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生产记录-原料药的生产日期从哪步算
如果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年6月那么该药品的生产日期就是2021年6月份生产的。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应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以生产日期计算。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对于制剂注册,应该要求其提供分别使用不同时间的原料药所制得制剂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并可以根据是否添加赋形剂来作一具体区别。
然后,根据其稳定性实验结果,来确定药品制剂的有效期。药品注册时,注册资料中都会标明药品的有效期。一般要求生产厂提供加速试验至少6个月,长期留样6个月以上的试验资料。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设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
由于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持质量的期限,所以,为了保证在有效期末药品仍能符合国家的法定标准,必须考虑到在有效期内药品随着时间延长而发生的质量变化(如:降解,有效含量下降,杂质含量升高等)。
法定标准,则必须根据药品的稳定性实验结果来确定药品的内控标准。建议在药品注册完成之后,再经过适当的时间(可以是注册的药品有效期),生产企业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自己的内控标准。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能否出厂,上市销售,要根据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内控标准来决定。
对生产厂家日常生产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原料药生产厂家,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当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等这些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时,要重新做工艺验证将工艺验证的产品进行稳定性实验考察,重新确定药品有效期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制剂生产厂家,要作好原料药购进记录,并且在生产记录中注明原料药的有效期,最终制剂有效期要严格按照注册所批准的有效期。
加强对药品销售企业和医院药房的监督管理
药品有效期的长短很大程度上是要依赖药品的储存条件,现在国家正在推行GSP,市场上药品经营企业都在纷纷按照GSP的要求进行改造和整顿。GSP中要求采取的很多措施都要保证药品储存于适当的条件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此引起重视。
对于医院药房,也应该按照GSP的要求对药品储存条件在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上做硬性要求。
应该对药品的贮存,运输加以重视,注意让药品时刻处于规定的贮存条件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将其作为一个强制措施,进而保证药品在储存,运输中能始终处于规定的贮存条件下。
加强对市场上流通药品的抽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市场流通的药品进行抽查时,应有意识的抽查一些接近有效期的品种和批号,来确定生产厂家的药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仍能符合国家标准。
GMP认证是什么意思?
药品生产疑难解答800问汇总
1 化工产品如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按药典标准检验合格,但非药用级是否即可以投生产,如果不可以,做为铺料需要办什么手续吗?如果送省所检验,是否只要送一批,还是批批送检?另外设备、方法、产品生产工艺等不变的情况下,清洁验证是否只需做一次就够了,还是每年都要做呢?多谢.
答:原料药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相对宽松,但制剂的原辅料已经在药典上有的品种,必须是药用级别或有批准文号的产品,没有上药典的产品可使用食用级别,但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其它产品按药典规定执行.任何的验证都必须做三次才有统计学意义.
2 我公司现正准备申报膏剂车间GMP认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申请与审查中(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的要求.是不是说自查内容中一定要有“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答:对,必须有前次,包括上次认证以来所有药监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
3 我们现在需要设计喷雾剂车间,喷雾剂车间是属于非无菌制剂吗?生产环境的洁净级别应该是1万?还是10万?
答:喷雾剂通常属于非无菌制剂,如果是外用药用药,用于非创伤皮肤使用,30万级即可,如果是用于创伤皮肤或口腔给药,则需要十万级以上.
4 统一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不是生产范围中原写有的剂型没有通GMP认证,在这次换证时生产范围中就会删除其没有通过认证的范围?(例如:原证写有大容量,小容量,口服剂,冻干粉.而现通过GMP证的只有小容量和口服剂,那此次换证时生产范围内是不是只写小容量和口服剂吗?)
答:大容量注射剂如果是旧范围,将按规定取消范围,新增范围则予保留.
5 对于回顾性再验证有没有次数及时间的限定?
答: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要求,通常再验证规定为一年,对风险比较在的设备,如空调系统的高效过滤通常定为半年.
