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原料药是药品吗-抗生素生产原料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管碟法在中国药典中的应用及操作要点
录入时间:2010-11-18 10:29:10 来源:青岛海博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可分为:(1)稀释法;(2)比浊法;(3)琼脂扩散法(管碟法和打孔法)。各国药典通常采用后两种方法测定抗生素的效价。
管碟法:利用抗生素在摊布特定试验菌的固体培养基内成球面形扩散,形成含一定浓度抗生素球形区,抑制了试验菌的繁殖而呈现出透明的抑菌圈。
此法系根据抗生素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对数剂量与抑菌圈直径(面积)呈直线关系而设计,通过检测抗生素对微生物的抑制作用,比较标准品与供试品产生抑菌圈的大小,计算出供试品的效价。
原理:利用抗生素在固体培养基中的平面扩散作用,依据量反应平行线原理并采用交叉实验设计方法,在相同实验条件下通过比较标准品(已知效价)和供试品两者对所接种试验菌产生的抑菌圈(直径或面积)大小,来测定供试品效价的一种方法。
管碟法的操作步骤:
1、预试验:确定最佳的试验条件:调整试验菌的浓度、使用量、抗生素终浓度、培养基等,使抑菌圈的大小符合规定:一剂量法中心点的抑菌圈直径应在16~17.5mm,二剂量法高剂量浓度标准品溶液所致的抑菌圈直径在18~22mm,三剂量法中间剂量浓度标准品溶液所致的抑菌圈直径在15~18mm。
2、试验准备:双碟、钢管、毛细滴管、吸管的清洗及灭菌;容量瓶、定量吸管的清洗;培养基、缓冲液的准备、半无菌间的紫外消毒等。
3、双碟的制备:每只双碟加底层培养基约20ml,待培养基凝固后,将双碟放入35~37℃培养箱中,待用。
4、供试品、标准品溶液的制备:估计供试品的效价,根据试验要求设计供试品、标准品溶液稀释步骤,平行制备供试品、标准品相关剂量的溶液。
5、菌层的制备:注意菌层培养基温度;根据预试验确定加入菌层培养基的菌液量,注意制备菌层的速度和平整度。
6、滴加抗生素溶液:注意标准品、供试品高、低剂量溶液滴加顺序,保证滴加速度和加量的均匀一致。 7、双碟的培养:根据培养温度的要求在培养箱中进行培养,培养箱中水平碟放的双碟数以不超过三层
为宜。
8、抑菌圈的测量:抑菌圈测量仪的使用,每组试验双碟应在相同的测量参数下进行测量。手工测量:游标卡尺
9、结果的可靠性检验及效价测定:抑菌圈测量仪提供计算结果或手工计算结果。 操作要点
第一步一般应制成500或1000单位/毫升的溶液,以后逐步稀释至供试浓度的溶液,稀释步骤应为3~4步。
溶解:对于需用乙醇溶解的样品,由于溶解样品时所用乙醇量较大,加灭菌水后溶液放热,因此需充分摇匀后加灭菌水至接近容量瓶刻度,待冷至室温后再稀释至刻度。
标准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浓度的比值D应控制在±5%以内,以保证两者浓度的偏差在一定范围内。 试验菌的菌龄对抑菌圈有一定影响。故检定时应保持菌种及菌液的新鲜。
一般菌种一月转种一次,冰箱冷藏保存。对易变异的菌株,如藤黄微球菌等在制备菌悬液前进行单菌分离;其他菌株可半年分离一次。
试验菌传代最好不超过5次,以防止菌种老化变异。芽孢杆菌培养物用灭菌水洗下后,应在65℃加热30分钟,使菌体的菌龄一致,用革兰氏染色,应有芽孢85%以上。
加入菌悬液的体积,一般不少于0.3ml,并且不大于上层培养基体积的2%。如果加入菌悬液的体积过小,则在同次实验中,不同次加入菌悬液的体积相差较大,造成实验误差;如果加入菌悬液的体积过大,则会使上层培养基变稀,并且因菌悬液的温度较低,加至培养基中可能造成培养基结块,影响测定结果。对于加入菌悬液体积的控制,可通过调节菌悬液的浓度来实现。
在制备菌层培养基时,将菌液加入菌层培养基后,立即充分摇匀,但应避免产生气泡。
加入芽孢悬液时,菌层培养基的温度为65℃,对非芽孢悬液时,菌层培养基的温度一般为48~50℃。 放置孵箱培养时排放应不得超过三层,避免因培养温度不均匀而导致各双碟中抑菌圈大小不一。
抗生素原料药:不含辅料的药物制剂原料,一般其效价以纯度(u/mg或?g/mg)表示。检验时,可参考该品种的药品标准纯度限度规定或厂方提供的纯度估计效价,取样试验,如估计效价与实际效价相差较远时,即测定所得效价超出估计效价的±10%时,则重新估计效价,再做准确测定。
