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中间体储存期限验证-药品原料中间体

化工企业: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的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

法律依据:《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扩展资料:

农业支柱:

长期以来,人类的食物和衣着主要依靠农业。而农业自远古的刀耕火种开始,一直依靠大量人力劳作,受各种自然条件的制约,发展十分缓慢。19世纪,农业机械的运用,逐步改善劳动状况。然而,在农业生产中,单位面积产量的真正提高,则是施用化肥、农药以后的事。

实践证明,农业的各项增产措施中,化肥的作用达40%~65%。在石油化工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合成氨和尿素生产大型化,使化肥的产量在化工产品中占据很大比重。1985年世界化肥总产量约达140Mt,成为大宗化工产品之一。

早期,人类采用天然作物病虫害。直到19世纪末,近代化学工业形成以后,采用巴黎绿(砷制剂)杀马铃薯甲虫、波尔多液防治葡萄霜霉病,农业才开始了化学防治的新时期。

20世纪40年代生产了有机氯、有机磷、苯氧乙酸类等杀虫剂和除草剂,广泛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但这一代农药中有些因高残留、高毒,造成生态污染,已被许多国家禁用。

百度百科-化工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啡因购用证明核发

许可对象:

1.本省以咖啡因作为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制剂或其它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2.本省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食品、饮料、饲料添加剂、化妆品、油漆及其它轻工、化工等有关企业。

许可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核定企业生产或经营计划后确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 河北省咖啡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咖啡因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生产、经营、使用咖啡因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购用和贮存咖啡因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单位购用咖啡因的用途和用量进行核查。

第三条 咖啡因原料药的定点生产和扩建、技改扩产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生产咖啡因的企业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下年度的生产计划,五月三十日前上报本年度的调整生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产。

第五条 生产咖啡因的企业应按季度分别向省、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生产、销售、库存咖啡因数量。

第六条 生产咖啡因的企业应加强对咖啡因中间体、半成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年度咖啡因使用计划,调整幅度较大的,应说明原因。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上年度和本年度咖啡因使用情况和市场预计分析审核使用计划,并将审核后的计划于十月二十日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主管咖啡因购用和安全使用工作;指定1-2名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做为专管员,负责办理咖啡因购用手续;非专管员不得从事咖啡因购用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九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需在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以下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

2、现行有效的药品批准文号注册登记表;

3、经有审批权部门审查批准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件和处(配)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不需提供。

第十条 实行购用证明和核查制度。购用单位在办理《咖啡因购用证明》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并经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明确意见的《购用咖啡因原料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专管员本人身份证;

4、非药品生产、使用单位购用咖啡因,还须提供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允许该单位使用咖啡因的文件和当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购用单位在购买后十五日内将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故未购买或到期未购完的,须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交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每年第一次购买时应上报经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的上年度咖啡因购、用、存情况、本年度产品生产计划和咖啡因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调配用小批量咖啡因,持制剂批准文件 、制剂配制计划或调配处方的证明资料到当地品经营企业购买,购买情况按规定记入《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第十二条 咖啡因使用过程中,领料不得超过当日生产需用量,余料交回仓库,不允许在车间过夜存放;领、投料要双人领取、称量投料并登记签字。

第十三条 咖啡因经营企业在销售咖啡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咖啡因购用证明》,无误后方可供应,严禁超量超期供应。

第十四条 咖啡因购销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第十五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需将咖啡因调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药检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定点经营企业负责调出和销售。

第十六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须按季度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调出、调进以及库存数量。

第十七条 咖啡因出口实行计划管理,出口企业每年十月三十日前上报下年度出口计划,每年五月三十日前上报本年度出口调整计划。

第十八条 出口咖啡因企业每季后十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出口数量。

第十九条 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必须设有专用仓库;仓库墙壁、防盗门、房屋顶必须坚固,配备有安全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连接,24小时有人值班。

