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制度有哪些

前几天,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一则预警通知,涉及81种不能正常供应配送的药品,其中:12个药品由于原料、企业生产线改造等原因而造成产能不足;13个药品由于采购不到原料而停产;17个药品以原料药价格上涨、中标价格低为由不能正常供应。

13家因采购不到原料导致部分药品停产的药企中,包括一家浙江药企。

而实际上,受到原料药紧缺影响的浙江药企不止名单上的这一家。

在制药这行干了30多年,浙江某药企的负责人胡坤(化名)很少像现在这么焦躁。他刚刚收到员工整理上来的报价单,5种原料药被经销商垄断,其中马来酸氯苯那敏(又名扑尔敏,主要用于鼻炎、皮肤黏膜过敏及缓解流泪、打喷嚏、流涕等感冒症状)一个月涨到58倍,从400元/kg涨到23300元/kg。

“这(价格)太离谱了。”胡坤说,总经销还给了他另一个方案,“原料药供货价格涨一倍,但药品销售每片给他们返利0.05元。”

仅以目前已涨价的几种原料药来核算,胡坤厂里一年的原料成本至少增加180万元。听上去不算多,但情况正变得糟糕。“今年的原料药展会,很多原料药厂不肯签合同了。”在他看来,这是个信号,“原料药价还得涨!”

一个奇怪的陌生电话

三年前,差不多也是这个时候,胡坤厂里的采购员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以后肌苷(一种用于白细胞减少症、各种心脏疾患及慢性肝炎、肝硬化等的原料药)供货都跟他联系,他们是“全国总经销”了。

“开始我们以为是电话,结果跟原本供货的原料药厂一联系居然是真的。”胡坤忍不住吐槽说,“总经销”不过是个名头,“实际上就是垄断,全国肌苷原料的生产企业不过两三家,所有供应都被他们捏在手里。”

肌苷被“总经销”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涨价:2015年7月,肌苷价格从92~95元/kg一下子涨到200元/kg,涨幅超过100%;今年7月涨到600元/kg。三年涨了5倍。

“两年前我见过他们一次。”胡坤说,通常这些总经销商都是通过电话或微信与制药厂联系,甚至签合同都由第三方出面,“这样就算出了问题,追究不到他们头上。”

那次见面是因为对方想垄断胡坤厂里生产的一种肌苷产品。原本这个等级的商务谈判用不着胡坤出面,但他借销售副总的名头偷偷参加了:“我就是想知道躲在幕后捣鬼的到底是什么人。”

来人一口湖北普通话,说起制药一问三不知,给出的条件却相当优厚。“对方要求包销,供货价给我提30%,合同期两年。”后来胡坤才知道这基本是总经销商们的“模式合同”:包销两到三年,供货价涨30%~50%。很少有原料药厂会拒绝这样的条件。“一不用担心销售,二能多赚钱,谁不愿意?”

一种原料药一个月涨到58倍

市场已经跟三年前不同,胡坤手上的原料药垄断清单从2种变成了5种,看趋势还会更多。其中马来酸氯苯那敏,被垄断后价格从400元/kg飙升到23300元/kg,一个月里涨到58倍。

为什么不另寻供货渠道?“我也希望另有渠道!”

国内拥有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批文的生产企业只有6家。“但实际上真正在生产的只有两家。”胡坤坦言,批文闲置是很常见的情况,“原料药市场一直供需波动不大,价格稳定,基本上两三家大药厂占据九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因此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变得比较容易。”

马来酸氯苯那敏“被总经销”就是典型的例子。去年12月底,沈阳新地被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实,被收回GMP证书。此后,河南九势药厂一家独大。

“当时业内就传言扑尔敏要被垄断了。”两个月前,这种担忧变成了现实。5月份时,采购员去订货,从河南九势拿到的不是原料药,而是一个总经销电话,“我们没有经销权了,拿货找他们”。

58倍的原料药成本涨幅,估计很多药企的生产都将受到影响。“虽然扑尔敏是小品种原料药,但生产的成药都是抗过敏、抗感冒的平价药,背后涉及近千亿元的市场需求量。”胡坤说,他们厂由扑尔敏加工的成品药出厂价也不过1块多,如果成本上升那么多,他只能暂时停产。

业内人士称,原料涨幅过快,药企要么停产,要么涨价,最终都是 老百姓 买单。

钱江晚报记者查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用马来酸氯苯那敏直接命名的药品批文有421个,含有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的药品批文则超过2100个,其中就包括鼻炎片等用量很大的常用药品。

