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销毁方式-原料药怎么销售
减肥药含违禁成分,2岁女孩误食后离世
减肥药含违禁成分,2岁女孩误食后离世,很多的无良商家剑走偏锋,生产制造出了一批三无产品,号称可以减肥,骗到了不少的人。减肥药含违禁成分,2岁女孩误食后离世。
减肥药含违禁成分,2岁女孩误食后离世1又是减肥药!这种不记得成本,含有禁药的减肥药,害过多少人了!
2岁的婷婷误食了几粒减肥药,被紧急送医。婷婷的血液和胃液中均检测到了违禁药违禁成分,且浓度比较高。
最终,孩子因抢救无效去世,令人痛心。亡诊断为:违禁成分中毒,心肌损害,呼吸、心力衰竭。
再次提醒:家长要随时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让悲剧再次上演!
对于体重超标的人群来讲,都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减肥,比如增加运动以及调整膳食。
但想要通过这些方法达到瘦身的目的,需要一个比较久的过程,很多减肥人群无法坚持下去。
而一旦停止运动或者是停止调整饮食,就会导致减肥失败,甚至会出现减肥反弹的情况。
但是,身体肥胖会使人的外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就有不少人会选择服用减肥药的方法进行减肥。
虽然减肥药确实能够起到帮助减肥的作用,但是,减肥药当中含有的一些药理成分,会对健康造成较大的危害。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减肥药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服用减肥药对身体有哪些危害?
一、肾脏受损
减肥药的种类非常多,但不管是哪一种减肥药,进入人体之后,所含有的一些药理成分需要在肾脏当中代谢。
不但会加重肾脏的负担,还会导致肾小球和肾小管受到破坏,使得肾功能快速下降。
而且在大多数减肥药中含有比较多的利尿剂成分,这种成分会直接作用于肾小管,会导致肾小管的功能受到影响,极有可能会引起急慢性肾衰竭。
此外,很多人在服用完减肥药之后,会出现排汗增多以及腹泻现象,就会导致体内水电解质发生紊乱,也会造成肾功能损害,甚至会诱发尿毒症的出现。
二、严重抑郁
最常用到的减肥药,比如氟西汀等,这些药物能够通过抑制血清素的重新摄入,发挥其减肥功效。
但是这类药物有着极大的副作用,会使人的神经受到相应刺激。
很容易使人出现一些不良情绪,比如抑郁。如果长期服用的话,患上抑郁症的概率会特别的高。
三、长期失眠
大部分减肥药在服用一段时间之后,患者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失眠现象。
很多减肥药当中都含有一些刺激神经的成分,这些成分会使神经长期处于亢奋状态当中,很容易出现幻想、情绪不稳现象,就会影响到人的睡眠,从而出现失眠、容易惊醒、多梦的情况。
四、肠道功能紊乱
近些年来,很多减肥人群最常用到的减肥药物为奥利司他。这种减肥药物的减肥效果比较好,属于胰脂肪酶抑制剂。
可以抑制肠道当中的一些脂肪酶,减少脂肪被肠道吸收,并促使这些脂肪快速排泄出去。
但是,这种药物会导致肠道功能快速紊乱,会使人出现反复的腹泻现象,甚至会引起大便失禁。
五、严重厌食
很多减肥药当中都会含有PPA成分,这种成分会刺激到神经,使人出现嗜睡或者是精神抑郁的现象。
还会影响到控制食欲的神经,使人的食欲降低,甚至会出现厌食现象。
总而言之,虽然减肥药有着快速瘦身的作用,但是,会对身体造成非常大的危害。除了以上5种危害之外,还会导致肝脏功能受到极大的损伤。
另外,导致女性患上乳腺疾病、子宫疾病以及卵巢疾病的概率都会相对增加。所以说,任何人群都不要服用减肥药物。
如果出现肥胖现象,必须采取增加运动、合理膳食的方式减肥,既可以保持健康体重,还不会损害到健康。
健康减肥势在必行,别再伤害自己了!
