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审批-原料药可以单独审评审批吗

化学原料药取得上市许可证需要获得药监局签发的批准证书。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原料药注册申请通过了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审批,并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才可获得上市许可证。

原料药登记的A和A*表示什么

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可以视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属于情形(一)、(二)项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确认。

符合(三)、(四)项规定的药物,申请人在其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接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审查,确定是否进入特殊审批。

二、特殊审批“特”在哪里

(一)单独设立通道,优先审评、审批。为了避免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与其他类型的注册申请统一排序而导致延时,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将特殊审批设置为单独通道,优先保证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全过程的审评审批,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完成。

(二)建立适时介入、关键阶段沟通交流的机制。一是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人可在注册申请前就特殊审批的申请、重要的技术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与交流,为其研究结果的判断提出参考;二是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在其技术审评、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均可与药审中心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为研究的推进和结果的评价提供帮助。

(三)设立多种途径进行补充资料。鉴于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研究与评价的探索过程,根据创新药物研发规律,在本管理规定中设立了多种便捷的途径,允许进入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补充资料。

途径包括:一是召开与申请人和专家的审评会议时直接提交对会议所讨论问题的补充资料;二是申请人在其主动提出的沟通交流会之后,可对会议所讨论的问题提交补充资料;三是重大安全性问题及时提交补充资料;四是按照正常的注册程序,根据“补充资料通知”进行补充资料;五是允许服务于临床的变更(资料的补充服务于临床的变更),以提高注册效率;六是考虑到创新药注册申请物研究的实际,将其补充资料的时间由普通申请的4个月延长到8个月。

(四)明确与特别审批程序的衔接。当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新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五)其他鼓励措施。在技术审评阶段药品审评中心将继续保留现已实施的调集审评资源、优先审评等相关措施。

法律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药品注册核查启动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药品注册核查实施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

第四十六条 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药品审评中心决定启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的,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在审评期间组织实施核查,同时告知申请人。药品核查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反馈药品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这种制度是

1、A表示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

2、A星表示单独申报且已通过技术审评,但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原料,辅料,包材。以上是原料药登记的A和A星表示的含义。

生物制品原料药在国外可以单独申报吗

答案:A

考查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审批”是审查批准决定,是比“审评”(审查评价过程)更为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化学药品制剂、原料药既要审评,也要审批,但是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求相对宽松。选项A说法最精确。故答案为A。

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所需时间 1、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性文件需向进口国的大使馆进行公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30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 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4、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5、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12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如需补充资料,审评中心发布补充资料通知,根据通知内容,需在4个月内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毕。药品审评中心对补充资料进行审评需40日。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9、申请人拿到临床批件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然后进行临床试验6-8个月。 10、将临床报告递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12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如需补充资料,审评中心发布补充资料通知,根据通知内容,需在4个月内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毕。药品审评中心对补充资料进行审评需40日。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综上所有手续,共需受理时间为:23-3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