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含量限度是指-原料药含量未规定上限是指不超过多少以上

执业药师-药物分析-第一章药典-考核知识点梳理 药物分析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学专业知识一”中占到40%左右,分数不少,有学员表示药物分析这门课程知识点多、杂,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记不住。个人认为药物分析的复习,需要首先进行系统梳理各知识点,然后是识记掌握各章节的知识点,四十分中拿到三十多分应该不成问题。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第一节 国家药品标准大纲要求:(1)国家药品标准的组成和效力(2)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原则知识点:1、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2、国家药品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3、负责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机构是国家药典委员会。4、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凡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5、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品总是同时产生的,在标准制定中要遵循的原则是:(1)检验项目的制定要有针对性(2)检验方法的选择要有科学性(3)标准的限度的规定要有合理性6、检验方法选择的原则是:准确、灵敏、简便、快速。 第二节 中国药典大纲要求:(1)《中国药典》的基本结构(2)凡例的主要内容(3)正文的主要内容(4)附录的主要内容知识点:1、《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Ch.P,编制和修订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布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 药典是1953年版。3、1963年版《中国药典》开始分一、二两部。4、1985年版《中国药典》有 英文版 出现5、1990年版《中国药典》:《药品红外光谱集》另行出版6、1995年版《中国药典》取消拉丁文,二部外文名称改为英文名7、2005版《中国药典》开始分为三部,第三部为生物制品,将原《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并入药典。8、《中国药典》有一部、二部、三部及增补本组成;内容包括:凡例、正文、附录、索引。9、凡例是为正确使用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10、规格是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如“1ml:10mg”系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11、避光指不透光;密闭是容器密闭;密封是将容器密封;12、阴凉处指不超过20度,凉暗处避光不超过20度;冷处2-10度;常温10-30度。13、原料药的含量若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的数值,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14、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是对照品,标准品和对照品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是标准品。标准品以效价单位计,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进行计算后使用。15、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1.995-2.005g;16、精密称定是指取重量应准确指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指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约是指该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正负10%17、恒重是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在30min后进行。18、国家药品标准中药品的名称包括:中文名称、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NDN收载的名称及命名原则命名。英文名称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19、试验时温度:水浴是指98-100℃;热水70-80℃;温水或微温40-50℃;室温10-30℃;冷水2-10℃;冰浴0℃。20、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25 ±2℃。21、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22、极易溶解是指溶质1g(1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是指溶质1g(1ml)在溶剂10000ml中不完全溶解。23、《中国药典》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第三节:主要的外国药典

大纲要求:1.美国药典

全称、缩写和基本结构2.英国药典

全称、缩写和基本结构3.欧洲药典

全称、缩写和基本结构4.日本药局方

全称、缩写和基本结构知识点:24、《美国药典》英文缩写USP;《美国国家处方集》英文缩写NF,由凡例、正文、附录、索引组成。最新版USP33-NF28(2010年四月出版,10月1日生效)25、《英国药典》英文缩写:BP26、日本药局方英文缩写JP27、欧中药典Ph.Eur.或EP

向沈阳市苏家屯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有奖励吗

中药药理学研究主要包括主要药效学研究和一般药理学研究。 中药新药主要药效学研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定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试验计划,根据新药的功能主治,选用或建立与中医“证”或“病”相符或相近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对新药的有效性做出科学的评价。主要药效学研究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中药药理学 (1)主要药效学研究设计依据和要求

中药具有成分复杂,药理作用广泛的特点,在实验设计时应根据新药主治(病或证),参考其功能,选择能够反映其疗效本质的主要药效进行重点研究;间接证实其药效的辅助试验可酌情选作,要分清主次。如主治风湿痹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新药,应以免疫性关节肿、细胞免疫和镇痛作用为主要试验,特别是免疫性关节炎为重中之重。如新药对二型胶原(常用不完全性佐剂代替)性关节炎的继发肿胀没有抑制作用,其他试验结果再明显也是没有用的。此外、主要药效试验应从多方面进行论证,至少应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型加以证实,且以整体试验为主。要求实验方法可靠、技术先进、操作规范、结果可信。

(2)选择实验方法

药理实验方法主要分为在体试验和体外试验两大类。两者互相补充,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研究中药新药药效。两种方法各有所长。

