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工艺选择标准是什么-原料药的工艺流程图

1、一般原料药都需进行有关物质研究,对于供注射用的原料尤其要关注。

2、仿制药一般不鼓励修订国家标准有关物质方法。

3、方法学验证中,要求进行主成分同关键中间体和破坏性降解产物分离情况。如未进行可结合影响因素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对于破坏性试验,可结合药物本身的稳定性,选择较为敏感的破坏条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坏条件下的考察。

4、对于3.1类杂质限度首先要遵循尽可能低的原则(即尽可能通过合成工艺、精制、制剂手段将有关物质的量降到最低),爱审评过程中,其限度的确定应尽可能借鉴已有的文献数据;同品种质量标准和审评意见对该3.1类药品的审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没有以上的信息,则该类药物应按创新药的审评原则和思路进行审评,对于首家审评的品种,要求应更加严格一些。

5、注射剂有关物质单个杂志超过0.1%,就应该按照创新药的要求提供详细研究资料(推进这项工作,考虑从首家开始)。

6、自检与药检所结果了两者差别较大,如审评怀疑方法不合理或较难评价产品质量,可发补要求申报单位请分析原因(检测方法或产品质量问题)。 1、自拟溶出度方法与进口复核标准不一致,不一定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多种条件下的溶出度对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报单位关注体外溶出度对比。

2、主药为难溶于水的软胶囊(常见内容物为油或混悬液),需将溶出度订入标准。

3、水难溶物制备颗粒剂,如溶化性检查无法达到符合药典中“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不得有异物”的规定,补做溶出度检查,提供详细方法学研究资料,并建议将溶出度检查订入质量标准中。

GMP认证是什么意思?

中药药理学研究主要包括主要药效学研究和一般药理学研究。 中药新药主要药效学研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定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试验计划,根据新药的功能主治,选用或建立与中医“证”或“病”相符或相近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对新药的有效性做出科学的评价。主要药效学研究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中药药理学 (1)主要药效学研究设计依据和要求

中药具有成分复杂,药理作用广泛的特点,在实验设计时应根据新药主治(病或证),参考其功能,选择能够反映其疗效本质的主要药效进行重点研究;间接证实其药效的辅助试验可酌情选作,要分清主次。如主治风湿痹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新药,应以免疫性关节肿、细胞免疫和镇痛作用为主要试验,特别是免疫性关节炎为重中之重。如新药对二型胶原(常用不完全性佐剂代替)性关节炎的继发肿胀没有抑制作用,其他试验结果再明显也是没有用的。此外、主要药效试验应从多方面进行论证,至少应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型加以证实,且以整体试验为主。要求实验方法可靠、技术先进、操作规范、结果可信。

(2)选择实验方法

药理实验方法主要分为在体试验和体外试验两大类。两者互相补充,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研究中药新药药效。两种方法各有所长。

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酶、受体、细胞内信息及基因等实验。其可以按要求严格控制实验条件,具有重复性好,用药量少、节省动物等优点,且可排出体内神经体液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可进行直接观察,获得准确结果。所得结果较易分析。在1、5、7类中药新药的研制中,因含杂质较少,可以配合一定的体外试验。但在进行体外试验时,应充分估计到中药粗制剂中杂质和理化性质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如药液的酸碱度、各种电解质和鞣质等的干扰,所得结果常常不能反映临床疗效。例如在试管内抗菌作用较强的中药,常常在体内不一定表现出强大的抗菌作用;某些中药含有大量钾离子、钙离子,其粗制剂在麦氏浴槽中表现出对离体平滑肌、心肌有明显的药理活性,但口服后不一定产生相应作用。

