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工艺选择标准-原料药关键工艺参数
例如,片剂在压片后进行内包装,压片结束后检测鉴别、含量均匀度等理化项目,而内包装之后仅取样检测微生物限度,最后成品放行的检验报告数据采用压片之后的理化项目数据和内包装之后的微生物限度数据,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放行,系指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能够确认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时未发生变化,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能够代表成品放行前的检验结果,则可以引用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企业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则必须对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状态时的变化情形进行科学研究或评价,确保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能够代表最终包装完成的成品。应当注意,并非所有中间体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最终放行时都不会产生变化。 2.问: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明确要求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并对留样作出了详细要求,而对于原料药则没有详细规定,但在第十二条(七)中明确规定: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原辅料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能够从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因此,企业还是应当根据其对成品质量影响的情形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留样、如何留样并形成操作规程。一般而言,原料药生产所用的起始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直接或关键影响的那些关键物料均应当留样。 3.问:我们生产最终灭菌的大容量注射剂,从配制到灭菌的时限,工艺规程描述为不超过12小时,但实际工作中最多也超不过8小时,那么,12小时的时限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8小时的时限也是否必须要通过验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灭菌工艺的有效性不仅与灭菌参数有关,还与待灭菌物品的微生物负荷量有关。建立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负荷量,使灭菌工艺能够达到相应的效果。 药液的微生物负荷量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企业根据灭菌工艺能力确定可接受的最大微生物负荷量之后,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贮存条件考察、建立并控制药液从配制至灭菌的时间,以控制微生物负荷量在可接受的最大范围之内。 问题中工艺规程规定的时限应当是经过验证的。如果最长的12小时时限已经过验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将时限缩短至8小时可不再验证。 4.问:检验人员须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是不是药企的QC只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岗,不再需要经过药检或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检验人员提出了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该规范没有强制规定企业的检验人员需经过药检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其注重的是培训的有效性,企业应确保培训后检验人员检验的准确性。企业可采取理论培训、实践培训、或者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但必须注意,培训和考核仅仅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手段。
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什么来确定
原料药的质量是药品质量的基础,其质量不能仅依靠最终的质量标准来控制和保证,还必须对整个制备过程加以控制。结合目前原料药的审报情况,分析整理出以下问题,提请申报者关注:(一)合成工艺 1、缺乏对合成用起始原料、关键原料的合理控制。起始原料内控标准的制订不仅仅是研究资料完整性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申报单位加强对原料药合成的 起点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引入的杂质,保证终产品的纯度。审评中发现申报资料部分研究单位往往忽视制订起始原料的内控标准,或者即使制定,也不是结合 起始原料的工艺设定合理的质控项目(比如未结合工艺,制定相应的杂质控制以及残留溶剂控制)。2、缺少反应终点的监测方法与中间体质控方法。对于反应终点的监测以及中间体的控制,是构成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建议研发者尽量采用TLC等方法监测反应进程,对关键中间体应建立HPLC法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质控,以保证工艺与质量的稳。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手性原料的合成中,对引入手性的原料、中间体的控制过于粗略。研究单位多采用比旋度的方法对手性原料药合成中的关键原料及中间体进行 光学活性控制,但比旋度对光学纯度的质控而言,是个较为粗略的指标,其数值受样品的化学纯度、水分等的影响而会产生较大的波动,无法较准确体现样品的光学 纯度。