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酶、受体、细胞内信息及基因等实验。其可以按要求严格控制实验条件,具有重复性好,用药量少、节省动物等优点,且可排出体内神经体液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可进行直接观察,获得准确结果。所得结果较易分析。在1、5、7类中药新药的研制中,因含杂质较少,可以配合一定的体外试验。但在进行体外试验时,应充分估计到中药粗制剂中杂质和理化性质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如药液的酸碱度、各种电解质和鞣质等的干扰,所得结果常常不能反映临床疗效。例如在试管内抗菌作用较强的中药,常常在体内不一定表现出强大的抗菌作用;某些中药含有大量钾离子、钙离子,其粗制剂在麦氏浴槽中表现出对离体平滑肌、心肌有明显的药理活性,但口服后不一定产生相应作用。

体内试验也称在体试验,其比较接近于临床状态,适于综合性研究,所得结果较为可信,可以直接反映临床疗效。中医药学以整体思想体系为基础,重视宏观调控。中药具有多成分多靶点的特点,整体试验能较全面的反映药物的作用。特别是中药新药2类药材、6类复方制剂大多属粗制剂,更应强调以体内试验为主。要证实新药具有某种药理作用必须通过体内试验证明有效。体外试验仅起辅助作用。具体试验方法请参考相关方法学书籍。近年来开展的中药血清药理试验方法是一种新的体外试验方法,其将受试药物经口给与动物后,取其血清作为药源加入体外反应系统中研究其药理作用。此种方法尽管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但对中药粗制剂的体外试验具有重要价值。严格说来,采用血清药理试验方法,给药方案需要进行大量的预试验,才能找出最佳给药方案。给药方案包括给药剂量,每天给药次数,连续给药时间,给药后采血时间以及血清中所含相关活性物质的灭活条件。李氏根据近些年来所掌握中药有效成分大量药代动力学数据,提出通法如下:将受试药物每天给药两次,连续给药3天,末次给药后1小时采血;给药剂量为临床等效剂量。按此通法方案进行,理论上中药或其复方所含80%以上的成分于给药后1小时处于达到或接近峰值。血清中活性物质对所含药物作用有干扰,如何排出干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般排出酶活性及补体干扰,常采用56℃条件下放置30min,这是最简便的方法。但不能列为通法。因为干扰因素不同,排出干扰的条件差异会很大。

(3)选择动物模型和指标

研究药物的作用仅仅在正常动物身上进行还不够,还需要制备各种动物病理模型,因为病理模型模拟疾病状态,比正常机体更接近病人的机能状态,有些药理作用在正常动物身上观察不到,如抗胃粘膜损伤药,抗菌、抗病毒药,抗恶性肿瘤药,解热、镇痛、抗炎药等均必须在相应的病理模型上才能观察到相应的作用。因此,病理模型在新药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病理模型的选择应首选符合中医临床证或病的动物模型。如研究补虚药对免疫功能的影响,应首选免疫功能低下的虚症模型,按照中医辩证施治原则“虚则补之”,凡是正气虚衰病人,才有免疫功能低下表现,用补益药可使其免疫功能增强。进一步根据药物类型,选择相应病理模型。如治疗脾虚症的新药,宜选用脾虚症的动物模型,治疗血虚证的新药,应选择血虚证的动物模型。但目前制造完全模拟中医病或证的病理模型尚有困难。现有模型与临床证候相距甚远,故研究中药新药也常常采用一般化学药物所常用的病理模型,如高血压、糖尿病、中风、冠心病、肝炎、肝硬化等病理模型。观察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察。如在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中药新药进行疗效研究时,制备心肌缺血模型时,可供选择的方法很多,其中以阻断小型猪或犬冠状动脉所致的局限性心肌缺血模型与临床更为相似,较为合理,且可定位、定量、定性、较准确地评价药效,可作为首选的实验模型。

(4)对不同类别新药的药效学研究要求 药理实验中药新药第1-5类、6类及7类的主要药效研究,应从多方面证实其主要药效,以及较重要的辅助治疗作用。其中1类和5类和7类新药,含杂质较少,应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上,通过体内、体外多种试验方法论证其药效。6传统中药复方及11类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制剂,可免做主要药效学试验。

