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登记平台-原料药登记的a和i表示什么类型

一、在高效液相色谱法系统适用性试验中,有常用的四个内容:分离度、柱效、重复性和拖尾因子。

1、分离度(resolution,R)——相邻两峰的保留时间之差与平均峰宽的比值。也叫分辨率,表示相邻两峰的分离程度。R≥1.5称为完全分离。

2、柱效:色谱柱是色谱仪最重要的部件(心脏)。柱子内径一般为1~6 mm。常用的标准柱型是内径为4.6 或3.9mm ,长度为15 ~30cm 的直形不锈钢柱。填料颗粒度5 ~10μm ,柱效以理论塔板数计大约 7000 ~10000。减小填料粒度和柱径以提高柱效。

3、拖尾因子(tailing factor,T),用以衡量色谱峰的对称性。也称为对称因子或不对称因子。

二、目的:按各品种项下要求对仪器进行适用性试验,即用规定的对照品对仪器进行试验和调整,应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规定分析状态下色谱柱的最小理论板数、分离度和拖尾因子。

扩展资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PLC)又称“高压液相色谱”、“高速液相色谱”、“高分离度液相色谱”、“近代柱色谱”等。

LLPC与GPC有相似之处,即分离的顺序取决于K,K大的组分保留值大;但也有不同之处,GPC中,流动相对K影响不大,LLPC流动相对K影响较大。

百度百科-高效液相色谱法

如何对一种分析方法做验证试验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 2、申报品种生产企业授权的中国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件、公证文件和中文译本。申报品种生产企业中国代理机构的工商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品种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理由及其中文译文。 4、申报品种的配方、原辅材料标准及原辅材料检测报告。 5、申报品种的生产工艺资料及其中文译文。 6、与申报品种包装的药品联合进行的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包括试验药品的质量标准)。七、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 (如果是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编制说明)。 8、三批申报品种生产企业自检报告原件。 9、申报品种的生产厂区和洁净室(区)平面图。 10、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如需注册药包材,请联系GJPC

化学药品厂设立标准

1. 绪论

本指南旨在为申请者提供建议,以帮助其提交分析方法,方法验证资料和样品用于支持原料药和制剂的认定,剂量,质量,纯度和效力方面的文件。

本指南旨在帮助申请者收集资料,递交样品并资料以支持分析方法。这些建议适用于NDA,ANDA,BLA,PLA及其它们的补充中所涉及的原料药和制剂。

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二类DMF所涉及的原料药和制剂。如果使用了其它方法,鼓励申请者事先和FDA药品评审中心的官员进行讨论,以免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花了人力物力所准备起来的递交资料后来发现是不可用的。

本指南中所述的分析方法验证的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分析方法。但是,本指南中特定的建议可能不适用于有些产品所用的特殊分析方法,如生物药,生物技术药,植物药或放射物等。

比如说,许多生物分析是建立在动物挑战模式,免疫原性评估或其它有着独特特性的免疫分析基础上的,在递交分析方法和分析方法验证资料时需考虑这些独特的性质。

而且,许多原料药和制剂的界定和质量控制所需的生物和免疫化学检测并不在本指南的范围之内。

尽管本指南并不专门叙述原料,中间体,赋形剂,包装材料及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中所用的其它物料的分析方法及分析方法验证资料的递交,但是应该应用验证过的分析方法来分析检测这些物质。

对于本指南中未提及的关于分析方法验证和资料提交方面的问题,请向FDA相关的化学评审人员咨询。

本指南,一旦定稿,将取代FDA于1987年2月份发布的工业指南:分析方法验证所需提交的样品和分析资料。

II. 背景

每个NDA和ANDA都必需包括必要的分析方法以确保原料药和制剂的认定,剂量,质量,纯度和效力,还包括制剂的生物利用度(21 CFR 314.50(d)(1) 和314.94(a)(9)(i))。

