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菌制药工艺的验证-无菌原料药工艺验证

这个并不是你封闭就可以的,关键是你的封闭要有文件支持,也就是验证,验证过你的干燥工段前的工序没有任何的交叉污染。

另外 你所说的GMP的厂房是洁净室还是什么?如果你所说的是洁净室 那就可以明确告诉你 没有必要,如果是无菌要求,经过验证这个进入最终干燥工段前可以达到无菌的要求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说的不是洁净室,比如指南规定中的要求: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2. 化学合成、脏器组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影响原料药生产。

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碍。

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

这些都是必须的,无论你的生产是什么样子的,这些都是必须的。

你干燥的工段应该不是最后的吧?最后应该是包装啊。所以 把干燥和包装放置于洁净区域 其他工序符合上面的规定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问题,你的管道符合要求么?按照你的说法,你的管道在最终进入洁净区之前 内容物就已经达到最终成品了,对吧,你的设备已经直接接触产品了,你应该用到卫生级的材质做的管道,还有一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是,那个你精制是在外面,既然要干燥,说明你干燥前就已经是湿品了,你湿品怎么通过管道输送?传送带?传送带肯定不行,其他的 我想不明白,如果你的产品在液体里进去,那就好说了,那你进去以后还有一个过滤或者离心的过程,这个就可以说是精制了。前面的不过是合成。

看不到工艺,不知道产品,也就只能这么分析下。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附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版GMP)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新版GMP与98版相比从管理和技术要求上有相当大的进步。特别是对无菌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新版GMP以欧盟GMP为基础,考虑到国内差距,以WHO2003版为底线。

新版GMP认证有两个时间节点: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新版认证资料有哪些?

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申请认证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药企宜规避认证“堵车”

根据新版GMP相关要求,不少药品生产企业的改造和认证工作时间趋紧。

在“其他类别药品”中,固体制剂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常用的固体剂型有散剂、颗粒剂、片剂、胶囊剂、滴丸剂、膜剂等,在药物制剂中约占70 %。

因此,随着新版GMP认证最后期限日益临近,留给相关企业的过渡期其实已经不多。考虑到企业未来发展和相关工作开展,规避认证工作“堵车”问题,不少企业将其完成新版GMP改造和认证的工作提前至半年以上,这也是有关部门所鼓励的。

正确理解新版GMP相关要求

许多医药企业日益感到新版GMP认证之路的艰难。其中,相当部分的中小医药企业生产线较少,缺乏对法规变化的风险预测,其厂房设计和定期改造升级工作没有形成制度性规定,这些造成其在新版GMP大限之前必须进行长周期的改造任务。然而,停产面临丧失市场的威胁,而不停产面临出局威胁。

康利华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正确理解新版GMP相关要求。相对而言,新版GMP更强调软件提升,并非一定就要推倒老厂、重建新厂。在硬件改造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中长期的发展规划,考虑未来新增生产品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新版GMP体现了哪些新理念?

在新版GMP中,适时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新理念,比如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管理中要引入风险管理,强调在实施GMP中要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

药品生产过程存在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不能简单按照质量标准通过检验来发现问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加以控制。所以,新版GMP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全链条的、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保证产成品和上市药品的质量。

其次是引入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新理念。新版GMP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应当建立全面、系统、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必须配备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管理制度来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以前在不少人的意识中,质量管理和实施GMP是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事情。而新版GMP体现了全员参与质量的理念,强调法人、企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使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更为全面深入。这是对“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进一步落实,体现了制度化管理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新版GMP有哪些特点?

新版GMP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在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进一步从生产环节确保了药品质量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

新版药品GMP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强化了软件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硬件要求方面,新版GMP提高了部分生产条件的标准。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的洁净度要求。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悬浮粒子,也就是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浮游菌、沉降菌(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作出具体规定。

GMP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兽药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静态)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静态) 沉降菌/Ф90皿0.5h 换气次数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100级 3500 0 5 0.5 附注2 10000级 350000 2000 50 1.5 ≥20次/时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50 3 ≥15次/时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200 5 ≥10次/时 注:(1)尘埃粒子数/立方米,要求对≥0.5μm和≥5μm的尘粒均测定,浮游菌/立方米和沉降菌/皿,可任测一种。

(2)100级洁净室(区)0.8米高的工作区的截面最低风速:垂直单向流0.25米/秒;水平单向流0.35米/秒。

(3)洁净室的测定参照JGJ 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手部应及时消毒。

(4)传输设备不应在10000级的强毒、活毒生物洁净室(区)以及强致敏性洁净室(区)与低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穿越,传输设备的洞口应保证气流从相对正压侧流向相对负压侧。