(5)实验动物

a) 应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对其种属、品系、性别、年龄、体重、健康状态、饲养条件及动物来源,合格证号,均应按试验要求严格选择,并详细记录。

b) 选用与人体的结构、机能、代谢、疾病特点相近似的实验动物。如研究催吐药宜选用鸽子、犬、猫等动物,它们对呕吐反应敏感;不宜选用家兔和鼠类,因后者无呕吐中枢或无呕吐反应;再如进行降压药研究时,宜选用犬、猫和大鼠,它们对降压药反应较敏感,与人类接近;不宜选用家兔,因家兔血压不稳定,对有些药物不敏感。

c) 选用遗传背景明确,指标稳定且显著,解剖、生理特点符合实验目的要求的实验动物。

d) 宜选用2—3种动物进行药效试验,动物模型与临床有区别,特别是中医证的模型与临床差异更大,因此“动物点头”临床不一定疗效就好。人与动物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如在不同种属动物身上均作出与临床疗效相似的结果,可信度就大。故在进行药效研究时不要只选用一种动物,用2—3种动物的实验结果可信度更大。

e) 此外,还应考虑实验动物品种、品系、质量,受试动物是否易得,是否经济、是否容易饲养和管理。

(6)受试药物对受试药物的要求应注意下列问题:

a) 受试中药药材应经过生药专家鉴定,确定品种、产地、药用部位和采收季节。饮片炮制方法要固定。

b) 中药制剂生产工艺条件要经过严格的选择,选用最佳工艺条件,制剂应合格,稳定性好,质量可控,剂型和质量标准应与临床用药基本相同。药效试验可选用不含赋形剂的中药提取物。

c) 6类中药复方制剂处方必须固定,处方组成药味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且组方符合中医药理论,对中西药合方或方中含天然药材者,应进行组方分析。

d) 此外,中药新药制剂应符合卫生标准,制剂来源、批号最好一致。

(7)对照组

a) 正常对照组,又称“空白对照组”或“阴性对照组”,指在正常条件下进行观察和对照。正常对照组必须与给药组进行相同的处理,如常用溶剂灌胃,用生理盐水注射。正常对照组设置目的,可用来观察造模是否成功;在药物作用下观察给药组指标是否恢复正常。

b) 阳对照组,阳对照组可选用药典收载的,正式批准生产的中药或西药,如.是中药则需注明批准文号,功能主治。西药可按试验的目的要求选用经典的,公认的药物,如抗炎试验常选用皮质激素类制剂或解热镇痛药;镇痛则选用颅痛定、阿斯匹林、吗啡等。中药应选用与受试新药主治、功效、给药途径基本一致的,每个实验可选用1-2个阳性对照药;每种阳可选用1-2个不同剂量。阳性对照药设置的目的,一是比较新药的作用特点,作用强度,起效快慢;二是验证所用方法和指标的可靠性,准确性,为此阳必须作出阳性结果,否则有理由怀疑所选方法和指标的可信度。

c) 模型对照组 除不用药以外,其他处理与给药组相同。如前所述,为证实药物的作用常需建立病和证的动物模型;如,欲观察清热药、解表药的解热作用,必须制备大鼠或家兔的发热模型。欲观察活血药的作用必须制备各种血瘀证的模型。在相应的动物模型身上观察药物作用,才能真正反映临床疗效。

如上所述,通常一个药效实验需设5-6个实验组,每组通常含10-14只动物(指大鼠或小鼠)。在进行分组时必须注意动物体重、性别的随机性。在需要分批进行实验时要注意各组动物之间的平行操作。主要药效实验常常需要重复。如抗肿瘤药物,其祛邪作用要求重复三批,降血糖实验也要求重复。主要药效重复性差,则该药开发没有前途。

(8) 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

中药药理学 因为中药新药复方制剂有效成份含量低,口服生物利用度低,不易作出量效关系。根据技术要求各类新药主要药效试验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犬与猴等大动物可设2个剂量组,但每组动物数不少于6只,纯度比较高的1、5、7类中药新药应尽量作出量—效和时—效关系。

a) 剂量设计:合理的剂量设计在药效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材料合格,模型和方法可靠的前提下,试验结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剂量设计是否合理。

b) 给药时间:主要参考临床用药疗程,镇痛药,退热药,治疗感冒的药物,有的疗程短,不超过3~5天,给药时间宜短,最好一次给药即见疗效。补益药,防治老年病的药物,给药时间宜长。因中药作用缓慢、温和,常在造模同时开始用药。如用D-半乳糖皮射制备模拟衰老的大鼠或小鼠模型,造模和给药常在42天-50天左右。

