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含量限度如未规定上限时-原料药的含量如规定上限为100时是指

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用于具有一定挥发性原料药,高效液相色谱法与气相色谱法一样具有良好的的分离效果。主要用于多组分抗生素原料药和杂质干扰其他测定方法的原料药的含量测定。

原料药的含量测定,一般少用紫外光光度法,必要时,可用对照品同时测定进行比较计算,以减少不同仪器的测定误差,采用吸收系数法时,应给出E值,如此值小于100一般不宜采用。

相关要求

内标物质应选易得并不得对测定产生干扰的化学物质。所用填充剂首选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硅胶、辛基硅烷键合硅胶,如经试用不合适后,再选取用其他填充剂。

流动相首选甲醇-水系统,用少量酸碱调节的流动相,或对流动相中pH敏感的品种,其流动相的pH值必须明确规定。应有“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所订理论板数和分离度数值均指符合检测的最低要求。

化学原料药“含量”和“纯度”的区别

目录 1 拼音 2 附录Ⅳ A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2.1 仪器的校正和检定 2.2 对溶剂的要求 2.3 测定法 3 附录Ⅳ C 红外分光光度法 3.1 仪器及其校正 3.2 供试品的制备及测定 4 附录Ⅳ D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1 对仪器的一般要求 4.2 测定法 5 附录Ⅳ E 荧光分析法 5.1 测定法 5.2 注意事项 6 附录Ⅳ F 火焰光度法 6.1 对仪器的一般要求 6.2 测定法 1 拼音

2010 nián bǎn yào diǎn èr bù fù lù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是通过测定被测物质在特定波长处或一定波长范围内的吸光度或发光强度,对该物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常用的波长范围为:(1) 200~400nm的紫外光区;(2)400~760nm的可见光区;(3)760~2500nm的近红外光区;(4)2.5~25μm(按波数计为4000~400cm1)的中红外光区。所用仪器为紫外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或比色计)、红外分光光度计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保证测量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所用仪器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本附录规定,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单色光辐射穿过被测物质溶液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被该物质吸收的量与该物质的浓度和液层的厚度(光路长度)成正比,其关系如下式:

式中A为吸光度;

T为透光率;

E为吸收系数,采用的表示方法是(),其物理意义为当溶液浓度为1% (g/ml),液层厚度为1cm时的吸光度数值;

c为100ml溶液中所含被测物质的重量(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计算),g;

l为液层厚度,cm。

物质对光的选择性吸收波长,以及相应的吸收系数是该物质的物理常数。当已知某纯物质在一定条件下的吸收系数后,可用同样条件将该供试品配成溶液,测定其吸光度,即可由上式计算出供试品中该物质的含量。在可见光区,除某些物质对光有吸收外,很多物质本身并没有吸收,但可在一定条件下加入显色试剂或经过处理使其显色后再测定,故又称比色分析。

2 附录Ⅳ A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2.1 仪器的校正和检定

1.波长?由于环境因素对机械部分的影响,仪器的波长经常会略有变动,因此除应定期对所用的仪器进行全面校正检定外,还应于测定前校正测定波长。常用汞灯中的较强谱线237.83nm, 253.65nm, 275.28nm, 296.73nm, 313.16nm,334.15nm, 365.02nm, 404.66nm, 435.83nm, 546.07nm与576.96nm;或用仪器中氘灯的486.02nm与656.10nm谱线进行校正;钬玻璃在波长279.4nm,287.5nm,333.7nm,360.9nm,418.5nm,460.0nm,484.5nm,536.2nm与637.5nm处有尖锐吸收峰,也可作波长校正用,但因来源不同或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微小的变化,使用时应注意;近年来,常使用高氯酸钬溶液校正双光束仪器,以10%高氯酸溶液为溶剂,配制含氧化钬(Ho2O3)4%的溶液,该溶液的吸收峰波长为241.13nm,278.10nm, 287.18nm, 333.44nm, 345.47nm, 361.31nm, 416.28nm,451.30nm,485.29nm,536.64nm和640.52nm。