小品种、大用量,也是总经销商们挑选目标时的两大准则。“小品种,意味着这种原料药的生产企业不多,容易商谈,大用量则说明获利空间大。”

然而这种情况逐渐恶化。在最新被垄断的原料药品种中,“葡萄糖”赫然在列。葡萄糖是一种涉及药品批文近5000个的大品种原料药,单葡萄糖注射液一项每天的用量就不计其数。“我没想到他们的胆子会那么大,连大品种原料药都敢炒。”胡坤说,他听到的最新消息是连做葡萄糖吊瓶的玻璃瓶生产企业都有人找上门去谈“包销”了。

药企为何敢怒不敢言

被波及的不止胡坤。钱江晚报记者随即致电两家浙江药企,对方承认原料药涨价“确有其事”,但对其中细节、涉及的供应方,守口如瓶。

今年两会期间, 康恩贝 董事长胡季强就曾公开表示,不少原料药的价格已经较前几年提高了二三十倍,尿酸原料药价格几年前为30~40元/kg,近两年一度上涨到900元/kg,最终由政府部门介入才得以继续生产。

既然这已经是一个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什么多数药企闭口不谈?

“没法谈,(我们)不可能去讨价还价,怕他们不给货。”胡坤直言,一旦风声透出去,“对方(指总经销方)一查就知道,知道了就断供,我们只能停产。”

一个摆在胡坤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已经中标的政府采购大单怎么办?

“中标后弃标就得上政府黑名单,以后再参加招投标就受限、接不了大单,如果按原订单生产,实在亏不起。”胡坤说,以前也有过接了订单后原料药涨价的情况,“亏10%~20%,咬咬牙也就做了,可现在涨得实在是太多了!”

午饭时,胡坤碰到了销售部经理,说已经起草好了政府招标产品调价申请,准备第二天递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能不能被批准?胡坤不知道,或许会被视为无理申请,驳回。

几天后,胡坤在朋友圈里发出了一张最新的原料药涨价表,目录表已经从钱江晚报记者初见的5种,变成14种。

最高涨幅纪录被刷新:苯酚从230元/kg涨到23000元/kg,涨99倍。

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陈传莹:

原料药价格暴涨不可持续

刚刚挂断一家药企的电话,陈传莹有些无奈地笑笑,又是来请她出面协商采购原料药的,作为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这样的电话今年她已经接了不少。“科研用(原料药)还能想想办法,生产用的量大,哪里能协调?”陈传莹告诉钱江晚报记者,去年年底 中国医药 企业管理协会专门针对原料药价格上涨情况作了调查。

去年7月底,浙江省物价局曾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价格垄断”,因此被罚款44.39万元。

相对于非法所得,罚的几十万元不痛不痒。原料药走所谓“协议价”“经销价”,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情况多少知道,但真要查又很难。”陈传莹说,“抱怨多于举报”。

“不过原料药的垄断价格不可持续,原料药、药用辅料关联审批马上要开始了。”陈传莹比较乐观,她说去年12月《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今后原料药不再单独发批准文号。“也就是说制剂企业可以自己找原料药企业生产原料药,只要质量符合标准,申请关联审批就可以,原料药再要垄断出高价的情况将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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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48条假药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合法定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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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进行了全新界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三种情形不再作为假药,而是单设处罚条款,明确禁止此类违法行为,并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处罚幅度与假药的处罚幅度一致,笔者认为是科学和合理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不一定是假药,而且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属于禁止使用的药品。但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

二、依法应当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主要是指未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或者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是药品生产、进口的必要条件,没有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或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而生产、进口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但并不意味其药品成分一定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必然是假药;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行为,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强制性检验的要求,未经检验即销售,但药品本身是经过批准的,不必然是假药。但是,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具有主观故意,情节也较为恶劣。

三、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情形被认定为假药,但目前原料药已不再单独注册审评,改为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因此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认定已不包括这一情形。在第九十八条单设处罚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1、 原料药登记状态为“I”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单独审评审批未通过,第二是未与制剂注册进行关联,第三是关联审评审批未通过。在原料药登记过程中,只要提交的资料通过审核,药审中心官网都可以查到该原料药,登记状态为“I”。在与药品进行关联审评审批时未通过,原料药登记状态还是显示为“I”,但这并不代表原料药质量不过关,有可能是药品审评不通过,待药品审评通过后,原料药登记状态才变为“A”。

2、 标识为“A”的原料药发生技术变更的,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原料药的其他交更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中汇总。

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按照药品进行上市后管理,并开展药品GMP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