(9) 给药容量和给药方式

a) 给药容量:应适宜,容量过小容易产生误差;过大,动物难于耐受。一般最大给药容量参考如下:小鼠禁食不禁水12-16h,一次灌胃不超过0.4ml/10g体重;皮下(Sc)、腹腔(ip)和静脉注射(iv)不超过0.5ml/只。大鼠禁食不禁水12-16h,一次用量一般为1-2ml/100g体重,最大不宜超过5ml/只;腹腔注射1.5ml/只;皮下和静脉注射不超过1ml/只;肌内注射0.4ml/只。兔和猫最大用量:灌胃20ml/次,皮下、肌内注射2ml/次,腹腔5ml/次,静脉10ml/次。

b) 给药方式:分预防给药、治疗给药,或防治结合性给药。预防给药常先给药几天,使药物在体内达到有效浓度后再进行试验,观察药物的预防作用;治疗给药先制作动物模型,然后给药,观察药物的治疗作用,这种方式更符合临床。但对起效缓慢、作用温和、持续时间短暂的中药新药,治疗给药,常难以获得预期结果,只能采用预防给药的方法。有些实验也常采用预防和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如体内抗感染实验,即先给药几日后,接种感染原后,再继续给药几日,观察中药新药的抗感染作用。

(10) 实验结果的表达和统计分析

无论定量或定性实验结果,均要求列表表达。此与研究论文有别,论文可以用图表达,不用表。但新药药效研究资料必须有表,用具体统计所得实验数据列表说明,如认为数据表不足以表达清楚,可以附加图进一步说明。常用统计方法如下:

a) 定量资料:又称量反应资料,这种反应可用数量差异表示,如血压、尿量、体温、血液生化测定值等。组间比较多采用t检验方法统计分析。

b) 定性资料:又称质反应资料,机体对药物的反应只有“有” 或“无” 两种,如或不,惊厥出现或不出现等,试验结果常用百分率表示。统计分析可采用“卡方”检验。

c) 分级资料:也称为有序的计量资料,例如,药效的持续时间,病理程度按等级划分的资料,临床疗效按等级分组资料(痊愈、显效、好转、无效等)这些资料不宜用上述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常采用秩和法及Ridit法等非参数统计分析方法。

统计结果列表说明。数据表内容通常包含实验分组、给药剂量、每组动物数、指标数据和统计结果显著性标示。最后要求试验负责人熟悉研究内容和结果,并按形式审查内容整理资料,在书写资料中注意避免文字和数据错误。 药理学研究分为三类,即主要药效学(Primary Pharmacodynamic)、次要药效学(Secondary Pharmacodynamic)和安全理学(Safety Pharmacology)。另外根据实验要求可能需要对安全理学进行追加和/或补充的研究(Follow-up and Supplemental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一般药理学(general pharmacology)研究是指主要药效学作用以为广泛的药理学研究,包括次要药效学和安全理学的研究范畴,研究新药的主要药效以外的对某些重要器官系统的药理作用。其目的是通过一般药理学研究,可以确定受试物非期望出现药物效应的情况,它可能关系到人的安全性;评价受试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

通过一般药理学研究,可为长期毒性试验设计提供参考,为临床研究和安全用药提供信息,为开发新的适应症提供信息。仅1-5类、6和7类中药新药以及含有毒药材的中药复方需要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其他类免报。一般药理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

(1)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a) 试验管理:一般药理学研究中的安全理学一般应遵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执行。

b) 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

(2)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a) 受试物: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受试物和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由于给药容积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提取物)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或赋形剂应标明批号、规格、生产厂家。

b) 试验系统:为了获得科学有效的一般药理学信息,应选择最适合的动物或其他试验系统。选择试验系统的因素包括试验系统的药效学反应,受试物的药代动力学特点,试验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和年龄,试验系统的敏感度、灵敏度和重复性,以及受试物的背景资料。应说明选择特殊动物/模型和试验系统的原因。

① 常用的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常用小鼠、大鼠、犬等。常用清醒动物进行试验。小鼠、大鼠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Ⅱ级及其以上等级要求,犬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Ⅰ级及其以上等级要求。如果使用麻醉动物,应注意物和麻醉深度的选择。