FDA验证文件现场备查,可以不与DMF一起交。

必须要有资料来论证所用的分析方法是符合一定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标准的。

分析方法验证是论证某一分析方法适用于其用途的过程。分析方法的验证过程是从申请者有计划地系统性收集验证资料以支持分析方法开始的。

审评化学家会对NDA或ANDA中的分析方法和验证资料进行评审。

一旦FDA有要求,则NDA或ANDA的申请者必须提交制剂,原料药,非药典对照品和空白以使FDA实验室能对申请者所用分析方法进行评审(21 CFR 314.50(e) and 314.94(a)(10))。

FDA实验室的分析会论证该分析方法在实验室内是可以重现的。审评化学家和实验室分析家会从法规的角度确定该分析方法的适用性。

FDA检查官会对分析实验室进行检查确保用于放行和稳定性实验的分析方法符合现行的GMP(21CFR part 211) 和GLP (21 CFR part 58)。

每个BLA和PLA都必须要有详细的生产工艺描述,包括分析方法,以说明所生产的产品是符合规定睥安全,纯充和效力标准的(21 CFR 601.2(a) and 601.2(c)(1)(iv))。

必须要有资料证明所用的分析方法是符合一定的准确度和可靠性要求的(21 CFR 81211.194(a)(2))。对于BLA,PLA及它们的补充,在所提交的许可证申请中应当要有分析方法和方法验证这部分的资料,审评委员会会对这部分资料进行评审。

需提供代表性样品及该样品所代表批号的检测结果总结(21 CFR 601.2(a) and 601.2(c)(1)(vi))。评审委员会主席会要求CBER实验室的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实验对申请者的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并确认其分析结果。

从验证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分析方法有着同样的重要性。一般来说,应当要应用已验证过的分析方法,而不论其是被用于过程控制,放行,合格或稳定性实验。高等每个定量分析方法时都应当要减少其分析误差。

分析方法和验证资料应当摆在申请的分析方法和控制章节中提交。本指南的第III到IX章和XI章给出了所需提供资料方面的建议。向FDA实验室提供样品和递交NDA和ANDA中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的信息见第X章。

III 分析方法的类型

A. 法定分析方法

法定分析方法是被用来评估原料药或制剂的特定性质的。USP/NF中的分析方法是法定的用于药典项目检测的分析方法。为了确认符合法规,需使用法定分析方法。

B. 替代分析方法

替代分析方法是申请者提出用于代替法定分析方法的分析方法。只有当一替代分析方法相当于或优于法定分析方法时,才可以应用验证过的替代分析方法。

I如果提交了替代分析方法,申请者还应当提供其理由,并标明其用途(如,放行,稳定性实验),验证资料及其与法定分析方法的对比资料。

C. 稳定性指示分析

稳定性指示分析是能检测出原料药或制剂的某些性质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出现的变化的定量分析方法。

稳定性指示分析能不受降解产物,工艺杂质,赋形剂或其它潜在杂质的影响而准确测定其中的活性成分。

如果申请者递交了用于放行检测的非稳定性指示分析方法,则应当要有能定性和定量地监测杂质,包括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对其进行补充。稳定性试验中所用的含量分析方法应当要有稳定性指示能力,除非有科学的理由能证明其合理性。

IV 标准品

A.标准品的类型

可以从USP/NF处或其它官方(比如说,CBER,21CFR 610.20)获得标准品 (也就是一级对照品)。如果不能确定一标准品的来源是否会被FDA认为是官方来源,申请者应当要向适当的化学评审人员咨询。如果没有官方来源,则被用来作标准品的物质应当要有尽可能高的纯度,并得到充分界定。

工作对照品 (也就是内部标准品或二级标准品)是根据一级对照品标定的,并用来代替一级对照品的。

B.分析报告单

对于非官方标准品,在申请的分析方法和控制章节中应当要提供该标准品的分析报告单。对于从官方获得的标准品,用户应当要确保标准品的适用性。应当正确储存标准品并在已确定的时间段内使用该标准品。

