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培训视频-原料药物料管理培训
GMP飞行检查最早始于2006年,在2014年和2015年兴起,让无数药企谈虎色变。飞行检查已经被作为一种利器,督促药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GMP作为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按五要素来说分为人、机、料、法、环,物料作为其中关键一环,是产品质量先决条件和基础。如何做好物料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降低在飞行检查中被收回GMP证书概率。
一是从源头上做好控制,选择良好的供应商,能够很好的保证我们物料的质量,单靠物料检验是无法控制物料的质量。2015年飞行检查中的银杏叶事件,就是由银杏叶提取物厂家牵连到整个银杏叶制剂,此外重庆市全新祥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枸橼酸铁铵原料药引发了大面积召回。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的选择、审计、评估、批准及变更,对于主要物料供应商应进行现场审计,每年应对供应商进行年度回顾评估,建立物料风险分级和供应商分级评估,以保证物料质量。
二是从质量标准上做好控制,即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应根据产品工艺需要建立合适的质量标准,比如口服固体制剂中由于粉末直接填充或压片工艺需要对于部分物料除满足药典要求还应该控制粒度分布或者堆密度、水分;此外质量标准的变更应按照变更控制操作规程做好相应的研究工作。
三是分区域做好控制,仓库应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满足物料贮存要求,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根据物料类别、性质、储存条件分类储存,规定条件下储存,规定期限内使用,定期维护物料,特别是不稳定或者易变质的物料,比如中药材养护不到位容易发霉变质;特殊要求的物料更应该重视(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包括药材)、放射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车间应有足够的、满足物料贮存条件的区域用于储存保管物料和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对于物料使用即药品生产必须依据批准的工艺规程,按规定的处方、批量和制法进行。QC应做好物料取样、样品接收储存发放、检验,QA应严格做好物料的放行及不合格品等处理,保证物料的流转符合要求。
四是从记录标识上做好控制,建立从供应商评估和批准开始到物料购入、验收、请验、取样、检验、放行、储存、发放、使用的全过程控制,包括了物料标识控制、物料入厂批号、质量状态控制(待验、合格、不合格)、货位卡、台帐、放行记录等管理。
物料管理作为GMP检查的六大系统之一,相对于其他系统来说虽然简单,但是更容易出问题,在飞行检查中出现问题时经常是致命性的,在药品生产中有时候就因为一个小小的标识没做好导致投料错误整批产品报废,所以物料管理更需要我们制药人的一份责任心。
原料药的工艺杂质需要在制剂中保存多久
我觉得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也规定“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因此,只要你在进行供应商审计过程已经进行检验确认,又能确保供应商及其所供应原料、辅料符合审计时的要求,这就没必要批批检。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五条又规定了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实际也包含了要求全检的意思。
原料药生产所用原料是否也必须每批留样?其留样时间如何确定?
GMP中规定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论坛里面金牌GMP文件中PGY-SMP-QC00002 金牌文件-留样管理规程中提到说“贮存期限: 其它物料至少保存至使用该物料的产品放行后二年,但不超过物料的有效期。”
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原料是13年2月生产,有效期至15年1月。使用该原料生产制剂生产放行时间是2014年2月,按规定来说该原料应留样到2016年2月,此时原料已经过期了,
例如,片剂在压片后进行内包装,压片结束后检测鉴别、含量均匀度等理化项目,而内包装之后仅取样检测微生物限度,最后成品放行的检验报告数据采用压片之后的理化项目数据和内包装之后的微生物限度数据,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放行,系指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能够确认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时未发生变化,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能够代表成品放行前的检验结果,则可以引用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企业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则必须对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状态时的变化情形进行科学研究或评价,确保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能够代表最终包装完成的成品。应当注意,并非所有中间体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最终放行时都不会产生变化。 2.问: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明确要求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并对留样作出了详细要求,而对于原料药则没有详细规定,但在第十二条(七)中明确规定: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原辅料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能够从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因此,企业还是应当根据其对成品质量影响的情形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留样、如何留样并形成操作规程。一般而言,原料药生产所用的起始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直接或关键影响的那些关键物料均应当留样。 3.问:我们生产最终灭菌的大容量注射剂,从配制到灭菌的时限,工艺规程描述为不超过12小时,但实际工作中最多也超不过8小时,那么,12小时的时限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8小时的时限也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灭菌工艺的有效性不仅与灭菌参数有关,还与待灭菌物品的微生物负荷量有关。建立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负荷量,使灭菌工艺能够达到相应的效果。 药液的微生物负荷量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企业根据灭菌工艺能力确定可接受的最大微生物负荷量之后,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贮存条件考察、建立并控制药液从配制至灭菌的时间,以控制微生物负荷量在可接受的最大范围之内。 问题中工艺规程规定的时限应当是经过验证的。如果最长的12小时时限已经过验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将时限缩短至8小时可不再验证。 4.问:检验人员须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是不是药企的QC只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岗,不再需要经过药检或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检验人员提出了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该规范没有强制规定企业的检验人员需经过药检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其注重的是培训的有效性,企业应确保培训后检验人员检验的准确性。企业可采取理论培训、实践培训、或者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但必须注意,培训和考核仅仅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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