体内试验也称在体试验,其比较接近于临床状态,适于综合性研究,所得结果较为可信,可以直接反映临床疗效。中医药学以整体思想体系为基础,重视宏观调控。中药具有多成分多靶点的特点,整体试验能较全面的反映药物的作用。特别是中药新药2类药材、6类复方制剂大多属粗制剂,更应强调以体内试验为主。要证实新药具有某种药理作用必须通过体内试验证明有效。体外试验仅起辅助作用。具体试验方法请参考相关方法学书籍。近年来开展的中药血清药理试验方法是一种新的体外试验方法,其将受试药物经口给与动物后,取其血清作为药源加入体外反应系统中研究其药理作用。此种方法尽管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但对中药粗制剂的体外试验具有重要价值。严格说来,采用血清药理试验方法,给药方案需要进行大量的预试验,才能找出最佳给药方案。给药方案包括给药剂量,每天给药次数,连续给药时间,给药后采血时间以及血清中所含相关活性物质的灭活条件。李氏根据近些年来所掌握中药有效成分大量药代动力学数据,提出通法如下:将受试药物每天给药两次,连续给药3天,末次给药后1小时采血;给药剂量为临床等效剂量。按此通法方案进行,理论上中药或其复方所含80%以上的成分于给药后1小时处于达到或接近峰值。血清中活性物质对所含药物作用有干扰,如何排出干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般排出酶活性及补体干扰,常采用56℃条件下放置30min,这是最简便的方法。但不能列为通法。因为干扰因素不同,排出干扰的条件差异会很大。

(3)选择动物模型和指标

研究药物的作用仅仅在正常动物身上进行还不够,还需要制备各种动物病理模型,因为病理模型模拟疾病状态,比正常机体更接近病人的机能状态,有些药理作用在正常动物身上观察不到,如抗胃粘膜损伤药,抗菌、抗病毒药,抗恶性肿瘤药,解热、镇痛、抗炎药等均必须在相应的病理模型上才能观察到相应的作用。因此,病理模型在新药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病理模型的选择应首选符合中医临床证或病的动物模型。如研究补虚药对免疫功能的影响,应首选免疫功能低下的虚症模型,按照中医辩证施治原则“虚则补之”,凡是正气虚衰病人,才有免疫功能低下表现,用补益药可使其免疫功能增强。进一步根据药物类型,选择相应病理模型。如治疗脾虚症的新药,宜选用脾虚症的动物模型,治疗血虚证的新药,应选择血虚证的动物模型。但目前制造完全模拟中医病或证的病理模型尚有困难。现有模型与临床证候相距甚远,故研究中药新药也常常采用一般化学药物所常用的病理模型,如高血压、糖尿病、中风、冠心病、肝炎、肝硬化等病理模型。观察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察。如在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中药新药进行疗效研究时,制备心肌缺血模型时,可供选择的方法很多,其中以阻断小型猪或犬冠状动脉所致的局限性心肌缺血模型与临床更为相似,较为合理,且可定位、定量、定性、较准确地评价药效,可作为首选的实验模型。

(4)对不同类别新药的药效学研究要求 药理实验中药新药第1-5类、6类及7类的主要药效研究,应从多方面证实其主要药效,以及较重要的辅助治疗作用。其中1类和5类和7类新药,含杂质较少,应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上,通过体内、体外多种试验方法论证其药效。6传统中药复方及11类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制剂,可免做主要药效学试验。

(5)实验动物

a) 应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对其种属、品系、性别、年龄、体重、健康状态、饲养条件及动物来源,合格证号,均应按试验要求严格选择,并详细记录。

b) 选用与人体的结构、机能、代谢、疾病特点相近似的实验动物。如研究催吐药宜选用鸽子、犬、猫等动物,它们对呕吐反应敏感;不宜选用家兔和鼠类,因后者无呕吐中枢或无呕吐反应;再如进行降压药研究时,宜选用犬、猫和大鼠,它们对降压药反应较敏感,与人类接近;不宜选用家兔,因家兔血压不稳定,对有些药物不敏感。

