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中间体销售怎么干-医药中间体销售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1、生物技术开发;2、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模板示例2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设备、控制电器、低压器制造;金属制品加工、销售;实验设备安装、维修;电脑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环保技术研发;汽车尾气治理;烟气治理;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环保技术咨询;环境监测服务;污染源监测;室内空气监测;环保产品研制、开发与销售;环保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普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植物药材的种植;植物提取物;植物产品、有机化工产品(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日用百货、土特产、农副产品、工艺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新型药物研究、开发;空气净化产品的研发、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化妆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生物保健品、保健食品、生物试剂、化妆品、医疗器材的开发、咨询、服务;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产品(未取得专项审批项目的除外);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原料、医药中间体(透明质酸)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配合饲料的生产和销售;秸秆制品的加工和销售;保健用品、动物饲料及添加剂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销售;体育用品的销售;保洁服务、环保设施维护、清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的开发及推广;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与零售;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10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在年度审查许可内生产配合饲料(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模板示例11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生物技术推广服务;收购农副产品(不含粮食与种子)。
模板示例12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中药材种植;林木育种;林木育苗;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其他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林业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模板示例13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农药药械、微肥、建材、苗木花卉销售*
模板示例14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化肥、化工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医药中间体、植物生长调节剂、五金建材、日用百货、生物菌肥、农药(不含限制类农药)、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微生物培养基、调味料、酵母膏、酵母粉、办公用品、工业生产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5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工程制品、新型化工原料;销售医疗器械ii类;销售医疗器械iii类。(销售医疗器械iii类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日用品、消毒卫生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保健食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及技术咨询;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17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微生物饲料、配合饲料(畜禽、水产)、浓缩饲料(畜禽)、微生物菌剂、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微生物生态肥、有机肥、腐植酸水溶肥、氨基酸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批发:水果蔬菜,鲜水产品,粮食生肉,饲料,化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钢材,木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日用百货,文体用品,针纺织品,办公设备,印刷材料,纸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销售五金、建筑材料、文化用品、日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0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中餐服务;餐饮配送服务;;西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1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保健食品生产:来康牌蜂王浆冻干粉、来康牌蜂王浆冻干粉胶囊(受南京珍珠泉蜂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蜂产品(蜂蜜)、饮料、食用植物油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2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卫生用品抑菌制剂(净化)(喷雾剂)(乳膏)、液体消毒剂(净化)的生产及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的生产及销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生物酶、微生物菌种、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销售环保设备、兽药、消杀品;纸张批发(不含进出口业务);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4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研发;日用百货、化妆品、初级农产品批发、零售;饮料,糖果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商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5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各种动、植物有效成份的提取、研发及销售;种植、培育生产所需的植物、动物;生物化工中间体及标准品的技术开发、转让及销售;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服务;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种植、购销;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6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技术、中成药、消毒剂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妆品技术开发、销售;批发、零售:消杀用品、建材、服装鞋帽、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日用品、办公用品、医疗器械;足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7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硒化卡拉胶、其他食品:共轭亚油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8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彩钢板、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安装、销售;空气净化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29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销售(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植物产品研发及技术转让、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实验耗材及试剂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的除外);初级农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0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大量元素、微量元素、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及有机肥生产、销售;销售: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1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3月17日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
模板示例32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国内贸易(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3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粮食收购;阿维菌素乳油、甲氨基阿维菌素乳油、阿维菌素原药、甲氨基阿维菌素原药及副产品生产、销售;噻虫嗪、咯菌腈、螺螨酯、噻呋酰胺生产、销售;玉米加工(工业用);工业用淀粉、淀粉糖、液糖、糊精生产、销售;蒸汽加工、销售;精细化工(危险化学品除外)、长链二元酸、医药中间体(金霉素、恩拉霉素、呋虫胺)、苯甲酸盐苯甲酸衍生物、苯甲酸盐生产、销售;自营本公司商品的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安装服务。(法律、法规及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34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味精、鸡精、饲料生产、销售(凭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经营);复混肥料、硫酸铵、l-苯丙氨酸生产、销售。(上述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模板示例35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中药现代化研究;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生物原料与制品、食用菌提取物的研究及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模板示例36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37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医药、保健品的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眼睛健康咨询和视力健康咨询服务;研发、生产、销售德致堂牌近视康保健膏;销售德致堂牌诺盯软胶囊(有效期至2019年7月22日);化妆品:护肤类(按摩护肤霜、眼贴)的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2日);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07月14号)、百货、电子产品的销售。
模板示例38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植物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专控除外);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9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食品安全检测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与销售;生物产品,实验与分析仪器,试剂(不含化危品)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科教仪器、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40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日用杂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净水设备、纺织品、橡胶制品、保健食品、磁铁、五金交电、健身器材、玉器、首饰、消杀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1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机械(限一类);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2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装卸服务;物流信息咨询;销售:家居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木制品、竹制品、陶瓷制品、初级农产品、针纺织品、饲料及添加剂、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厨具、母婴用品、珠宝首饰、钟表、文具、宠物饲料、宠物用品、肉类、水果、水产品;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展览展示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3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