6 GMP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100%投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100%投料是指:1、按照原料的主药的含量、水分、折算后,每次换算成100%投料?即:如果,我的原料含量为99%的话,我投料应该是:处方量/99%吗?此种情况每次要变具体的投料重量.2、符合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原料,都按100%处理,都投处方量.此种情况,每次投料量固定.请问,哪种理解应该更准确呢?
答:第一个操作比较适合生产要求,因为生产中的产品规格通常是含量规格,如片剂,则以一片药品的主药含量为规格,用换算后的100%理论需要原料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规格才符合要求.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含量和效价、质量和纯度.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100%标示量或规定量.
7 GMP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100%投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100%投料是指:1、按照原料的主药的含量、水分、折算后,每次换算成100%投料?即:如果,我的原料含量为99%的话,我投料应该是:处方量/99%吗?此种情况每次要变具体的投料重量.2、符合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原料,都按100%处理,都投处方量.此种情况,每次投料量固定.哪种理解应该更准确呢
答:第一个操作比较适合生产要求,因为生产中的产品规格通常是含量规格,如片剂,则以一片药品的主药含量为规格,用换算后的100%理论需要原料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规格才符合要求.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含量和效价、质量和纯度.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100%标示量或规定量.
8 无菌原料药用铝桶是否可以重复使用?为什么?
答:不可以重复使用.回收的产品不符合GMP要求,另一方面对无菌产品存在比较大的质量管理风险.
9 除标签、说明书外如何界定按标签类管理的物料?只有品名、规格、商标而没有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包材(如大箱、铝箔)可否不按标签类物料管理?
答:小盒也属于按标签管理的物料.大箱、无印刷的铝箔按普通物料管理即可.
10 批生产记录是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总的批生产指令,我公司实际情况无法做到一开始就给定一个总的批号,批包装记录时就有一个总的批包装指令.这种情况,实际生产要如何做,是每个工序下生产指令还是象传统先给定一个批号再进行生产,或者只要将该最终批号的相关工序记录整理一块和批包装记录装订起来成一个批的批生产记录?
你公司的操作与GMP要求相左,不符合要求.没有批生产指令就不能生产,没有生产批号不能有批指令,这样不符合规范.需要继续学习法规及培训.
11 中药厂对购回的中药材质管部自已经过鉴定后可作为标本吗?负责中药标本鉴定的人必须具备哪些资格,我公司员工具有中药专业本科学历,但职称是工程师,他具体中药标本鉴别的资格吗?
答: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标本,目前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经验的老药工、中药学的工程技术人员都可认为适合.
12 境外公司(美国)在中国投资建药厂,除需要通过美国fda认证外,是否需要通过我国的GMP认证(建成后其所生产的药品全部销往美国,不在中国销售使用)!
答:领取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GMP认证,对于以中间体出去的原料厂则由企业根据情况来决定.
13 建设厂外车间,提出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应该在申请厂房验收前,还是厂房验收后,还是做替代料生产前申请.
答:申请验收时同时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由药监部门依法进行变更.
14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料,检验成分及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内\外包装标签没有打产品批准文号,经查该厂确实生产了此批原料,请问此原料该怎样处理
答:你厂的供应商考核标准及验货制度是怎样制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可按退货处理.
15 有关药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确定问题,国家一直没有指导意见,企业做法多种多样,生产日期有采用投料日期或中间日期或成品日期,批号有采用投料日期或中间日期或成品日期或流水号.我个人意见是,因为产品有效期的确定是在产品注册时从成品日开始计算的,而生产包装上的有效期是按生产日期推算的,所以我认为生产日期应以出成品日计,批号应以成品日或流水号计.请指导一下!
