在干燥、阴凉、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中储存,避免受潮、受热和日光照射。
注射剂品种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规格设计审评
1、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2、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3、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4、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5、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6、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
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
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
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
●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
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供货协议等)
● 质量标准
●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
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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