同时,由于手物尤其是多个手性中心的药物空间结构确证以及质量控制仅依靠终点控制有一定难度,通常尚需结合起始材料以及中间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故建议此类药物合成中采用手性HPLC法、毛细管电泳等更具专属性的方法控制相关样品的光学纯度。(二)、结构确证 1、结构确证中的对照品问题:结构确证不一定都要使用对照品,在没有对照品时,只需根据结构确证的一般原则:在全面分析化合物结构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制备 工艺、文献数据等已有的研究信息,选择针对性强的分析方法来确证化合物的结构。如果选用对照品,则需关注对照品选择的合理性:如以自研产品精制后样品作为 对照品,对结构确证而言,无专属性及特异性意义,因此并不适宜作为结构确证时的对照品;以上市制剂中提取、精制的原料为对照品,可作为部分结构确证时使 用,但由于提取、精制用溶剂及方法的差异,此类对照品与样品有可能存在晶型等方面的差异,故不适宜作为DSC、TG、粉末X-射线衍射等测定时的对照品。2、对口服固体制剂所用的难溶性原料药,缺少对样品晶型的研究晶型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稳定性以及溶解性(最终影响生物利用度),为减少临床研究 的风险,建议对难溶物加强晶型研究。可采用不同的精制方法获取具有潜在晶型差异的样品,并对这些样品进行IR或粉末X-射线衍射测定以确定样品是否具 有多晶型,对具有多晶型的样品尽可能选择成熟路线制备晶型热力学稳定的样品作为制剂的原料,同时应兼顾不同晶型样品的溶解度。(三)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该部分研究是存在问题最多的部分,最突出的是有关物质、残留溶剂方法建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质量可控性。1、有关物质检查:有关物质检查,包括对产品中残留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检查,是控制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药品稳定性评价中需重点考察的项目。其方法学研究需关注以下几个项目:(1)有关物质检查波长的选择:当采用HPLC法,检测器为紫外检测器时,检测波长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杂质种类、数量的检出,因此检测波长的选择是 方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审评中常见的问题包括: 直接或间接地以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由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对象是杂质,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检测波长,则杂质在此波长下的吸收可能偏 低,某些杂质甚至无吸收,这样会造成对杂质含量的低估甚至漏检,从而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以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酸、碱、热、光照、氧化等)后的溶液 做紫外扫描,将扫描图谱中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因破坏性试验后溶液中存在尚未破坏的主药、降解产物、辅料等,此溶液的紫外吸收为各成分 紫外吸收的加和,并不能反映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由于未破坏主药所占比例较大,故破坏性试验后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一般仍为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因此在有关物质检查的波长选择时,首推通过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考察合成用原料、各中间体、各降解产物、主药的紫外吸收特征,或至少通过紫外扫描的方法考 证上述各样品的紫外吸收特征,选择杂质与原料相近的响应值处的波长为有关物质检查波长。对于响应值相差较大的杂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方法及检测波长,或采 用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2)流动相筛选及方法学验证:从目前原料药的审报情况来看,在流动相筛选及方法学验证中,采用强力破坏以获得各种降解产物,并考查各降解产物与主药的分 离度的方法已被申报单位接受并认同,易被申报单位忽视的是对合成用原料、中间体与主药间分离度的考证。而对于原料药而言,这恰恰是原料药流动相筛选及考证 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验证国家标准终收载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是否适合自研产品的检验,由于合成工艺的可能不同,需重点验证合成用起始 原料、中间体同主药的分离情况。2、残留溶剂:原料药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生产中使用,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申报情况反映对于残留溶剂的检查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研究内容不全面:未进行或只进行部分残留溶剂的检测,原料药中残留的有机溶剂特别是二类以上溶剂可能会对药物的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其研究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国家标准未制定有机溶剂检查项,但随着药检技术的发展和对残留溶剂认识的提高,残留溶剂研究成为必要的研究项目,需根据考察 结果(尤其是大生产样品的检验结果)确定是否应将该项检查定入质量标准。对制剂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也建议考察其残留情况,特别是脂质体、缓、控释微丸包 衣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更应引起注意。一般情况下一类溶剂应禁止使用,如要使用,必须首先进行替代试验,证明在合成工艺中无法用其他溶剂替代。