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工艺变更指导原则-化学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

被员工举报是另一个"长春长生" 复星医药回应。

被员工举报是另一个“长春长生生物”的复星医药(600196),昨晚如期发布相关说明,就旗下公司被爆出违规生产药品,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现象一一做出解释。

引发媒体关注的复星医药举报门,源于8月24日重庆市药监局公开信箱发布的一条举报信息。重庆医工院内部员工举报重庆医工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医工院制药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生产管理法规,比长春长生生物有过之无不及。

该内部员工举报信中称,该公司近年来生产质量管理十分混乱,领导无视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带头弄虚作假。

例如,该员工直指重庆医工院存在“几乎所有生产工艺都没有根据批准的工艺生产”、“领导带领员工大量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欺骗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骗取药品GMP证书”等行为。

该公开信还披露,以主要供应上海中西药业的产品阿力哌唑为例,工艺不但没有根据国家批准的工艺生产,但是被美国FDA于2017年11月现场检查发现了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发货和应对第二次检查,领导要求对图谱进行缩小积分面积计算,操纵产品合格出厂”。

另外,该公开信还披露,重庆医工院在搬迁期间,由于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不一致,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场地转移和GMP证书过程中,用老工艺编造成套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蒙骗上级机关和检查人员。同时该员工还称,“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该公司在2016年5月和2017年11月被美国FDA检查后,分别得到“警告信”和“最差评价结果(OVI)”

复星医药8月30日晚间专门对举报信中的内容发布公告,并表示,重庆食药监局已于2018年8月23日对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庆医工院”)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尚待结论性意见。

据复星医药发布的资料及重庆医工院官网显示,遭举报的重庆医工院制药公司,由重庆医工院控股70.37%,另一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持股29.63%。重庆医工院成立于1950年,是当时西南地区唯一的主要从事化学药物研究开发的专业研究开发的事业单位。2001年,作为重庆市首批科研院所转制的单位,由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成立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即如今的重庆医工院)。目前,复星医药持有重庆医工院56.89%股份,为控股股东。据悉,重庆医工院及重庆医工院制药主要从事仿制药原料药和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欧美及中国的制剂企业。

2017年,重庆医工院(合并口径)实现营业收入7780万元,占复星医药2017年营业收入的0.4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3461万元。

其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约26%。

复星医药具体说明如下:

1、2016年美国FDA对重庆医工院工厂进行检查,对实验室数据规范性不足出具警告信、提出整改要求。复星医药称根据整改要求,已对重庆医工院时任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调整,并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2、2017年11月,美国FDA对医工院制药质量体系进行批准前检查。检查后对于原料药阿立哌唑提出一条483缺陷,该缺陷主要针对阿立哌唑检测时所产生的无效OOS(偏差调查)不充分。目前,医工院制药已经在FDA的规范指引下展开整改。

3、根据医工院制药自查,现有产品均根据已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对于生产工艺的调整均经相关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

4、重庆医工院于2016年向医工院制药转移了阿立哌唑、培美曲塞二钠产品批件,于2018年转移了蔗糖铁产品批件,已通过药监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批准。

5、医工院制药的原料药阿立哌唑目前在进行工艺变更的申报,2018年提供给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仅作为其制剂研究之用。

6、重庆食药监局已就该信件所反映的内容开展相关调查,并已于2018年8月23日对重庆医工院进行了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的结果尚待结论性意见。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化学药品处理原则是什么

研发过程需要经过药物的设计与筛选、化学合成与改造、药剂学与药动学研究、工艺与制剂、质量检测与控制、安全性与临床评价、市场反馈等等许多步骤,面临问题复杂。

按照工作内容的不同可将新药研发分为四个阶段:发现和甄别、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新药申报及后续工作。

第一、发现和甄别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包括药品制备和初筛),发现和筛选药物来源。

第二、临床前研究包括为了确定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实验和动物试验及其准备工作,既药学、药效、药理和毒理并进行临床申报。

第三、临床研究包括I(初步临床药理学研究、人体安全性研究),II(治疗作用初步评价、安全性研究,III期临床试验及其准备工作(扩大临床试验、特殊临床试验、补充临床试验、不良反应观察)。

第四、新药申报及后续工作包括新药申报,以及由于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申报进行复查所要求做的额外工作。

医药原料药申报中易出现的几点问题

审评尺度和处理原则

一、通用名称处理原则

二、处方和工艺

三、结构确证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五、稳定性研究

六、处理建议

七、常见不批准

一、通用名称处理原则

同品种已经药典会核定,统一为核定的名称。

无同品种经药典会核定,要求申报单位与药典会接洽进行通用名称核定。

二、处方和工艺

(一)注射剂该剂型品种的合理性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规格设计合理性审评

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

(三)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

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

(四)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要求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

(五)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要求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供货协议等)