仪器波长的允许误差为:紫外光区±1nm,500nm附近±2nm。

2.吸光度的准确度?可用重铬酸钾的硫酸溶液检定。取在120℃干燥至恒重的基准重铬酸钾约60mg,精密称定,用0.005mol/L硫酸溶液溶解并稀释至1000ml,在规定的波长处测定并计算其吸收系数,并与规定的吸收系数比较,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波长/nm

235(最小)

257(最大)

313(最小)

350(最大)

吸收系数()的规定值

124.5

144.0

48.6

106.6

吸收系数()的许可范围

123.0~126.0

142.8~146.2

47.0~50.3

105.5~108.5

3.杂散光的检查?可按下表所列的试剂和浓度,配制成水溶液,置1cm石英吸收池中,在规定的波长处测定透光率,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试剂

浓度/% (g/ml)

测定用波长/nm

透光率/%

碘化钠

亚硝酸钠

1.00

5.00

220

340

<0.8

<0.8

2.2 对溶剂的要求

含有杂原子的有机溶剂,通常均具有很强的末端吸收。因此,当作溶剂使用时,它们的使用范围均不能小于截止使用波长。例如甲醇、乙醇的截止使用波长为205nm。另外,当溶剂不纯时,也可能增加干扰吸收。因此,在测定供试品前,应先检查所用的溶剂在供试品所用的波长附近是否符合要求,即将溶剂置1cm石英吸收池中,以空气为空白(即空白光路中不置任何物质)测定其吸光度。溶剂和吸收池的吸光度,在220~240nm范围内不得超过0.40,在241~250nm范围内不得超过0.20,在251~300nm范围内不得超过0.10,在300nm以上时不得超过0.05。

2.3 测定法

测定时,除另有规定外,应以配制供试品溶液的同批溶剂为空白对照,采用1cm的石英吸收池,在规定的吸收峰波长±2nm以内测试几个点的吸光度,或由仪器在规定波长附近自动扫描测定,以核对供试品的吸收峰波长位置是否正确。除另有规定外,吸收峰波长应在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波长±2nm以内,并以吸光度最大的波长作为测定波长。一般供试品溶液的吸光度读数,以在0.3~0.7之间为宜。仪器的狭缝波带宽度宜小于供试品吸收带的半高宽度的十分之一,否则测得的吸光度会偏低;狭缝宽度的选择,应以减小狭缝宽度时供试品的吸光度不再增大为准。由于吸收池和溶剂本身可能有空白吸收,因此测定供试品的吸光度后应减去空白读数,或由仪器自动扣除空白读数后再计算含量。

当溶液的pH值对测定结果有影响时,应将供试品溶液的pH值和对照品溶液的pH值调成一致。

1.鉴别和检查?分别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

2.含量测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对照品比较法?按各品种项下的方法,分别配制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对照品溶液中所含被测成分的量应为供试品溶液中被测成分规定量的100%±10%,所用溶剂也应完全一致,在规定的波长处测定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的吸光度后,按下式计算供试品中被测溶液的浓度:

cX(AX/AR)cR

式中cX为供试品溶液的浓度;

AX为供试品溶液的吸光度;

CR为对照品溶液的浓度;

AR为对照品溶液的吸光度。

(2)吸收系数法?按各品种项下的方法配制供试品溶液,在规定的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再以该品种在规定条件下的吸收系数计算含量。用本法测定时,吸收系数通常应大于100,并注意仪器的校正和检定。

(3)计算分光光度法?计算分光光度法有多种,使用时应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当吸光度处在吸收曲线的陡然上升或下降的部位测定时,波长的微小变化可能对测定结果造成显著影响,故对照品和供试品的测试条件应尽可能一致。计算分光光度法一般不宜用作含量测定。

(4)比色法?供试品本身在紫外-可见光区没有强吸收,或在紫外光区虽有吸收但为了避免干扰或提高灵敏度,可加入适当的显色剂,使反应产物的最大吸收移至可见光区,这种测定方法称为比色法。