一类不论是在 起先还是后续的反应中使用,均应在产品中检测控制。(2)方法学研究不完整:采用GC顶空法进行测定时,研究过程中往往忽视两个非常重要的参数:顶空的平衡温度和平衡时间。平衡温度影响分配系数,并与平衡 时间相关,略高的平衡温度可以缩短平衡时间。平衡时间本质上取决于被测组分分子从样品基质到气相的扩散速度,由于样品的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平衡时间难以预 测,需通过一定平衡温度下的试验确定,以保证样品中有机溶剂的充分释出。通过研究确定合理的平衡温度与平衡时间保是保证顶空法测定残留溶剂结果可靠性的重 要前提。(3)检测器选择不当:气相的检测器用于残留溶剂的测定时最常用的是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热导检测器(TCD)、电子捕获检测器(ECD)。申报 资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忽视研究对象的结构特征,不加研究及选择地使用某一种检测器,如被研究对象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仅含一个活泼氢或不含活泼氢的化 合物,却采用了FID检测器,导致测定结果的不可靠。(四)稳定性考察1、考察项目设置不合理:稳定性研究的考察项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反映药 品的稳定性。根据药品特点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尽量选取能灵敏反映药品稳定性的指标。目前申报情况反映,有些申报单位易忽视产品的特点,仅以常规或专属性较 差的考察项目代替样品个性的考察,如对手物不考察光学异构体的变化或仅以比旋度进行粗略考察,对于易吸湿的药物不进行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无法全面、 真实反映样品的稳定性。2、稳定性研究中采用的方法与质量标准的方法不一致。质量标准中的方法是研究者在研发中,经过比较,认为相对合理的、可控制产品质量的方法,因此,两部分 研究中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以加强对结果的判断。如产品在研发过程中,质控方法进行了修订,需要分析方法变更前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徐州宏鑫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徐州工业园区,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哪些难点与对策
对于生产过程,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日常生产中可能发生的与已验证的产品注册过程的偏差,并评估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或纠正,以确保过程处于监控之下;持续收集和分析日常生产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过程数据,以判断产品关键质量属性在整个过程中的受控状态;质量缺陷投诉、OOS数据、偏差、产量波动等趋势分析。通过产品质量的年度评审来进行,并评价过程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对于工厂、设施和设备,确认状态通过例行监测、维护和校准程序、计划和实施来保持;通过对日常数据和设施设备确认数据的定期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再确认或再确认的程度。
对于清洁,验证状态的维护应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的趋势分析;必要时,对直接接触物料的设备表面进行残留检测(新版GMP第197-6条);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和校准(包括清洗过的设备和用于清洗的设备)。
总之,应采用风险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检定状态维护工具。
新版GMP第140条强调,确认和验证的实施应形成文件、记录并有针对性。要求厂房、设施和设备的设计符合预期用途和GMP要求,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操作符合设计标准,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其性能能够持续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参数,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DQ)是对新建或改造的工厂、设施和设备进行验证的第一步,主要包括确认设施、系统和设备的设计方案满足预期目标的各种验证工作和文件。
根据新版GMP确认与验证的附录,企业首先需要以文件的形式向供应商提供“用户需求说明书(URS)”。
一般来说,顾客要求文件(URS)是设计确认的检验标准。这是核查成功基础,有了URS,核查活动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
在提供给供应商的URS中,企业应明确提出自己对厂房、设施、设备等的使用(预期用途)要求。以及基于产品和过程需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要求。尽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方案和说明材料进行预审,避免因设计错误造成不可弥补的先天缺陷。
经过生产质量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的用户需求规范(URS)要尽可能做到:每一个需求都有具体的标准;每一个需求都可以进行测试或确认,以确认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每一个需求都是明确的,可以实现的;通过设计和测试跟踪每个需求。
在设计确认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与质量相关的关键点。如材质、安全评估、环保、空间要求、使用要求等;设计是否易于清洗/清洁和检查;是否引入有害材料和需要更换的零件。
目前业内还没有普遍认可的设计确认模式。在实践中,如果从项目实施之初就遵循了国家有关医疗建筑和设备的规定,并保存了符合这些规定的全套资料,就基本满足了新GMP对设计确认的检验要求。如果设备是定制的,就更需要加强设计确认。