粉针剂:指注射用无菌粉末或冻干品,用西林瓶橡胶塞铝盖封装或熔封在安瓶内,一般测定其纯度(u/mg或?g/mg)或整瓶效价。
取装量差异项下的内容物,称取适量(50mg以上,根据标示量及平均装量折算估计效价,并按估计效价及量瓶体积计算取样量),置量瓶中,加标准中规定的溶剂溶解,稀释,测定,计算出1mg的效价单位数,再根据平均装量及标示量计算平均每瓶的百分含量。
水针剂(注射液):即抗生素的灭菌水溶液,标示量一般按每毫升含效价单位计。
效价测定时,量取平均装量项下的内容物或5~10支的内容物,混匀,用干燥的刻度吸管吸取一定量的供试品,将吸管外壁用滤纸拭净,再弃去多余的溶液,使供试品至吸管刻度,沿量瓶颈部内壁缓缓流入已盛有一定量溶剂(以免抗生素结晶析出)的量瓶内,混匀,继续加溶剂至刻度,摇匀,再量取适量稀释至规定的浓度。
素片、薄膜衣片:称取20片的总量,求出平均片重,研细混匀后,精密称取适量(约相当于1片的重量或根据标示量按平均片重及所用量瓶体积折算取样量),置量瓶中,用标准中规定的溶剂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再量取适量稀释至规定浓度。
注意点:研磨时应注意环境干燥,可在干燥操作柜内操作,研磨要迅速,避免吸湿,因片剂内含辅料较多,辅料可能漂浮于溶液表面,稀释时量取供试溶液应读取辅料下层的溶液切面;如沉淀较多,须待其下沉后再量取上层液;有些辅料吸附抗生素,应加以注意。为节约供试品,可与重量差异检查结合进行。 糖衣片、肠溶片:取标准中规定的片数,置于乳钵中,研细,分次加入规定的溶剂,研磨使其溶解,将研磨液转移至瓶口放有小漏斗的量瓶中,量瓶体积根据供试品标示量、所取片数及抗生素储备液浓度(一般为1000单位/ml)选定,用规定溶剂稀释至刻度,摇匀,静置,使辅料下沉而抗生素已溶解在溶液内,精密吸取量瓶中的上层液适量,作进一步稀释。个别品种标准如同时收载了糖衣片和薄膜衣片,可能规定薄膜衣片也取整片制备供试溶液。
胶囊剂:取装量差异项下的内容物,混合均匀,研细,根据平均装量,精密称取约相当于1粒胶囊的量或按标示量、量瓶体积及抗生素储备液浓度等计算的取样量,置于量瓶中,加规定的溶剂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如供试品含有较多的辅料,则照片剂项下的方法进行。
颗粒剂、干混悬剂:取装量差异项下的内容物,混匀,根据平均装量,精密称取约相当于1袋(包)的量或按标示量、量瓶体积及抗生素储备液浓度等计算的取样量,置于量瓶中,加规定的溶剂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量取适量稀释制成供试品溶液。测得效价后,再根据装量差异项下的平均装量,计算出平
均每袋(包)的效价,根据标示量即可算出含量。
软膏剂、眼膏剂:擦净软膏剂或眼膏剂软管的外壁,切开封口,置于干燥器内约1小时,取干燥的洁净分液漏斗,带手套操作,将膏剂软管连同内容物在天平上称重,取出,将内容物挤入分液漏斗,量约2g,再称取膏剂软管的重量,按减重法以前后称量之差计算分液漏斗内膏剂供试品的量,以不含过氧化物的或石油醚等作溶剂溶解基质,但基质中的抗生素则应不溶于或几乎不溶于该有机溶剂中,以避免提取过程中抗生素的损失。按标准中的规定加提取溶剂至分液漏斗中,振摇,使基质溶解,用规定的缓冲溶液提取抗生素至水相中,用缓冲溶液提取3次,合并3次的提取液,置量瓶中,加缓冲溶液至刻度,依法操作,计算效价。 实验要点
磷霉素钠,磷霉素钙,磷霉素氨丁三醇 主要问题:抑菌圈偏小 解决:
1. pH9.0抗Ⅱ号培养基(pH7.8~8.0)
2. 滴加药液后,室温放置1小时后,放入孵箱内培养。
3. 培养时间以24小时为宜,培养时间短,抑菌圈清晰度不好,培养24h后如抑菌圈仍不清晰,应室温放置一段时间待清晰后再测量。
啤酒酵母菌的培养 主要问题:生长不良
CP2005:抗Ⅴ号琼脂斜面及抗Ⅳ琼脂斜面
解决:1. 采用沙氏或YPD酵母菌培养基;2. 32~35℃培养24小时
沙氏培养基 蛋白胨10g 葡萄糖40g 琼脂13g 水1000ml 调节灭菌后pH5.4~5.8
YPD培养基 蛋白胨10g 葡萄糖40g 酵母粉5g 琼脂13g 水1000ml
管碟法特点:
优点:基本操作和设计适用于各种抗生素,试验结果较稳定;样品用量少,灵敏度高;适合于大批样品的测定。
