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登记公示的企业名称有三个吗-原料药登记公示的企业名称有三个吗是什么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予以调整。新版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苏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中:第一到四位X代表许可年份,第五到八位X为许可流水号。

一、具体信息如下:

1、表申请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换发许可证申请编号格式为:H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

2、表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情况填写。

3、根据《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表中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生产地址应按企业药品生产车间的实际地址填写。生产范围应按照《〉生产范围填写规则》,结合相应的药品GMP认证范围填写。

5、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公斤千克等。

6、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准确完整,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并提交与之一致的电子文件。电子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3.《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4.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在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5.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生产许可证》变更后,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变更后的终止期限不变。

7.《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省份简称+4位年号+4位顺序号。

8.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9.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①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③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④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含义:

1、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大写字母代码含义: H: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T: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氧等、Q:医用氧等、F:药用辅料、J: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如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

2、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写字母代码含义:a:原料药、b:制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兽药化学原料药GMP申报材料递交何处

在拼多多买药和实体店买有区别吗?

在拼多多买药和实体店买没有区别。。

因为拼多多网上卖药的商店,只要它是经过药监局批准备案的,那么他的药和实体店的药都是一样的。

如何查询药品审批?

查询药品注册审评情况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在审评中心(CDE)查询数据,在数据库查询数据,单纯了解注册信息可以直接就在审评中心查询数据,如果是要分析过审难度,查看竞品对手数量,同时也能用来分析过审的难度。

查询药品注册审评情况主要查询上市受理情况和一致性评价情况(分析对手),临床备案情况(申报进度以及be难度)以及CDE原料药的备案情况,对于这些数据要关注时间节点和受理类型,对于项目有个大概的认知,下面简单介绍一下CDE官网查询还有目前比较流行的数据库查询。

一、在CDE官网查询药品的注册审评情况

在CDE官网查询,首先进入官网,点击办事服务,机构与办事规则里的办事指南第二项办事指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及审评审批进度查询,这就是我们想知道的信息了,点入可看到CDE其实是为公众提供药品注册申请受理进度的,无论你是否从事相关工作,你都可以通过受理目录浏览和新报任务公示进行查询。

回到信息公开栏的收审情况,可看到下方受理品种,我们进入受理品种信息,可以看到受理品种及在审品种信息,今天受理的品种有多少,分别是什么类型、哪家公司都可看到,这些数据无法分析竞争对手,整合难度也比较大。

二、在数据库查询药品的注册审评情况

我一般会使用药融云数据库查询药品的注册审评情况(分析竞争对手,了解竞品数据,判断注册审评难度),查询也方便,列如查询“屈螺酮炔雌醇片”。

可以在药品研发下的中国药品审评数据库中查询数据,输入“屈螺酮炔雌醇片”可以精准/模糊搜索,如果你勾选了“精确”复选框,搜索范围会进一步缩小,搜索结果更精准,还可以通过靶点、参考适应症、受理号、企业名称、CDE办理日期和状态开始日期7个维度,检索到药物的详细信息。

还可以通过ATC编码、优先审评、重大专项、特殊审评、是否一致性评价、药品类型、受理号申请类型、申请类型、注册类型、办理状态、审评结论、审评序列和序号12个维度,对搜索结果进行条件筛选,除了单个选项的搜索以外,你还可以进行多个选项的组合搜索,从不同维度了解国内新药研发进展,了解国内新药研发竞争格局,掌握国内新药研发趋势。

面膜需要在食药监备案吗?

一般的面膜都有在药监局备案的

药监局有备案的护肤品是不是都是安全的?

如果货源是由厂家直接发送的,是可以放心使用的。因为护肤品有在国家食药监管理局备案的,都有安全保证书。如果资质、配方等手续不齐的话,备案就不能通过。

正规的护肤品品牌一定是有备案的。备案相当于是护肤品的身份证,护肤品的安全牌,表明合格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检测,可以以正规渠道在市面上进行售卖。而查不到备案的护肤品可想而知,安全系数几乎为0。

所有药品都需要经过药监局审核吗?

