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管理办法-原料药管理办法有哪些版本

包括。

新的生产监管办法中,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也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从事制剂、原料药和中药饮片生产活动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上市许可,最先使用于药品企业新药品投入市场之前,卫生监督机构会对该药品进行的一系列审查。

中药材购销的管理行业规定有哪些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日期要求到年月日,有效期需要注明几年,可以到月,比如24个月,二年等,有效期至,如果到年月日,必须与有效期相匹配,比如生产日期是2020年8月13日,有效期二年,有效期至2022年8月12日。如果只注到年月,比如有效期至2022年8月,可以等同为2022年8月31日。

法律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中药管理做出了一些明文规定。

1.《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3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准确无误。……”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0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第l9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第21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31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32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34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第36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第46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47条)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53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另行规定。”(第103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第9条)

“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第40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第45条)

3.中药管理的其他规定

(1)国家对部分重点中药材购销实行严格管理

在购销活动中实行国家管理的重点中药材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野生、名贵品种,麝香、杜仲、厚朴、甘草。

第二类:产地集中、调剂面大的品种,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牛膝、元胡、桔梗、菊花、连翘、山萸肉、三七、人参、牛黄,共20种。

(2)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中药材品种

①实行部分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规定

出口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国内中药材生产供应严重不足时应停止或减少出口,国内供应有余品种应鼓励出口。出口中药材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办理《出口中药材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目前国家对35种中药材出口实行审批管理,具体品种如下:人参、鹿茸、当归、蜂王浆(包括粉)、三七、麝香、甘草及其制品、杜仲、厚朴、黄芪、党参、黄连、半夏、茯苓、菊花、枸杞、山药、川芎、生地、贝母、银花、白芍、白术、麦冬、天麻、大黄、冬虫夏草、丹皮、桔梗、元胡、牛膝、连翘、罗汉果、牛黄。

②实行部分中药材进口审批管理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发(1986)8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对以下l3种中药材实行进口审批制度:首先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具体品种是:豆蔻、血竭、羚羊角、广角、豹骨、沉香、牛黄、麝香、砂仁、西红花、胖大海、西洋参、海马。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2005年3月2日召开的全国药品注册工作会讨论制定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请问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 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分类第四条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以下五类:

第一类 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

第三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 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第五条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兽药的研究内容应包括: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兽药临床药效试验,按照新兽药类别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第一、二类新兽药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兽药新制剂必须进行临床验证;第三类新兽药做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但必须经农业部认定。第八条 新兽药临床试验,根据研制的不同阶段,分为实验临床试验和扩大区域试验。

实验临床试验是用中间试制生产的3-5批产品,在小规模条件下研究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做出试验结果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人工感染模拟试验。

扩大区域试验是在自然生产条件下、较大范围内考察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临床药效和安全性。第九条 实验临床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治疗药物   驱虫药物   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    40头    60头    100头

中家畜    60头    100头   200头

小家畜及家禽 100只   300只   500只

鱼类     100尾   300尾   500尾

蜜蜂     10标准箱  20标准箱

蚕      10张    20张    40张

外用驱虫药物的试验动物数目应加倍第十条 实验临床试验应设对照组。对照组的动物应与试验动物条件一致。第十一条 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的实验临床试验应由农业部认可的省属或部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单位承担;兽药新制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可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实验临床试验药品应由研制单位免费提供。在临床试验中因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研制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实验临床试验结束后,在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期内,须进行扩大区域试验。扩大区域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实验临床试验规定的动物数目的三倍至五倍。第十四条 临床验证主要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临床验证的试验动物数目,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数目减半。第四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的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详见附件)。

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简称《中国药典》)是2015年6月5日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创作的。

《中国药典》分为四部出版:一 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以及放射品等;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四部收载通则,包括:制剂通则、检验方法、指导原则、标准物质和试液试药相关通则、药用辅料等。

3、《医疗用毒品管理办法》

是为加强医疗用毒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经1988年11月15日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并实施。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共有八章四十五条。

根据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令653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五条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修改。

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令第703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

5、《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1987年10月30日由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野生药材资源极为丰富,但乱采滥猎情况十分严重。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野生药材的采猎规则、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野生药材的经营管理和出口、野生药材的价格、等级标准、奖励和处罚等作了规定。

该条例宣布,国家对野生药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培养。

百度百科-医疗用毒品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特殊药品的正确管理办法?

