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溴丙醇-113三溴丙酮行业标准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8、容留他人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9、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原则和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伪)、消旋麻黄碱(消旋)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甲基麻黄碱(甲基)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种子五十克以上、**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辨识

一、泄漏处置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全身式连体防化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雾状水,减少蒸发。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二、防护措施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建议佩戴防毒面具。高浓度环境中,应该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聚乙烯薄膜防毒服。

手防护:戴防护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如有灼伤,按灼伤处理。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灭火方法: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制作丙酮酸标准曲线为什么以8%三氯乙酸为空白对照

辨识依据

1.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2.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表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类别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临界量(T) 1 爆炸品 叠氮化钡 0.5 2 叠氮化铅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5 三硝基甲苯 5 6 1 7 硝化纤维素 10 8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5 9 易燃气体 丁二烯 5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气 50 12 氯乙烯 50 13 氢 5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5 16 乙炔 1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气体 氨 10 19 二氟化氧 1 20 二氧化氮 1 21 二氧化硫 20 22 氟 1 23 光气 0.3 24 环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5 26 磷化氢 1 27 硫化氢 5 28 氯化氢 20 29 氯 5 30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氢(胂) 12 32 锑化氢 1 33 硒化氢 1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体 苯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环己烷 500 41 环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于自燃的物质 黄磷 50 50 烷基铝 1 51 戊硼烷 1 52 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 电石 100 53 钾 1 54 钠 10 55 氧化性物质 发烟硫酸 100 56 过氧化钾 20 57 过氧化钠 20 58 氯酸钾 100 59 氯酸钠 100 60 硝酸(发红烟的) 20 6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铵基化肥 1000 64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含量≥60%) 10 65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质 丙酮合氰化氢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氢 1 69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20 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异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1 73 氰化氢 1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溴 20 77 乙撑亚胺 20 78 异氰酸甲酯 0.75 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爆炸品 1.1A项爆炸品 1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10 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气体 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10 氧化性气体: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200 剧毒气体:危险性属于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5 有毒气体: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50 易燃液体 极易燃液体: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10 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体:23℃≤闪点<61℃的液体 5000 易燃固体 危险性属于4.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200 易于自燃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2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3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的物质 200 氧化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Ⅱ或Ⅲ类的物质 200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性属于5.2项的物质 50 毒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2的物质 500 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20592确定。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溴丙酮的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查询检测狮实验室管理系统显示,如果是定量确定浓度,可以用化学法(滴定)的方法来做.用1克每升的溴酚兰作指示剂,0.5摩尔每升的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来滴定,紫兰色为终点,同时做空白.也可用气相色谱法检验,实验室和某些生产上常用分光光度法。即利用丙酮酸与2,4—二硝基苯肼反应,生成2,4—二硝基苯腙的特性,利用分光光度计检测反应液的深度,检测丙酮酸含量.先4-5组合适的已知含量的丙酮酸作出标准曲线,再根据标准曲线测未知含量的丙酮酸,所以制作丙酮酸标准曲线需要以8%三氯乙酸为空白对照。

甲醛的标准检测方法

一、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的催泪性极强,超过CS近600倍,对眼睛有刺激作用,对上呼吸道的作用更为强烈。液体落到皮肤上时,可引起水泡,皮炎及荨麻疹。

二、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对眼粘膜和上呼吸道均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急性毒性:兔吸入500mg/m3×30分钟,24小时内亡;人吸入1.5mg/m3,流泪;人吸入2.8mg/m3×几秒钟,失去工作能力。

危险特性:遇高热、明火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的危险。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溴化物气 体。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溴化氢。

1、AHMT 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测定的主要方法有乙 酰丙酮法、铬变酸法、MBTH法、副品红法、AHMT法等几种。

2、乙酰丙酮法

乙酰丙酮法原理是利用甲醛与乙酰丙酮及氨生成**化合物二乙酰基二氢卢剔啶后 ,412nm下进行分光光度测定。

此法最大的优点是操作简便 ,性能稳定,误差小,不受乙醛的干扰,有色溶液可稳定存在12hr;缺点是灵敏度较低,最低检出浓度为0.25mg/L,仅适用于较高浓度甲醛的测定。

3、变色酸法 (CTA法)

变色酸法也称铬变酸法,甲醛在浓硫酸溶液中可与变色酸(1,8-二羟基萘-3,6-二磺酸)作用形成紫色化合物,该化合物最大吸收波长在580nm处,可用分光光度法进行分析测定。

改变变色酸浓度和采用不同的采样手段,可满足不同浓度甲醛检测需要。用0.1%变色酸-86%硫酸溶液作吸收液,检测限可达20μg/L;用1%亚硫酸钠溶液吸收甲醛,变色酸浓度改为5%,方法更稳定、更灵敏。

4、酚试剂法

酚试剂法原理是甲醛与酚试剂反 应生成嗪,嗪在酸性溶液中被高铁离子氧化形成蓝绿色化合物,颜色深浅与甲醛含量成正比,该化合物在630nm处摩尔吸光系数ε可达7.0×104,该法对甲醛的测定非常灵敏最低检测限为0.015mg/L。

5、副品红法(PRA)

副品红法原理是在甲醛存在下,亚硫酸根离子与副品红生成紫色络合物,其最大吸收峰在570nm处,检测限为50μg/L。本法的优点是简便灵敏,其它醛和酚不干扰测定。

6、AHMT法

AHMT法原理是甲醛与4-氨基-3-联氨-5-巯基-1,2,3-三氮杂茂(AHMT)在碱性条件下缩合,然后经高碘酸钾氧化成6- 基-5-三氮 杂 茂[4,3-b] -S-四氮杂苯紫红色化合物,比色定量。

7、 溴酸钾-次甲基蓝法?

溴酸钾-次甲基蓝法原理是在酸性介质中,甲醛可促进溴酸钾氧化次甲基蓝反应,降低体系吸光度的特点来快速测定甲 醛含量。

8、银-Ferrozine法?

银-Ferrozine法原理为水合氧化银能氧化甲醛并被还原为Ag,产生的Ag与Fe3+定量反应生成Fe?+,Fe?+与菲洛嗪(Ferrozine)形成有色配合物,在562nm处测定吸光度。

扩展资料:

空气中:

1、 用作护墙板、天花板等装饰材料的各类酚醛树脂胶人造板,比如胶合板、细木板、纤维板和刨花板等。

2、含有甲醛成分并有可能向外界散发的装饰材料,比如贴墙布,贴墙纸,油漆和涂料管。

3、 有可能散发甲醛的室内陈列及生活用品,比如家具、化纤地毯和泡沫塑料等。

4、 燃烧后会散发甲醛的某些材料,比如香烟及一些有机材料。

5、 有些芳香剂、杀蚊液也含有甲醛成分。

衣物中:

白挺或免烫的衣物,尤其是有些牛仔裤、标榜100%防皱防缩的衣裤或全棉免烫衬衫使用乙二醛树脂定型,都含有甲醛成分。甲醛对人的皮肤有强烈刺激作用,会引起皮肤湿疹、全身过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甲醛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