医疗机构的咖啡因实行专柜储存。

第二十条 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仓储实行专人、专帐,双人双锁,出入库双人验收和双人复核制度,帐、物必须相符,记录齐全,整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者,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暂停办理咖啡因购用证明。

(二)建议国家取消定点资格。

(三)建议国家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工作日

原料药gmp设备的清洁维护规程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内容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烟草、蚕茧)购销;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业务除外);金银花、地产中药材的种植。(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粉剂/预混剂、散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业原料及中间体、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诊断药品、计划生育药具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销售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饮料(固体饮料)、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生产销售,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中药材)销售,农副产品收购、果蔬、干粉加工(粉碎)销售,代用茶加工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粉、酵母、酶制剂、药用辅料(乙醇)、食用酒精、二氧化碳[液化的](按许可证核定项目经营)、化学试剂(乙醇)、75%单方乙醇消毒剂、液体消毒剂、卫生湿巾、湿巾、清洁用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宠物用品;国内贸易(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乙醇[无水](2568)、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642)(备注:乙醇[无水]2000吨,二氧化碳[液化的]100吨;储存地址与经营地址相同);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淀粉);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专营专控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妆品、卫生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洗涤剂产品、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医药产品研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植物化工产品、林特产品、中药原料及中间体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富硒食品的研究、销售;医疗器材的研发;仓储服务;植物化工产品、中药原料进口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左旋-反式-1,2-环己二胺的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原料药(雷萘酸锶、米格列奈钙、奥沙利铂、培美曲塞二钠、卡培他滨、依折麦布、盐酸特比萘芬、非布司他)的生产;医药中间体(氯亚铂酸钾、顺铂、奥沙利铂、卡铂、酞胺哌啶酮、头孢噻夫、头孢他啶、卡络磺钠、头孢唑兰、头孢唑南钠、替加氟、依铂、唑来膦酸、异环磷酰胺、达沙替尼、乐伐替尼、硼替佐米、拉帕替尼、来那度胺、消旋卡多曲、恩格列净)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医药化工产品技术咨询及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1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中药饮片零售;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模板示例1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饮料、糖果制品、保健食品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保健辅助治疗器材、电子产品的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淀粉及淀粉制品、药用辅料生产、研发和销售;粮食、农产品收购及加工;食品添加剂、农副产品、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麻黄草、厚朴)种植、销售;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烟草、蚕茧)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生产、销售与研发。

