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认证至少几步可以通过-原料药wc认证
摘要:原料药指的是用于生产各类制剂的原料药物,是无法直接服用的物质。有的人常常把它和中间体混淆,两者还是有一定不同的,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区别在于定义方面、认证方面、新药开发的角度、药事管理角度等方面上。具体的原料药是指什么以及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区别在哪里,一起到文中来看看吧!一、原料药是指什么
原料药,指用于生产各类制剂的原料药物,是制剂中的有效成份,病人无法直接服用的物质。
原料药在ICHQ7A中的完善定义:旨在用于药品制造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且在用于制药时,成为药品的一种活性成分。此种物质在疾病的诊断,治疗,症状缓解,处理或疾病的预防中有药理活性或其他直接作用,或者能影响机体的功能或结构。
二、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区别在哪里
1、定义不同
(1)中间体:Intermediate:原料药工艺步骤中产生的、必须经过进一步分子变化或精制才能成为原料药的一种物料。中间体可以分离或不分离。
(2)原料药:ActivePharmaceuticalIngredient(API)(orDrugSubstance)_活用成分:旨在用于药品制造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且在用于制药时,成为药品的一种活性成分。此种物质在疾病的诊断,治疗,症状缓解,处理或疾病的预防中有药理活性或其它直接作用,或者能影响机体的功能和结构。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中间体是制作原料药的前道工序的关键产物,与原料药结构不同。另外,药典中有原料药的检测方法,但是没有中间体的。
2、认证方面的区别
(1)中间体(FDA)目前FDA要求中间体必须进行注册,CEP则不用,但是CTD文件中要有中间体的详细工艺描述。而国内,对中间体没有GMP强制要求。
(2)原料药(API)由API企业提交的,如果API合成路线非常简单,如只有一步反应,FDA认为风险控制不足,就非常有可能去延伸检查中间体。中间体管理一般按照ISO或者结合Q7a,有质量体系管理就可。
3、从新药开发的角度说
(1)原料药是经过充分药学研究可以安全的用于人体起治疗诊断作用的一个化合物。
(2)中间体是合成原料药过程中的化合物,不一定具备治疗作用或者有毒性。注意,这里说的是不一定,有些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的中间体也是原料药。
4、从药事管理的角度说
(1)原料药要依法向药监当局(在中国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美国是FDA,在欧洲是EMA)申请注册,取得批准文号后在符合GMP的厂房中合成。
(2)中间体只是合成原料药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需要取得文号。需要说明的是与原料药同样的化合物没有取得文号或者不是在GMP厂房中生产都不是原料药。
采购原料药需要什么资质
GMP认证,是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MP评审专家对企业人员、培训、厂房设施、生产环境、卫生状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等企业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检查,评定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过程。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 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1 、职责与权限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 认证的具体工作。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 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 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 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3 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 认证的检查工作。
4 、现场检查
4.1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4.3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 GMP 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 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 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 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 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 、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编辑本段认证批准 1. 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 GMP 证书》,并予以公告 .
药品 GMP 认证 关于药品 GMP 认证: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
编辑本段GMP 认证资料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1 企业的总体情况
1.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3 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3.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 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4.1.1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4.1.2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4.1.3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4.2 设备
4.2.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 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编辑本段药品 GMP 认证流程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GMP检查有多少大条其中多少大条不合格不予通过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从事相关业务。
2、GMP证书,GMP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必须遵守的质量管理规范,原料药生产企业也需要遵守GMP规范并获得的证书。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需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获得的认证证书。
怎样查询原料药在欧盟递交了dmf
附件: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检查评定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及其附录, 为统一标准,规范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制定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2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56项,一般项目169项.
3、药品GMP认证检查,须以申请认证范围,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5、结果评定:
项目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20% 通过GMP认证
0 20-40%
≤3 ≤20%
≤3 >20%
>3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
条 款 检 查 内 容
* 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30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060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070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碍。
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1104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
1105 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201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2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120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1204 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5 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206 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
1401 洁净室(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
1502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1503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504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16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规定。
1603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特殊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1604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是否设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
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00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品是否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00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与其它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2101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是否分开,是否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气体排放是否经净化处理。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是否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专用设备。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2216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2302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230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2304 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401 非无菌药品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601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取样时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701 洁净室(区)内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尘设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是否分室进行。
2901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300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102 灭菌柜的容量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灭菌柜是否具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32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3203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3204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3205 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20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角、盲管,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340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是否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350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360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602 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3603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701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902 原料、辅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3903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4001 中药材是否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详细记录。
4002 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是否附有明显标记,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
4101 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入库。
420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430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4401 品、精神药品、毒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440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10 毒材、贵细药材是否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4411 毒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
*4601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46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47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
47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是否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47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符。
4704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销毁,是否有记数,发放、使用、销毁是否有记录。
4801 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4901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2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3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001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5002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201 工作服的选材是否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5202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203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
5204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是否按要求灭菌。
5301 洁净室(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是否严格控制,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530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5303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5304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是否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进入时是否穿着无菌防护服。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5401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是否及时消毒。
5501 洁净室(区)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601 药品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60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560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是否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5701 企业是否进行药品生产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5702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冼、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5703 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801 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5901 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001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工作现场出现。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
*6601 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6602 生物制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6701 产品是否进行物料平衡检查。物料平衡超出规定限度,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6702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6801 是否建立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6802 批生产记录是否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生产记录填写错误时,是否按规定更改。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是否保存三年。
6803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
*6901 药品是否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获得FDA认证的程序
对于原料药来说,通过FDA批准主要有两个阶段:一是DMF文件的登记,要求递交的DMF文件对所申请的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以及药品质量本身做一个详尽的描述。FDA要为此文件保密,该文件是由FDA的药物评价及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来审核。二是当DMF文件的登记已经完成,而且在美国的原料药品终端用户提出了申请以后,FDA官员对原料药物的生产厂家进行GMP符合性现场检查,通过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状况的全面考察,做出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否确保所生产药品的质量的判断。FDA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该原料药品在美国市场上市的决定。
其基本程序如下所示:
1.进行国际市场调研,摸清美国市场目前的销售情况,对市场发展趋势与走向做出正确的预测、分析和判断,选择好申请FDA批准的品种。
2.选择申请代理人和代理经销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签署委托书。
3.编写申请文件,原料药为DMF文件,由代理人完成申请文件终稿的编写并向FDA递交,取得DMF文件登记号。
4.FDA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后发通知函给申请人,并发给一个登记号,说明DMF文件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5.工厂按美国cGMP的要求进行厂房、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并完善生产质量管理的各项软件和相关人员的强化培训。
6.应美国制剂生产厂家(即该原料药品的终端用户)的申请, FDA派官员到生产厂家按照FDA颁布的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并对照已上报审核的DMF文件进行检查,FDA官员在生产现场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给生产厂家并向FDA报告检查结果。
7.FDA审核批准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厂家并输入美国海关的管理系统,该原料药品即获准直接进入美国市场。
8.生产厂家每年向FDA递交一份DMF修改材料,一般情况下, 每2~3年可能要接受一次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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