(5)100000级及其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鉴定或验收检测,要求两种粒径的尘埃粒子数以及浮游菌数或沉降菌中任一种结果均必须符合静态条件下的规定数值,此外还应定期监测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8)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9)洁净室(区)的噪声不应高于60分贝(A),其中局部100级的房间宜不高于63分贝(A),局部百级区和全室100级的房间应不高于65分贝(A)。

(10)洁净室的换气次数和工作区截面风速,一般应不超过其级别规定的换气次数和截面风速的130%,特殊情况下应按设计结果选用。

(11)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兽药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工艺用气系统

(4)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5)设备清洗

(6)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兽药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兽药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兽药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兽药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无菌兽药是指法定兽药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无菌兽药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兽药

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静脉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

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和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一次精洗。

(2)非最终灭菌兽药

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它无菌兽药

2.无菌灌装设备应定期用微生物学方法检查,并定期验证,结果纳入记录。

3.灭菌设备宜选用双扉式灭菌柜,并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功能,其他灭菌器内部工作状态应用仪表检测,其选型、安装、使用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定期验证。

4.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

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5.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6.批次划分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7.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

8.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9.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平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0.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1.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2.成品的无菌检查必须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3.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按批取样检验。 非无菌兽药是指法定兽药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非无菌兽药特定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兽药的暴露工序;

深部组织创伤外用兽药、眼用兽药的暴露工序;

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兽药的暴露工序;

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口服固体兽药的暴露工序;

表皮外用兽药的暴露工序;

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2.非无菌兽药一般生产环境基本要求:

厂房内表面建筑需符合非洁净室(区)的标准,门窗应能密闭,并有除尘净化设施或除尘、排湿、排风、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该环境适用于以下兽药制剂的生产:

(1)预混剂;

(2)粉剂;

(3)散剂;

(4)浸膏剂与流浸膏。

3.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生产环境要求:

厂房建筑、设施需符合《规范》要求,远离其他兽药制剂生产线,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可避免环境污染的设施。

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兽药生产环境相同。

5.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6.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7.生产激素类兽药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兽药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8.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进风的洁净度应与兽药生产要求相同,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的装置。

9.软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10.批次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1.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保管。

12.兽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3.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4.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5.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6.配料(外用杀虫剂、消毒剂除外)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7.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1.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兽药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3)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产需符合其制剂生产条件的要求。

4.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9.批次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10.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连续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11.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2.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3.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和储存。

14.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其他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6.应建立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17.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18.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1.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卫生学、微生物学等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细胞的制备、半成品制备中的接种、收获及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制品的合并、配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半成品制备中的培养过程,包括细胞的培养、接种后鸡胚的孵化、细菌培养及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制品、配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

(3)100000级:鸡胚的孵化、溶液或稳定剂的配制与灭菌、血清等的提取、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消毒等;发酵培养密闭系统与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

4.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应在专门的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须专用,并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毒灭菌、防散毒设施。对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灭菌后,方可移出生产区。

7.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8.生物制品的生产应避免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9.聚合酶链反应试剂 (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环境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0.生产用菌毒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1.以动物血、血清或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2.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等。

13.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的半成品的生产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必须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4.用弱毒(菌)种生产各种活疫苗,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同一灌装间或灌装、冻干设施,但必须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和消毒的效果应定期验证。

15.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

16.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或仅在同一区内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对外来病原微生物操作区的空气排放应经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17.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18.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9.用于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动物室应分别设置。检验动物应设置安全检验、免疫接种和强毒攻击动物室。动物饲养管理的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20.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具有相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21.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23.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4.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保证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25.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6.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用于疫苗生产、检验的动物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规程》规定的“生产、检验用动物暂行标准”。

27.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28.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基础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控制代次等。

29.从事人畜共患病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30.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31.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32.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33.生物制品应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农业部批准的《试行规程》规定的工艺方法组织生产。

34.对生物制品原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35.生物制品生产应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中的“制品组批与分装规定”进行分批和编写批号。

36.生物制品的国家标准品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标定和分发。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标准品。

37.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监察室应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负责对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并执行《生物制品企业监察室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 1.主管中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备鉴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3.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生产操作的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其它中药制剂生产环境及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中的相关要求。

4.中药材储存条件应能保证其产品质量要求,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5.中药材使用前须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