我国实施纵向管理,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包括立项、研究开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环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相对复杂,主要包括立项、研究开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多个环节。立项阶段需要完成药品开发计划书、药品临床试验研究方案等申请书的编制和报送,以及对相关科研机构的审核。研究开发阶段则需要进行品种优化、指纹图谱分析、制剂工艺研究等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临床试验阶段是个关键的环节,其实质是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按照国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进行,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等。该阶段需要提交临床试验方案、监测计划等资料,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批。临床试验完成后,还需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和分析,编制临床试验报告。注册申报是原料药上市前最后一个环节,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注册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获得注册证书。注册申请需要提交质量控制资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生产工艺及规程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并接受各级专家组的评审。

原料药注册申报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在原料药注册申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药品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同时,对于不同类别的原料药,还需要符合不同的管理规定,比如化学药物、生物制品等。另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有虚假或变造情况,将面临严厉处罚。

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过程中,需要编制和递交大量的申请书、方案、报告等材料,并接受各级评审。对于不同类别的原料药,还需要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定。为了顺利完成注册申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顾问,确保申报过程合法合规,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介

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

特殊药品的管理是指对品、精神药品、毒品及放射品的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先后颁布了《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医疗用毒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及《放射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以正确发挥其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危害。医院是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使用量最多的单位,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关键是要控制医疗机构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医院药房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和卫生部的法规条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品的管理

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品者,才有品处方权。

3.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品。

4.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品(简称“毒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亡的药品。

1.毒品的品种范围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1种(指原料药)。上述中、西毒品品种一般不包括其制剂,其单方制剂在一些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⑴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砒霜、生川乌、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闹羊花。

⑵ 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包括其盐类)。

2.毒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⑵ 医师开写毒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⑶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⑷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放射品

放射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标记药物。医疗单位使用放射品必须取得省级公安、环保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品使用许可证》。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由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目录 1 拼音 2 英文参考 3 概述 4 GMP的历史 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最新版本 6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7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产生的背景 8 参考资料 1 拼音

yào pǐn shēng chǎn zhì liàng guǎn lǐ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GMP [2010年版药典三部]

good practices in the manufacture and quality control of drugs

GMP

3 概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GMP)?是保证药品依照质量标准稳定地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的体系,实施GMP旨在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通过成品检验不可能去除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产品意外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导致亡;药物容器标签错误,使得病人可能拿到错药;活性成分不足或过量,导致治疗无效或副反应。GMP涵盖生产的各个方面,从起始材料、厂房、设备到员工的培训和个人卫生。详细的书面操作细则对于可能影响成品质量的每个生产环节都是必要的。必须具有文件体系,证明在任何时间生产的制品,其每一步生产过程始终符合正确的操作细则。[1]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即“优良制造标准”之意。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也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GMP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中国版的GMP,是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4 GMP的历史

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1974年联合国将GMP分发给全体会员国,1975年11月提出了修订后的GMP,并在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报告第569号中正式发布。

中国则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我国于1985年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下发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中国药材公司于1986年11月颁布了《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作为我国中药行业的GMP。

1988年,中国颁布了自己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1998年8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以第9号局长令形式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在2004年第一次在全国强制性推行GMP。

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最新版本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最新版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已经于2011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6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2010年修订版GMP偏重于生产企业软件设施的改善,包括一套完善、成熟的管理系统,以用于检测生产流程中出现的人为疏忽等漏洞,包括原材料、工艺流程、消毒、技术、配方制剂、库房和物流等环节。

参照欧盟标准制定的新版GMP也被称作史上最严格的GMP。此轮升级改造很有可能牵扯到全国大小药企13000余家。业内人士估计,一旦新版GMP实施,预计药企平均需要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相当于一家药企1—2年的利润,而基础差些的投入或许更高达数千万至上亿,甚至数亿元。

虽然该政策对医药行业的长期发展来说是重大利好,但短期阵痛难免。新版GMP将快速拉高制药行业门槛,行业集中步伐加快,不合规的小型药厂将直接停产,或由大型药企收购改造,预计在新版GMP实施不久后甚至实施之前就会出现一大批被新版GMP淘汰出局的药企。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1998年版的GMP规范,截至2005年3月有1112家医药企业在这一门槛之外,全国共有3959家生产企业通过,但也为此付出了1500多亿元的门槛费。

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预计新规范的实施将使全国至少500家经营乏力的中小企业关停,而其他企业要符合新规定仅硬件投入合计需要2000亿—3000亿元。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于明德则表示,新版GMP虽然给予中小企业3年的缓冲期,但上千家中小企业可能终将被淘汰。

有专家表示,从整体来看,新版GMP主要冲击的是地方型中小企业,新GMP反而为上市公司、龙头企业提供了并购和扩张机会。

7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产生的背景

目前,国内的药企70%—80%都是在5000万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医药行业“小、散、乱、差”,在资金投入上难以保证药品质量。“部分企业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只想跟人家拼价钱,不断地降价,最后把质量都放弃了。”

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中国仿制药价格只有全球市场仿制药价格的20%—30%。与国际市场相比,在我国仿制药品价格水平明显偏低,产业集中度极低,仿制品过度竞争,生产企业过多,造成同一药品之间质量价格差异奇大。比如部分仿制药品虽然出厂价和市场价都很低,但企业可能没有严格按规定工艺生产标准执行,或质量标准不高。

医药市场研究者李泊霆认为,发布新版GMP背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几年国内不断出现的药品质量风波。主管部门不得不尽快出手整顿市场,使得药品生产市场“不是任何人都能进来参与的派对和狂欢”。

中国的医药企业及其产品在国际上整体处于弱势,药品出去的少,药企出去的更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标准和工艺不被认可,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被认可。中投顾问研究员郭凡礼直言,国内医药企业真正想要走出国门,和国际通用的标准接轨,那么必须实施新版GMP规范为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