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检测项-原料药检查项目有哪些

这个并不是你封闭就可以的,关键是你的封闭要有文件支持,也就是验证,验证过你的干燥工段前的工序没有任何的交叉污染。

另外 你所说的GMP的厂房是洁净室还是什么?如果你所说的是洁净室 那就可以明确告诉你 没有必要,如果是无菌要求,经过验证这个进入最终干燥工段前可以达到无菌的要求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说的不是洁净室,比如指南规定中的要求: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2. 化学合成、脏器组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影响原料药生产。

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碍。

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

这些都是必须的,无论你的生产是什么样子的,这些都是必须的。

你干燥的工段应该不是最后的吧?最后应该是包装啊。所以 把干燥和包装放置于洁净区域 其他工序符合上面的规定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问题,你的管道符合要求么?按照你的说法,你的管道在最终进入洁净区之前 内容物就已经达到最终成品了,对吧,你的设备已经直接接触产品了,你应该用到卫生级的材质做的管道,还有一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是,那个你精制是在外面,既然要干燥,说明你干燥前就已经是湿品了,你湿品怎么通过管道输送?传送带?传送带肯定不行,其他的 我想不明白,如果你的产品在液体里进去,那就好说了,那你进去以后还有一个过滤或者离心的过程,这个就可以说是精制了。前面的不过是合成。

看不到工艺,不知道产品,也就只能这么分析下。

为什么要进行分析方法的验证?验证的内容有哪些?

附件: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检查评定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及其附录, 为统一标准,规范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制定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2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56项,一般项目169项.

3、药品GMP认证检查,须以申请认证范围,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5、结果评定:

项目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20% 通过GMP认证

0 20-40%

≤3 ≤20%

≤3 >20%

>3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

条 款 检 查 内 容

* 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30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060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070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碍。

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

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1104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是否对加工生产造成污染。

1105 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201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2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120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1204 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1205 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206 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

1401 洁净室(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

1502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1503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504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16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规定。

1603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特殊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1604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是否设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

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001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品是否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002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与其它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2101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是否分开,是否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气体排放是否经净化处理。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是否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专用设备。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2216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2302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2303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2304 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401 非无菌药品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601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取样时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701 洁净室(区)内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尘设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是否分室进行。

2901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300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102 灭菌柜的容量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灭菌柜是否具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32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3203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3204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3205 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20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角、盲管,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340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是否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350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360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602 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3603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701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902 原料、辅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3903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4001 中药材是否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详细记录。

4002 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是否附有明显标记,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

4101 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入库。

420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430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4401 品、精神药品、毒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440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

*4410 毒材、贵细药材是否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4411 毒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

*4601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46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47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

47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是否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47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符。

4704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销毁,是否有记数,发放、使用、销毁是否有记录。

4801 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4901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2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4903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001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5002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201 工作服的选材是否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5202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203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

5204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是否按要求灭菌。

5301 洁净室(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是否严格控制,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530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5303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5304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是否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进入时是否穿着无菌防护服。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5401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是否及时消毒。

5501 洁净室(区)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601 药品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60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560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是否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5701 企业是否进行药品生产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5702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冼、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5703 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801 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5901 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001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工作现场出现。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

*6601 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6602 生物制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6701 产品是否进行物料平衡检查。物料平衡超出规定限度,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6702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6801 是否建立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6802 批生产记录是否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生产记录填写错误时,是否按规定更改。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是否保存三年。

6803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

*6901 药品是否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为什么要进行分析方法的验证?验证的内容有哪些?介绍如下:

通过药物分析方法验证证明采用方法是否适合于相应检测要求。 验证的指标有:精密度、准确度、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

所谓方法验证,就是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以证明其符合检测的目的和要求。再解释得直白些,就是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先设置好验证内容,通过设计合理的试验以验证所采用的的分析方法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要保证控制产品质量,那么方法验证必不可少。只有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才能用于药品生产的分析检测,可以说,方法验证是指定质量标准的基础。

那么方法验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呢?其验证要求又是什么呢?

1、线性。线性是指在设定的范围内,检测结果与样品中原料或产品浓度呈线性关系的程度。线性是定量检测的基础,需要进行定量检测的项目都要验证线性。一般用贮备液经过精密稀释,或者分别精密称样,制备得到一系列被测物质的浓度(5个以上),按浓度从小到大运行序列,用峰面积和浓度的函数作图,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计算,考察分析方法的线性。

2、准确度 。准确度是指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差距程度,也可以叫做真实度,需要定量的分析方法都需要验证准确度。准确度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对于原料药可用已知纯度的标准品或符合要求的原料药进行测定,必要时还可以和另一个已建立准确度的方法比较结果。

3、检出限。检出限是指样品中的被分析物能够被检测到的最低量,不需要准确定量。检出限代表分析方法的灵敏度。检出限的测定可以通过对一系列已知浓度被测物的试样进行检测,以能准确、可靠检出被测物的最小浓度来确定,也可把已知浓度样品的信号与噪声信号进行比较,以信噪比为3:1时的浓度确定检出限,一般要求能够达到进样浓度的0.05%。

4、耐用性 。耐用性是指测定条件发生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的稳定程度。耐用性主要表明方法的抗干扰能力,主要的变动因素包括:流动相的组成、流速和pH值、色谱柱、 柱温等 。经试验,应说明小的变动能否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要求,从而确保方法有效。

5、专属性。专属性是指分析方法能够将产品和杂质分开的特性,也称作选择性。对于纯度检测,可在标准品中加入已知杂质,或者直接用粗品,考察产品峰值是否受到杂质的干扰,对于过程跟踪,可用反应体系样品来考察有没有其它的杂质干扰。必要时可以使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者质谱检测器进行色谱峰纯度检查。一般来说,要求产品和杂质之间的分离度大于2.0。

6、范 围。范围指在能够达到一定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线性时,样品中被分析物的浓度区间。简单的说,范围就是分析方法适用的样品中待测物的浓度最大值和最小值。需要定量检测的分析方法都需要对范围进行验证,纯度检测时,范围应为测试浓度的8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