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可以转让吗是真的吗-原料药可以直接销售吗
普洛药业是药业龙头股,公司CDMO业务快速放量、原料药业务稳健增长、制剂业务企稳回升,研发持续高投入+产能扩建为公司未来增长打下扎实基础;公司在原料药制剂一体化成本优势+高难度缓控释品种申报落地+OTC布局+创新药管线推进下,制剂业务极具成长空间。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05月06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文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医药行业投资,网络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
2022年3月17日,日内瓦药品专利池组织官网发布消息称,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被允许仿制生产辉瑞新冠口服药Paxlovid成分之一奈玛特韦原料药或制剂。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同时生产原料药和制剂。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省医药工业重点企业。2001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是横店集团医药产业产融结合平台。在工信部最新一期医药工业百强排名榜单中,位列50强。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原料药中间体、合同研发生产服务(CDMO)、制剂以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主要涵盖品种如下:原料药中间体:包括口服头孢系列、口服青霉素系列、兽药原料药中间体系列、精神类系列和心脑血管类系列。合同研发生产(CDMO):包括专利过期的商业化产品、专利期内的商业化产品和临床期的产品。制剂:制剂产品包括抗感染类、心脑血管类和抗肿瘤类。
荣登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2021年中国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排行榜”,并荣获“中国百强高成长企业奖”。此外,公司已入选浙江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和国家发改委“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国家政策的多方面支持将为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聚力赋能。
经营范围是医药行业投资,网络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生物制药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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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1、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2、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落实辖区内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文件,明确工作时限,药品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应当加强配合,互为支撑,确保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略)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药监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条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实施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第五条注册变更管理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分别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具体工作要求;负责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审批及境外生产药品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情形
第一节持有人变更管理
第七条申请变更药品持有人的,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发生变更的,可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八条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应当在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其中,申请变更品和精神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还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要求。
药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核发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药品批准文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抄送转让方、受让方和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变更后的持有人应当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完成该药品的持续研究工作,确保药品生产上市后符合现行技术要求,并在首次年度报告中重点说明转让的药品情况。
转让的药品在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受让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转让药品的监督检查,及时纳入日常监管计划。
第九条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的,由变更后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药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核发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药品批准文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条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相关药学、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资料(适用时)可提交境外生产药品的原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可申请成为参比制剂。具体申报资料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应当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就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应管理信息变更进行备案。
境外生产药品上述信息的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备案。
第二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是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场地信息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持有人应当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产品。
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十四条境内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对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予以变更。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在药品注册备案变更系统中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生物制品变更中涉及需要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事项的,持有人按照本办法提出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境外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且变更后生产场地仍在境外的,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第十六条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持有人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报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其他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原辅料及包材来源和种类、生产环节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生产过程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充分评估该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风险程度,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十八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原料药登记人应当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及本办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变更实施前,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制剂持有人。制剂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就相应变更对影响药品制剂质量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未通过审评审批,且尚未进入审评程序的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原料药登记人可以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登记平台随时更新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类别确认及调整
第二十条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已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一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应当根据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标准,结合产品特点,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第二十一条境内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以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具体沟通程序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制定。
境外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的基础上,无法确认变更管理类别的,可以与药审中心沟通,具体沟通程序按照药品注册沟通交流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可以根据管理和生产技术变化对变更管理类别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其中,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或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境内持有人应当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意见一致的按规定执行,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具体沟通程序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制定。
降低境外生产药品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应当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的基础上与药审中心沟通并达成一致后执行,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具体沟通程序按照药品注册沟通交流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再次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现行变更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执行,并纳入药品品种档案。
第四章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审批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工作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载明的实施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备案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细化有关备案审查要求,制定本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报告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药审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收变更补充申请和备案时,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变更不属于本单位职能的,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文件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变更申报系统,对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类变更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批准和备案情况及时纳入药品品种档案;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所有药品变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十条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对持有人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的责任。
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中明确为重大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与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后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变更,应当按照达成一致的变更管理类别申报备案或报告。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为备案、报告管理的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备案、报告管理的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医疗用毒品、品、精神药品、放射品、生物制品等变更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四条不同补充申请合并申报的有关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持有人应当充分研究,确保变更后的药品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特别要强化对已经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变更监管。
二、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及备案事项可按原程序和有关技术要求继续办理。持有人也可主动撤回原申请,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三、对《办法》第10条实施设置过渡期。为避免政策变化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以下简称518号文)中境外生产药品(原进口药品)通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为境内生产的,境内持有人可在2023年1月15日前继续按照518号文的要求开展研究并申报补充申请,逾期停止受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518号文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评审批,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不予批准。
四、持有人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网上申报功能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备案类变更进行备案,药审中心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资料完成接收工作。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持有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中查询备案信息。
附件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一、药品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相应文件应当能够清晰说明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二、证明性文件
(一)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注册地址变更
1.境内生产药品,应当提交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境外生产药品,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的
1.境内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协议原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隐去)。
2.境外生产药品,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三、申请人承诺
受让方对拟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四、其他
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迪哲医药是做什么的 科创板上市竟然大副破发了
近几年,国际化学原料药产业逐步在转移,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原料药生产国之一。这也是1类商标转让市场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那么1类商标怎么转让,有什么好的商标转让平台吗?