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有着严格的规定。

生产药品必须有药监的审批,每个生产厂家的每个药品都有药监局的批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请我跟您们做顾问嘛!呵呵。一般是先交省局,然后再经省局提交给农业部。原料药GMP申报资料一般交省局2份(自己留4份,开首次末次会议用)。

第四条 新建(含已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新增产品剂型的)或改扩建的兽药GMP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向兽药GMP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应填齐生产和检验管理文件的全部内容):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检验仪器设备及产品工艺验证报告;

9.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报告;

10.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

11.其他兽药GMP管理文件目录及与文件相对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12.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3.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4. 试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每条生产线应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4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3个批次的记录;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应提供所生产品种的记录)。

(二)改扩建企业

除提供上述1至13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等);

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

4.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及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同上款“(一)14.”要求)。

第六条 兽药GMP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4个月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的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品、品、精神药品、放射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何快速确定一种药是假药?

1. 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放射品以及诊断药品等。

2. 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 简称: CADN )。 CADN 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 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己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 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中药和生物药品中无 INN 命名的酌情处理。

5. 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1 Substances ,简称 INN ); INN 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6. 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7. 药名后附注的类别,是根据主要药理作用或药物的作用机理或学科划分的,或者直接从 INN 划分的类别翻译的,仅供参考。

8. 药品通用名不采用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药品的通用名(包括 INN )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二)中药 通用名称 命名细则

1. 中药材命名

中药材系指用于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原料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药。中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 ( 附汉语拼音 ) 和拉丁名。

⑴ 中药材的中文名

① 一般应以全国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各地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

② 增加药用部位的中药材中文名应明确药用部位。如:白茅根

③ 中药材的人工方法制成品,其中文名称应与天然品的中文名称有所区别。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

⑵ 中药材的拉丁名

① 除少数中药材可不标明药用部位外,需要标明药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写药名,用第一格,后写药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词,则列于最后。 * 如:远志 RADIX POLYGALAE ;苦杏仁 SEMEN ARMENIACAE AMARUM ;淡豆豉 SEMEN SOJAE PREPARATUM 。

② 一种中药材包括两个不同药用部位时,把主要的或多数地区习用的药用部位列在前面,用“ ET ”相联接。如:大黄 RADIX ET RHIZOMA RHEI

③ 一种中药材的来源为不同科、属的两种植 ( 动 ) 物或同一植 ( 动 ) 物的不同药用部位,须列为并列的两个拉丁名。如:大蓟 HERBA CIRSII JAPONICI 和 RADIX CIRSII JAPONICI 。

④ 中药材的拉丁名一般采用属名或属种名命名。

⑤ 以属名命名:在同属中只有一个品种作药用。或这个属有几个品种来源,但作为一个中药材使用的。如:白果 SEMEN GINKGO (一属只一个植物种作药材用),麻黄 HERBA EPHEDRAE (一属有几个植物种作同一药材用)。有些中药材的植 ( 动 ) 物来源虽然同属中有几个植物品种作不同的中药材使用,但习惯已采用属名作拉丁名的,一般不改动。应将来源为同属其他植物品种的中药材,加上种名,使之区分。如:细辛 HERBA ASARI ,杜衡 HERBA ASARI FORBESII ,黄精 RHIZOMA POLYGONATI ,玉竹 RHIZOMA POLYGONATI ODORATI 。

⑥ 以属种名命名:同属中有几个品种来源,分别作为不同中药材使用的,按此法命名如:当归 RADIX ANGELICAE SINENSIS ,独活 RADIX ANGELICAE PUBESCENTIS ,白芷 RADIX ANGELICAE DAHURIOAE 。。

⑦ 以种名命名:为习惯用法,应少用。如:石榴子 SEMEN GRANATI ,柿蒂 CALYX KAKI ,

红豆蔻 FRUCTUS GALANGAE 。

⑧ 以有代表性的属种名命名:同属几个品种来源同作一个中药材使用,但又不能用属名作中药材的拉丁名时,则以有代表性的一个属种名命名。如:辣蓼,有水辣蓼 Polygonum hydropiperl 与旱辣蓼 P.fiaccidum Meisn 两种;而蓼属的药材还有何首乌,水炭母等,不能以属名作辣蓼的药材拉丁名,故以使用面较广的水辣蓼的学名为代表,定为 HEBRA POLYGONI HYDROPIPERIS 。