答:批:为以限定数量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或应用单个工艺、或系列工艺制备的药品,具有同质性.有时需将批分为一定数量的亚批,这些亚批最后合并为具有同质性最终药品批.在终末灭菌情况下,批量由灭菌柜的容量所决定.在连续生产中,药品批必须与生产限定的工序相对应,与其同质性的要求相一致.批量既可定义为固定的数量,也可为固定时间内生产的数量.批号:在标签、批记录和相应分析证明等中,唯一鉴别批特性的清晰数字和文字的结合体.批与生产日期的联系,但不是必定联系,可用流水号进行.但生产日期要求相对严格,生产日通常是这样进行,原料药以精烘包日期为生产日期,制剂以投料日期为生产日期,生物制品通常是一连续生产过程,原料与制剂很难分别,一般以纯化后的活性物质日期为生产日期.上述是一个参考,关键对产品的稳定性试验进行考察,保证药品安全.
16 有一些作为化工原料进口的辅料,其质量优于国产的药用级辅料,工厂进厂检验也按《中国药典》进行检验,符合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工厂使用进口辅料,是否与法规不相符.工厂应如何操作?
答:进口的辅料必须取得进口注册证后方能使用.
17 我公司准备开展GMP车间的建设,要立项吗?若要,贵局办事指南中没有相关规定.若不要,GMP初审怎么办理?
答:已经取消立项,专业设计-施工-验收-认证-投产.
18 食品原辅料的有效期是多久?哪里能够查到像油类、色素类、提取物、植物粉末类保健食品的原辅料的有效期.
答:食品标准由技术监督管,可以向他们查询.
19 我公司的许可证换证资料已上报,可现在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类型由原来的“合资经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该怎么办?
答:按正常程序申请变更.
20 我想问一下:生产无菌原料药的设备比如干燥机,怎样清洁才能达到无菌的要求?
答:清洁方法很多.但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在清洁后还必须灭菌.
21 一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另一方生产一个药品,这委托方还能进行生产吗?
答:如果符合GMP条件,并取得证书,同样可以生产.
22 目前有一个膏药生产企业在河南,但为健字号,未取得药品注册及生产资格,我想在广东办一个生产企业生产此膏药产品,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应先办理药品注册.
23 增加厂外车间,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变更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完成新车间建设后申请,申请要求见我局办事指南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
2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的责任.每年每品种至少留1批进行质量稳定性评估.上面提到的“质量稳定性评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是必须象“长期稳定性试验”一样的作试验吗?还是可以仅仅作“加速稳定性试验”?或者是两者之外还可以设定新的稳定性评价方案?
答:与长期稳定性试验一样,对产品进行稳定性评估,包括外观、含量、相关物质等的评价,为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责.
25 关于原料的有效期,是按原料厂家生产日期起,直至制剂厂家投入生产吗?需要考虑制剂的有效期吗?另外,我们公司有些季节性的品种,最后一批剩下的原料比工艺规程所需的量多了或少了约5%或,可否一次性投进去?(在总混工序加强验证)
答:1.按现行法规,有效期算到制剂投料日期,不需要考虑其它问题.2.SOP是怎样制定,就怎样执行.
26 十万级的工作服可以降级(比如在三十万级洁净区)清洗,消毒,整理吗?
答:1.应设置不同洁净区使用的工作服清洗、整理、存放的洗衣间.2.300,000级的洁净工作服可在非洁净室(区)洗衣房内洗涤、干燥、整理.3.100,000级以上(含100,000级)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按要求灭菌.4.10,000级以上无菌操作区使用的工作服应在10,000级洗衣间清洗、并经灭菌后送入无菌区操作.
27 我们现在由于生产规模扩大,打算在仓库区域分出一部分,按照内包装的要求,建立一个那包装车间,不知道这样是否违反GMP要求,能否实施?
答:认证完成的车间,必须按申报的平面图生产,如果对生产及产品有影响的变更,必须停产情况下进行改造,必要时需要重新认证.
28 请问,我公司正在建设厂外车间,请问应先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还是先申请GMP认证.
答:先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后申请GMP认证.