c) 选用遗传背景明确,指标稳定且显著,解剖、生理特点符合实验目的要求的实验动物。

d) 宜选用2—3种动物进行药效试验,动物模型与临床有区别,特别是中医证的模型与临床差异更大,因此“动物点头”临床不一定疗效就好。人与动物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如在不同种属动物身上均作出与临床疗效相似的结果,可信度就大。故在进行药效研究时不要只选用一种动物,用2—3种动物的实验结果可信度更大。

e) 此外,还应考虑实验动物品种、品系、质量,受试动物是否易得,是否经济、是否容易饲养和管理。

(6)受试药物对受试药物的要求应注意下列问题:

a) 受试中药药材应经过生药专家鉴定,确定品种、产地、药用部位和采收季节。饮片炮制方法要固定。

b) 中药制剂生产工艺条件要经过严格的选择,选用最佳工艺条件,制剂应合格,稳定性好,质量可控,剂型和质量标准应与临床用药基本相同。药效试验可选用不含赋形剂的中药提取物。

c) 6类中药复方制剂处方必须固定,处方组成药味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且组方符合中医药理论,对中西药合方或方中含天然药材者,应进行组方分析。

d) 此外,中药新药制剂应符合卫生标准,制剂来源、批号最好一致。

(7)对照组

a) 正常对照组,又称“空白对照组”或“阴性对照组”,指在正常条件下进行观察和对照。正常对照组必须与给药组进行相同的处理,如常用溶剂灌胃,用生理盐水注射。正常对照组设置目的,可用来观察造模是否成功;在药物作用下观察给药组指标是否恢复正常。

b) 阳对照组,阳对照组可选用药典收载的,正式批准生产的中药或西药,如.是中药则需注明批准文号,功能主治。西药可按试验的目的要求选用经典的,公认的药物,如抗炎试验常选用皮质激素类制剂或解热镇痛药;镇痛则选用颅痛定、阿斯匹林、吗啡等。中药应选用与受试新药主治、功效、给药途径基本一致的,每个实验可选用1-2个阳性对照药;每种阳可选用1-2个不同剂量。阳性对照药设置的目的,一是比较新药的作用特点,作用强度,起效快慢;二是验证所用方法和指标的可靠性,准确性,为此阳必须作出阳性结果,否则有理由怀疑所选方法和指标的可信度。

c) 模型对照组 除不用药以外,其他处理与给药组相同。如前所述,为证实药物的作用常需建立病和证的动物模型;如,欲观察清热药、解表药的解热作用,必须制备大鼠或家兔的发热模型。欲观察活血药的作用必须制备各种血瘀证的模型。在相应的动物模型身上观察药物作用,才能真正反映临床疗效。

如上所述,通常一个药效实验需设5-6个实验组,每组通常含10-14只动物(指大鼠或小鼠)。在进行分组时必须注意动物体重、性别的随机性。在需要分批进行实验时要注意各组动物之间的平行操作。主要药效实验常常需要重复。如抗肿瘤药物,其祛邪作用要求重复三批,降血糖实验也要求重复。主要药效重复性差,则该药开发没有前途。

(8) 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

中药药理学 因为中药新药复方制剂有效成份含量低,口服生物利用度低,不易作出量效关系。根据技术要求各类新药主要药效试验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犬与猴等大动物可设2个剂量组,但每组动物数不少于6只,纯度比较高的1、5、7类中药新药应尽量作出量—效和时—效关系。

a) 剂量设计:合理的剂量设计在药效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材料合格,模型和方法可靠的前提下,试验结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剂量设计是否合理。

b) 给药时间:主要参考临床用药疗程,镇痛药,退热药,治疗感冒的药物,有的疗程短,不超过3~5天,给药时间宜短,最好一次给药即见疗效。补益药,防治老年病的药物,给药时间宜长。因中药作用缓慢、温和,常在造模同时开始用药。如用D-半乳糖皮射制备模拟衰老的大鼠或小鼠模型,造模和给药常在42天-50天左右。

