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销售主要做哪些工作-原料药销售规定

如果你想将化工产品当成原料药卖,那么必须按照国家对药品的要求进行研究和申报,并且工厂要通过GMP,获批后才是原料药,才能按照原料药销售。如果化工厂生产的化工产品没有国家批准的原料药批件,那么只能作为化工产品销售,尽管这种化工产品与原料药结构相同和质量相同。

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劣药指的是什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十章第八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将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根据其产品的类别,可以分为原料药制药厂、中药制药厂、化学药物制药厂、生物制药厂和生化制药厂。中药生产还分为中药炮制加工、中药材种植两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允许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为供需关系,互为购销的关系。(都是即购进又销出)

药品批发经营类别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销售管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十章第八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将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根据其产品的类别,可以分为原料药制药厂、中药制药厂、化学药物制药厂、生物制药厂和生化制药厂。中药生产还分为中药炮制加工、中药材种植两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允许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生产的品原料(阿片)应当按照计划销售给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只能将品原料按照计划销售给品生产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以及经备案的其他需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

生产企业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以及经备案的其他需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时,应当按照备案的需用计划销售。

第三十条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一条 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建立购买方销售档案,内容包括:

(一)购买方合法资质;

(二)购买品、精神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提供);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品和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

(四)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销售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二条 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