减肥药含违禁成分,2岁女孩误食后离世2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现在以瘦为美,很多人发出了“要么瘦要么”的无奈话语,好像人胖了就应该被天诛地灭一样。
正是因为这样的想法,让很多的无良商家剑走偏锋,生产制造出了一批三无产品,号称可以减肥,再配上一些瘦瘦的美女图,妥妥的“良心”宣传,骗到了不少的人。
一位2岁的小女孩就是因为吃了妈妈网购的减肥药,离世了,因为药里面含有违禁成分,这是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药物,可增加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在儿童医院里,医生们的洗胃、补液等一系列措施也没能留住孩子的生命,让人不禁扼腕叹息。
为什么这样的药品能流通到市场中来?难道没有专门的检测机构吗?
当然有,但这一类都属于三无产品,本身就是违法加工销售的,怎么敢拿到专业检测机构去进行检测呢?
国家明令禁止违禁成分的流通
一般来说,检测药品在血液当中的浓度情况,有专门的检测仪器,叫血药浓度监测,它可以分析测定药物在血液中的浓度,用以评价疗效或确定给药方案,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提高药物治疗水平,达到临床安全、有效、合理的用药。
血药浓度监测
血药浓度监测虽然操作简单,仅需2ml静脉血就可以进行检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周期长、治疗窗窄,并且同一种药在不同人的`体内会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实减肥药既然称之为药,自然也针对的是“患者”,有肥胖症的人应该是必须需要药物控制的一类人,而不是那些本来不胖,但就是要紧跟潮流,一味减肥节食的人。
药物就需要专门的检测,来确定这种药在患者体内之后,是不是可以达到很好的减肥效果,然后再做出适时地调整。而不是自己在网上瞎买一通,被有心人利用,伤害了自己的身体不说,还害了孩子。孩子喜欢探险,那些自己不熟悉的东西都想要尝尝,大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做好应尽的抚养责任,导致出事,实在难以饶恕。
减肥药含违禁成分,2岁女孩误食后离世3婷婷是两岁多的小女孩,当天下午4点左右由爷爷奶奶抱着到急诊抢救室。患儿家属告诉医生,婷婷误食了几粒减肥药,但不清楚具体成分和含量。医院采取了洗胃等急救措施,并将婷婷的血液、胃液送到相关部门,做毒物筛查。第二天,毒物的筛查结果出来了,在血液和胃液中均检测到了违禁成分这种成分,而且浓度比较高。医院再次给予反复的洗胃、补液等这些促进毒物排出的综合治疗的手段,但是孩子的病情仍进一步加重,最终抢救无效,孩子去世了。
很多人不了解什么是“违禁成分”,这一药物刚开始是用于治疗抑郁的,后来发现该药物对于减肥有着更好的效果,便开始用于减肥药物中,但是随着对于这一药物的不断研究发现,该药物会增加心脑血管病症的发生率。
201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成分制剂和原料药,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虽然警方已经立案侦查,售卖,制作等34人将被提起诉讼,如此幼小的生命还没有开放就已经凋零,我们不免有些悲痛,但是也给了广大人民一个警示。
首先,减肥药物,还是需要仔细看其成份然后再服用,有些商家对着减肥效果大肆宣传,但是其药物成份很多是违禁药物。
其次,对于家庭中,成人用药的合理安置也是至关重要的,很多家长忽略于此,但是孩子是幼小的,还是充满了对于事物的探索,不少的药物外形很像糖果,孩子们会看到就吃进嘴里,产生不必要的后果。
最后,如果家长发现孩子误服了一些药物,一定要明白孩子误服了哪些药物,吃了多少,吃下去多长时间。一些非处方药和一些保健品,可以立即对孩子进行催吐,并且密切关注孩子是否有异常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就近就医。还有一些干燥剂以及其他液体的误服要及时就医,可以在就医途中给孩子适当喝一些牛奶、豆浆等,保护胃和食管黏膜。
希望各位家长,要将自家的一些药物保管好,尽量放到孩子够不到的地方妥善保管,尤其是一些彩色药丸,对于孩子的吸引更大。
如果您的孩子误服了一些东西,及时就医,在途中给联系医院做一些简单的救治工作,家里只是老人和孩子的尤为要注意。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第九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
第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1年未生产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品种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生产许可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加工的,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纳入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
未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纳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渠道经营。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4);
(二)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十六条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购用证明》申请范围:
(一)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
第十八条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6),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7)。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日内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发给《购用证明》之前,应当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相关内容;公安机关核查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二十条 《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豁免办理《购用证明》:
(一)医疗机构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的;
(二)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持品调拨单购买小包装以及单次购买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的;
(三)按规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标准品、对照品的;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取得《购用证明》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
第二十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只能凭《购用证明》从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销售给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
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
购买方为非医疗机构的,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购买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购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购用证明》或者品调拨单原件;
(五)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购买方为医疗机构的,档案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和销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核查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购买许可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并保存核查记录。
发货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药品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外,购用单位应当按照《购用证明》载明的用途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转售;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内销。
购用单位需要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退回原供货单位的,应当分别报其所在地和原供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原供货单位收到退货后,应当分别向其所在地和原购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应当配备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设施,建立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在其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中设专区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关键生产岗位、储存场所应当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三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在专用账册中载明,并留存出口许可及相应证明材料备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依法吊销或者注销许可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注销相应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第三十八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中国品协会报送上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中国品协会报送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实施要求,及时联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并通过网络报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
第三十九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第四十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根据本办法作出的有关许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包装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原料药。
第四十九条 对兽药生产企业购用盐酸原料药以及兽用盐酸注射液生产、经营等监督管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26日发布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略)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略)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 (略)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略)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略)
6.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略)
7.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要求(略)
特殊药品在收货验收过程中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大家分享的 农产品药物残留整治措施资料,欢迎参阅。
