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料药需要进口药品注册吗-进口原料药需要进口药品注册

不行

药品药材管理

1、国家对进口药品药材有何规定?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怎样办理进口药品的海关手续?

进口药品的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等,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3、对进口血液制品有何规定?

国家严格限制对血液制品的进口。因临床医疗确实需进口的,进口单位要事先报经卫生部批准。进口时,凭批准文件向口岸药检所申请检验,海关按上述规定验放。

4、国家对进出口精神药物有何规定?

我国对进出口精神药物的管理,按照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规定,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凭该证验放。

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办理出口手续,海关凭出口准许证验放。

由卫生部审批的精神药物品种和分类,每年由卫生部公布。1996年1月公布的有119种。

5、国家对进出口品有何管理规定?

我国对进出口品的管理,按照发布的《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品的进出口业务,由中国医药保健进出口总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保健进出口公司或由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由卫生部核发《品进(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准许证验放。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1、《进口药品报验单》;

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及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3、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5、购货合同复印件;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7、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10、《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复印件;

1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凡申请企业在申报资料时,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是

第一章 总则一、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四、供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当提供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五、抽样数量

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后剩余样品除留样备查外,应当退回报验单位。六、抽样方法

(一)原料药

1.药品包装为10公斤以上的

10件以内,抽样1件;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计;

2.药品包装为5-10公斤的(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样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计;

3.药品包装为1-5公斤的(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样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计;

4.1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原装抽样)。

(二)注射剂

1.小容量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含2万支),抽样1件;5万支(瓶)以下(含5万支),抽样2件;10万支(瓶)以下(含10万支),抽样3件;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瓶)计。

2.大容量注射剂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万瓶抽样1件,不足1万瓶的按1万瓶计。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样1件,不足5000瓶(袋)的按5000瓶计。

(三)其它各类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一件,不足2万盒(瓶)的按2万盒(瓶)计。七、抽样要求

(一)抽样启封前,应当与报验资料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以及品名、数量等。启封后应当核对小包装品名、厂名和批号等,并注意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其它物质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变质,应当另行抽样检验。

(二)原料药包装开启后,于不同部位分别取样,使总量达到抽样数量,直接倾入样品瓶内、混匀。

(三)抽样后,应当将开启之包装封固,并在包装上注明抽样数量及日期。第二章 进口备案八、抽样注意事项

(一)抽样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被抽药品的要求。

(二)抽样时应当防止药品污染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抽取的检验样品应当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塑料袋、铁罐或磨口玻璃瓶)。

(三)液体样品需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当使之溶解后抽取。

(四)有毒性、腐蚀性及爆炸性的药品,在抽样时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取样时小心搬运、勿振动,且在样品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

(五)腐蚀品避免使用金属制抽样工具取样。

(六)遇光易变质药品,应当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要加套黑纸。

(七)需进行无菌、热原试验、微生物限度检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气的原料药,应当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八)抽样应当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被抽样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九)根据到货的质量和包装异常情况,需适当变更抽样方法和数量时,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与报验单位共同议定变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样品。变更抽样方法的情况,应当在《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中予以记录。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规定的其他药品。

原料药出口到世界各国,是不是和出口成品药一样都要求注册吗?

去药监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有三名以上具有药师资格的人员,也就是需要三本证书。

注册程序: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药师资格证书到药监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户,然后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带上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选举法宝代表人的决议)、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许可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然后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如果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没有合法办事机构,必须委托中国的专业机构代理注册。

再注册申请,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进口该类药品的注册申请。 [1]?

新药注册:

新药定义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申请人

药品注册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公民以个人名义不能注册新药。

申请详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申请新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新药申请可以实行快速审批: (一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二 )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 )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四 )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药材进口批文是什么

你好,

这位朋友,

你的问题我来给你回答,

据你的描述,问题比较清楚,一定要在国内取得注册文号,进行药品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以办出口管理手续。这个是药品出口的前提。

好了基本上就是这些,

如果还有疑问呢

请继续咨询,

谢谢!

进口药品通关单的管理规定

问题一:进口中药材需提供什么手续 你好。先要办理进口药材批件。

进口药材的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申请人需报送下述资料一式一份。

(一)《进口药材申请表》。

(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药材质量标准及其来源。

现已成功注册韩国红参、朝鲜穿山龙、印度决明子、加拿大西洋参、伊朗西红花等非首次进口药材;

现已成功注册朝鲜*羊藿、苍术、威灵仙、杏仁、赤芍等首次进口药材。

联系人:王晓锋经理

邮件:[email protected]

问题二:进口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应具有哪些证书和批件?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具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应符合药品进口手续,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和首次进口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

2.进口药材:《进口药材批件》。

3.《注册证》、《批件》的有效期、生产国、进口包装的标签上应注明药品的名称、注册证号,并有中文标识。

4.复印件应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

5.所规定的范围内,需批批进口检验的,应按规定索要批《进口药品检验报告

6.相关的管理文件。

问题三:添加有中药材成分产品能否进口,参考哪些相关文件 具体就是要看你的是一般食品,还是药品,还是保健品。理论上,全部都是可以进的。但是后两个是需要批文的。前一个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以联系我。多谢

问题四:中药材出口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35分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登记和核准制;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新的批文格式。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和2002年新启用的批文格式转发你们,请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起启用的新批文格式(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附件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授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

问题五:怎么从批准文号区别中药和西药 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的1位数字是H,中药是Z,生物制品是S,体外叮学诊断试剂是T,进口分包装药品是J,通过SFDA整顿的原保健药品是S。

问题六:报关中药品属于哪种货物 重要属于药品,需要北京食药监局批文才能正规进口的。希望能够帮到您。

问题七:进口干海马是否需要进口药材批件 当然需要,还需要办理进口药材批件,备案。

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是一回事吗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药材除外),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授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适用所有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材,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属于食品添加剂和药品合成前体的非药用物品,海关验核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3.药品必须经由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药品的口岸必须与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准的口岸一致。

(1)进口药品(包括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2)中药材进口口岸: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口岸/边境口岸的对应关系详见《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 655号)附件1和附件2。

(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规定的其他药品,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其中《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物制品为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目录》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9 号附件5。

4.进口药品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5.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口备案、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或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海关根据进口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办理退运手续或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6.进口药品通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Q”,在编号栏填报进口药品通关单编号。

药品通关单是证明你可以进口某种药品的证明、检验报告相当于药品的体检证书,不是一回事儿,办理进口药品通关所需资料:(一)《进口药品报验单》(一式2份)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五)购货合同(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七)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八)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一式2份)

(九)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备注:

①《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3、规定的其他药品)必须从广州、上海、北京口岸进口。

②报验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

③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检验报告一般是CIQ/或者SGS、国际权威的检查机构出具的成分报告、以此来判断是否可以进口,详情可以问我哦、:905110859,专业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