② 常用的离体试验系统:离体系统可用于支持性研究(如,研究受试物的活性特点,研究在体试验观察到的药理作用的发生机理)。常用离体试验系统主要包括:离体器官和组织、细胞、亚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c) 样本数和对照:为了对试验数据进行科学和有意义的解释,一般药理学试验动物数和离体样本数应十分充分。每组小鼠和大鼠数一般不少于10只,犬一般不少于6只。试验设计应考虑采用合理的空白、阴性对照,必要时还应设阳性对照。

d) 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采用不同的给药途径,应说明理由。

e) 剂量或浓度

药物不良反应 在体研究:在体的一般药理学研究应尽量确定不良作用的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如:不良反应的发作和反应时间),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低剂量组应相当于主要药效学的有效剂量,高剂量应高于主要药效学的高剂量,以不产生严重毒性反应为限。离体研究:离体研究应尽量确定受试物的量效关系。受试物的上限浓度尽可能不影响试验系统的理化性质和其他影响评价的特殊因素。

f) 给药次数和测量时间:一般应采用单次给药。如果受试药物的药理作用仅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才出现,或者多次给药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结果出现安全性问题时,应根据这些作用合理设计一般药理学研究的给药次数。应根据受试物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特性,选择检测一般药理学参数的时间点。

g) 观察指标:根据组织系统与生命功能的重要性,可选用相关组织系统进行一般药理学研究。一般药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研究受试物对生命功能的影响。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是维持生命的重要系统,临床前一般药理学试验必须完成对这些系统的一般观察。当其他非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中观察到或推测到对人和动物可能产生某些不良反应时,应进一步追加对前面重要系统的深入研究或对其他组织系统的研究,并在申请生产许可之前完成。

h) 结果及分析:应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对结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统计分析,说明具体的统计方法和选择理由,同时应注意对个体试验结果的评价。根据统计结果,分析受试物的一般药理作用,结合其他的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权衡利弊,分析受试物的开发前景。

大中小企业 各自的员工人数大约是多少呢?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下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四)生产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

(五)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

(六)生产、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八)生产、销售、使用未标有效期、批号或更改有效期或批号的药品

(九)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第六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它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6%给予奖励;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4%给予奖励;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查处,虽无罚没款项,但属一级或二级举报的案件,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5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案件具体承办部门应在结案后填写《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附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由承办案件部门专人负责查验核实,办理有关领取手续,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移送的涉及假劣药品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来源,省垂直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沈阳、大连由市财政局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举报制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计安全有效化学产品的外部效应原则和内部效应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为数600人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扩展资料: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经营规模

百度百科-企业

GMP是什么意思?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是药品研发和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和前提。为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需要多角度、多层面来控制药品质量,也就是说要对药物进行多个项目测试,来全面考察药品质量。一般地,每一测试项目可选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为使测试结果准确、可靠,必须对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验证,以充分表明分析方法符合测试项目的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方法进行验证。 方法验证的目的是判断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有效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

从本质上讲,方法验证就是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预先设置一定的验证内容,并通过设计合理的试验来验证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否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方法验证在分析方法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成为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的组成部分。

只有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才能用于控制药品质量,因此方法验证是制订质量标准的基础。方法验证是药物研究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二、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

原则上每个检测项目采用的分析方法,均需要进行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的内容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结合所采用分析方法的特点确定。

同一分析方法用于不同的检测项目会有不同的验证要求。例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制剂的鉴别和杂质定量试验应进行不同要求的方法验证,前者重点要求验证专属性,而后者重点要求验证专属性、准确度、定量限。

三、方法验证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

(一)需要验证的检测项目

鉴别、

杂质检查

定量测定(含量测定、溶出度、释放度等)、

其他特定检测项目 (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生物活性等)

鉴别的目的在于判定被分析物是目标化合物,而非其它物质,用于鉴别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较强的专属性。

杂质检查主要用于控制主成分以外的杂质,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等。杂质检查可分为限度试验和定量试验两种情况。用于限度试验的分析方法验证侧重专属性和检测限。

用于定量试验的分析方法验证强调专属性、准确度和定量限。

定量测定包括含量测定、制剂的溶出度测定等,由于此类项目对准确性要求较高,故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准确度和线性。

其他特定检测项目包括粒径分布、旋光度、分子量分布、生物活性等,由于这些检测项目的要求与鉴别、杂质检查、定量测定等有所不同,对于这些项目的分析方法验证应有不同的要求。

