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原料药需要哪些资料-购买原料药需要什么资质

申请条件:

(一)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育、科研单位;

(三)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伪麻黄碱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用于科研的可提交说明材料)

5、国内购货合同复印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用于药品生产的可不报送)

6、上次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首次购买的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用于药品生产的可不报送)

7、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用于药品生产的可不报送)

8、加强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9、申购原料药需提交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核查证明;

(二)药品经营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国内购货合同复印件

5、上次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首次购买的除外)

6、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

7、加强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8、申购原料药需提交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核查证明;

(三)教学科研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上次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首次购买的除外)

3、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

4、用途证明材料

5、确保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的保证函

6、本单位安全保管制度及设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7、加强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8、申购原料药需提交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核查证明;

(四)外贸出口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国内购货合同复印件

5、上次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首次购买的除外)

6、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或出口情况(首次购买的除外)

7、加强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8、出口许可文件复印件

9、申购原料药需提交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核查证明;?

法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饮片厂可以给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原料吗?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与备案。

第二章注册

第九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条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等;

(四)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五)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九)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注册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注册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注册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册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哪些建筑材料需要备案?

需要备案的建筑材料:

一、备案的优势:

1.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确保建筑质量达标。

3.建筑材料参差不齐,影响工程质量,出现安全事故的话,影响社会稳定。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食品包装袋企业执行标准如何备案?

备案食品标准,首先需要了解食品的相关资料,对于食品的名称、种类以及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和辅料、食品生产的加工工艺都需要进行了解,这样我们才能才能首先完成食品企业标准的编写。

标准内容编写完成且没有问题之后就是进行备案保准了,公示需要的资料是食品企业标准标准文本、公示申请资料、备案申请资料、专家审核资料以及公司的基本资料(一般是包括营业执照)等。网

上公示根据各个地区的政策不同,有的是公示5个工作日,有的是公示10个工作日,有的是公示20个工作日,因地制宜,因此时间还算有一定的不同。

之后,公示期结束之后,我们就需要提交正式的备案资料,正式备案资料也是根据各地政策不同,需要递交的资料也有所不同,而且递交的流程也是不同,有的地区直接网上递交即可,有地地区是需要现场递交资料审核的。当标准审核完毕,一切顺利的情况下,并且资料完整,一般是在2周-3周的样子我们可以拿到备案的资料。

直到我们拿到备案资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就算正式完成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众多,因此不管是所需资料还是各类兴建都应该提前准备好,了解清楚在下手。

来料加工海关手册办理流程?

需要在加工贸易网上申请完后拿到当地外经委批准盖章后再到海关办理手册需要文件:

1.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合同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申请书

4.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出口成品备案清单、成品单耗

5.房产证、加工贸易生产能力

6.备案呈报表

兽药店的进货

中药饮片厂应该只能销售按中国药典项下加工生产的中药材饮片吧?如果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没有原料药的生产与销售,是不能生产和对外经营原料药的。

中药饮片厂给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中药饮片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要供应原料药,需要看饮片厂有没有生产原料药的资质了。

化妆品原料药生产需要什么资质

兽药店资质的取得:生物制品类,需省级发证;其他类,县级发证。

兽药店进货建议:

1.业务员上门推荐时,选择有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法兽药产品,并留存兽药档案,兽药档案包括:该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所进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视当地执法部门执法程度留存所进兽药的标签说明书批复复印件。建立兽药档案目的:迎检,保障自身。

2.自行进货同1,但需选择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3.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禁止经营。其他,同1,但留存的档案需加留“批签发”文件。如为代理,可以将生物制品销售给其他经营企业,如为经营企业,则仅可以销售给使用单位。

4.进口类:选择具有中文标示和进口兽药注册号的产品。档案留存: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5.原料药类:一定记得不能拆零销售,并且只能卖给兽药生产企业。

迎检的管理:

1.建议建立兽药进货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要栏目兽药名称(通用名、商品名)、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购销单位、购销数量。

2.库房:建议门口加装防鼠板,兽药放在防潮架上,兽药出库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库房进行分区管理并明显标示:红区(不合格)、黄区(待检)、绿区(合格)。

其他建议:建议进货时,要有相关单据或交接手续,以保障在出现法律问题时不发生扯皮情况。

以上是一些我能想到的必要条件及建议,目前农业部已颁布“GSP”,建议学习。另外,既然要进入兽药行业,建议学习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兽药管理条例,GSP,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另外,国家颁布的禁用目录也需要了解,比如金刚烷、病毒唑、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不得销售等。

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D证,D证特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原料药。

CIO合规保证组织总结D证申请必备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控制单纯增加生产能力企业的开办;重点发展新产品、新剂型、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发展较大规模的原料药、新辅料、以及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等新剂型、新品种的生产;

6.外商及港、澳、台投资者,应符合国家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医药行业利用外商投资政策;

7.对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后进行申请开办资格审查;对国家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进行申请开办资格审查;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申办批准证书前进行申请开办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