用比色法测定时,由于显色时影响显色深浅的因素较多,应取供试品与对照品或标准品同时操作。除另有规定外,比色法所用的空白系指用同体积的溶剂代替对照品或供试品溶液,然后依次加入等量的相应试剂,并用同样方法处理。在规定的波长处测定对照品和供试品溶液的吸光度后,按上述(1)法计算供试品浓度。

当吸光度和浓度关系不呈良好线性时,应取数份梯度量的对照品溶液,用溶剂补充至同一体积,显色后测定各份溶液的吸光度,然后以吸光度与相应的浓度绘制标准曲线,再根据供试品的吸光度在标准曲线上查得其相应的浓度,并求出其含量。

3 附录Ⅳ C 红外分光光度法 3.1 仪器及其校正

可使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或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用聚苯乙烯薄膜(厚度约为0.04mm)校正仪器,绘制其光谱图,用3027cm1,2851cm1,1601cm1,1028cm1,907cm1处的吸收峰对仪器的波数进行校正。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在3000cm1附近的波数误差应不大于±5cm1,在1000cm1附近的波数误差应不大于±1cm1。

用聚苯乙烯薄膜校正时,仪器的分辨率要求在3110~2850cm1范围内应能清晰地分辨出7个峰,峰2851cm1与谷2870cm1之间的分辨深度不小于18%透光率,峰1583cm1与谷1589cm1之间的分辨深度不小于12%透光率。仪器的标称分辨率,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2cm1。

3.2 供试品的制备及测定

1.原料药鉴别?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红外光谱集》各卷收载的各光谱图所规定的方法制备样品。具体操作技术参见《药品红外光谱集》的说明。采用固体制样技术时,最常碰到的问题是多晶现象,固体样品的晶型不同,其红外光谱往往也会产生差异。当供试品的实测光谱与《药品红外光谱集》所收载的标准光谱不一致时,在排除各种可能影响光谱的外在或人为因素后,应按该药品光谱图中备注的方法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预处理,再绘制光谱,比对。如未规定该品种供药用的晶型或预处理方法,则可使用对照品,并采用适当的溶剂对供试品与对照品在相同的条件下同时进行重结晶,然后依法绘制光谱,比对。如已规定特定的药用晶型,则应采用相应晶型的对照品依法比对。

当采用固体制样技术不能满足鉴别需要时,可改用溶液法绘制光谱后比对。

2.制剂鉴别?品种鉴别项下应明确规定制剂的前处理方法,通常采用溶剂提取法。提取时应选择适宜的溶剂,以尽可能减少辅料的干扰,并力求避免导致可能的晶型转变。提取的样品再经适当干燥后依法进行红外光谱鉴别。

3.多组分原料药鉴别?不能采用全光谱比对,可借鉴注意事项“2(3)”的方法,选择主要成分的若干个特征谱带,用于组成相对稳定的多组分原料药的鉴别。

4.晶型、异构体限度检查或含量测定?供试品制备和具体测定方法均按各品种项下有关规定操作。

注意事项

1.各品种项下规定“应与对照的图谱(光谱集××图)一致”,系指《药品红外光谱集》各卷所载的图谱。同一化合物的图谱若在不同卷上均有收载时,则以后卷所载的图谱为准。

2.药物制剂经提取处理并依法绘制光谱,比对时应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辅料无干扰,待测成分的晶型不变化,此时可直接与原料药的标准光谱进行比对;

(2)辅料无干扰,但待测成分的晶型有变化,此种情况可用对照品经同法处理后的光谱比对;

(3)待测成分的晶型不变化,而辅料存在不同程度的干扰,此时可参照原料药的标准光谱,在指纹区内选择3~5个不受辅料干扰的待测成分的特征谱带作为鉴别的依据。鉴别时,实测谱带的波数误差应小于规定值的0.5%;

(4)待测成分的晶型有变化,辅料也存在干扰,此种情况一般不宜采用红外光谱鉴别。

3.由于各种型号的仪器性能不同,供试品制备时研磨程度的差异或吸水程度不同等原因,均会影响光谱的形状。因此,进行光谱比对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