(二)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是为完成上述各检测项目而设定和建立的测试方法。

分析方法原理

仪器及仪器参数

试剂

系统适用性试验

供试品溶液制备

对照品溶液制备

测定

计算及测试结果的报告等

测试方法

化学分析方法

仪器分析方法

这些方法各有特点,同一测试方法可用于不同的检测项目,但验证内容可不相

(三)验证内容

验证内容:

方法的专属性

线性

范围

准确度

精密度

检测限

定量限

耐用性

系统适用性等

四、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

(一)专属性

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物、辅料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够正确鉴定、检出被分析物质的特性。

通常,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方法中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采用的方法不够专属,应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

1、鉴别反应

鉴别试验应确证被分析物符合其特征。

专属性试验要求证明能与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化合物区分,需确证含被分析物的供试品呈正反应,而不含被测成分的阴性对照呈负反应,结构相似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也应呈负反应。

2、杂质检查

作为纯度检查,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确保可检出被分析物中杂质的含量,如有关物质、重金属、有机溶剂等。因此杂质检查要求分析方法有一定的专属性。

在杂质可获得的情况下,可向供试品中加入一定量的杂质,证明杂质与共存物质能得到分离和检出,并具适当的准确度与精密度。

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专属性可通过与另一种已证明合理但分离或检测原理不同、或具较强分辨能力的方法进行结果比较来确定。或将供试品用强光照射,高温,高湿,酸、碱水解及氧化的方法进行破坏(制剂应考虑辅料的影响),比较破坏前后检出的杂质个数和量。必要时可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和质谱检测,进行色谱峰纯度检查。

3、含量测定

含量测定目的是得到供试品中被分析物的含量或效价的准确结果。 在杂质可获得的情况下,对于主成分含量测定可在供试品中加入杂质或辅料,考察测定结果是否受干扰,并与未加杂质和辅料的供试品比较测定结果。

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可采用另一个经验证了的或药典方法进行比较,对比两种方法测定的结果。

也可采用破坏性试验(强光照射,高温,高湿,酸、碱水解及氧化),得到含有杂质或降解产物的试样,用两种方法进行含量测定,比较测定结果。

必要时进行色谱峰纯度检查,证明含量测定成分的色谱峰中不包含其他成分。

(二)线性

线性系指在设计的测定范围内,检测结果与供试品中被分析物的浓度(量)直接呈线性关系的程度。 线性是定量测定的基础,涉及定量测定的项目,如杂质定量试验和含量测定均需要验证线性。 应在设计的测定范围内测定线性关系。可用一贮备液经精密稀释,或分别精密称样,制备一系列被测物质浓度系列进行测定,至少制备5个浓度。以测得的响应信号作为被测物浓度的函数作图,观察是否呈线性,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 必要时,响应信号可经数学转换,再进行线性回归计算,并说明依据。

(三)范围

范围系指能够达到一定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线性,测试方法适用的试样中被分析物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 范围是规定值,在试验研究开始前应确定验证的范围和试验方法。

可以采用符合要求的原料药配制成不同的浓度,按照相应的测定方法进行试验。 范围通常用与分析方法的测试结果相同的单位(如百分浓度)表达。涉及到定量测定的检测项目均需要对范围进行验证,如含量测定、含量均匀度、溶出度或释放度、杂质定量试验等。

范围应根据剂型和(或)检测项目的要求确定。

1、含量测定 范围应为测试浓度的80%~100%或更宽。

2、制剂含量均匀度 范围应为测试浓度的70%~130%。根据剂型特点,如气雾剂、喷雾剂,必要时,范围可适当放宽。

3、溶出度或释放度 对于溶出度,范围应为限度的±20%;如规定限度范围,则应为下限的-20%至上限的+20%。 对于释放度,如规定限度范围为,从1小时后为20%至24小时后为90%,则验证范围应为0~110%。

4、杂质 杂质测定时,范围应根据初步实测结果,拟订出规定限度的±20%。如果含量测定与杂质检查同时测定,用面积归一化法,则线性范围应为杂质规定限度的-20%至含量限度(或上限)的+20%。

(四)准确度

准确度系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认可的参考值之间接近的程度。有时也称真实度。 一定的准确度为定量测定的必要条件,因此涉及到定量测定的检测项目均需要验证准确度,如含量测定、杂质定量试验等。准确度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对于制剂一般以回收率试验来进行验证。试验设计需考虑在规定范围内,制备3个不同浓度的试样,各测定3次,即测定9次,报告已知加入量的回收率(%)或测定结果平均值与真实值之差及其可信限。