此外,在设计确认阶段,应加强变更管理,记录原设计的任何变更,并适应性地调整相关因素。
安装(IQ)是指证明新建或改造的工厂、设施和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的各种系统检查和技术数据文件。
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和设计确认中的技术要求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和记录。确认至少包括:根据最新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检查设备、管道、公用工程和仪表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收集和整理(归档)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设备清单、各种证书和材料证书、说明书或操作和维修手册;对相应的仪器仪表进行必要的校准;工程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起草操作、清洁、校准、维护等标准操作规程。
运行确认(OQ)是证明新建或改造的工厂、设施和设备能够在设计要求的预期范围内正常运行的试运行、验证和文件工作。
运行确认至少包括:根据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制定运行测试项目;测试/试验应在一个或一组操作条件下进行,包括设备运行的上下限,必要时采用“最差条件”进行确认,试验应重复足够的次数,以确保结果可靠;在操作确认过程中,应对操作、清洁、校准和预防性维护等操作程序进行修订和改进,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安装和运行确认一般可以由供应商和企业共同完成。完成运行确认相当于允许工厂、设施和设备正式“放行”使用。_
性能确认(PQ)是指为证明已安装和连接的工厂、设施和设备能够按照批准的生产方法和产品的技术要求有效、稳定(具有良好的再现性)运行而进行的调试、验证和文件编制工作。
性能确认是利用生产物料、确认的替代品或模拟产品,对每一个关键控制系统(如温度控制、压力控制、搅拌控制)和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搅拌速度)进行测试。性能确认方案包括参数介绍、测试条件和方法、测试频率和标准等。应评估测试过程中所需的采样频率。
在性能确认阶段,对于制剂产品,为了验证设备是否能满足商业生产能力,在正式生产前会生产一些空白产品。对于原料药来说,在生产中很难使用所谓的空白物料。有些公司会运行溶剂或水来模仿API工艺(用水代替物料,结合试运行)。也可以使用正式生产中使用的物料进行性能确认,将该批产品定义为既是工艺验证批又是设备性能确认批(企业承担因批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
确认过程应该是逻辑的和系统的。一般情况下,首先向供应商提出URS,然后是DQ、IQ、OQ和PQ。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性能确认与操作确认或过程验证相结合,但应充分说明,需要评估性能确认过程的抽样频率。
车间及设施(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水系统等。)应在设备前确认,设备确认应在投入正常生产前完成,因为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内使用(见新GMP第83条)。与确认相关的文件包括标准操作程序、可接受标准、操作手册等。确认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确认结果应记录并反映在确认报告中。
如果确认对象已经在使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安装状态检查(IQ)、设备运行参数检查测试(OQ)、工艺匹配测试评估(PQ)。
确认是过程验证的前提,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确认应包括在验证总体计划中。
工艺验证(PV)的主要目标是确认设计的生产工艺能够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连续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药品上市前,必须完成工艺验证并符合设定的要求。新版GMP特别强调,在采用新产品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常规生产的适用性,以确保“始终能够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见第141条)。这里的“预期用途和注册要求”是指符合药品疗效、安全性和质量标准。
首先,工艺验证是基于从R&D工艺中获得的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重点识别和关注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可从鉴别、理化性质、性质、含量、纯度、粒度、微生物限度、晶型等方面考虑。),关键工艺参数,以及日常生产和过程控制中关键工艺参数的范围。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的首次工艺验证应涵盖产品的所有规格。
新版GMP的独立复核怎么解释
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进行药用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把药品视为由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用包材共同组成的整体,将各个组分的作用彼此关联,进行整体系统的管理。