4 附录Ⅳ D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测量对象是呈原子状态的金属元素和部分非金属元素,系由待测元素灯发出的特征谱线通过供试品经原子化产生的原子蒸气时,被蒸气中待测元素的基态原子所吸收,通过测定辐射光强度减弱的程度,求出供试品中待测元素的含量。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遵循分光光度法的吸收定律,一般通过比较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吸光度,求得供试品中待测元素的含量。

4.1 对仪器的一般要求

所用仪器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由光源、原子化器、单色器和检测系统等组成,另有背景校正系统、自动进样系统等。

1.光源?常用待测元素作为阴极的空心阴极灯。

2.原子化器?主要有四种类型:火焰原子化器、石墨炉原子化器、氢化物发生原子化器及冷蒸气发生原子化器。

(1)火焰原子化器?由雾化器及燃烧灯头等主要部件组成。其功能是将供试品溶液雾化成气溶胶后,再与燃气混合,进入燃烧灯头产生的火焰中,以干燥、蒸发、离解供试品,使待测元素形成基态原子。燃烧火焰由不同种类的气体混合物产生,常用乙炔-空气火焰。改变燃气和助燃气的种类及比例可以控制火焰的温度,以获得较好的火焰稳定性和测定灵敏度。

(2)石墨炉原子化器?由电热石墨炉及电源等部件组成。其功能是将供试品溶液干燥、灰化,再经高温原子化使待测元素形成基态原子。一般以石墨作为发热体,炉中通入保护气,以防氧化并能输送试样蒸气。

(3)氯化物发生原子化器?由氢化物发生器和原子吸收池组成,可用于砷、锗、铅、镉、硒、锡、锑等元素的测定。其功能是将待测元素在酸性介质中还原成低沸点、易受热分解的氢化物,再由载气导入由石英管、加热器等组成的原子吸收池,在吸收池中氢化物被加热分解,并形成基态原子。

(4)冷蒸气发生原子化器?由汞蒸气发生器和原子吸收池组成,专门用于汞的测定。其功能是将供试品溶液中的汞离子还原成游离汞,再由载气将汞蒸气导入石英原子吸收池,进行测定。

3.单色器?其功能是从光源发射的电磁辐射中分离出所需要的电磁辐射,仪器光路应能保证有良好的光谱分辨率和在相当窄的光谱带(0.2nm)下正常工作的能力,波长范围一般为190.0~900.0nm。

4.检测系统?由检测器、信号处理器和指示记录器组成,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较好的稳定性,并能及时跟踪吸收信号的急速变化。

5.背景校正系统?背景干扰是原子吸收测定中的常见现象。背景吸收通常来源于样品中的共存组分及其在原子化过程中形成的次生分子或原子的热发射、光吸收和光散射等。这些干扰在仪器设计时应设法予以克服。常用的背景校正法有连续光源(在紫外光区通常用氘灯)、塞曼效应、自吸效应等。

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分析中,必须注意背景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对测定的干扰。仪器某些工作条件(如波长、狭缝、原子化条件等)的变化可影响灵敏度、稳定程度和干扰情况。在火焰法原子吸收测定中可采用选择适宜的测定谱线和狭缝、改变火焰温度、加入络合剂或释放剂、采用标准加入法等方法消除干扰;在石墨炉原子吸收测定中可采用选择适宜的背景校正系统、加入适宜的基体改进剂等方法消除干扰。具体方法应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选用。

4.2 测定法

第一法(标准曲线法)?在仪器推荐的浓度范围内,制备含待测元素的对照品溶液至少3份,浓度依次递增,并分别加入各品种项下制备供试品溶液的相应试剂,同时以相应试剂制备空白对照溶液。将仪器按规定启动后,依次测定空白对照溶液和各浓度对照品溶液的吸光度,记录读数。以每一浓度3次吸光度读数的平均值为纵坐标、相应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制备供试品溶液,使待测元素的估计浓度在标准曲线浓度范围内,测定吸光度,取3次读数的平均值,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相应的浓度,计算元素的含量。

