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中间体经营范围-医药中间体注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加强中药新药研制与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药新药研制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原创思维及整体观,鼓励运用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药。支持研制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

疗机构中药制剂)等具有丰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的中药新药;支持研制对人体具有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中药新药,鼓励应用新兴科学和技术研究阐释中药的作用机理。

第三条 中药新药研制应当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临床获益与风险评估,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

第四条 中药新药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合理组方,拟定功能、主治病证、适用人群、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服药宜忌。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中观察疾病进展、证候转化、症状变化、药后反应等规律,为中药新药研制提供中医药理论的支持证据。

第五条 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应当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经临床实践逐步明确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在此基础上研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鼓励

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开展高质量的人用经验研究,明确中药临床定位和临床价值,基于科学方法不断分析总结,获得支持注册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中药注册审评,采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综合评价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七条 中药的疗效评价应当结合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确定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结局指标。对疾病痊愈或者延缓发展、病情或者症状改善、患者与疾病相关的机体功能或者生存质量改善、与化学药品等合用增效减毒或者减少毒副作用明显的化学药品使用剂量等情形的评价,均可用于中药的疗效评价。

鼓励将真实世界研究、新型生物标志物、替代终点决策、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适应性设计、富集设计等用于中药疗效评价。

第八条 应当根据处方组成及特点、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及必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结果,综合评判中药的安全性和获益风险比,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研制中药应当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源头质量控制,开展药材资源评估,保证中药材来源可追溯,明确药材基原、产地、采收期等。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持批间质量的稳定可控。中药处方药味可经质量均一化处理后投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保障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应当关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

第十一条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中药注册分类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药新药的研发应当结合中药注册分类,根据品种情况选择符合其特点的研发路径或者模式。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发现、探索疗效特点的中药,主要通过人用经验和/或者必要的临床试验确认其疗效;基于药理学筛选研究确定拟研发的中药,应当进行必要的I期临床试验,并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和III期临床试验。

第十三条 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上市申请实施简化注册审批,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以下情形中药新药等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一)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

(二)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

(三)儿童用药;

(四)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或者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五)药用物质基础清楚、作用机理基本明确。

第十五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者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可应用人用经验证据直接按照特别审批程序申请开展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或者增加功能主治。

第三章 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

第十七条 中药人用经验通常在临床实践中积累,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重复性和临床价值,包含了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积累的对中药处方或者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等的认识和总结。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多途径收集整理人用经验,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溯源性负责,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与评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作为支持注册申请关键证据的人用经验数据,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相应的药品注册核查。

第十九条 对数据进行合理、充分的分析并给予正确结果解释的人用经验,可作为支持注册申请的证据。申请人可根据已有人用经验证据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确定后续研究策略,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作为支持注册申请关键证据的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处方药味(包括基原、药用部位、炮制等)及其剂量应当固定。申报制剂的药学关键信息及质量应当与人用经验所用药物基本一致,若制备工艺、辅料等发生改变,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支持相关改变的研究评估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药创新药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或者中医临床经验方,如处方组成、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采用与临床使用药物基本一致的传统工艺,且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等的,可不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

第二十二条 由中药饮片组成的中药复方制剂一般提供啮齿类动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必要时提供其他毒理学试验资料。

如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中的中药饮片均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具有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不含毒味或者不含有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易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中药饮片,采用传统工艺,不用于孕妇、儿

童等特殊人群,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和一种动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未发现明显毒性的,一般不需提供另一种动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及安全药理学、遗传毒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等试验资料。

本规定所称毒味,是指《医疗用毒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的毒性中药品种。

第二十三条 来源于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人用经验能在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筛选、疗程探索、剂量探索等方面提供研究、支持证据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 已有人用经验中药的临床研发,在处方、生产工艺固定的基础上,存在适用的高质量真实世界数据,且通过设计良好的临床研究形成的真实世界证据科学充分的,申请人就真实世界研究方案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沟通并达成一致后,可申请将真实世界证据作为支持产品上市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负责,应当持续规范收集整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人用经验资料,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人用经验收集整理与评估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来源于医疗机构制剂的中药新药,如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且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等的,可不开展非