质量标准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注射剂工艺中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

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七)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要求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八)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九)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三、结构确证

说明结构确证测试样品的来源(精制)和纯度

对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对含多个手性中心的原料药需确定本品的立体结构,长要求补充进行NOE谱 或其他图谱的测定,或提供本品详细的同样测试条件下的核磁共振文献图谱和数据以进一步确定本品的立体结构。

晶型研究发补原则。对于难溶性化合物,制剂为口服固体制剂,同时从文献报道已知晶型对生物利用度或稳定性有明显影响,这种情况应在临床研究前要求进行晶型研究,其它情况可不要求。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一)有关物质

一般原料药都需进行有关物质研究,对于供注射用的原料尤其要关注。

仿制药一般不鼓励修订国家标准有关物质方法。

方法学验证中,要求进行主成分同关键中间体和破坏性降解产物分离情况。如未进行可结合影响因素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对于破坏性试验,可结合药物本身的稳定性,选择较为敏感的破坏条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坏条件下的考察。

对于3.1类杂质限度首先要遵循尽可能低的原则(即尽可能通过合成工艺、精制、制剂手段将有关物质的量降到最低),爱审评过程中,其限度的确定应尽可能借鉴已有的文献数据;同品种质量标准和审评意见对该3.1类药品的审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没有以上的信息,则该类药物应按创新药的审评原则和思路进行审评,对于首家审评的品种,要求应更加严格一些。

注射剂有关物质单个杂志超过0.1%,就应该按照创新药的要求提供详细研究资料(推进这项工作,考虑从首家开始)。

自检与药检所结果了两者差别较大,如审评怀疑方法不合理或较难评价产品质量,可发补要求申报单位请分析原因(检测方法或产品质量问题)。

(二)溶出度

自拟溶出度方法与进口复核标准不一致,不一定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多种条件下的溶出度对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报单位关注体外溶出度对比。

主药为难溶于水的软胶囊(常见内容物为油或混悬液),需将溶出度订入标准。

水难溶物制备颗粒剂,如溶化性检查无法达到符合药典中“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不得有异物”的规定,补做溶出度检查,提供详细方法学研究资料,并建议将溶出度检查订入质量标准中。

