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委托生产是否合理使用-生产原料药需要什么资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第五条 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4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定点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或新建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车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定点生产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不得委托加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委托加工。具体按照药品委托加工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品或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4)。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不计入审批时限)。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原料药生产所用原料是否也必须每批留样?其留样时间如何确定?
该企业生产验证结果符合要求,那么可以销售。
在药品委托生产中,工艺验证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步骤,根据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进行工艺验证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生产工艺的确定、设备的选择、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的监控、产品的检验等环节。
在工艺验证完成后,验证结果符合要求,那么可以认为该生产工艺是可靠的,可以用于产品的生产。
原料药批件可以转移到子公司么
例如,片剂在压片后进行内包装,压片结束后检测鉴别、含量均匀度等理化项目,而内包装之后仅取样检测微生物限度,最后成品放行的检验报告数据采用压片之后的理化项目数据和内包装之后的微生物限度数据,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放行,系指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能够确认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时未发生变化,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能够代表成品放行前的检验结果,则可以引用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企业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则必须对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状态时的变化情形进行科学研究或评价,确保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能够代表最终包装完成的成品。应当注意,并非所有中间体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最终放行时都不会产生变化。 2.问: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明确要求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并对留样作出了详细要求,而对于原料药则没有详细规定,但在第十二条(七)中明确规定: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原辅料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能够从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因此,企业还是应当根据其对成品质量影响的情形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留样、如何留样并形成操作规程。一般而言,原料药生产所用的起始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直接或关键影响的那些关键物料均应当留样。 3.问:我们生产最终灭菌的大容量注射剂,从配制到灭菌的时限,工艺规程描述为不超过12小时,但实际工作中最多也超不过8小时,那么,12小时的时限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8小时的时限也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灭菌工艺的有效性不仅与灭菌参数有关,还与待灭菌物品的微生物负荷量有关。建立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负荷量,使灭菌工艺能够达到相应的效果。 药液的微生物负荷量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企业根据灭菌工艺能力确定可接受的最大微生物负荷量之后,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贮存条件考察、建立并控制药液从配制至灭菌的时间,以控制微生物负荷量在可接受的最大范围之内。 问题中工艺规程规定的时限应当是经过验证的。如果最长的12小时时限已经过验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将时限缩短至8小时可不再验证。 4.问:检验人员须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是不是药企的QC只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岗,不再需要经过药检或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检验人员提出了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该规范没有强制规定企业的检验人员需经过药检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其注重的是培训的有效性,企业应确保培训后检验人员检验的准确性。企业可采取理论培训、实践培训、或者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但必须注意,培训和考核仅仅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手段。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
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子公司需要生产与母公司相同的原料药品种和规格,那么母公司可以将原料药批件转移到子公司。原料药批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获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所列明的原料药品种和规格,是药品生产的重要凭证。
下列药品中可以申请委托生产的是
不得超过3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的情况:
1、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2、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3、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4、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职责:
1、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2、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3、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4、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
5、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6、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等进行信息沟通;
7、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延伸检查;
8、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持有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药品委托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2、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如何保障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过程符合GMP标准,除了检查GMP认证,CIO还可接受委托人的需求,对受托方生产现场进行GMP审计,评估其GMP符合性。
3、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CIO包办委托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为药品生产企业,定制药厂筹建方案、GMP图纸审核、施工监理、申请等一站式合规方案,尽可能保持现有设施设备和文件体系不变,解决GMP符合性问题。
4、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CIO指导企业草拟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法律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2015年真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品种可以委托加工的是
答案:A
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曲马多片属于精神药品,清开灵注射液属于中药注射剂和,盐酸麻黄碱滴鼻液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故本题应选A。
答案:A
1、血液制品、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因此选项A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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