模板示例44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与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工业用酶制剂、食品添加剂、微生物(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5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微生物菌剂、生物肥料、生物饲料、保健食品的技术研发。(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6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药品生产。一般经营项目:药品、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消毒剂类、卫生用品类速干消毒液、洗液、膏剂、凝胶剂(净化)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片剂、颗粒剂、口服液、硬胶囊剂、酒剂、茶剂、饮料)生产、销售;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7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以上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收购芦荟;加工销售果蔬罐头(限下属分公司经营);经销:洗涤用品,化妆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模板示例48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9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生物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生物科技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物制品、生物科技产品的销售;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生物制品、生物科技产品的生产。
模板示例50
生物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壳寡糖、胶原蛋白、生物酶、壳聚糖、甲壳质、甲壳素纤维、壳聚糖生物制剂、海洋天然生物制品、水解蛋黄粉、天然培养基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限制或禁止经营的产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莱瑞森怎么样
1、《进口药品报验单》;
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及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3、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5、购货合同复印件;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7、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10、《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复印件;
1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凡申请企业在申报资料时,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北京莱瑞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公司简介北京莱瑞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医药化学科技公司,在药化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声誉。公司拥有具备新药研发资质的科研机构及现代化的中试及GMP生产基地,无论是在医药原料药,还是中间体方面,都可以为您提供从研究开发、临床报批到生产上市的全线支持。同时鉴于公司的技术含量和经营性质,愿定期为您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国内外最前沿的化学研究、新药信息、论文期刊、生产工艺等)。北京莱瑞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仅是一家科技型的企业,更是一家生产型和服务型的企业。我们的服务集中在化学原料药和中间体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产品的研究开发与申报、中试、定制、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我们高素质的研发队伍、CGMP系统管理的生产基地及质检、质控体系,以及拥有近十年国内、国际医药与中间体市场经验的营销队伍,共同构筑了一个坚强的后盾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综合的一体化的服务!二、业务范围:1、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的销售、生产、贸易与研发;2、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的代理采购和代理销售服务;3、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代理加工和定制加工服务;4、化学医药制剂, 原料药及中间体国内申报与转让;5、化学医药制剂, 原料药及中间体的海外申报与销售代理(包括但不限于FDA及欧盟申报).6、化学医药制剂, 原料药及中间体药物开发的全程服务;
江西省帝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五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保证函;
(四)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六条 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除需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已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进口单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海关申报,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验放。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九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手续完成后,及时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正本或者副本)、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进口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两份,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和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条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进口单位,并应当于当日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1份。
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存货地点进行抽样,抽样完成后,应当在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第一联背面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予以免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
(二)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抽样的。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并已进口的全部药品,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退运决定,通知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程序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将进口药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国。
进口单位收到准予退运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答复或者未明确表示退运的,已查封、扣押的药品由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 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进口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退运决定,通知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程序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将进口药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国。进口单位收到准予退运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答复或者未明确表示退运的,由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处理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在上述各类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药品出口申请表;
(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如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需提供进口国家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该类药品进口无需核发进口准许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以下文件之一:
1.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同意进口该药品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2.进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和该药品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三)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
(四)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五)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已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退运的,申请药品《出口准许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国原出口单位申请退货的证明材料;
(二)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出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对同意出口的,发给药品《出口准许证》;对不同意出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出口准许证》上注明“原货退回”字样。
第十八条 出口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第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海关按照出证的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如有遗失,进出口单位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关收到挂失报告后,通知口岸海关。原发证机关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第二十二条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货物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予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
第二十五条 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处方的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口岸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参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进口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指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拟用于生产制剂或者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
进口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药品《进口准许证》上载明的进口单位。
出口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药品《出口准许证》上载明的出口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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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帝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2013-08-22在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凤巢工业园。
江西省帝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1129076856323R,企业法人徐世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西省帝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药原料及中间体、精细化学品(除危险品)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转让、咨询和进出口业务;化学试剂(除危险品)、纯净水、植物提取物的研发;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购销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来料、进料加工、“三来一补”、对销和转口贸易业务;医药及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及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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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成琚药业有限公司是2013-06-07在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梓埠化工产业园区。
江西成琚药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112906973511X5,企业法人俞成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西成琚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中药材批发、零售;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销售;稀贵金属、电子产品、电线电缆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交电、包装材料销售;技术服务、仓储物流服务、设备安装;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68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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