C.标准品的界定

从USP/NF及其它官方来源获得的标准品是不需要进一步界定的。非官方对照品要有尽可能高的纯度,并进行充分地界定以确保其结构,剂量,质量,纯度和效力。

T用于界定标准品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应当要不同于用于控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结构,剂量,质量,纯度和效力的分析方法,要比它们更深入。用于标准品界定的分析方法不应仅仅是和先前的指定标准品进行比较实验。

一般来说,界定资料应当要包括:

标准品的简单工艺描述,如果其生产工艺是否于其相应的原料药的话。应当要叙述制备标准品时所用的补充精制过程。

相关光谱图,色谱图,TLC照片及其它仪器输出的清晰复印件。建立纯度的资料。应当要应用适当的检测方法来获得这些资料,比如说TLC,GC,HPLC,相溶解分析,适当的热分析方法及其它必要的分析方法。

适当的化学性质资料,比如结构式,经验式和分子量等。结构确证资料应当要包括适当的分析测试,比如元素分析,IR,UV,NMR和MS,及适用的官能团分析。还应当要提供具体的结构解析资料。

物理性质的描述,包括颜色和物理形态。 适当的物理常数,比如说熔程,沸程,折射率,离解常数(pK值)和旋光度。用于界定标准品的分析程序的详细叙述。

至于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标准品,应当要考虑上述建议,可能可以应用。然而,其它确定物理化学性质,结构特性,生物活性和/或免疫化学活性的补充检测和/或其它检测将是非常重要的。

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异构体,电泳和液相色谱行为及光谱性质等。结构界定可能包括氨基酸序列,氨基酸组成,缩氨酸图和碳水结构。确定生物和/或免疫化学活性的分析方法应当要和用来确定产品效力的分析方法一样。

Th这些分析方法可以包括基于动物的,细胞培养的,生物化学的或配位体/接受体螯合的分析方法。如果这些检测需用于某些标准品的界定,生物和免疫化学检测的分析方法验证方面的特殊建议并不在本指南的范围之内。

V.IND中的分析方法验证

对于IND而言,每个阶段的研究都需要有足够的资料以确保合适的认定,质量,纯度,剂量和/或效力。所需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验证方面的资料会随着研究的阶段变化而变化(21 CFR 312.23(a)(7))。

N关于在第1阶段研究所需提交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方面的指南,发起人可以参考FDA的指南:药品(包括结构确定的,有疗效的,生物技术产品)第1阶段研究的IND申请的内容和格式(1995年11月)。

第2和第3阶段研究所需提交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方面的指南,发起人将可以参考FDA的指南:药品(包括结构确定的,有疗效的,生物技术产品)第1阶段研究的IND申请的CMC内容和格式(草案,1999年4月)。

在递交NDA,ANDA,BLA或PLA时,所有的分析方法都应当要开发出来,并得到验证。

VI. NDA,ANDA,BLA和PLA中分析方法的内容和格式

NDA,ANDA,BLA和PLA中所提交的任一分析方法都应当要有详细的描述,以使合格的分析人员能重现出所需的实验条件并获得和申请者相当的实验结果。应当要叙述分析方法中需要特殊注意的地方。

如果所用的分析方法是USP/NF或其它FDA认可参考文献(如,<>)中且所参考的分析方法未经过修改的话,则需提供该分析方法的参引,而不用提供该分析方法的描述(21 CFR 211.194)。

对于从其它公开发表的文献上获得的分析方法,应当要对其进行叙述,因为评审官可能并不能很方便的获得这些文献。

分析方法描述中需要包括的典型内容如下所示:

