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菌原料药生产工艺-无菌药品生产工艺
1、灭菌步骤的时间不同
最终灭菌制剂是最后一步的成品灭菌,制作过程中可在非无菌环境中。
非最终灭菌制剂是在制作过程中要求在无菌环境下操作。
2、试剂的物理性质不同
最终灭菌制剂的产品耐热,可对其产品直接灭菌。
非最终灭菌制剂的产品不耐热,不能对其产品直接灭菌。
扩展资料:
灭菌方法 :
无菌制剂药品生产常用的灭菌方式有物理灭菌和化学灭菌两种方式。物理灭菌有加热、辐射、过滤 等,化学灭菌是用化学品的气体或蒸气对药品、材料 进行灭菌的方法。
选择灭菌设备,要根据无菌药品采 用的制造工艺进行确定,如制造无菌药品有采用无菌制造和最终灭菌制造两种工艺。制造工艺不同,采用 的灭菌工艺也有所不同。
1、湿热灭菌?
灭菌能力强,最有效,应用也最广。一般适用于耐热药品、容器、培养基、无菌衣、胶塞以及其他遇高温和潮湿不发生变化或损坏的物品灭菌。
成型设备有立式灭菌锅、台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脉动真空灭菌柜、中成药灭菌柜、多功能安瓿检漏灭菌柜、大输液水浴灭 菌柜等。
2、干热灭茵?
可去除热原物质,适用于耐高温但不宜用湿热灭菌法灭菌的物品,如金属容器、纤维制品、固体试药、 液状石蜡及玻璃仪器等。成型设备有净化双扉干燥烘箱、西林瓶隧道灭菌器等。
3、辐射灭菌法?
最常用的为60Co—Y射线辐射灭菌。适宜于医疗 器械、容器、生产辅助用品、不受辐射破坏的原料药及 成品等。要控制辐射剂量。
4、气体灭菌法
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有环氧乙烷、气态过氧化氢、 甲醛、臭氧等。适用于在所选气体中稳定的物品消毒灭菌。还需要注意灭菌气体的可燃可爆性、致畸性和残留毒性。采用环氧乙烷时,还应考虑泄露实验。
百度百科-无菌制剂
GMP需要在线检测粒子吗
注射剂品种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规格设计审评
1、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2、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3、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4、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5、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6、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
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
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
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
●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
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供货协议等)
● 质量标准
●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
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关于化学原料药GMP厂房的问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A级洁净度需要在线监测。B级洁净度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进行在线粒子监测。C、D一般不用在线监测。现在的粒子传感器,基本都是按C级以上环境设计的。级别低了用还容易损坏传感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及ISO14644-1(中文翻译无菌药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 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 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 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八条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四、悬浮粒子、沉降菌等监控频次
1、取样点应具有代表性,并根据产品工艺关键控制点进行设置。一般为工艺流程上人员活动频繁处,组织气流可能被破坏处。
2、尽量避免在回风口附近取样,而且测试人员应站在取样口的下风侧。
3、任何洁净室和局部洁净区域采样点不得少于2个,总采样次数不得少于5次。
4、取样点一般布置在距离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为0.8 —1.5m之间。
5、A级应实行全部在线监控,B级区可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在线监控,及在线监控的项目。
6、具体采样方法参照GB/T 16292-1996、GB/T 16293-1996、GB/T16294-1996、ISO.14644-1,2执行。
第十条 应当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行动态监测:
(一)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行日常动态监控。
(二)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A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三)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B级洁净区对相邻A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四)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六)在A级洁净区和B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 ?m的悬浮粒子时,应当进行调查。
(七)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20分钟(指导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八)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可根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九)应当根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定的洁净度造成不良影响。
FDA对原料药的微生物限度有没有要求
这个并不是你封闭就可以的,关键是你的封闭要有文件支持,也就是验证,验证过你的干燥工段前的工序没有任何的交叉污染。
另外 你所说的GMP的厂房是洁净室还是什么?如果你所说的是洁净室 那就可以明确告诉你 没有必要,如果是无菌要求,经过验证这个进入最终干燥工段前可以达到无菌的要求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说的不是洁净室,比如指南规定中的要求: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2. 化学合成、脏器组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影响原料药生产。
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碍。
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
这些都是必须的,无论你的生产是什么样子的,这些都是必须的。
你干燥的工段应该不是最后的吧?最后应该是包装啊。所以 把干燥和包装放置于洁净区域 其他工序符合上面的规定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问题,你的管道符合要求么?按照你的说法,你的管道在最终进入洁净区之前 内容物就已经达到最终成品了,对吧,你的设备已经直接接触产品了,你应该用到卫生级的材质做的管道,还有一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是,那个你精制是在外面,既然要干燥,说明你干燥前就已经是湿品了,你湿品怎么通过管道输送?传送带?传送带肯定不行,其他的 我想不明白,如果你的产品在液体里进去,那就好说了,那你进去以后还有一个过滤或者离心的过程,这个就可以说是精制了。前面的不过是合成。
看不到工艺,不知道产品,也就只能这么分析下。
有必要。原因如下:1-如果是无菌产品,当然应该检验无菌项目,还应该检验药品标准含有的热原、内毒素等项目。
2-对于非无菌原料药,按照用途可以分为2种情况,
A--如果原料用于生产可以最终灭菌的针剂,那麽原料应该检查微生物限度。如果微生物限度负荷很高,及时最终产品经过灭菌工艺无菌检查合格,细菌尸体仍在产品里面,也不能避免热原或者内毒素项目不合格。
B--对于那些用于口服药品的原料,按照中国药典附录,制剂应该控制微生物限度,那麽原料当然应该控制微生物限度,否则制剂的微生物限度很难保证。
进行硬件施工,一定考虑周全,并且具有前瞻性,否则很容易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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