6.净选药材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9.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0.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应表面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11.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毒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12.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采用分次混合,经验证,在规定限度内所生产一定数量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浸膏剂与流浸膏以灌装(封)前经同一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3.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材、中药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14.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药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2)含有毒材的兽药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不同的药材不宜同时洗涤。

(4)洗涤及切制后的药材和炮制品不得露天干燥。

15.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16.中药材、中药饮片清洗、浸润、提取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

GMP检查有多少大条其中多少大条不合格不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三节 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生产区

第三节 仓储区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五节 辅助区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

第五节 校准

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五节 成品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七节 其它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五节 偏差处理

第六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九节 投诉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三节 受托方

第四节 合同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发运

第三节 召回

第十三章 自检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自检

第十四章 术语

附录1:无菌药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

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

第六章 人员

第七章 厂房

第八章 设备

第九章 消毒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章 灭菌

第十二章 最终灭菌方法

热力灭菌

湿热灭菌

干热灭菌

辐射灭菌

环氧乙烷灭菌

第十三章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

第十四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第十五章 质量控制

附录2:原料药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章 设计

第四章 验证

第五章 文件

第六章 物料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八章 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十章 采用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章 术语

附录3:生物制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第六章 生产管理

原辅料

种子批和细胞库系统

生产操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八章 术语

附录4:血液制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五章 原料血浆

第六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七章 留样

第八章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附录5: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围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十章 术语

药物gmp怎么认证

附件: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检查评定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及其附录, 为统一标准,规范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制定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2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56项,一般项目169项.

3、药品GMP认证检查,须以申请认证范围,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5、结果评定:

项目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20% 通过GMP认证

0 20-40%

≤3 ≤20%

≤3 >20%

>3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

条 款 检 查 内 容

* 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30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060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070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碍。

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1104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

1105 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201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2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120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1204 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5 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206 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

1401 洁净室(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

1502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1503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504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16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规定。

1603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特殊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1604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是否设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

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00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品是否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00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与其它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2101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是否分开,是否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气体排放是否经净化处理。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是否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专用设备。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2216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2302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230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2304 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401 非无菌药品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601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取样时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701 洁净室(区)内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尘设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是否分室进行。

2901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300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102 灭菌柜的容量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灭菌柜是否具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32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3203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3204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3205 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20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角、盲管,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340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是否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350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360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602 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3603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701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902 原料、辅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3903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4001 中药材是否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详细记录。

4002 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是否附有明显标记,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

4101 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入库。

420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430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4401 品、精神药品、毒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440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10 毒材、贵细药材是否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4411 毒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

*4601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46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47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

47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是否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47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符。

4704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销毁,是否有记数,发放、使用、销毁是否有记录。

4801 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4901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2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3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001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5002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201 工作服的选材是否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5202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203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

5204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是否按要求灭菌。

5301 洁净室(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是否严格控制,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530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5303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5304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是否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进入时是否穿着无菌防护服。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5401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是否及时消毒。

5501 洁净室(区)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601 药品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60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560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是否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5701 企业是否进行药品生产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5702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冼、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5703 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801 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5901 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001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工作现场出现。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

*6601 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6602 生物制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6701 产品是否进行物料平衡检查。物料平衡超出规定限度,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6702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6801 是否建立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6802 批生产记录是否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生产记录填写错误时,是否按规定更改。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是否保存三年。

6803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

*6901 药品是否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一、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相关材料:

1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填写细节要求:

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b、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注意:企业填报的联系人应熟悉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应有效、快捷。

c、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范围;

d、企业申请认证剂型应与该品种的注册批件剂型一致;

e、中药丸剂申请认证时应展开,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蜡丸) ;

注意:相近剂型的确认-----喷雾剂和气雾剂、合剂和口服液、口服液和口服溶液剂等等

f、认证品种中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放射品应注明;

g、原料药认证应注明原料药名称;

h、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外用的应在制剂后注明外用。

i、医用氧企业认证申请范围应注明气态、液态;

j、中药饮片企业认证申请范围应明确饮片的炮制方法,如: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炙(炒、烫、煅、制炭、蒸、煮、炖、燀、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蜜炙、油炙、水飞、煨),粉碎(不包括直接口服饮片),包括毒性饮片的净制、切制、炒制与蒸煮制〕;

k、企业申请认证范围有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的应予以注明;

m、企业申请认证范围有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提取车间的应予以注明。

注意:企业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委托生产的应在安监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细节要求:a.证照应在有效期内b.《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申请范围,否则不予受理c.属新增生产线、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完成后申请认证注意: 企业首次认证或新增生产线、生产范围的,认证时须报送该范围三批试生产记录复 印件。