临床有效性研究。如处方组成、提取工艺、剂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等与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一致的,在提供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药学研究资料基础上,可不提供剂型选择、工艺路线筛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研究等研究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具体品种情况,在关键研发阶段针对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研究方案和人用经验数据等,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第四章 中药创新药

第二十八条 中药创新药应当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上市前原则上应当开展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鼓励根据中医临床实践,探索采用基于临床治疗方案进行序贯联合用药的方式开展中药创新药临床试验及疗效评价。

第三十条 鼓励中药创新药临床试验在符合伦理学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安慰剂对照,或者基础治疗加载的安慰剂对照。

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提取物等均可作为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如含有无国家药品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应当在制剂药品标准中附设其药品标准。

第三十二条 提取物及其制剂应当具有充分的立题依据,开展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研究。应当研究确定合理的制备工艺。应当研究明确所含大类成份的结构类型及主要成份的结构,通过建立主要成份、大类成份的含量测定及指纹或者特征图谱等质控项目,充分表征提取物及制剂质量,保证不同批次提取物及制剂质量均一稳定。

第三十三条 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的注册申请,如已有单味制剂或者单味提取物制剂上市且功能主治(适应症)基本一致,应当与该类制剂进行非临床及临床对比研究,以说明其优势与特点。

第三十四条 新药材及其制剂的注册申请,应当提供该药材性味、归经、功效等的研究资料,相关研究应当为新药材拟定的性味、归经、功效等提供支持证据。

第三十五条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主治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情形:

(一)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用于治疗中医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治疗中医学的病或者症状的中药复方制剂,功能主治应当以中医专业术语表述;

(二)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所涉及的“病”是指现代医学的疾病,“证”是指中医的证候,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与中医证候相结合的方式表述;

(三)主治为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属于专病专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所涉及的“病”是现代医学疾病,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表述。

第三十六条 中药创新药的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中药特点、新药研发的一般规律,针对申请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前、申请上市许可等不同研究阶段的主要目的进行分阶段研究。中药药学分阶段研究应当体现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注重研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三十七条 中药创新药应当根据处方药味组成、药味药性,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宗旨,在对药物生产工艺、理化性质、传统用药方式、生物学特性、剂型特点、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患者用药依从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剂型和给药途径。能选择口服给药的不选择注射给药。

第三十八条 中药创新药的研制,应当根据药物特点、临床应用情况等获取的安全性信息,开展相应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可根据不同注册分类、风险评估情况、开发进程开展相应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

第三十九条 非临床安全性试验所用样品,应当采用中试或者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申报临床试验时,应当提供资料说明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用样品制备情况。临床试验用药品一般应当采用生产规模的样品。申报上市时,应当提供资料说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情况,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

第四十条 以下情形,应当开展必要的I期临床试验:

(一)处方含毒味;

(二)除处方含确有习用历史且被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外,处方含无国家药品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

(三)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出现明显毒性反应且提示对人体可能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四)需获得人体药代数据以指导临床用药等的中药注册申请。

第五章 中药改良型新药

第四十一条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改良型新药的研究。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应当遵循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明确改良目的。应当在已上市药品的基础上,基于对被改良药品的

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缺陷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研究。研制开发儿童用改良型新药时,应当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特征及用药习惯。

第四十二条 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或者给药途径的改良型新药,应当具有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如提高有效性、改善安全性、提高依从性等,或者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前提下,促进环境保护、提升生产安全水平等。

第四十三条 改变已上市药品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说明改变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应的非临床研究,并围绕改良目的开展临床试验,证明改变给药途径的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

第四十四条 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注册申请,应当结合临床治疗需求、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等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其科学合理性。申请人应当根据新剂型的具体情形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必要时开展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和临床试验。

对儿童用药、特殊人群(如吞咽困难者等)用药、某些因用法特殊而使用不便的已上市中药,通过改变剂型提高药物临床使用依从性,若对比研究显示改剂型后药用物质基础和药物吸收、利用无明显改变,且原剂型临床价值依据充分的,可不开展临床试验。