A.基本方法

HPLC进行分离的,检测器为UV检测器。

B.取样

需要叙述的有:所选样品的数目(比如,瓶,片等),它们是如何使用的(也就是,单独的或是混合样品),每个样品分析的重复次数。

C.仪器和仪器参数

需要叙述的有:仪器列表(比如,仪器类型,检测器,柱子类型,尺寸等)和仪器参数(比如,流速,温度,运行时间和设定波长等)。如果必要的话,还要提供实验结构示意图(比如,阐述喷洒式分析方法的位置)。

D.试剂

需要叙述的有:试剂列表及其相应的规格(比如:USP/NF,美国化学社(ACS)分析试剂)。如果使用的是自制试剂或更改过的商业试剂,则应当要有其制备方法。对于不稳定的或有潜在危险的试剂,应标明其储存条件,安全使用说明和使用周期。

E.系统适应性实验

系统适应性实验参数和合格标准是建立基础是:仪器,电子元件,分析操作和待测样品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适应性实验确保系统在样品分析的时候能很好地运行。在分析方法中应当要包括适当的系统适应性合格标准。

所有的色谱分析方法都应当要有系统适应性实验及相应的合格标准。CDER评审官指南<<色谱分析方法的验证>>(1994年11月)对用于评估系统适应性的典型参数进行了定义和讨论。

建议系统适应性实验应成为所有分析方法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色谱分析方法。无论是哪类分析方法,都要采用实验来证实该系统能不受环境条件的影响而正确地运行。比如说,滴定法一般来说需要进行空白实验。

F.标准品的制备

要有所有标准品溶液(比如,储备液,工作对照品溶液,内部对照品溶液)的配制方法。

G.操作过程

应当要按操作步骤对操作过程进行逐步叙述。叙述应当要适当包括如下信息:平衡时间,样品进样顺序和系统适应性或启动参数。需标明不常见的危险。

美国药物主文件档案 表示什么?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第二章 申报和注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

第七条 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四)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五)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

(七)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详细技术资料。

(八)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质量复核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须按照中国《新药审批办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或其它情况需减免临床研究的,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即成为进口药品注册标准,中文说明书为指导进口药品在中国临床使用的法定说明书。

第十三条 对特殊病种的治疗药物,在中国尚没有其它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加快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中国重大灾情、疫情所需药品,临床特需、急需药品,捐赠药品和研究用样品等,在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进口。此类药品仅限在特定范围内用于特定目的。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其进口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

(二)申报资料不符合中国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要求的;

(三)临床使用中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临床疗效不确切或所报临床研究资料无法说明药品的确切疗效的;

(五)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不完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国家药品标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际通用药典以及已注册同类品种的企业标准的;

(六)含有中国禁止进口的成份的;

(七)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章 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十六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接受报验。

第十七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统一格式编号,为注册证号。注册证号由字母X(Z或S)后接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公元年号,后四位为年内顺序编号;其中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X代表化学药品。

第十九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主要成分、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有效期;公司、生产厂名称及地址;注册证有效期、检验标准、注册证证号、批准时间、发证机关及印鉴等。

批准注册品种的每个不同规格,分别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每个《进口药品注册证》最多登载二个包装规格。

第二十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只对载明的内容有效,其任何内容的改变必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部分批准进口注册的原料药、辅料、制剂半成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进口药品注册证》备注中,限定其使用范围。

第四章 《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换发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应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在注册证期满6个月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超过注册证有效期的按新申请注册品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须填写《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签发的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包括进口批次、数量、进口口岸等)。

(六)进口药品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药品处方中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有变化的,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修改理由及其说明。

(二)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此项修改的证明文件。

(三)此项修改所依据的实验研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安排质量考核或临床再评价,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发给新的注册证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其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临床疗效不确切、质量不稳定的;

(三)口岸检验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 补充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下列情形属补充申请。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注明的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改变。

(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有效期等改变。

(三)适应症增加。

(四)说明书内容改变。

(五)包装和标签式样、内容改变。

(六)处方中辅料改变。

(七)产地改换。

(八)药品规格改变或增加。

(九)包装规格改变或增加。

(十)其它与批准注册时申报内容有任何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 补充申请需填写《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连同《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规定的补充申请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增加适应症,须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标准改变的,须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第三十条 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必须在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满至少12个月前提交;不足12个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