第二法(标准加入法)?取同体积按各品种项下规定制备的供试品溶液4份,分别置4个同体积的量瓶中,除(1)号量瓶外,其他量瓶分别精密加入不同浓度的待测元素对照品溶液,分别用去离子水稀释至刻度,制成从零开始递增的一系列溶液。按上述标准曲线法自“将仪器按规定启动后”操作,测定吸光度,记录读数;将吸光度读数与相应的待测元素加入量作图,延长此直线至与含量轴的延长线相交,此交点与原点间的距离即相当于供试品溶液取用量中待测元素的含量(如图)。再以此计算供试品中待测元素的含量。此法仅适用于第一法标准曲线呈线性并通过原点的情况。

图?标准加入法测定图示

当用于杂质限度检查时,取供试品,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制备供试品溶液;另取等量的供试品,加入限度量的待测元素溶液,制成对照品溶液。照上述标准曲线法操作,设对照品溶液的读数为α,供试品溶液的读数为b,b值应小于(ab)。

5 附录Ⅳ E 荧光分析法

某些物质受紫外光或可见光照射激发后能发射出比激发光波长较长的荧光。物质的激发光谱和荧光发射光谱,可以用作该物质的定性分析。当激发光强度、波长、所用溶剂及温度等条件固定时,物质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其发射光强度与溶液中该物质的浓度成正比关系,可以用作定量分析。荧光分析法的灵敏度一般较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为高,但浓度太高的溶液会有“自熄灭”作用,以及由于在液面附近溶液会吸收激发光,使发射光强度下降,导致发射光强度与浓度不成正比,故荧光分析法应在低浓度溶液中进行。

5.1 测定法

所用的仪器为荧光计或荧光分光光度计,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选定激发光波长和发射光波长,并制备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

通常荧光分析法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用对照品溶液测定荧光强度与浓度的线性关系。当线性关系良好时,可在每次测定前,用一定浓度的对照品溶液校正仪器的灵敏度;然后在相同的条件下,分别读取对照品溶液及其试剂空白的荧光强度与供试品溶液及其试剂空白的荧光强度,用下式计算供试品浓度:

式中cX为供试品溶液的浓度;

Cr为对照品溶液的浓度;

RX为供试品溶液的荧光强度;

RXb为供试品溶液试剂空白的荧光强度;

Rr为对照品溶液的荧光强度;

Rrb为对照品溶液试剂空白的荧光强度。

因荧光分析法中的浓度与荧光强度的线性较窄,故(RXRXb)/(RrRrb)应控制在0.5~2之间为宜,如若超过,应在调节溶液浓度后再测。

当浓度与荧光强度明显偏离线性时应改用工作曲线法。对易被光分解或弛豫时间较长的品种,为使仪器灵敏度定标准确,避免因激发光多次照射而影响荧光强度,可选择一种激发光和发射光波长与供试品近似而对光稳定的物质配成适当浓度的溶液,作为基准溶液,例如蓝色荧光可用硫酸奎宁的稀硫酸溶液,黄绿色荧光可用荧光素钠水溶液,红色荧光可用罗丹明B水溶液等。在测定供试品溶液时选择适当的基准溶液代替对照品溶液校正仪器的灵敏度。

5.2 注意事项

荧光分析法因灵敏度高,故应注意以下干扰因素。

(1)溶剂不纯会带入较大误差,应先做空白检查,必要时,应用玻璃磨口蒸馏器蒸馏后再用。

(2)溶液中的悬浮物对光有散射作用,必要时,应用垂熔玻璃滤器滤过或用离心法除去。

(3)所用的玻璃仪器与测定池等也必须保持高度洁净。

(4)温度对荧光强度有较大的影响,测定时应控制温度一致。

(5)溶液中的溶氧有降低荧光作用,必要时可在测定前通入惰性气体除氧。

(6)测定时需注意溶液的pH值和试剂的纯度等对荧光强度的影响。

6 附录Ⅳ F 火焰光度法

某些含堿金属或堿土金属元素的供试品溶液用喷雾装置以气溶胶形式引入火焰光源中,靠火焰的热能将供试品元素原子化并激发出它们的特征光谱,通过光电检测系统测量出待测元素特征谱线的强度可求出供试品中待测元素的含量。通常借比较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发光强度,求得供试品中待测元素的含量。

