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规定原料药含量百分数如未规定上限系指不超过-中国药典中原料药含量测定中,未规定上限时

主要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以下是粘贴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一、财务风险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鉴国外券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结合中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几点策略:(1)全面风险管理原则;(2)必须保证财务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3)建立风险预算,实施风险预算管理;(4)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识别和评估总风险,以风险价值(VaR)模型计量和管理金融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压力实验”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5)规模经营与资产结构并重,业务发展与财务约束并重;(6)静态指标与动态监测兼顾;(7)风险防范和经营风险相统一。

关于净资本: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与国际规则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完善,如特定长期负债如何计入净资本问题、预计负债(如应诉事项的金额)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或有损失没有扣减、对外担保未完全扣减等。净资本计算的真实和准确性非常关键,为实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净资本指标是在现有净资本标准上考虑上述因素重新计算的金额。

关于VaR(Vaule-at-Risk):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投资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其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市场风险的总括性评估,它考虑了金融资产对某种风险来源(例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敞口和市场逆向变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在欧美)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关于“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VaR值的最大优点就是能科学准确地预测在正常市场波动下,券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是,VaR值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它无法预测到一些极端情形的出现,如股市的大起大落。所以,国外证券公司往往采用另外一种比较流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压力测试”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以检验券商在特别不利的市场行情出现时,是否具有继续生存的能力。实践证明,压力试验特别适用于那些不规范的新兴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如我国的证券公司)。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设计

1.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对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控指标,主要指标见表1(适用于综合类券商)。

表1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监管线

1.净资本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20%

3.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8%

4.净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净资产 大于9倍

5.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小于1

6.客户资金安全性指标 (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资金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资产) 大于0

7.权益类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产 高于80%

8.拨付下属机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期末拨付所属资金/注册资本 高于40%

9.对外担保占净资产的比例 期末对外担保金额/期末净资产 高于20%

2.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我们认为,上述风险监管指标是非常宽松的,也不够全面,达标非常容易,且没有体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识别和评估风险的作用。证券公司需在上述监管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风险管理策略,以净资本指标(调整后)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按照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设计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证券公司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层次上的,反映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状况,见表2。二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作为二级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

表2 一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净资本额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特定长期负债-应承担的资产管理业务浮动亏损 低于净资产的60-70%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10%

3.净资本相对指标1:净资本率 期末净资本/期末净资产 低于60-70%

4.净资本相对指标2: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20%

5.净资本相对指标3:净资本充足率 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净额+证券包销金额+非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协议规模+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其他风险资产) 15-20%

二、资产流动性指标

6.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高于45-55%

7.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1.2

8.现金流量指标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低于10%

三、风险资产规模指标

9.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本 大于1倍

10.受托资金比例 承担风险受托资金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60-80%

11.或有负债比例 期末或有负债/期末净资本 高于10-20%

四、财务绩效风险指标

12.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额/(期初净资产额+期末净资产额)/2 小于公司平均融资成本或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13.营业费用收入率 期末营业收入/期末营业费用 低于1.5

五、资产结构风险指标

14.长期投资比例 (期末长期投资余额—购买国债及金融债余额)/期末净本 高于20-30%

15.固定资本比例 (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30-40%

表3 二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备注

一、承销业务风险指标

1.净资本包销比例 证券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60% 监管线为60%

2.净资本单项包销比例 单项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30% 监管线为30%

3.承销股票毛利率 承销股票业务净收入/承销股票业务总金额 低于3%

4.项目收入费用率 项目费用合计/项目总收入 高于30%

5.失败项目费用率 失败项目费用/项目费用合计 高于10%

二、经纪业务风险指标

1.市场份额 当期股票基金交易量/两市当期交易总额 低于上年度水平

2.客户保证金挪用比率 挪用金额(含T O)/客户保证金总额 大于零

3.交易佣金率 当期交易佣金/当期交易量 (1)低于保本点佣金标准;或:(2)低于上年水平

4.客户保证金变动率 期末保证金余额/期初保证金余额-1 低于-20%

5.三方监管风险指标 监管账户资产市值/融资金额 低于120%

6.经纪业务收入费用率 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高于75%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指标

1.股票自营比例 自营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80-90%

2.单只股票自营比例 持有单只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20-30% 监管线为不高于净资产20%

3.单只股票市场份额 持有单只股票市值/该股票流通市值 高于10% 监管线为20%

4.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20%

5、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6.自营证券收益率 (差价收入+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自营证券投入额 (1)低于资金成本;或:(2)低于市场指数增幅

7.自营证券浮动收益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盈利/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10%

8.自营证券浮动亏损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亏损/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7%

四、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指标

1.受托资产率 期末受托资产余额/期末受托资金 高于70%

2.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30%

3.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4.受托资产市场份额 所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证券的面值/该证券流通总量 高于10% 监管线为10%

5.受托资产增值率 (本期实现增值额+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受托资金金额 低于预期收益率

6.资产管理业务总或有损失占净资本的比例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应付客户收益)/期末净资本 高于40%

7.受托资产损失率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期末受托资产 高于15%

五、资金营运风险指标

1.股票质押贷款比例 期末股票质押贷款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15% 监管线15%

2.资金拆借比例 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80% 监管线为80%

3.债券回购比例1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净资产 高于50%

4.国债回购比例2 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余额/自有债券标准券总额 高于80%