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产地、新增药品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内容的补充申请,如变更包装规格、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即行作废,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包括进口分装生产所需大包装规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可继续使用。

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 进口药品中文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发修订后的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原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的式样和内容仅有微小改变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

第六章 药品名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国药品命名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用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中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使用。一经批准,其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进口检验

第三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已注册品种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进口药品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技术仲裁,其对进口药品的技术仲裁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九条 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逐批全项检验。进口药品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统一制备、标定和分发。《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实行统一格式。

第四十条 进口药品必须从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组织进口。从其它口岸进口的,各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得受理检验。

第四十一条 生物制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

第四十二条 进口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附件三),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申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二)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国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原件。

(四)申报品种的购货合同副本。

(五)申报品种的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

(六)申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七)申报品种的中、英文说明书,包装、标签和样品。

(八)其他有关资料。

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须同时出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应同时出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材批件》。

第四十三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后,应及时查验进口单位报送的全部资料,核对药品数量,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报验证明》(附件四)。

第四十四条 海关放行后7日内,进口单位应将已交迄的海关税单报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并联系到存货地点现场抽样。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将所有进口货物数量与海关税单核对一致并完成抽样后,签署《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附件五),并将全部货物予以加封。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药品不得擅自拆封、调拨和使用。

进口药品抽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抽样规定》(附件六)和《进口药材抽样规定》(附件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抽样后,应及时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明确标有“符合规定,准予进口”或“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的检验结论。需索赔的,应及时出具英文《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检验的样品留存二年。

第四十六条 对检验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及时启封,允许调拨、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就地封存。

第四十七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三十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如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验结果三十日内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仲裁检验。

未申请复验或经仲裁仍不合格的,不合格药品由存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检出的不合格进口药品,各口岸药品检验所须在7日内将检验报告书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时送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和存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不合格进口药品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其报验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及《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进口药材批件》原件的;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超过有效期30日的;

(三)未提供本次申报品种产地证明原件的;

(四)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五)申报品种的包装、标签等与《进口药品注册证》不一致的;

(六)无中文说明书或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七)未在规定口岸进口的;

(八)报验时,药品制剂距失效期不满六个月,原料药、辅料距失效期不满十二个月的;

(九)伪造、涂改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其他不符合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五十条 进口药品必须在《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完成生产和最终包装。不得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进行生产、改换包装、加贴中文标签和补装中文说明书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受理其已到岸药品的进口报验。

第五十一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二条 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制药厂商,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进口药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在国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外制药厂商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禁止销售、使用:

(一)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进口药材批件》进口的;

(二)伪造、假冒《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药材进口批件》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外制药厂商提出警告:

(一)进口检验一批不合格的;

(二)未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

(三)擅自更改包装和标签的;

(四)包装、标签未注明《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以及未用中文注明药品名称和主要成分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其进口检验:

(一)进口检验二批以上不合格的;

(二)未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文说明书内容的;

(四)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警告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超出《进口药品注册证》限定的使用范围的;

(六)已被国外药品主管当局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中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药品,除原料药、制剂外,还包括制剂半成品和药用辅料等。

第五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我局进口药品注册审批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一月内,逞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五十八条 品、精神药品和放射品的进口管理,按照《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申请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六十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进口药品的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

一、申报资料必须符合所附《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报资料》和《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规定的资料项目和编号。

二、《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需填写一式三份,《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需填写一式二份,除签字和盖章外,所有内容必须打印。

三、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其它文种的资料可附后参考。申报资料必须科学、真实、全面,凡字迹模糊、潦草、难以辨认的,一律不予受理。各类中文翻译件必须忠实原文,并符合中国的专业规范。