与转让对应的是注册,在人们的观念中,能够注册到一个好的商标会比1类商标转让的费用要低的多,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很多人都有感触,那就是起名字是非常费神的事情,即使想到合适的也极有可能已经被注册过了,而且商标的注册和申请也不是每次都能成功,因为工商局的审核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或说相似性或者其它一些人们思维上的盲区等。
不过有时候就是想要进行1类商标转让,却不知道上哪里购买,在这里我们推荐八戒。作为全国知名的商标平台,汇集了全国各地各个行业所有的优秀商标。在这里进行查看和商标转让,不但能够获得心仪的商标,还能快速得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让商标尽早投入到使用中。由于转让的商标都是在工商局已经注册的,只要手续合法用途合乎规定,转让就一定能够达成。
不得不说现在这个社会是知识产权的社会,不管是政府还是个人对于这方面保护做的都很到位,也正是因为如今这样的环境,导致很多优秀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普通人想要再通过思考得出一个合适的商标的确挺难了。加之当今社会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依靠品牌的推广才能完成,因此1类商标转让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有句古话叫“师夷长技以制夷”。在社会发展快速的今天,当你还在因为一件事情而苦苦思索浪费时间的时候,往往就会错过很多机会,因此对于一些优秀的适合自己的东西,使用“拿来主义”就很重要。因此对于创业者们,1类商品转让对于品牌形象的建立是很关键的。
八戒第1类化学原料商标转让火热推荐
商标名称:益田野
益田野商标注册号:22601533
益田野商标使用范围: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有机沼渣(肥料);肥料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防微生物剂;盆栽土;
1类商标转让品牌转让就是关于药品厂家变更的问题
对于很多的投资者来说,在A股市场上,打新都是非常好的一种投资方式,赔的几率都很小,但是最近有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公司竟然上市首日大幅破发,这篇文章就跟大家聊聊迪哲医药这家公司!
迪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专注于创新药探索、研发和商业化,拥有全球领先的转化医学、新药分子设计与筛选技术平台,具备完整的、独立的新药创制能力,在恶性肿瘤、免疫性疾病、肾病等重大疾病的新药研究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制剂、化学药品原料药、生物药品的研发、批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济与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迪哲医药公司研发管线均为小分子创新药。哲医药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迪哲医药股权分布较为分散,AstraZeneca AB、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迪哲医药并列第一大股东。所以未来可能会有机构入场!
截至12月10日收盘,迪哲医药每股报41.10元,跌幅21.83%,振幅8.20%,换手率53.60%,成交额8.37亿元,总市值164.40亿元。迪哲医药上市首日破发,收盘价与52.58元/股发行价相比下跌21.83%,该股盘中最高价45.00元,最低价40.69元。
综合以上,迪哲医药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公司,手里有技术做小分子药物研发,但是就算手里有技术,也掩盖不了之后还会持续亏损的事实,因此上市首日破发也算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希望这篇文章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交工商局、药监局关于企业更名的相关资质证明,比如工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上关于更名的附页。
企业资质要一套:营业执照、许可证、GMP证书、合格供货方资质档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保证协议等
药品资质方面:提交批件和补充批件、在注册批件或者注册受理通知书,质量标准、包装盒、说明书及备案件,检验报告,物价文件。
至于药品包装盒变更:最好能提供包装盒的药监局备案文件,如果没有备案件,则需要提供按24号令执行包装和标签的有关证明或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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