(9) 给药容量和给药方式

a) 给药容量:应适宜,容量过小容易产生误差;过大,动物难于耐受。一般最大给药容量参考如下:小鼠禁食不禁水12-16h,一次灌胃不超过0.4ml/10g体重;皮下(Sc)、腹腔(ip)和静脉注射(iv)不超过0.5ml/只。大鼠禁食不禁水12-16h,一次用量一般为1-2ml/100g体重,最大不宜超过5ml/只;腹腔注射1.5ml/只;皮下和静脉注射不超过1ml/只;肌内注射0.4ml/只。兔和猫最大用量:灌胃20ml/次,皮下、肌内注射2ml/次,腹腔5ml/次,静脉10ml/次。

b) 给药方式:分预防给药、治疗给药,或防治结合性给药。预防给药常先给药几天,使药物在体内达到有效浓度后再进行试验,观察药物的预防作用;治疗给药先制作动物模型,然后给药,观察药物的治疗作用,这种方式更符合临床。但对起效缓慢、作用温和、持续时间短暂的中药新药,治疗给药,常难以获得预期结果,只能采用预防给药的方法。有些实验也常采用预防和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如体内抗感染实验,即先给药几日后,接种感染原后,再继续给药几日,观察中药新药的抗感染作用。

(10) 实验结果的表达和统计分析

无论定量或定性实验结果,均要求列表表达。此与研究论文有别,论文可以用图表达,不用表。但新药药效研究资料必须有表,用具体统计所得实验数据列表说明,如认为数据表不足以表达清楚,可以附加图进一步说明。常用统计方法如下:

a) 定量资料:又称量反应资料,这种反应可用数量差异表示,如血压、尿量、体温、血液生化测定值等。组间比较多采用t检验方法统计分析。

b) 定性资料:又称质反应资料,机体对药物的反应只有“有” 或“无” 两种,如或不,惊厥出现或不出现等,试验结果常用百分率表示。统计分析可采用“卡方”检验。

c) 分级资料:也称为有序的计量资料,例如,药效的持续时间,病理程度按等级划分的资料,临床疗效按等级分组资料(痊愈、显效、好转、无效等)这些资料不宜用上述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常采用秩和法及Ridit法等非参数统计分析方法。

统计结果列表说明。数据表内容通常包含实验分组、给药剂量、每组动物数、指标数据和统计结果显著性标示。最后要求试验负责人熟悉研究内容和结果,并按形式审查内容整理资料,在书写资料中注意避免文字和数据错误。 药理学研究分为三类,即主要药效学(Primary Pharmacodynamic)、次要药效学(Secondary Pharmacodynamic)和安全理学(Safety Pharmacology)。另外根据实验要求可能需要对安全理学进行追加和/或补充的研究(Follow-up and Supplemental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一般药理学(general pharmacology)研究是指主要药效学作用以为广泛的药理学研究,包括次要药效学和安全理学的研究范畴,研究新药的主要药效以外的对某些重要器官系统的药理作用。其目的是通过一般药理学研究,可以确定受试物非期望出现药物效应的情况,它可能关系到人的安全性;评价受试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

通过一般药理学研究,可为长期毒性试验设计提供参考,为临床研究和安全用药提供信息,为开发新的适应症提供信息。仅1-5类、6和7类中药新药以及含有毒药材的中药复方需要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其他类免报。一般药理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

(1)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a) 试验管理:一般药理学研究中的安全理学一般应遵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执行。

b) 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

(2)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a) 受试物:一般药理学研究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受试物和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由于给药容积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提取物)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或赋形剂应标明批号、规格、生产厂家。

b) 试验系统:为了获得科学有效的一般药理学信息,应选择最适合的动物或其他试验系统。选择试验系统的因素包括试验系统的药效学反应,受试物的药代动力学特点,试验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和年龄,试验系统的敏感度、灵敏度和重复性,以及受试物的背景资料。应说明选择特殊动物/模型和试验系统的原因。