四、申报品种的各类外国政府药品主管当局证明文件、处方、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需全部译成中文,其它各项研究资料须分别提供各项试验的中文摘要。

五、申报资料须按规定的资料编号顺序整理,不同编号的资料单独装订,并在每项资料的封面上注明资料名称,在右上角注明资料编号。同一资料的中文翻译件应排在原文之前。全部资料应使用A4纸。

六、新申请注册品种编号为A0l一A05的资料并《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装订成一册,为“第一卷”,申请表排在其它资料之前; A06一Al3项资料装订成一册为“第二卷”; A14一A22项资料为“第三卷”; A23一A26项资料为“第四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以及补充申请的资料,按资料顺序,各装订为一卷,申请表置于其它资料之前。

申报资料每一卷的封面上应用中文注明申报品种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生产公司、申请公司、申报日期以及该卷分属的卷号。各卷首页应备有本卷资料的中文目录。

七、A01项资料必须报送原件,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统一格式。必要时,所报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公证。

1.区域国际组织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承认,可作为一国的证明文件使用。

2.申报品种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转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须提供包装厂所在国药品主管当局签署的关于该包装厂符合GMP的证明文件。

3.制剂类申报品种在生产国尚未获得注册批准和销售许可的,可提供其公司总部所在国和其它至少一个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但GMP证明文件必须由生产厂所在国药品主管当局签署。

4.原料药和辅料,按照生产国对此类产品的管理要求,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可提供生产国或出口国使用该原料药、辅料制成制剂的证明文件,或提供本国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品确已上市销售供药用的证明文件。

5.申请进口注册的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为专供中国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一类新药,且该企业已获得国内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其注册和销售的政府证明文件可报送我国批准该药的新药证书和新药批件的复印件,其GMP证明文件和出口证明必须由国外生产厂所在国药品主管当局签署。

6.部分非处方药(OTC)和医疗营养药品无法提供国家级证明文件的,可按生产国和出口国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级别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八、国外制药厂商在中国尚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必须选定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其A02、H02项资料应报送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并附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如国外制药厂商已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则该办事机构可直接申报,其A02、H02项资料应报送中国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九、首次申报的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必须报送全部技术资料,其中A23、 A24项资料可报送用本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制成制剂的试验资料。

已有同类品种进口注册的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 A14一A22项资料可报送文献资料, A23、A24项资料必须报送用本原料药或制剂半成品制成制剂的试验资料,不得仅使用文献资料。

十、首次申报的药品制剂,必须报送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不得仅使用文献资料。

已有同类品种进口注册的药品制剂, A14一A22项资料可报送文献资料, A23、A24项资料必须报送所申请品种的试验资料,不得仅使用文献资料。

十一、申请注册药用辅料,除单独使用辅料无法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应参照本细则的资料要求报送资料。

十二、传统药物和天然药物的A06、H03项资料应详细注明处方中所用每一原植(动)物或矿物的来源,分属的科、属、种和拉丁名、英文名。

十三、申报进口注册的原料药和辅料, A07、H04项资料必须详细说明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

十四、生物制品的A09、 H06项资料应包括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细胞株以及生产检定用动物、主要原材料等技术资料。

十五、Al2、 H09项资料为拥有申报品种上市权公司质量控制部门的实验室所作检验的报告,由质控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生效。

十六、A13项资料为申报注册品种三批样品室温留样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和加速试验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必须包括全部试验数据,如质量检验报告书和定性、定量色谱分析图谱等。

十七、疫苗制品的Al4项资料包括免疫学资料。

十八、 A23项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及人体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其中临床资料应为I期、II期和III期试验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和统计方法;IV期临床试验资料可申报作为参考。

十九、A24、H10项资料必须提供生产国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英文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中文说明书必须严格按照英文说明书的内容翻译,并符合中国的专业规范。如英文不是生产国官方文字,无法提供英文资料的,则必须提供生产国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原文说明书,同时须提供其英文译本和中文说明书。