⑨ 国际上已有通常用的名称作拉丁名的中药材,且品种来源与国外相同的,可直接采用。如:全蝎 SCORPIO 不用 BUTHUS 。芥子 SEMEN SINAPIS 不用 SEMEN BRASSICAE ;但阿魏在国际上用 Asafoetida ,而我国产的品种来源不同,所以改用 RESINA FERULAE 。

2. 中药饮片命名

中药饮片系指中药材经过净制、切制或炮制后的加工品,其名称应与中药材名称相对应。中药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拉丁名。

⑴ 中药饮片的中文名

① 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按原中药材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材,在名称前应加“生”字;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加上“鲜”字。如:鲜薄荷。如:生草乌、生天南星等。

② 以炒、蒸、煅等方法炮制的中药饮片,在中药材名前冠以炮制方法或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名。加辅料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冠以辅料名。如:煨肉豆蔻、煅石膏(炮制方法);巴豆霜、地榆炭(炮制后的形态名)。如:酒白芍、清半夏(应冠以辅料名)。

⑵ 中药饮片的拉丁名在其中药材的拉丁名后加上 Preparata 。

3. 中药提取物命名

中药提取物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经适宜的方法提取、纯化制成的供中成药生产的原料。

⑴ 中药提取物的中文名

① 中药提取物的名称一般以中药材名称加提取物构成。

② 已提纯至某一类成分的应以药材名加成分类别命名,必要时可以加副名。

4. 中成药命名

中成药系指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中药提取物及其他药物 , 经适宜的方法制成的各类制剂。中成药名称包括中文名、单味制剂应有拉丁名。

⑴ 中成药中文名

① 剂型应放在名称之后。

② 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如:同仁乌鸡白凤丸、云南红药等。

③ 不应采用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如: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④ 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 “速效”、等。如飞龙夺命丸、嫦娥加丽丸、防衰益寿丸、男宝胶囊、心舒宝片、软脉灵口服液、治糜灵栓、感特灵胶囊、雏凤精;强力感冒片、速效牛黄丸、中华跌打丸、中华肝灵胶囊、东方活血膏。 名称中没有明确剂型,如紫雪、一捻金、龟龄集、健延龄。名称含有“御制”、“秘制”、“精制”等溢美之词,如御制平安丸、秘制舒肝丸、精制银翘解毒片。

⑤ 不应采用封建迷信色彩及不健康内容的用语。如媚灵丸、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

⑥ 一般不采用“复方”二字命名。 如:复方丹参片等。

⑦ 一般字数不超过 8 个字。

⑵ 单味制剂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中药提取物加剂型命名。

⑶ 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酌情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① 由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物制成的复方制剂的命名。

② 可采用处方中的药味数、中药材名称、药性、功能等并加剂型命名。鼓励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采用具有中医文化内涵的名称。 如:六味地黄(滋阴)丸。

③ 源自古方的品种,如不违反命名原则,可采用古方名称。如:四逆汤(口服液)。

④ 某一类成分或单一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命名。应采用成分加剂型命名。 如 : 丹参口服液、蛹虫草菌粉胶囊;云芝糖肽胶囊、西红花多苷片等。单味制剂 ( 含提取物 ) 的命名,必要时可用药材拉丁名或其缩写命名,如康莱特注射液。

⑤ 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并结合剂型命名。如 香连丸由木香、黄连二味药材组成;桂附地黄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黄、山药、山茱萸、茯苓、丹皮、泽泻等八味药组成;葛根芩连片由葛根、黄芩、黄连、甘草等四味药材组成。

⑥ 注意药材名称的缩写应选主要药材,其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它命名要求的含义。

⑦ 采用主要功能加剂型命名。如:补中益气合剂、除痰止嗽丸、大补阴丸。

⑧ 采用主要药材名和功能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牛黄清心丸、龙胆泻肝丸、琥珀安神丸等。