篇一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安全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率、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覆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查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猪、注水注药等行为。(畜牧科、屠宰办牵头,疫控中心、动监所配合,整治方案见附件2、3、4)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上市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书一证?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四是强化科学用药。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日志。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要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附件6)为参照,重点检查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情形、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三剂?使用情况、养殖环节是否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投入品贮存库是否有违禁物质。三是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台帐管理,限期销号;对问题较大的生产主体开展?回头看?,固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风险隐患真正消除,防止出现反弹。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主体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集中连片产区的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案件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及时核查率达到100%,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达到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畜禽等重点问题,省市农业部门将对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办,坚决做到?五不放过?(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监测、执法工作?三同步?,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追根溯源处罚到人,对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动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农产品安全案件,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利剑?行动。通过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普及农资科学选购、使用知识及绿色种养技术,做到国家法律法规、禁令宣传到每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场所宣传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名单、常规用药名单和使用规范等,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用药要求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上旬前)。确定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省市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省市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总结?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整治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利剑?专项整治行动总方案制定、风险监测、风险会商、信息汇总、宣传及综合协调工作;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分别负责?利剑1号?行动、?利剑2号?行动行动分方案的制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县域内具体实施,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工包片,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时,利用配发的移动监管终端开展工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实时化、痕迹化管理;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台账,发现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三)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利剑?行动。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动协调,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把?利剑?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篇二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做好养殖环节兽药(渔药)使用监管,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兽药(渔药)使用不断规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兽药(渔药)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违禁物质及假兽药(渔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渔药)、兽药(渔药)使用未规范执行休药期、未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导向,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兽药(渔药)使用及药物残留管控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档案管理根据《畜牧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内容须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情况;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水产原良种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档案内容包括:水产养殖苗种放养记录、生产记录、投入品采购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质量安全培训记录等。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情况检查核实,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好有关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兽药(渔药)使用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养殖场户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经营GSP企业或兽药生产GMP企业;养殖场户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禁滥用兽用抗菌药物。各地要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放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政策宣传挂图和明白纸,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落实到辖区每一个场户。要切实提高养殖场户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意识,引导其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合理、规范、安全用药,要重点宣传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第229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50号等关于兽药休药期和禁用药物的规定要求。建立养殖场户承诺制度,各县(市、区)或乡镇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承诺书,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不断加大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力度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要充分调动养殖、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兽药(渔药)使用环节拉网检查,尤其对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渔药)、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用药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各地要认真执行检打联动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对养殖场户采购的兽药(渔药)及畜禽水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符合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情形的,要纳入名单管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严打震慑氛围。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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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2、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3、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
4、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账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
5、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6、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
7、报损销毁按《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实行比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的药品。
扩展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七十四条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七十五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七十六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第七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第七十九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第八十条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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