二十、A25、H13项资料为该药品在国外市场上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不包括药品本身; A26、H14项资料为国外市场上所销售药品的实样,包括包装、标签、药品本身和包装盒内的说明书。

二十一、补充申请中有关政府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A0l 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A02 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A03 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A04 该药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生产厂基本概况以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及其中文译本

A05 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及其中文译本

A06 药品成分和/或处方组成及其中文译本

A07 药品生产工艺及其中文译本

A08 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09 制剂用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10 所用辅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1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A12 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A13 稳定性试验资料

Al4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

A15 一般药理研究资料

Al6 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Al7 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Al8 致突变试验资料

A19 生殖毒性试验资料

A20 致癌试验资料

A21 依赖性试验资料

A22 动物药代动力学资料

A23 药品临床研究资料

A24 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英文说明书(或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A25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A26 药品实样和其它资料

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报资料项目

H01 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H02 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H03 药品现行处方组成及其中文译本

H04药品现行生产工艺及其中文译本

H05 药品现行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6 制剂用原料药现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7 所用辅料的现行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8 直接接触药品的现行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及其中文译本

H09 近期三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Hl0 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现行英文说明书(或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法规》每日一练-2020天津医考执业药师(2020.4.27)

DMF文件简介

美国药物主文件档案(Drug Master File)简称DMF文件,是根据美国联邦管理法的

规定,对于化学原料药中间体、赋料、医药包材等非直接药品进入美国时,须向美

国FDA申请注册并递交有关文件。该文件是由生产商提供的某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详

细资料,以便于FDA对该厂产品加以全面了解,文件内容包括:生产、加工、包装

和贮存某一药物时所用的具体厂房设施和监控的资料。企业上报的DMF文件原件在

FDA收到后经初审,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FDA就会发通知函并颁发给一个D

MF登记号。

DMF文件共有五种类型:Ⅰ型,生产地点和厂房设施、人员(现已不使用);

Ⅱ型,中间体、原料药;Ⅲ型,包装材料;Ⅳ型,辅料、赋形剂、着色剂、香料、

香精及其他添加剂;Ⅴ型,非临床数据资料和临床数据资料。

国内原料药生产企业向FDA申报的DMF文件属于Ⅱ型,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递交申请书、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企业的承诺声明、申请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描

述、产品生产方法详述、产品质量控制与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稳定性实验、包装和

标签、标准操作规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与管理、文件管理、验证、批号管理制

度、退货及处理。

什么是DMF,怎样命名

《法规》每日一练-2020天津医考执业药师

22.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列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符合规定的是

A.国食药准字S20160021 B.国卫药准字J20160024

C.国新药监字H20170015 D.国药准字Z20156007

23. 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A.5年 B.4年

C.3年 D.1年

24. 根据《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我国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主要任务不包括

A.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B.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

C.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D.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注册新药

25. 属于临床前研究工作,应遵循GLP规范的是

A.I期临床试验 B.药理毒理研究

C.药品再评价 D.III期临床试验

26. 根据药品生产管理的要求,甲药厂在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B.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中药提取物

C.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D.药品生产企业采用行业标准炮制中药饮片

27. 根据《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意见》(国发〔2015〕44号),仿制药的概念是

A.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B.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C.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D.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28. 可以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治疗作用和安全性的临床试验是

A.I期临床试验 B.II期临床试验

C.III期临床试验 D.IV期临床试验

29. 根据药品批准文件的要求,境内分包装从美国进口的生物药品,其注册证证号的格式应为

A.H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B.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C.B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D.BZ+4位年号+4位顺序号

30.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基本药物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临床药理学 B.药物经济学

C.药品通用名称 D.功能

31. 《药品管理法》第42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药品,应采取的措施是

A.撤销批准文号 B.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C.责令修改说明书 D.责令代理商进行该品种重点监测

32. 新药证书的格式是

A.国药证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B.国药准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C.H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D.H+4位年号+位顺序号

33. 药品再评价结果的处理,不包括

A.对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B.已经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C.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

D.已经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退回药品生产所在地

34.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的试验属于

A.I期 B.II期

C.III期 D.IV期

35. 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为

A.新药申请 B.仿制药申请

C.进口药品申请 D.化学药品申请

「参考答案及解析」?