第四十五条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除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及III期临床试验。

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上市前已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长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可不进行新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

申请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的,应当同时提出同名同方药的注册申请。

第四十六条 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其人用经验证据支持相应临床定位的,可不提供非临床有效性试验资料。使用剂量和疗程不增加,且适用人群不变的,可不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

第四十七条 鼓励运用适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改进已上市中药。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者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者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当以提高有效性或者改善安全性等为研究目的,开展相关的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试验及II期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按照改良型新药注册申报。

第六章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第四十八条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者药品标准中标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均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制备,采用传统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以中医术语表述。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制不需要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和临床试验。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专门格式。

第四十九条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采用以专家意见为主的审评模式。由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为主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对该类制剂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的技术审评意见。

第五十条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申请人应当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其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

第五十一条 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除提供相应的药学研究和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其依据,并应当提供对中医临床实践进行的系统总结,说明其临床价值。对古代经典名方的加减化裁应当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鼓励申请人基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特点,在研发的关键阶段,就基准样品研究、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及中医临床实践总结等重大问题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十三条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上市后,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不断充实完善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证据。持有人应当持续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说明书,对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非预期不良反应及时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第七章 同名同方药

第五十四条 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申请人应当对用于对照且与研制药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以下简称对照同名同方药)的临床价值进行评估。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应当不低于对照同名同方药。

第五十五条 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当与对照同名同方药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体、制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申请人根据对照同名同方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以及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等比较结果,评估是否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临床试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基于临床价值评估结果选择对照同名同方药。对照同名同方药应当具有有效性、安全性方面充分的证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后批准上市的中药、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已上市中药以及获得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已上市中药,一般可视作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

前款所称获得过中药保护证书的已上市中药,是指结束保护期的中药保护品种以及符合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中药保护品种。

第五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进行比较的,至少需进行III期临床试验。提取的单一成份中药可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证明其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一致性。

第五十八条 有国家药品标准而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当按照同名同方药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其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情况,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

第五十九条 对照同名同方药有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相同的,或者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变化经研究评估不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者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一般无需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临床试验。

第八章 上市后变更

第六十条 已上市中药的变更应当遵循中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符合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有关要求。持有人应当履行变更研究及其评估、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

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根据研究、评估和相关验证结果,确定已上市中药的变更管理类别,变更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进行或者报告。持有人在上市后变更研究过程中可与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沟通交流。

推荐几个医药中间体网站?

新和成、ST冠福等。新冠药物需要大量原料药,需要大量医药中间体,位列前十名的企业分别为新和成、ST冠福、海正药业、浙江医药、普洛药业、新华制药、海普瑞、国邦医药,前十家企业2021年上半年总营收达401.74亿元,占全部35家上市企业的百分之78.5。所谓医药中间体,实际上是一些用于药品合成工艺过程中的一些化工原料或化工产品。

什么是CD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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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中间体的行业现状分析

cdmo的意思是在医药领域定制研发生产,是一种新型研发生产外包模式。医药CDMO定制研发生产包含临床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一般是从临床一期或者二期开始给国内外客户提供新药合成所需的中间体,进而在上市审评审批、商业化生产阶段与客户进行深度绑定。而技术开发服务作为CDMO业务的产业链前端延伸,包括新药化合物发现、合成,以及各类前期工艺研发服务。

医药CDMO是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到产品生产等整个产业链的深度贯通,为企业提供创新性的工艺研发及生产服务,以高附加值技术输出取代单纯的产能输出。

医药CDMO是在医药领域定制研发生产,是一种新兴研发生产外包模式。

医药CDMO定制研发生产包含临床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一般是从临床一期或者二期开始给国内外客户提供新药合成所需的中间体,进而在上市审评审批、商业化生产阶段与客户进行深度绑定。

而技术开发服务作为CDMO业务的产业链前端延伸,包括新药化合物发现、合成,以及各类前期工艺研发服务。

医药CDMO是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到产品生产等整个产业链的深度贯通,为企业提供创新性的工艺研发及生产服务,以高附加值技术输出取代单纯的产能输出。