6.1 对仪器的一般要求

所用仪器为火焰光度计,由燃烧系统、单色器和检测系统等部件组成。

燃烧系统由喷雾装置、燃烧灯以及供应燃料气体和助燃气体的装置等组成。燃烧火焰通常是用空气作助燃气,用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等作燃料气组成的火焰,即空气-煤气或空气-液化石油气火焰。

仪器某些工作条件(如火焰类型、火焰状态、空气压缩机供应压力等)的变化可影响灵敏度、稳定程度和干扰情况,应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选用。

6.2 测定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药品差比价规则

中威原药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纯度一般指扣除水份或盐份后标的物的含量,即用面积归一法测得面积百分比。含量指单位质量的物料中标的物的百分比(%)或体积比或绝对量(如g/L),即使用容量分析法(滴定)或者色谱外标法、内标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等测得的质量百分含量。

如75%酒精的乙醇含量为总质量的75%,但其纯度与除水以外的其他杂质有关,若你用一点杂质没有的乙醇来配制,则其酒精纯度为100%;若你用含有5%甲醇的乙醇来配制,则其酒精纯度为95%。

2、检测方法也有异:同样用液相色谱,面积归一法测得面积百分比是纯度,内/外标法测得的是含量。

3、纯度包含样品里各组分的含量(或者浓度),包括杂质的含量(或者浓度)。?含量基本上就是指主要成分的浓度。

4、纯度是指:是指一种物质中除去杂质的量之后占总的量的多少。含量是指:是指一种物质中含有的物质的量。

标示量%和含量%有什么区别?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2X (K=比价值,X=非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

0.05 元。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最高加4 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 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六条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 元的,按0.2 元核定;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再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1 元)至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05 年1月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什么 是标示量

一:标示量%

标示量,指该剂型单位剂量的制剂中规定的主药含量,通常在该剂型的标签上表示出来。标示量%就是指每个样本的百分含量与标示量(100%)的偏离程度。

二:含量%

含量特定物质中所包含的某种?成分的量,含量%就单纯的指示某种成分占总成分的百分比,也就是用百分数的形式来表示,这个是个形式,也可用小数。

比如说某片剂,标示量为60mg,片重0.3g,就是说每片中理论上含主药60mg,它是理论值,与实际测得值有差异;原料药含量是其中所含主药的百分含量;两者的主体不同!一个是制剂,一个是原料药!

扩展资料:

标示量是一种产品的规定的含量,如10%的葡萄糖注射液。

但是,实际配制生产的时候,不可能就准确的配制成了10%的浓度,总是有误差的。这个误差究竟多大,然后就规定了一个误差的范围。

药典上规定大部分的注射液的浓度误差为标示量的95.0%-105.0% ,对于10%的葡萄糖注射液来说,这个浓度的误差下限就是9.5%,上限就是10.05%,在这个范围内的都是合格的药品。

百度百科-标示量%

百度百科-含量%

标示量,指该剂型单位剂量的制剂中规定的主药含量,简单易懂地说即是规格。分析计算时,如不将标示的规格计算进行,得到的是主药的含量;如果在分母上乘上该药的片(袋,瓶)重,分子上乘上该药的规格标示量,即得该药的标示含量。(主注意单位的换算)。

须用UV法时,可采用不受仪器及其它变化影响的“对照品比较法”定量,测定溶液的吸收度宜在0.3~0.7间。元素测定法如定氮法,在其它方法均不适宜时可采用,但因不能反映化合物含量的变化情况,此法不可用于稳定性考察中。

容量分析法的验证:

①精密度:用原料药精制品考察方法精密度,平行试验5个样本的RSD≤0.2%;

②准确度:以测定原料精制品(含量>99.5%)的回收率(测定值与理论值的比值)计算,应在99.7%~100.3%之间(n=5,RSD≤0.1%);

③滴定终点确定的依据:包括滴定曲线的绘制,如用指示剂法确定终点,应用电位法校准终点颜色,提供指示剂颜色与电位变化情况的对比结果;

④耐用性:考察测定条件(供试液稳定性、样品提取次数、时间等)有微小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如测试条件要求苛刻时则应在方法中注明。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药品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