22.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药品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23.答案A。本题主要考查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最长不超过5年。

24.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我国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主要任务。D选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而不是药品的经营企业。

25.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质量管理规范的中英文对照。药理毒理研究需要遵循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即GLP;I期~IV期临床试验遵循GCP;药品再评价为药品上市后进行的再评价。

26.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药品生产管理的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及中药提取物不得委托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27.答案D。本题主要考查仿制药的界定。仿制药的概念是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28.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药物试验的分期与目的。Ⅱ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29.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药物批准文号的类型和格式。境内分包装从美国进口的生物药品,其注册证证号的格式应为B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3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基本药物目录构成。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 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 药依据功能分类。

3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药品再评价管理。对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撤销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2.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新药证书的格式。新药证书的格式是国药证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33.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药品再评价。药品再评价结果的处理(1)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2)对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3)已经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4)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34.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的试验属于III期试验。

35.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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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英文DRUG MASTER FILE的简称,译为"药品主文件,"它是反映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的一套完整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生产厂简介、具体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和设备描述、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注册程序的规定和DMF的编写要求不同,DMF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欧洲共同体国家所要求的DMF(简写为EDMF),一种是美国FDA所要求的。前一种要求重点介绍产品的工艺质量控制、杂质和稳定性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后一种DMF被细分为五类,在EDMF基础上,尚需介绍生产厂的厂房、设施、人员、GMP管理、机构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在欧共体,DMF是办理市场销售许可证的一部分。药品要在欧共体或销售国家药品管理局申报一套资料,办理市场销售许可证。当药品所用的活性成份(即原料药)的供应商改变时,同上办理。而DMF是申报资料的重要部分。不按要求提供DMF,就不能把所生产的产品销售到该国家。

在美国,虽然FDA没在正式文件中规定出口到美国的原料厂家必须上报DMF资料,但实际上大家都在做,而且美国FDA也发表了编写DMF文件的指南。若该原料药被用做处方药的成分时,则美国FDA一定派员对生产厂家进行检查,以确定该厂的生产是否与上报资料所述相符,是否是按美国CGMP(现行GMP)要求进行。鉴于欧共体和美国对进口原料药的严格的管理,编写一份符合要求的DMF文件对促进原料药的出口是至关重要的。

我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初组织人员对主要出口原料药编写DMF,当时主要是按美国格式编写的。这些文件对当时我公司国际贸易的开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使大家了解了DMF文件对原料药出口的重要性。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和GMP的不断发展,对DMF的内容不断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96年以后,陆续对老版本的DMF进行了改版。我公司大部分的原料药销往欧美两个市场,因此要准备两个版本的DMF文件。EDMF有固定的格式,但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不同的客户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一个产品可能会有一个以上的EDMF版本。美国DMF没有固定的格式,不同的咨询官会有不同的风格,而且,咨询官为保证能一次通过FDA的审查,都比较坚持自己固有的风格。若在编写DMF的过程中更换了咨询官,所有的资料可能会从头再来。例如:氢化可的松的美国版DMF,已经由第一个咨询官逐页审核,准备呈递DMF时,由于更换咨询官,我公司不得不将厚达2寸的DMF文件按第二位咨询官的要求改版。因此,DMF的编写不会因编好了一个版本就一劳永逸了,需要按客户的要求以及工艺和设施变更的情况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重大的变更必须通知客户。美国FDA要求,即使没有变更,每年也需要递交一份没有改变的声明。DMF在修改较多时必须要换版。

在化工方面:DMF 是氮氮二甲基甲酰胺的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