为医疗生产企业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的产品,特别是创新产品的工艺研发以及制备、工艺优化、注册和验证批生产以及商业化定制研发生产,这是最近兴起的服务,国家大力支持,目的就是为了让医药创新的持久力一直保持下去。

在股票市场内,也因为CDMO的出现,衍生了一批相关概念的股票,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大热门。对于医药CDMO,以后将会是一种发展的主流,作为投资者,可以时刻关注这一概念。

医药中间体是什么

经过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辉煌医药中间体行业现已基本进入成熟期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达到了白热化彼此都在拼最后的一点力量谁能坚持到最后谁就是生存者同时受到各种传说以及与其它因素的诱惑又不断有新的投资者满怀“淘金”梦想进入该行业然而随着国家要求制药企业进行GMP认证以及各种海外认证的兴起医药工业的投资规模呈几何级数般上升如何使有限的资金与精力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已成为了每个医药中间体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冲击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其理念即每个生产企业没有必要做到大而全应该将资金与精力集中于自己所擅长的行业和领域其它配套的物资与条件可以由社会协作完成通过形成一条产品链使合作双方实现共赢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制药行业将一些初级产品的加工如溶剂回收等工作转交给协作企业完成以后又逐渐将一些有一定污染和危险性的产品转交给化工厂生产如生产青霉素使用的苯乙酸氯乙酸在石家庄附近自上世纪7080年代就出现了大量为华北制药配套生产苯乙酸和氯乙酸的小型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

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加深制药企业逐渐将一些附加值较高的技术难度较大的产品也转给化工厂生产如生产头孢类抗生素使用的氨噻肟酸AE-活性酯三嗪环四氮唑乙酸对羟基苯甘氨酸(邓钾盐)HO-EPCP等产品这使得该分支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成就了一批产值上千万至亿元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如浙江永宁制药厂抚顺美强制药厂浙江横店得邦集团山东睿鹰集团山东金城化工厂等众多企业 目前该行业已经发展到与制药企业更紧密的合作阶段由生产医药中间体的厂家直接合成出原料药(有菌粉)并将产品以化工产品的形式出售给制药企业进行精制后再作为药品出售医药中间体行业可以将产品链进一步延长增加了产品的利润和提高了销售的稳定性而制药企业减少了投资将有限的资金与精力放在自己所擅长的无菌分装由于医药中间体行业没有医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不可能与制药企业争夺市场因此双方的合作有一定的互补性 近年来医药中间体行业的迅速发展引起许多投资者的垂涎全国各地生产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但同时又以近似的速度被淘汰出局众多从事医药中间体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也纷纷以各种形式介入该行业但随着相应企业的倒闭也纷纷退回这个行业的发展似乎有如潮起潮落带走了众多失败者的匆匆背影笔者作为众多失败者中之一经过从容的反思窃以为参与该行业的众多人力与财力之所以如此“来去匆匆”并非该行业已经发展到遇上了新的瓶颈而主要仍是因最为基本却又往往被众多“淘金者”所遗忘的条件没有具备而受到制约以下为笔者所认为之医药中间体企业成功的几大必备条件

孙子兵法曰: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商场如战场在目前的形势下没有一千万的资金在医药中间体行业内是没有生存的机会的尽管资金是商场上不变的核心问题但该行业的市场竞争已经发展到今天如此激烈的程度根本不给新企业以从容发展的机会参与者更应该谨慎考虑

该行业内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很严而且处于不断发展中因此要求生产医药中间体的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而且在产品线延长之趋势已经日益明朗的今天如何迎接来自上游企业不断提出的试制新产品要求已经是横亘在医药中间体企业面前的技术难题

如何有效地解决此难题正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重点所在仅仅依靠“挖墙脚”的办法从其他企业偷技术偷人才只能解一时之急而不是长久之计人间正道是沧桑鸡鸣狗盗之徒岂是栋梁之才?