1、含量测定

原料药可用已知纯度的对照品或符合要求的原料药进行测定,或用本法所得结果与已建立准确度的另一方法测定的结果进行比较。 制剂可用含已知量被测物的各组分混合物进行测定。如不能得到制剂的全部组分,可向制剂中加入已知量的被测物进行测定,必要时,与另一个已建立准确度的方法比较结果。

2、杂质定量试验

杂质的定量试验可向原料药或制剂中加入已知量杂质进行测定。如果不能得到杂质,可用本法测定结果与另一成熟的方法进行比较,如药典方法或经过验证的方法。 如不能测得杂质的相对响应因子,可在线测定杂质的相关数据,如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测定紫外光谱,当杂质的光谱与主成分的光谱相似,则可采用原料药的响应因子近似计算杂质含量(自身对照法)。并应明确单个杂质和杂质总量相当于主成分的重量比(%)或面积比(%)。

(五)精密度

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同一均质供试品,经多次取样进行一系列检测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离散程度)。

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取样测定次数应至少6次。

精密度可以从三个层次考察:

重复性

中间精密度

重现性

1、重复性

重复性系指在同样的操作条件下,在较短时间间隔内,由同一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 重复性测定可在规定范围内,至少用9次测定结果进行评价,如制备3个不同浓度的试样,各测定3次,或100%的浓度水平,用至少测定6次的结果进行评价。

2、中间精密度

中间精密度系指在同一实验室,由于实验室内部条件改变,如时间、分析人员、仪器设备、测定结果的精密度。 验证设计方案中的变动因素一般为日期、分析人员、设备。

3、重现性

指不同实验室之间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的精密度。 当分析方法将被法定标准采用时,应进行重现性试验。

(六)检测限

检测限系指试样中的被分析物能够被检测到的最低量,但不一定要准确定量。 该验证指标的意义在于考察方法是否具备灵敏的检测能力。因此对杂质限度试验,需证明方法具有足够低的检测限,以保证检出需控制的杂质。

六、对方法验证的评价

(一)有关方法验证评价的一般考虑

总体上,方法验证应围绕验证目的和一般原则来进行,方法验证内容的选择和试验设计方案应系统、合理,验证过程应规范严谨。 并非每个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都需进行所有内容的验证,但同时也要注意验证内容应充分,足以证明采用的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如杂质限度试验一般需要验证专属性和检测限,而对于精密度、线性、定量限等涉及定量测定的项目,则一般不需要进行验证。

(二)方法验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方法验证内容之间相互关联,是一个整体。因此不论从研发角度还是评价角度,方法验证均注重整体性和系统性。 例如,对于鉴别项目所需要的专属性,一般一种分析方法不太可能完全鉴别被分析物,此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分析方法可加强鉴别项目的整体专属性。在方法验证内容之间也存在较多的关联性,可以相互补充。如原料药含量测定采用容量分析法时,由于方法本身原因,专属性略差,但假如在杂质检测时采用了专属性较强的色谱法,则一般认为整个检测方法也具有较强的专属性。

总之,由于实际情况较复杂,在方法验证过程中,不提倡教条地去进行方法验证。

此外,越来越多的新方法不断被用于质量控制中,对于这些方法如何进行验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照搬指导原则。

GMP是保证最高价格合同的一个简称,它的全称是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保证最高价格合同是一种定价的赔偿金额限制,应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公司(承包商)和企业(雇主或客户端)之间,也能够接收来自卖方的要求,以换取某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

其合同的内容就是承包商在施工前阶段,与客户建立了预算,经讨论该项目的详细信息,设置一个上限或最高价格,其中一人或实体将支付一定的项目。

扩展资料:

在合同中,假如要补偿承建商如住房建筑商的实际成本加固定费用,那么就要为最高金额,如下例子:

一个GMP下一个承包商同意建立一个天井,以换取实际成本和3000元的固定费用,须以1万元作为最高价格。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将支付的所有费用,只要总额,包括收费,不超过10,000元。

如果承包商的费用金额为 8,000元,它不会支付11,000元(8,000元费用+ 3,000元的费用),而是1万元的最高价格。相反,如果承包商的费用为5,000元,这将不支付1万元的最高价格,而是8000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