⑨ 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或药味数与功能并结合剂型命名。如 : 六味地黄

丸、十全大补丸等。

⑩ 由两味药材组方者,可采用方内药物剂量比例加剂型命名。如 : 六一散,由滑石粉、甘草组成,药材剂量比例为 6 : 1 ;九一散,由石膏(煅)、红粉组成,药材剂量比例为 9 : 1 。

采用象形比喻结合剂型命名。如 : 玉屏风散,本方治表虚自汗,形容固表作用象一扇屏风;泰山磐石散,本方为安胎剂,形容安胎作用固若泰山磐石。

采用主要药材和药引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川芎茶调散,以茶水调服。

必要时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儿消食片、妇科千金片、伤科七味片。

必要时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小儿敷脐止泻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锭。

⑷ 中药与其它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的命名。

① 应符合中药复方制剂命名基本原则,兼顾其它药物名称。

(三)化学药 通用名称 命名细则

1. 原料药命名

⑴ 中文通用名尽量与英文名相对应。可采取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 - 般以音译为主。

⑵ 无机化学药品,如化学名常用且较简单,应采用化学名;如化学名不常用,可采用通俗名,如:盐酸、硼砂。酸式盐以“氢”表示,如:碳酸氢钠,不用“重”字;碱式盐避免用“次( Sub- )”字,如:碱式硝酸铋,不用“次硝酸铋”。

⑶ 有机化学药品,其化学名较短者,可采用化学名,如:苯甲酸;已习用的通俗名,如符合药用情况,可尽量采用,如:糖精钠、甘油等。化学名较冗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① 音译命名。音节少者,可全部音译,如: Codeine 可待因;音节较多者,可采用简缩命名,如: Amitriptyline 阿米替林。音译要注意顺口、易读,用字通俗文雅,字音间不得混淆,重音要译出。

② 意译(包括化学命名和化学基团简缩命名)或音、意结合命名。在音译发生障碍,如音节过多等情况下,可采用此法命名,如: Chlorpromazine 氯丙嗪。

④ 与酸成盐或酯类的药品,统 - 采取酸名列前,盐基(或碱基)列后,如: Streptomycin Sulfate 硫酸链霉素, Hydrocortisone Acetate 醋酸氢化可的松。

与有机酸成盐的药名,一般可略去“酸”字,如: Poldine Metisulfate 译为甲硫泊尔定。

英文词尾为“ ate ”的酯类药,可直接命名为“××”酯,如: Fedrilate 非屈酯。与缩合基加合成酯类的药亦可将××酯列后,如 Cefcanel Da1oxate 头孢卡奈达酯。

⑤ 季铵盐类药品,一般将氯、溴置于铵前,如: Benzalkonium Bromide 苯扎溴铵。除沿用已久者外,尽量不用氯化×××,溴化×××命名。

与有机酸组成的季铵类药名,酸名列于前,一般亦略去“酸”字,如 Amezinium Metilsulfate 译为甲硫阿镁铵。

⑷ 对于光学异构体的命名,左旋或右旋,以左或右冠于通用名前,英文冠以 Levo 或 Dex 。天然氨基酸或糖类不标出 L 构型或 D 构型。合成的 D 构型或消旋的氨基酸要标出;合成的 L 构型或消旋的糖类同样处理。

⑸ 对于特指的消旋体的命名,以消旋冠于通用名前,英文冠以 Race- 。

⑹ 对于几何异构体的命名,顺式或反式,以顺或反冠于通用名前,英文冠以 Cis 或 Trans 。

⑺ 生化药的英文名一般仍以 INN 为准;如 INN 未列入的,可参照中国生化协会名词审定委员会列出的生化名词外,尚需结合药学的特点或常规使用名称拟定。如: Urokinase 尿激酶; Trypsin 胰蛋白酶; Adenosine Triphosphaie 译为三磷腺苷,不译为腺苷三磷酸。

生长素类药根据其来源和药学特点等,采用音、意结合拟定中文译名,如: Somatorelin 生长释素, Somavubove 牛亮氨生长素, Somenopor 猪诺生长素。