为了达到处方合理,工艺稳定,过程可控,适合工业化生产,处方、质量标准、晶型、粒度、杂质等主要药学指标及固体制剂溶出曲线与原研制剂一致的目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体外评价和体内评价有时会需要变更处方、工艺。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行处方适用性评价和调整。处方适用性评价包括资料评价和试验评价,分别重点考察生产阶段的工艺和设备、放大阶段工艺改变的重现性。处方的调整分为内部调整、部分辅料量的调整、主要辅料种类及用量及成品、原料、辅料质量标准的调整。二是进行工艺适用性评价和调整。工艺适用性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试验评价,分别关注对处方和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重点考察工艺放大效应的影响。工艺的调整分为操作方式(固体物料粉碎、辅料预处理、改变加料顺序和方式)和工艺参数及条件(操作时间、其他参数和环境条件)的调整。三是制剂质量评价。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的质量评价,要求在晶型、粒度、杂质、溶出度等方面与原研制剂进行比较。四是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工艺验证。工艺验证需保证规模和批次,至少是连续三批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并确认过程控制和关键工艺参数。
在变更处方工艺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变更成品、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需要变更辅料用量或种类;原申报工艺无法实现;产品符合企业现行质量标准,但是与原研质量标准有差距;变更处方工艺后,生产规模的产品不能达到原研质量标准要求。
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与欧盟 GMP规定完全相同。
“独立复核”在这里应该指有一个独立的操作步骤,具体如何复核,在GMP中未提供明确要求。
我个人是从两种情况下来理解的:①有称量室,在称量时复核;②无单独称量室,配液前称量,复核。
第一种情况要在使用前(投料时)再次复核,复核形式可采用复核包装完整性和标有领用数量的标签内容,也可以同时增加计量方面的复核(投料时再次称量和量取)。第二种情况就没有其他说法了。称量复核记录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证有可追踪性。
称量是起始工序,也是关键工序,重要的是要求复核人必须在现场,对环境、仪器状态、称量操作和记录过程进行观察或检查,确认无错误即完成复核。
据许多同行讲,在国家局举办的培训班(本人从未参加过国家级培训)上,有多个老师针对第一百一十六条讲过:“称量复核是由其它有称量操作资格的人在原位或其它区域独立进行复核称量,再称一次。可以同一房间用同一秤来称”。简言之,“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
本人着实难以认同这样的观点,即使真是出自官方的要求,并不是培训老师的个人观点。
称量是否准确主要取决于称量器具的精度和人员规范的称量操作方式这两个方面。称量复核只能核实称量人员的称量操作行为是否规范和正确,并不能解决称量准确度的问题。
称量准确度取决于称量器具前期的校准正确,如果称量器具本身精度不够,校验不准,即使经过两个人重复进行二次的规范称量操作,表面上看两次称量重现了同一个数值,但结果照样是错误的。
我个人认为:在确保称量器具精确的前题下,称量人进行称量操作的同时,第二人在场确认所称物料正确(没有误称其他物料),同时监督称量人是否按称量操作方法规范地进行了称量,这足以认为是进行了复核。
对称量是否正确的判别应掌握以下原则:
因为任何量器,都有一个精度值,若量器精度是0.01,那么最后一位的数值是估值,就算是同一个量器,同一个量值,两个人的估计都会有误差的。比如有的人估计21.03,有的人是21.05,这个是没有对错的,都可认为经复核,称量是准确的。只有当误差到了它的上一位准确值时,才可判定为称量有问题。
对物料的称量,转移,还是能少尽量少。这既费体力,也会造成粉尘飞扬、液料挥发,增加了物料损失、污染或被污染的机会。
如果“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确实是国家局的要求,请问:第二个称量时,是将第一次称量过的物料倒回原包装中,重复再操作一次呢?还是找另外一个容器存放呢?如果倒回去,污染了原来桶里面的物料怎么办?这一来一往的几次折腾,物料不会损失吗?如果遇到容易氧化、吸潮、降解的物料,经这么长时间的几次折腾,物料质量不会受影响?
认为第二个人再重复称量一遍才算是称量复核,这既不能完全解决称量准确性的问题,也太形式主义。是件不一定对减少差错有帮助,却肯定增加了物料污染风险的傻事。
在新版的GMP实施指南,原料药部分(P165~166)“D. 关键操作和第二人复核”中有这样的描述:
关键操作是指对质量有较大影响,实施后就无法返回的操作。公司应当以关键工艺参数为基础,来确定需要复核的关键操作。复核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不一定非要第二人现场复核。
关键的称量,量取或分装操作,这些过程应经第二人现场复核或遵照类似的控制手段。如果没有类似控制手段,需要第二人现场复核,而不单单是事后针对记录复核。第二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操作的复核和记录的复核,操作的复核比如复核物料是否正确,投料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其他的操作是否正确,记录的复核包括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这基本是引用了Q7中的内容,也从另一倾面反拨了“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的观点。
从新版GMP“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第二节 质量保证”中“第八条(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可以看出:复核,是质量保证工作中,保证质量的手段方法之一。而“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好”永远都是质量工作追求的目标。质量保证并不是每项工作都要重复核实,并不是在没有把握一次性做好、有风险时,就通过增加重复操作来复核、增加人手和工作量来解决的。复核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差错,只要是能达到减少差错的做法,都应该被认可,并且要尽可能采用既符合法规又尽量简便、安全的方法,这才是关键。
若“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真是SFDA的官方要求,那就真得应验了“生命在于运动,GMP在于折腾”这句笑谈了。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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