29 我厂是原料药生产厂家,本打算在今年12月底进行四个原料药品种的GMP认证工作,故正在准备资料先进行许可证变更.但根据厂的统一部署,认证时间可能推迟到2006年1月份,那时许可证已经换了新证,我的问题是:四个原料药品种在换证资料申报时,我厂已经作为新增生产范围上报,那么新的许可证是否含有这四个品种的生产范围.如果不含,我们明年申请GMP认证是用旧许可证申请变更还是等拿到新的许可证后再申请变更,如果拿到新许可证再申请变更,在时间上可能来不及,我们应如何操作.
答:如果是今年刚取得文号的品种,则可按新增范围品种,新证将予保留.否则按文件规定处理.
30 请问我们药厂已有胶囊剂的生产范围(已过GMP认证),能否申请缓释胶囊、避孕药胶囊的仿制?
答:缓释胶囊可以,避孕药胶囊则不行,需要独立的车间.
31 最近提到收载入"药典标准"的提取物是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如果是部颁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呢?
答:我国的标准可以,含部标.
32 多肽类冻干制剂可否在冻干粉针剂(头孢菌素类)GMP车间生产?与原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
答:不可以.
33 某公司的许可证号为“粤hzzz———”,其生产范围指的是哪些剂型?
答:许可证编号上只是标明生产:化学药-H、中药-Z、生物制品-S、原料-y、制剂-z等的类别,不标示具体生产范围.
34 采购的中药提取物有国家标准或是地标的能否使用呢?
答:收载入药典标准的提取物是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如:冬青油等,我省南海就有一家专门生产药用油及提取物的专业厂家.
35 我公司拟生产一中药制剂,其中药提取物准备外购,供方为外省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知可否,需要什么手续
答:中药提取物没有标准的,不能购买,但可以委托加工,跨省的需要国家局审批.
36 退货产品重新销售是否要再全检.
答:此问题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的退货都能销售.但重新销售,必须经检验,由授权人签字后放行.
37 我们现在只有片剂、胶囊剂的GMP证书.现在我们想开发一种冻干制剂.1、新药注册法规上面规定,需要有符合GMP条件的车间才能够拿到生产批件.如果将来我们进行委托生产,是不是这点可以不要求?2、如果我的片剂、冻干剂车间共用,每年的前半年生产片剂,后半年生产冻干剂,我们可以在做好生产车间洁净度、等等相关的管理也验证工作的条件下,得到这种不同剂型共用车间的两种剂型的GMP证书吗?了!!
答:1、向注册处咨询,2、这样不可以共用.
38 请问软膏剂和乳膏剂能不能在共用一条生产线.
答:可以.
39 生产记录用环保纸行不行(即一面已经使用过,但盖了个作废章)
答:不行.
40 请问一下,我公司是一个生产以治疗糖尿病和妇科等剂型的中成药的企业,最近引入一个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品种,请问可以在同一生产车间生产吗?如果可以的话,关键设备要不要分开?还有没有其它要求?
答:可以一起生产,验证证明没有互相影响,则可以共用.
41 中药的冻干粉针剂能否与化学药的冻干粉针剂在同一生产线进行?
答:可以.但特殊要求的产品则不行,如:头孢类、肿瘤类则不行.
42 在无菌原料药车间局部百级环境下生产了非无菌原料后,在经过清洗消后符合无菌原料药生产环境的情况下,第二天是否可以在同一区域下生产无菌原料药呢?
答:当然可以,生产无菌原料的车间空调系统一般是连续净化,或设置值班分机,但如果空调系统关闭,则必须重新消毒灭菌,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设备都必须灭菌后使用.
43 抗肿瘤类的生产线能否生产可用于肿瘤病人的提高免疫类的产品?
答:首先要说清楚你的产品所属类别,如果是辅助类则不可以,抗肿瘤类则可以.
44 生产、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备案是否只需网上申请?还要纸质材料吗?
答:网上申请.
45 我公司最近在进行厂外车间的建设,请问是否先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再GMP认证.