有了资金有了技术可以生产出产品了但只有将产品销售出去并及时收回资金方可以进行再生产由于医药中间体行业与制药行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产品的销售也十分微妙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化为企业间综合实力的竞争具体内容包括:直观的厂容厂貌生产车间与实验室设备产品包装与质量无形的包括技术力量售后服务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因此综合的市场背景也属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当万事俱备之后剩下的就是“人”的问题了当前的医药中间体企业普遍存在用人难题为了维持企业的长久发展应该采用自己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工资股份奖励股票期权等多种经济手段将职工特别是关键职工的长期利益与企业的效益联系起来以形成一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下面以氨噻肟酸(包括AE-活性酯)产品的发展历史为实例来探索医药中间体行业的发展规律与成功经验 氨噻肟酸是生产头孢类抗生素的重要中间体目前使用氨噻肟酸的头孢类抗生素已经超过了10种每年国内的产量超过400吨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内进行头孢类抗生素开发的企业主要有四川乐山长征制药四川省抗生素研究所和东北制药总厂但是最早将该产品工业化的是长征制药最早开始研制并生产氨噻肟酸的厂家是浙江黄岩永宁制药当时氨噻肟酸的市场价格高达60余万/吨此后又有横店得邦石家庄三通工贸公司等单位开发氨噻肟酸产品当时的工艺相对比较繁琐原料成本在20万/吨左右但是市场的需求量只有3-5吨左右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技术也在不断提高原来工艺是每进行一步反应都需要将产物蒸馏提纯不但造成工艺路线时间长而且还使得反应收率降低通过改用一种溶剂进行全部反应逐渐使成本降低到15万左右产品的价格也降低到30万/吨以内

在这个阶段主要矛盾是市场销路很小因此国内并没有大批量的生产厂家竞争并不激烈

随后石药集团福抗集团与鲁抗集团的7-ACA项目相继投产国内7-ACA供应紧张的情况得到缓解在1999年前后国内的头孢类抗生素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先后有哈尔滨制药东药总厂华药河南开封制药河南东方制药广州白云山制药珠海丽珠集团珠海联邦集团深圳九新药业深圳海滨制药等大型制药企业纷纷加入头孢类抗生素大战使得国内对氨噻肟酸的需求量成倍增长各种生产厂家纷纷扩大生产能力新的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在找到技术和销路后也纷纷投资建厂加入氨噻肟酸的生产行业同时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医药中间体供应国国外各大制药公司纷纷从我国采购氨噻肟酸制药企业将原来购买氨噻肟酸自行制备AE-活性酯的生产也转交给医药中间体行业由购买氨噻肟酸改为直接购买AE-活性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制药企业又已经开始向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企业购买原料药了

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生产氨噻肟酸的企业超过20家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首先引起的是技术革新成本不断下降截至目前国内氨噻肟酸的生产成本能够降低到不足5万/吨AE-活性酯的生产成本由原来的40余万/吨降低到目前的不足16万/吨尽管各个厂家都在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技术保密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一般都在2~3年内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如果企业没有较好的开发能力往往很难在中长期内跟上成本与价格下降速度那么匆匆出局也就成了必然

现今氨噻肟酸的竞争已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使得一些较早进入该行业并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已经根据自己的技术力量与资金有选择地放弃了一些产品的生产如河北金通医药化工是国内较早生产氨噻肟酸(包括AE-活性酯)的企业但它现在已经放弃了该产品的生产集中资金生产自己较擅长的三嗪环并且将其生产能力扩大了一倍达到5吨/月是最初设计能力的10倍以上相反山东金城化工则停止了三嗪环的生产而集中资金用于生产氨噻肟酸和AE-活性酯使其产量分别达到70吨/月和50吨/月 尽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国内的氨噻肟酸与三嗪环出现脱销的现象但是对于新建企业来说是没有多少机会可乘的因为生产这些产品是综合实力的一种较量新入行的企业在各个方面很难与这些老牌企业抗衡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又会将一批企业淘汰出局

经验依托“航母”控制资金链战略诚信合作主攻“精”品

分析国内如抚顺美强制药浙江永宁制药等目前比较成功的医药中间体企业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触动