① 常用的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常用小鼠、大鼠、犬等。常用清醒动物进行试验。小鼠、大鼠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Ⅱ级及其以上等级要求,犬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Ⅰ级及其以上等级要求。如果使用麻醉动物,应注意物和麻醉深度的选择。

② 常用的离体试验系统:离体系统可用于支持性研究(如,研究受试物的活性特点,研究在体试验观察到的药理作用的发生机理)。常用离体试验系统主要包括:离体器官和组织、细胞、亚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c) 样本数和对照:为了对试验数据进行科学和有意义的解释,一般药理学试验动物数和离体样本数应十分充分。每组小鼠和大鼠数一般不少于10只,犬一般不少于6只。试验设计应考虑采用合理的空白、阴性对照,必要时还应设阳性对照。

d) 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采用不同的给药途径,应说明理由。

e) 剂量或浓度

药物不良反应 在体研究:在体的一般药理学研究应尽量确定不良作用的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如:不良反应的发作和反应时间),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低剂量组应相当于主要药效学的有效剂量,高剂量应高于主要药效学的高剂量,以不产生严重毒性反应为限。离体研究:离体研究应尽量确定受试物的量效关系。受试物的上限浓度尽可能不影响试验系统的理化性质和其他影响评价的特殊因素。

f) 给药次数和测量时间:一般应采用单次给药。如果受试药物的药理作用仅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才出现,或者多次给药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结果出现安全性问题时,应根据这些作用合理设计一般药理学研究的给药次数。应根据受试物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特性,选择检测一般药理学参数的时间点。

g) 观察指标:根据组织系统与生命功能的重要性,可选用相关组织系统进行一般药理学研究。一般药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研究受试物对生命功能的影响。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是维持生命的重要系统,临床前一般药理学试验必须完成对这些系统的一般观察。当其他非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中观察到或推测到对人和动物可能产生某些不良反应时,应进一步追加对前面重要系统的深入研究或对其他组织系统的研究,并在申请生产许可之前完成。

h) 结果及分析:应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对结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统计分析,说明具体的统计方法和选择理由,同时应注意对个体试验结果的评价。根据统计结果,分析受试物的一般药理作用,结合其他的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权衡利弊,分析受试物的开发前景。

原料药小试三批一定要符合标准吗

GMP认证,是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MP评审专家对企业人员、培训、厂房设施、生产环境、卫生状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等企业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检查,评定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过程。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 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1 、职责与权限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 认证的具体工作。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 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 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 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3 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 认证的检查工作。

4 、现场检查

4.1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4.3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 GMP 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 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 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 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 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 、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编辑本段认证批准  1. 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 GMP 证书》,并予以公告 .

药品 GMP 认证  关于药品 GMP 认证: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

编辑本段GMP 认证资料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1 企业的总体情况

1.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3 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3.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 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4.1.1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4.1.2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4.1.3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4.2 设备

4.2.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 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编辑本段药品 GMP 认证流程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原料药有自己公司注册的标准可以不执行执行国家标准么

要。

1、在小试三批生产过程中,原料药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这是因为原料药是制药过程中最基础和关键的环节之一,原料药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原料药小试三批是制药企业进行新药研发、工艺优化和生产试验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验证生产工艺的可行性、确定最佳工艺条件和检验原材料的质量。

关于原料药是否可以自己公司注册标准而不执行国家标准的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各国政府都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中国,药品的生产必须遵循《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标准。

其次,原料药作为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同样受到严格的监管。原料药的生产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制定自己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这些标准通常会在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料药生产企业可以完全脱离国家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基础性、强制性标准,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必须遵守。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制定自己的标准时,必须确保不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原料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原料药都用于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原料药生产企业还需要关注国际药品标准,如ICH(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标准等,以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

综上所述,原料药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但绝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同时,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还需要关注并符合国际药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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