⑻ 单克隆抗体和白细胞介素类药,采用音、意结合简缩命名,如: Dorlimomab Aritox 阿托度单抗, Biciromab 比西单抗; Teceleukin 替西白介素。

⑼ 放射品在药品名称中的核素后,加直角方括号注明核素符号及其质量数,如:碘〔 125 I 〕化钠。

⑽ 化学结构已确定的天然药物提取物,其外文名系根据其属种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结合其属种名称命名,如: Artemisinin 青蒿素; Penicillamine 青霉胺;外文名不结合物种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采用音译,如: Morphine 吗啡, Amikacin 阿米卡星。化学结构不完全清楚者,可根据其来源或功能简缩命名,如: Bacitracin 杆菌肽。

配糖体缀合词根的命名采用以“苷”取代过去的“甙”命名,以便与化学命名相一致。

2. 制剂命名

⑴ 药品制剂的命名,原料药名称列前,剂型名列后,如: Indometacin Capsules 吲哚美辛胶囊, Ondansetron Hydrochloride Injection 盐酸昂丹司琼注射液。对于注射用粉针剂,原则上命名为注射用××××,如:注射用氨苄西林钠。

⑵ 药品制剂名称中说明用途或特点等的形容词宜列于药名之前,如: Absorbable Gelatin Sponge 吸收性明胶海绵, Ipratropium Bromide Solution for Inhalation 吸入用异丙托溴铵溶液 。

⑶ 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方法命名。

① 两个组分的:原则上将两个药品名称并列,如头孢他定舒巴坦钠注射液,亦可采用缩字法命名,如酚咖片,氨酚待因片。

② 三个组分的:因为使用词干构成通用名称太长,原则上采用缩写法命名将每个组分选取 1 ~ 2 个字,构成通用名称(不得使用词干)。若组分相同处方量不同,使用(量 / 量)或使用罗马数字Ⅰ,Ⅱ,Ⅲ等。

④三个组分以上的:采用缩字法命名,使用复方,取两到三个组分分别选取一到两个字 , 构成通用名称。

⑤对于由多种有效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难以简缩命名者,可采取药名结合品种数进行命名,如:由 15 种氨基酸组成的注射剂,可命名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5AA ),若需突出其中含有支链氨基酸,则可命名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5HBC )。对于组分相同但比例不同的氨基酸制剂可增列序号予以区别,如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5AA-1 )。

对含多种维生素或维生素与微量元素的复方制剂,可参照此项原则命名,如多种维生素片 Multivitamin Tablets ( 15 )、多维元素片 Multivitamin and Elements Tablets ( 10 - 11 )。有效成分相同,处方量不同则加罗马字符区分,如多维元素片Ⅱ( 10 - 11 )。

⑥对于胰岛素类制剂的命名,若为重组胰岛素应指明重组的氨基酸,如重组 赖脯胰岛素;对于长、中效胰岛素,用精蛋白锌胰岛素混合注射液加(速效比例 R )命名,如 精蛋白锌重组 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 ( 25R )。

25. 两腔、三腔肠外营养液命名以每腔命名后用/分别隔开。如:脂肪乳/氨基酸( 16 )/葡萄糖( 5.8 %)注射液,英文名称: Fat Emulsion/Amino Acids(16)/Glucose(5.8%) Injection.

26. 联合包装的称:复合包装。 Complex packing ;中间加斜杠(/)以示区分。

27. 对常用药品在复方制剂中,选词的原则:

两个字 一个字 两个字 一个字

对乙酰氨基酚 氨酚 氨或酚

盐酸伪麻黄碱 伪麻 麻

马来酸氯苯那敏 那敏 ( 氯敏 ) 敏

氢溴酸右 美芬(美沙) 美或芬

愈创木酚甘油醚 愈酚 愈

咖啡因 咖 咖

布洛芬 布洛 布

盐酸苯海拉明 苯海 苯

贝诺酯 贝诺 贝

人工牛黄 牛黄 黄

盐酸金刚烷胺 金刚 金

氨基比林 氨林 林

非那西丁 非那 非

苯巴比妥 妥

喷托维林 喷托

盐酸麻黄碱 麻黄

盐酸甲基麻黄碱 甲麻

赖氨酸 赖氨

阿司匹林 匹林 阿

葡萄糖酸锌 葡锌

葡萄糖酸钙 葡钙

萘甲唑啉 萘啉

苯扎溴铵 溴铵

苯扎氯铵 氯铵

双氯芬酸钠 氯芬

苯妥英钠 妥英

水杨酸甲酯 柳酯

薄荷脑 薄荷

氨茶碱 茶

冰片 冰

樟脑 樟

桉叶油 桉

冬青油 青

乙水杨胺 柳胺 柳

氯唑沙宗 氯宗 宗

异丙安替比林 异林

利福平 利

异烟肼 烟

吡嗪酰胺 吡

富马酸氯马斯汀 氯汀

西替利嗪 西替

( 四 ) 生物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细则

1. 已有 INN 名称的生物制品中文通用名称应尽量与其英文名相对应,其中文名应以意译为主。如: 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 INN 名称: Epoetin ) , 译为:重组促红素;亦可音译或音、译合译。

2. 尚无 INN 名称的,可以疾病、微生物、特定组成成分或材料等命名,并应标明药品剂型,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组白介素 -2 注射液等。具体规定如下:

⑴ 一种制品存在多种制造方法者需标明,如采用重组 DNA 技术制成的产品,名称前加“重组”二字,以与非重组制品相区别;采用不同细胞基质制备的同种制品应分别标明,如:风疹减毒活疫苗( 2BS )、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

⑵ 氨基酸改变(增、减)或替换的生物技术类制品可标明氨基酸改变的位置,如:重组白介素 -2(125phe) 。

⑶ 功能区域改变的生物技术类制品应重新命名。

⑷ 有的制品名称还应标明生产用生物材料的来源,如:人血白蛋白注射液,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⑸ 同一制品存在液体和冻干两种性状时,预防类冻干制品需在名称前加“冻干”二字,如: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预防类液体制品则不需在名称前加“液体”二字。治疗类冻干制品需在名称前加“注射用”三字,如: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γ;治疗类液体制品应在名称尾部加“注射液” 三字,如:重组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⑹ 一般用法均不标明,特定途径使用者必须标明。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 静注 ) 等。

⑺ 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名同型制品必须标明“人用”二字,以与兽用制品相区别,如:人用纯化狂犬病疫苗。

⑻ 特定成人用或青少年用的制品,可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如: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⑼ 含两种以上不同抗原成分的制品,应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合”二字,如: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联合疫苗。

同一制品含不同群、型别者,应标明“多价或 n 价”如: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⑽ 具有预防和治疗两种作用的同种疫苗,治疗用疫苗应在品名前加“治疗用”三个字,如:治疗用布氏菌疫苗。

⑾ 药品名中一般不采用人名,只有个别制品按照国内外沿用已久的惯例,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锡克试验毒素。

⑿ 体内诊断用制品一般不加“诊断用”字样,如:结核菌纯化蛋白、锡克试验毒素。

怎样查询国内外药品上市情况?

就个人而言,一般想要快速鉴别是不是假药。可以看一眼药品外包装,就能识别一些假药, 需要看的,有三点: 1. 看包装:最简单的是看外包装(包装盒或瓶装的标签)的印刷质量,正规厂家出厂的药品包装盒或标签上,字体印刷清晰,不会出现字迹模糊的情况。而如果发现印刷质量特别差,文字出现很多叠影,就要怀疑一下是否小作坊出品的假劣药。 2. 看药名:有些假药会打一个看上去靠谱的幌子,比如药名为「柏芪降糖胶囊(糖必清)」,这就有很大问题。因为按规定,通用名(柏芪降糖胶囊)和商品名(糖必清)不可以放在同一行,而且商品名也不可以加括号。 3. 看批号:看包装盒或瓶子标签上是否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和「生产批号」,这三项只要少了任何一项,就该怀疑是假药。

质量承诺书

如果是简单的查询药品的上市数据可以在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和药品审评中心(CDE)查询了解上市药品数据,也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些资料,但是如果是查询上市受理情况和一致性评价情况(分析对手),临床备案情况(申报进度以及be难度)以及CDE原料药的备案情况,主要是使用各大综合数据库,如药智、药融云和戊戌等等,国内外上市情况主要是用来分析竞争对手,查询竞争对手数量,同时分析过审难度,简单的介绍一下,药监局还有数据库这些是怎么查询的?

