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均需进行关联审评审批不能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实行关联审批,即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在共同审评审批制度下,药品制剂申请人对选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质量负责,若关联的原料药、辅料、包材中有一个未通过审评,则面临被退审的风险。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原辅包的使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主要是指原辅包的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二)原辅包登记人负责维护登记平台的登记信息,并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境内原辅包供应商作为原辅包登记人应当对所持有的产品自行登记。境外原辅包供应商可由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应当为中文,境外原辅包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共同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申报药品注册申请时,需提供原辅包登记号和原辅包登记人的使用授权书。

(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原辅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保证符合药用要求。

(五)监管部门对原辅包登记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登记平台的技术信息保密,登记平台只公开登记品种的登记状态标识(A或I)、登记号、品种名称、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企业生产地址、原药品批准文号(如有),原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如有),产品来源、规格、更新日期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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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十九)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按照药品进行上市后管理,并开展药品GMP检查。

(二十)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督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供应商审计责任。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原管理要求管理,许可证到期后按本公告要求登记场地信息。

(二十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登记信息对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供应商加强监督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使用相关产品,并对已上市产品开展评估和处置。延伸检查应由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局组织开展。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供应商的日常检查由所在地省局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参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开展检查,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参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3号)中所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检查标准,促进辅料和药包材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自2019年国家局发布56号文以来,原辅包尤其是辅料和包材不再按照注册证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1、备案登记程序(拟生产辅料、包材企业,具备生产条件后,进行工艺验证试生产三批产品,企业进行自检,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需要委托检验,同时进行产品自身稳定性考察,考察三个月后,即可按照国家局56号文规定申报资料内容整理资料,在CDE申请人之窗里进行申报提交申请表,将申请表签字盖章版扫描成PDF文件与申报资料Word版docx后缀,刻录光盘,装硬质光盘盒后,粘贴标签,然后在CDE申请人之窗中网上预约邮寄中,填写拟邮寄资料快递信息联系人等内容,邮寄至国家局审评中心即可,最新的邮寄地址为:收件人: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业务管理处。收件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2号楼102室,邮编:100076,一般邮寄签收后5个工作日会审核,资料有问题的会联系申请人,无问题的会直接在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数据中公示,此时的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状态为“I”)

2、关联审评部分

原辅包登记备案后,选择拟合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待关联的原辅包,原辅料企业出具使用授权书,药企对原辅包企业现场考察审计,使用拟关联的原辅包进行药品生产(未获得关联审评审批前,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然后进行药品与原辅包稳定性考察,并与原使用原辅包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稳定性考察6个月后,按照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整理申报资料(化学药品药学研究部分资料需要按照CTD格式),按照补充申请形式,在国家局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上传相关申报资料附件(附件要求pdf格式,需要电子签章),然后将申请表、申报资料电子签章版刻盘一式两份,在CDE申请人之窗中网上预约邮寄中,填写拟邮寄资料快递信息联系人等内容,邮寄至国家局审评中心即可,最新的邮寄地址为:收件人: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业务管理处。收件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2号楼102室,邮编:100076,一般邮寄签收后5个工作日会审核,资料有问题的会联系申请人,无问题的会发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注册检验通知书(视品种情况而定,低风险辅料、包材可能不需要注册检验),按照缴费通知上的缴款码进行缴费,联系省局注册处进行注册检验抽样、送检省局检验,审评状态转入排队审评状态,需要在CDE申请人之窗中进行电子提交注册资料的word版,定期关注进度,审评审评过程,审评中心会联系药品生产企业与原辅包企业,核实相关问题、提交药品、原辅包后续稳定性数据等等资料,全部审核完毕,在国家局网上办事大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批件证照,原辅包在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数据中的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状态自动变更为“A”,整个关联审评流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