原料药的质量是药品质量的基础,其质量不能仅依靠最终的质量标准来控制和保证,还必须对整个制备过程加以控制。结合目前原料药的审报情况,分析整理出以下问题,提请申报者关注:(一)合成工艺 1、缺乏对合成用起始原料、关键原料的合理控制。起始原料内控标准的制订不仅仅是研究资料完整性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申报单位加强对原料药合成的 起点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引入的杂质,保证终产品的纯度。审评中发现申报资料部分研究单位往往忽视制订起始原料的内控标准,或者即使制定,也不是结合 起始原料的工艺设定合理的质控项目(比如未结合工艺,制定相应的杂质控制以及残留溶剂控制)。2、缺少反应终点的监测方法与中间体质控方法。对于反应终点的监测以及中间体的控制,是构成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建议研发者尽量采用TLC等方法监测反应进程,对关键中间体应建立HPLC法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质控,以保证工艺与质量的稳。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手性原料的合成中,对引入手性的原料、中间体的控制过于粗略。研究单位多采用比旋度的方法对手性原料药合成中的关键原料及中间体进行 光学活性控制,但比旋度对光学纯度的质控而言,是个较为粗略的指标,其数值受样品的化学纯度、水分等的影响而会产生较大的波动,无法较准确体现样品的光学 纯度。同时,由于手物尤其是多个手性中心的药物空间结构确证以及质量控制仅依靠终点控制有一定难度,通常尚需结合起始材料以及中间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故建议此类药物合成中采用手性HPLC法、毛细管电泳等更具专属性的方法控制相关样品的光学纯度。(二)、结构确证 1、结构确证中的对照品问题:结构确证不一定都要使用对照品,在没有对照品时,只需根据结构确证的一般原则:在全面分析化合物结构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制备 工艺、文献数据等已有的研究信息,选择针对性强的分析方法来确证化合物的结构。如果选用对照品,则需关注对照品选择的合理性:如以自研产品精制后样品作为 对照品,对结构确证而言,无专属性及特异性意义,因此并不适宜作为结构确证时的对照品;以上市制剂中提取、精制的原料为对照品,可作为部分结构确证时使 用,但由于提取、精制用溶剂及方法的差异,此类对照品与样品有可能存在晶型等方面的差异,故不适宜作为DSC、TG、粉末X-射线衍射等测定时的对照品。2、对口服固体制剂所用的难溶性原料药,缺少对样品晶型的研究晶型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稳定性以及溶解性(最终影响生物利用度),为减少临床研究 的风险,建议对难溶物加强晶型研究。可采用不同的精制方法获取具有潜在晶型差异的样品,并对这些样品进行IR或粉末X-射线衍射测定以确定样品是否具 有多晶型,对具有多晶型的样品尽可能选择成熟路线制备晶型热力学稳定的样品作为制剂的原料,同时应兼顾不同晶型样品的溶解度。(三)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该部分研究是存在问题最多的部分,最突出的是有关物质、残留溶剂方法建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质量可控性。1、有关物质检查:有关物质检查,包括对产品中残留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检查,是控制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药品稳定性评价中需重点考察的项目。其方法学研究需关注以下几个项目:(1)有关物质检查波长的选择:当采用HPLC法,检测器为紫外检测器时,检测波长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杂质种类、数量的检出,因此检测波长的选择是 方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审评中常见的问题包括: 直接或间接地以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由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对象是杂质,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检测波长,则杂质在此波长下的吸收可能偏 低,某些杂质甚至无吸收,这样会造成对杂质含量的低估甚至漏检,从而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以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酸、碱、热、光照、氧化等)后的溶液 做紫外扫描,将扫描图谱中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因破坏性试验后溶液中存在尚未破坏的主药、降解产物、辅料等,此溶液的紫外吸收为各成分 紫外吸收的加和,并不能反映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由于未破坏主药所占比例较大,故破坏性试验后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一般仍为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因此在有关物质检查的波长选择时,首推通过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考察合成用原料、各中间体、各降解产物、主药的紫外吸收特征,或至少通过紫外扫描的方法考 证上述各样品的紫外吸收特征,选择杂质与原料相近的响应值处的波长为有关物质检查波长。对于响应值相差较大的杂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方法及检测波长,或采 用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2)流动相筛选及方法学验证:从目前原料药的审报情况来看,在流动相筛选及方法学验证中,采用强力破坏以获得各种降解产物,并考查各降解产物与主药的分 离度的方法已被申报单位接受并认同,易被申报单位忽视的是对合成用原料、中间体与主药间分离度的考证。而对于原料药而言,这恰恰是原料药流动相筛选及考证 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验证国家标准终收载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是否适合自研产品的检验,由于合成工艺的可能不同,需重点验证合成用起始 原料、中间体同主药的分离情况。2、残留溶剂:原料药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生产中使用,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申报情况反映对于残留溶剂的检查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研究内容不全面:未进行或只进行部分残留溶剂的检测,原料药中残留的有机溶剂特别是二类以上溶剂可能会对药物的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其研究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国家标准未制定有机溶剂检查项,但随着药检技术的发展和对残留溶剂认识的提高,残留溶剂研究成为必要的研究项目,需根据考察 结果(尤其是大生产样品的检验结果)确定是否应将该项检查定入质量标准。对制剂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也建议考察其残留情况,特别是脂质体、缓、控释微丸包 衣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更应引起注意。一般情况下一类溶剂应禁止使用,如要使用,必须首先进行替代试验,证明在合成工艺中无法用其他溶剂替代。一类不论是在 起先还是后续的反应中使用,均应在产品中检测控制。(2)方法学研究不完整:采用GC顶空法进行测定时,研究过程中往往忽视两个非常重要的参数:顶空的平衡温度和平衡时间。平衡温度影响分配系数,并与平衡 时间相关,略高的平衡温度可以缩短平衡时间。平衡时间本质上取决于被测组分分子从样品基质到气相的扩散速度,由于样品的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平衡时间难以预 测,需通过一定平衡温度下的试验确定,以保证样品中有机溶剂的充分释出。通过研究确定合理的平衡温度与平衡时间保是保证顶空法测定残留溶剂结果可靠性的重 要前提。(3)检测器选择不当:气相的检测器用于残留溶剂的测定时最常用的是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热导检测器(TCD)、电子捕获检测器(ECD)。申报 资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忽视研究对象的结构特征,不加研究及选择地使用某一种检测器,如被研究对象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仅含一个活泼氢或不含活泼氢的化 合物,却采用了FID检测器,导致测定结果的不可靠。(四)稳定性考察1、考察项目设置不合理:稳定性研究的考察项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反映药 品的稳定性。根据药品特点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尽量选取能灵敏反映药品稳定性的指标。目前申报情况反映,有些申报单位易忽视产品的特点,仅以常规或专属性较 差的考察项目代替样品个性的考察,如对手物不考察光学异构体的变化或仅以比旋度进行粗略考察,对于易吸湿的药物不进行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无法全面、 真实反映样品的稳定性。2、稳定性研究中采用的方法与质量标准的方法不一致。质量标准中的方法是研究者在研发中,经过比较,认为相对合理的、可控制产品质量的方法,因此,两部分 研究中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以加强对结果的判断。如产品在研发过程中,质控方法进行了修订,需要分析方法变更前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徐州宏鑫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徐州工业园区,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