5.现金留存比率 (期末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结算备付金)/期末净资产 低于5%

当然,确定指标体系及其预警界限,难免带有主观意向,需在实践中作进一步检验,并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使指标本身及其预警界限更科学、更合理。

三、财务风险指标的动态监测

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基础上,还必须建立风险监测系统, 这样才能完善证券公司的风险量化管理。

(1)风险状态设定:为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方便进行处理,可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定的风险状态有四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风险、较大风险表示,对应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区域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线性映射函数:y=a2·[(x-b1)/a1] b2,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分数。(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2)风险监测框架:可以设计两个层次的风险监测系统,把一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对每项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根据上述映射方法计算每项指标的风险分数值,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公司综合风险值;把二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数据处理方法同上。公司综合风险值与实时风险值是互补的,前者是定期、静态的、综合的,后者是动态的、具体的,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上要结合使用。

4.1 中药标准提取物的制备 对于单味药制剂和被证明单煎剂合并与合煎液药效等价的复方制剂,可分别制备各药材针对该为作用方向的标准提取物,根据药材在处万中的比重以及相应标准提取物的收率,决定新“处方”中各药材标准提取物的用量。

中药方剂用水煎煮时,由于高温及溶液中复杂的化学环境可能在溶液中发生物质间的络合、水解、氧化、还原等反应,从而生成溶液中原来没有的某些新物质,这些新物质可对全方产生增效、减毒等药效作用。因此,对于合煎液药效明显大于单煎液合并药效的,并且有大量的、新的成分出现时,就要制备合煎的复方标准提取物。

4.2 作为中药制剂的科学化原料药 中药及其复方是一个复杂体系,起疗效作用的物质基础为多种化学成分,包括无机物、小分子有机化合物(如生物碱、皂苷等)及生物大分子(如蛋白、多糖等)等。

标准提取物的物理性状好,有效活性物质富集程度高(如银杏标准提取物中有效成分含量是原料中的50倍)故可应用现代制剂技术将其制成质量稳定、服用方便的中药新制剂。首先明确不同单味中药标准提取物的功效,根据中医理论,以提取物为组方单元,按照一定组方比例进行处方的组成(即以中药标准提取物代替中药材),可进一步探讨在方中各标准提取物作用的主次,建立复方量效关系。而对于复方标准提取物,可直接以之代替复方煎剂制成临床运用的药品。这样,就使山药制剂的原料药从质量不稳定的原药材或饮片,变为质量相对可控的中药标准提取物,保证了中药成品质量的可控性。

5 植物药提取物国内外现状

在国外,提取物是植物药应用的重要环节和方式。1993年9月在德国Dusseldorf海涅大学召开的第41次世界药用植物研究年会上的大会发言中,有10个为介绍植物提取物及成分活性的研究。日本于上世纪70年代末即将中药制成提取物应用,新加坡等地也相继研制并广泛使用。欧美各国25%处方至少含有1种来自高等植物的提取物或化合物。在美国,植物提取物占草药市场的95%以上,生药材和其他产品占有率不到5%。在德国,以提取物为主要形式的草药产品占全国药品市场总额的10%,占全国OTC市场近30%,且其草药产品被认为是药品而不是食品补充剂,并为医疗保险所覆盖。可见植物药提取物在国外有着较好的应用基础和广泛的市场。

在国内,中药提取物的开发方兴未艾,不少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已开发出黄芪提取物、葛根提取物、山楂提取物等上百种中药提取物,作为中药制剂和中药保健品的原料,对于成品质量的提高,疗效的稳定起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在加深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拓展中药安全性研究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国内在开发中药提取物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大多数提取物的开发多是沿用西方开发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思路,没有充分体现中药本身的特色与优势,更没有体现中医药理论的指导。再者,目前中药提取物的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现传统中医药特色的理论基础,更没有进行有关方面的行政立法,使之在生产和质量控制上实现标准化,因此中药标准提取物的研究开发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人们去探索。

6 中药标准提取物对中药原料药概念发展的促进

现在中药制剂的原料药一般指中药材和饮片,但如上所述,两者在质量标准控制上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根据中药标准提取物的特点,用其取代原生药而作为中药制剂的直接原料药将是大势所趋,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在某种程度及意义上已经对此进行了阐述。

以中药标准提取物作为中药制剂的直接原料药,可以抓住整个中药生产过程的关键,从基础环节上最大限度的解决中药制剂质量控制和物质基础等方面的难题。另外,还可大大避免以原生药作为原料药所造成的许多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中药材由于品种繁多、产地不一,存在着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就是同一品种的药材,往往也会因生长条件、采收季节、加工方法和贮藏条件的不同而在质量上存在差异。因此我国药典对中药材从性状、鉴别、含量测定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这无疑对提高中药材及其制剂的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情况下某些规定却阻碍了对中药资源的合理利用。如药典规定黄芩干燥品的含量标准为黄芩苷不得少于9.0%,但在生产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原生药中黄芩苷达不到9.0%的情况并非少数,如因此就弃之不用,也是对药材资源的一种浪费。以中药标准提取物做原料药的话,就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因标准提取物是多种药效物质的集合,其主要药效物质有一定的定量指标,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量配置。故在一定限度内,对于那些含量测定不符合标准的提取物,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其主要药效物质进行定量配置,使之达到标准提取物的要求,从而充分、合理的利用中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