缺点:凡具有抗菌活性的物质都会干扰测定结果;试验过程长,需第二天才有结果;操作手工化,需熟练人员才能得到较正确的结果;受扩散因素的影响,如培养基原材料的质量,一般琼脂中的杂质可能影响扩散速度及效价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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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生素原料药生产范围需要反应步骤吗
针剂属于药品的经营范围,而药品的经营范围还涉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生化药品等。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及省药监部门规定药店不能销售针剂,且销售针剂需要执业药师审核处方。
请注意,任何药品的销售和购买都需要遵循医生的指导和药品说明书的用法,非处方药也需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以保证安全有效。
药品的分类?
需要。通过查询《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显示,申请抗生素原料药生产范围需要反应步骤,反应步骤要包括反应和后处理两部分。抗生素,是指由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放线菌属)或高等动植物在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抗病原体或其他活性的一类次级代谢产物,能干扰其他生活细胞发育功能的化学物质。
药店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药品按照性质分类包括:
1、中药材;
2、中药饮片;
3、中成药;
4、中西成药;
5、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6、抗生素;
7、生化药品;
8、放射品;
9、血清;
10、疫苗;
11、血液制品;
12、诊断药品等;
扩展资料:
药品的特性:
1、类型复杂度:全球约有2万种特定品种,中国有5000多种中药制剂和4000多种西药制剂。可见,药物种类复杂多样。
2、药物的医学专一性:药物不是一种独立的商品,它们与医学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医生和执业药师的指导下,通过对医生的检查诊断和合理用药,患者才能达到预防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
3、药品质量的严格性: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所以药品质量不能有一点马虎。必须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百度百科-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品、品、精神药品、放射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品、品、精神药品、放射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中医史上第一家官办的药店诞生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创建的。
当时,王安石基于变法派内部分裂,爱子王雯英年早逝,尤其是自己久病缠身,决定辞职而归隐山林。临别政坛,他命人在首都开封创设一家"太医局熟药所",也叫"买药所",可以说,它就是现代中药店的前身。药店对联:"药灵只在症能对。人健何妨吾亦闲。"(《载敬堂集·江南靖士联稿·药店》)随着年代的延伸,社会分工的细化,制药和卖药渐渐分离,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药店,专以卖药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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