药监局查询国内外上市药品情况

进入(NMPA)之后在导航栏选择“药品”下方的药品查询,选择想要了解的药品,还有就是在右上角又搜索栏也可以查询上市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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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如查询药品审评数据,可以通过药品名称、靶点、参考适应症、受理号、企业名称、CDE办理日期和状态开始日期7个维度,检索到药物的详细信息。药品名称搜索项,可以通过输入药品名称、中/英文活性成分,搜索你想要的药品,如果你勾选了“精确”复选框,搜索范围会进一步缩小,搜索结果更精准,靶点搜索项,支持全称和简化名称的检索,CDE承办日期搜索项,支持筛选指定日期内CDE承办受理的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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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对于查询国内外上市药品数据主要是了解竞争对手数量,分析过审难度,在做立项调研的时候对于项目有各大概的认知,比如一些老药或者技术门槛过高的新药,这些注册受理情况,都是纳入决策分析的因素。

 现如今,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承诺书很难写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质量承诺书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质量承诺书 篇1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贵公司_____________货物的供应商,为保证我司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特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 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承诺

 我方承诺向贵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生产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承诺

 1、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并保证及时提供所需的外检报告、 证明、特殊原材料生产厂家生产证明等一切证件,并保证所有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2、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如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对涉及到该指定货物的使用性能和质量指标的生产厂家、配方、生产工艺等不作随意更换,如有更换,我公司会在更换之前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贵司。

 3、我公司供应货物的保质期绝不低于产品标注的保质期(自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如 因我方供应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影响,我方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 1-10 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4、我公司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和仓库保存条件,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自愿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我公司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我公司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任何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诺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我公司承诺绝不添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添加剂,并保证在国家允许

 范围内使用添加剂,不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否则,我公司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

 1-10 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8、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标签标识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外包装符合要求。 9、 我公司承诺遵守合同规定,绝不添加贵公司指定不得添加或不得含有的物质,

 否则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10、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并保证及时贯彻执行,不需要贵公司再行通知。

 11、我公司愿意用供应货物货款的_____%作为每月结帐的滚动质量保证金,于下次结帐时

 进行结算。

 为共同确保质量安全,我公司特向贵司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遵照执行;本承诺书在我司供货期间及双方终止合作一年内有效。

 承诺方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承诺书 篇2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账。

 二,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和仓库(贮存区)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三,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

 四,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日期::20xx年3月15日

 承诺人xxx

质量承诺书 篇3

 ***项目外墙保温系建设单位招标与定价,由总包方代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人停工、上访、闹事、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与总包方无关;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由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协商处理,责任与总包方无关。

 承诺方: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总包单位:(签字盖章)

 担保方: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承诺书 篇4

 作为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福建省地方标准,从事自行配制饲料生产活动。本着对社会和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二、主动建立并完善自配料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保质期、购进数量、使用对象、用法、用量、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本养殖场(户)自行配制的饲料只限自用,绝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四、自行配制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不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也不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五、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不违反饲料添加剂在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等规定。

 六、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不将兽用原料药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不违反有关规定及标准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七、将《承诺书》在本养殖场所明显处上墙公开,并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养殖场(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3份,其中上墙公开1份,承诺企业保存1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存1份。)

质量承诺书 篇5

 致:XX有限公司:

 若我单位在新建车间1.5厚环氧地坪等项目招标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对质量做如下承诺: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不转包或违法分包。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质量负责,按照甲方图纸划分的区域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不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确保本次施工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3、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用具、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质量验收及记录工作。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严格依法履行建筑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的质量承诺,若验收我方达不到承诺的优良标准,我方愿接受造价的 5%作为惩罚。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