首先从这些企业的名字就可以看出这些企业在建厂初期就已经将目标锁定在制药上一个成功的医药中间体企业犹如一只较小的舰船只有与大型制药企业的航母组成联合舰队才可以不断发展壮大抚顺美强制药首先依托三九集团使产品有了稳定的销路而且资金回笼有了保证解决了企业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该企业又与上海先锋制药达成合作协议成功地进入制药领域浙江永宁制药作为国内医药中间体的龙头老大更是棋先一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与山东某制药企业联合生产头孢三嗪

目前国内各企业间的拖欠已经成为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没有雄厚的资金来弥补资金流的堵塞也很难在该行业中得到充分的发展河北某企业是国内较早进入该行业并且拥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但由于多年来受流动资金的困扰一直没能做大做强因此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融资能力或者与下游用户结成紧密联盟使得产品销售与资金回笼都有保证在此方面成功的企业如抚顺美强制药厂它依靠与三九集团的良好关系迅速发展成产值上亿的大型企业;或者发展外贸优势加强外销力度避开国内“三家债”的困扰成功的实例如浙江永宁制药厂其产品大量出口避开了国内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在进口四甲基胍价格高达35万/吨时吉林省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研制出该产品但它却以非常低的价格供应哈药集团随着该产品的国产化其价格也随之降低到10万元以内从短期效益来看该公司损失了一大笔利润但是该公司赢得了哈药集团的信任现在哈药集团已经将其小试基地建在该公司而且长期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四甲基胍因此四平市精细化学品公司最终还是取得了更大更长久的收益这种长远的战略眼光与诚信的态度是国内医药中间体企业目前急需学习的

有些企业考虑到自己资金比较少为自己设计了一条小规模多品种的经营路线但事实无情的击碎了这种梦想:小规模不会产生大量的效益而多品种所投入的大量研发费用将企业拖入困境中医药中间体产品大多是技术含量较高生产工艺比较复杂的产品开发的前期投入十分巨大没有相当的资金与技术力量支持开发成功的几率很小作为企业首先应该有一个或几个销路稳定的产品作为企业生存的必要保证然后才可以开发一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产品作为技术储备 投资:

避免与强手冲突走改造路线

目前国内生产头孢类抗生素母核7-ACA的厂家包括石药福抗鲁抗等已经将国外7-ACA占据国内市场的形势完全扭转过来了国外生产厂家已纷纷退出国内市场造成目前国内7-ACA的供应十分紧张而国内头孢类抗生素的消费市场已经成熟因此带动了国内头孢类抗生素用中间体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这样的形势又将引起新的一轮投资高潮但是由于以上分析的种种原因新投产的企业是很难与老牌企业进行竞争尽管目前一些老牌企业已经停止了一个或几个品种的生产但是恢复生产是很容易的因此说国内头孢类抗生素医药中间体市场尽管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对新的投资者来说具有相当大的风险

由于目前头孢类抗生素市场日益火爆造成青霉素类抗生素产品价格低迷因此进行青霉素改造以合成新型抗生素也是一条不错的投资路线如美洛西林阿洛西林哌啦西林等由于其疗效好价格低原料供应充分而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将青霉素改造为头孢类抗生素的母核如7-ADCAGCLEGEO等也是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投资这些产品可以避免与成熟强大的竞争对手发生正面冲突可以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医药中间体实际上是一些用于药品合成工艺过程中的一些化工原料或化工产品。用于一些药品的合成,医药中间体这个名词的话应该算是对一些化工产品的统称,不像楼上所说的单一化合物,单一化合物的那就只有一种了是不是~~

比如说邻硝基苯甲醛,它是用于抗心痛药硝基吡啶(心痛药)并将硝基还原成氨基后成为邻氨基苯甲醛,由它可合成喹啉环类药物。本品主要用于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并检测丙酮的试剂。它就是一种医药中间体~实际上目前国内真正在生产这个的厂家是不多的,像长江医药化工就是其中一家,你可以了解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