3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

细节要求:

a.企业概况和历史沿革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原名或前身,改为现公司的时间,企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等;通过GMP认证的情况;本次申请认证车间的竣工时间,面积,净化级别及面积,年设计生产能力,车间生产品种的情况等。

b.企业GMP实施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到期认证的应提供原认证GMP证书复印件及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

人员培训情况;

企业负责人、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情况;

本次认证品种相对应的车间及生产线情况;

原料药应分别写明合成及精制车间情况;

如有原料药多品种共用生产线情况,应详细说明;

本次认证各剂型生产线车间分布情况;

本次认证品种车间洁净级别;

仓储情况并注明阴凉库情况和危险品库情况;

化验室情况;

公用设施,水、电、汽供应情况;

工艺用水制备情况;

空气净化系统情况;

物料管理情况;

卫生管理情况;

生产管理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

安全消防情况;

三废处理情况。

4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细节要求:a.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图,并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b.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c.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生产部门负责人不能兼任

5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5 GMP认证之相关人员5.1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注: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应包括受教育情况、每一时段工作情况,特别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情况。 新条款要求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都应具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中药制剂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5.2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表格要求:姓名,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职称,职务,从药年限等5.3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剂型和品种表

6.1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

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性激素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品种的应予注明

表格要求:表中应包含通用名,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等字段

6.2 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

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性激素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品种的应予注明

表格要求:表中应包含通用名,规格,剂型,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等字段,并注明常年生产品种

6.3 生产批件(或新药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6.4 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申请认证炮制加工范围和炮制加工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等;]

7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7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详细要求:

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要求:

a.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应注明企业周围道路、 相邻建筑物、 相邻单位的名称。

b.药品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应注明所有车间位置、名称或车间编号,并注明申请认证车间位置、名称或车间编号,常年风向。

仓储平面布置图要求:

注明注明企业仓储位置,注明危险品库位置;

需注明合格品库、不合格品库、阴凉库、危险品库等位置;

应注明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标签库及特殊管理药品库位置;

中药制剂企业应注明中药材库、净药材库位置。

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要求:

注明质检场所位置;

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图需注明理化室、仪器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位置;

微生物限度测定室、阳性菌室、无菌室、生物效价检测室应注明位置及洁净级别。

8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8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应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

·

8.1 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

应注明生产车间各功能间名称;

中药前处理车间、中药提取车间、动物脏器,组织洗涤车间,也应有工艺布局平面图;

应注明各功能间空气洁净度等级;

应标明人流物流流向

·

8.2 生产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图

应注明生产车间各功能间使用设备名称;

中药提取车间使用设备较大、占用多层空间时应标明每层设备;

部分设备辅机与主机不再同一洁净级别的应注明。

原料药应有合成工序、精制工序设备平面图;

企业的工艺设备应与所生产品种工艺相匹配;

激素类、抗肿瘤类药物使用的独立设备应标明。

·

8.3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洁净车间风管平面图中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应明确标识;

送风管、回风管、排风管应该清晰明确

常见问题:

企业质量检验场所洁净区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是最易漏报项。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图不清晰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图送风不够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图管道不全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管道图未按要求

空气净化系统回排风图不清晰

洁净区、普区间无缓冲

洁净区与厕所共用回风

9 GMP认证之申请认证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品种工艺流程图应齐全;

应有工艺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中药制剂工艺含前处理及提取的应有前处理提取工艺流程图;

生化制剂工艺含前处理的应有前处理工艺流程图;

原料药应包括全部批准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工艺过程的洁净级别;

工艺流程应与质量标准一致 。

10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0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细节描述:

关键工序验证应能代表申请认证品种、剂型的整个生产过程。如:企业同时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验证时应选中药制剂进行验证,应包括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主要设备验证应包括设备验证情况应与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平面图上的内容相匹配;

共用设备应有清洗验证情况;

制水系统验证应包括整个使用点验证情况;

空气净化系统验证应包括每一个功能间;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原料药所有品种都应验证。

11 GMP认证之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相关细节:

企业应按照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配备成品的所有质量检验仪器;

需要委托检验的,应符合《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要求,并且受托方应有计量认证证书;

应有相关仪器、仪表、衡器的校验情况,包括校验日期、校验周期和校验单位等。

12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 GMP认证之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注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等的管理文件,

如毒麻物料管理相关文件

13 GMP认证之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gmp认证细节:

消防证明应是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书,其他任何证明无效;

环保证明应是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废水、废渣、废气的监测报告,环评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不予认可。

二、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三、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四、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五、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六、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七、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八、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九、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