模板示例1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杀虫剂(固体)、中药提取(甘草浸膏、甘草流浸膏)、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畜禽水产、宠物及特种动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卫生用品((液体、膏剂)抗(抑)菌制剂(净化))的生产;日用品、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塑料制品、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中药材种植;中药原材料、机械设备、医药化工中间体(不含药品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油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产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研发;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对乙酰氨基酚)制造、销售;药业技术的开发、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药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药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购销(需许可证经营的、无许可证不得经营),日用百货零售,石膏加工销售(非食用品),农付产品购销(不含粮食、棉花、烟草、蚕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消毒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2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研发、保健食品生产;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粉剂、茶剂、口服液等万仁排铅口服液、万仁牌菲得欣胶囊、辅助保护胃粘膜丸、液体饮料、固体饮料、压片糖果、配制酒、代用茶、茶叶、第_类医疗器械、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6、保健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液体、膏体、凝胶、粉剂、片剂、颗粒剂)、卫生栓(内置棉条)消毒剂(液体、凝胶、粉剂、片剂、颗粒剂)、消毒器械:等离子体灭菌器、静电空气消毒机、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聚能离子筋骨祛疼贴、给药器、小儿退热贴、针眼医用贴、聚能离子消疼贴(生产仅限分公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2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_制、炙制、直接服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技术研发;初级农产品销售;分析仪器、实验设备、玻璃仪器加工、销售;化学试剂、日用百货、塑料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农副产品购销(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2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生产、销售:护肤类化妆品、香皂、浴盐皂、丁香皂;销售: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玻璃制品、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鼻腔健康咨询服务连锁经营(不含医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8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10月28日);ii类医疗器械,iii类医疗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不含心脏起博器)、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7介入器材的销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保健食品批发(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登记表的许可范围内经营);烟草(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i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日化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的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须前置许可项目)的收购、加工、分装、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2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保健食品(口服液、片剂、粉剂)生产及销售(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及销售;糖果制品(糖果)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麻黄草、厚朴)的种植、销售。(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西药、生物工程、兽药、制剂中间体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工中间体的生产、经营;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需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动物药品的研究;兽用药品粉剂/散剂/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养殖辅助器具、设备的销售;广告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普通货物运输;动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水质、底质改良剂及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原料药、食品添加剂、甘草酸及其盐类(甘草提取物)、植物提取物、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及销售;氢氧化钠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销售(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化工产品、包装材料、玻璃制品、建材、办公用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原料药(葡萄糖、无水葡萄糖、口服葡萄糖),药用辅料(玉米淀粉、糊精、可溶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葡萄糖浆、食用葡萄糖(一水高水分)、食用固体葡萄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工业用葡萄糖酸钠;莜麦粉;单一饲料(玉米纤维、玉米蛋白粉);副产品(胚芽、糠麸、蛋白粉、玉米浆、菲汀、液体葡萄糖、工业用固体葡萄糖、玉米胚芽粕、烘干糖渣)。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植物提取物、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香料、香精的制造;植物提取物、药品的研发;植物提取物、医药原料、医药辅料、农副产品、种苗、保健品、苗木的销售;中药材收购、批发;精油萃取;香精及香料零售;农产品收购;香料作物种植(限分支机构);苗木种植(限分支机构);苗木收购(不含野生保护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开发食品添加剂胆碱系列、甜菜碱系列;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含液态氯化胆碱),饲料添加剂甜菜碱盐酸盐;使用环氧乙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胶囊剂(含头孢菌类),片剂,颗粒剂,糖浆剂,滴眼剂,浸膏剂,溶液剂(外用),溶液剂(内服)、煎膏剂(膏滋)、滴鼻剂、原料药(甘油磷酸钠、甘油磷酸钾、甘油磷酸铁、苁蓉总苷)、保健食品(胶囊、片剂)(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除外),护肤类化妆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软膏剂(天丽柔滋霜)、栓剂、固体饮料、液体饮料、其他食品、植物油脂、水果和坚果加工食品

模板示例3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乳制品批发;血液制品经营;中药材批发;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含疫苗)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西药批发;乳制品零售;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软件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植物提取物原料的销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家用电器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

模板示例3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植物提取物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化学药品制剂、保健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药品的具体经营范围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食品的具体经营范围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原生中药材购销。

模板示例4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类:抗(抑)菌制剂净化(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有限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酒石酸、食品添加剂(酒石酸)、叠氮化钠、氟康唑中间体、吡喹酮中间体、三甲基磺酰碘(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制造;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加工、制造原料药(以生产许可证为准)、中间体制剂;进口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出口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加工塑料制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食品添加剂,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4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兽药、兽药原料(不包括生物制品)。(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的范围内于2018年2月28日前经营)

模板示例4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及售后服务。

模板示例4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生产、加工、销售;地产中药材、农副产品(国家限制经营品种除外)种植、仓储、购销;中药材信息咨询服务***

模板示例4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与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饲料添加剂、化工产品的销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生物制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第十四条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八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第二十一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放射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第二十五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第三十二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第三十三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第四十四条品、精神药品、毒品(包括药材)、放射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第四十六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第四十七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第四十九条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第五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第五十九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六十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第六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第六十二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2.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第六十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4.批检验记录。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六十五条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第六十六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修订、审批手续。第六十七条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第六十八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第六十九条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第七十条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第七十一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第七十二条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第七十三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第七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法;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第七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第七十七条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第七十八条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第八十条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第八十一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第八十四条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法。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第八十六条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