答:先提出验收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再GMP认证.
46 我司是一家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目前厂房正在进行装修,同时新药报批工作也正在进行,我们将于十一月份取得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们将于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GMP认证的申请,申请受理部门将于六个月内对我司是否符合GMP要求作出判定.我想问的是,《条例》所指的六个月内我们的产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答:必须同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及注册文号三样东西才能销售,缺一不可.
47 我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年底到期,现正值换证期间,我公司想在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增加丸剂,请问是先进行GMP认证还是先在许可证上增加许可范围?!
答:先在许可证上增加范围,后进行GMP认证.
48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注销后以什么时间生效?2、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注销后,已经生产的成品在市场上可以流通多久?流通时间限制以工商管理注销还是以税务登记注销为准?
答:以下发文件日期为准,注销后所有药品不能销售,因为企业已经不存在,已找不到执法对象.
49 企业重新认证前的硬件改造,不需要进行关键生产条件变更程序,直接验收后认证.那是不是直接递交GMP认证申请书,省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先进行验收,然后再进行认证,还是有别的申请验收的程序呢?
答:省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先进行验收,然后再进行认证.
50 注射用水系统(包括制备系统和分配系统)需要水循环保证水的质量.是否必须是24小时循环呢?我们实践中没有24小时循环,在每天用之前对管道蒸汽消毒,首批制的水也排放5分钟,并且经过长期的监测,水质合格,这样是否可以呢?有检查员认为我们这样不可靠,必须要24小时循环,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吗?
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51 我们新建药厂,请问一定要在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申请GMP认证吗?如果提前申请行不行?如果要作进口分装是不是一定要拿到GMP证书才能申请?
答: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申请GMP认证.进口分包装你可以向注册部门申请,但同样取得证书后方能生产.
52 我们是中药饮片公司,请问在哪可查到有批准文号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呢?
答:中国药典.
53 请问硫酸阿托品、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是否属于医用毒品.
答:医疗用毒品品种范围一、毒性中药品种:(中药材和饮片)砒石(红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草乌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生娘毒红升丹雪上一只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二、西药毒性品种:(化学原料)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氯化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秋水仙碱硫酸长春碱硫酸醛基长春碱
54 在固体制剂药品检验中,内包装之前需进行一次化学项目的全检(我们谓之待包装检验),然后在包装的之后进行成品的检验,成品检验需做哪些项目:⑴.只要做外观包装质量检查和微生物限度两个项目,发成品检验报告时,其中的化学项目以待包装检验的结果为准;⑵.按照质量标准全检,即使前面的化学项目已经检验过,也还需要再做一次.支持第⑴种观点的人认为理论上化学项目的结果在包装之后是不会改变的,所以成品检验报告中的化学项目可以以待包装检验的结果为准;支持第⑵种观点的人认为GMP的法规要求是层层把关,所以必须全检.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哪种更合理?
答:法定上没有要求在包装前检验,此项检验可以作为产品质量控制的一个程序,但如果用作代替成品检验,则违反了统计学要求,涉及到一个随机问题,容易出现结果偏差.
55 成品检验可以不执行法定标准而按企业内控标准检验吗?比如检验报告的结论写成“本品按企业内控标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然我公司的企业内控标准比法定标准要高.
答:必须按法定标准检验,但内控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对公司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56 请问10.1以后,GMP认证申报需要递交的资料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国家局的认证需要递交的资料又是怎样的呢?
答:按新的认证办法规定提交资料.
57 我厂是一间中药饮片厂,现生产一种长爪石斛属于石斛其中的一种,那么药品名称是按药典填写为石斛,还是按其它药书填写为长爪石斛呢?
答:如你们生产的品种在药典石斛项下有,则只需写石斛.
58 我们公司正在准备申报GMP认证,公司的人员象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有变化,同申请拿生产许可证时不一样,公司对人员调整后需要备案吗?还是就以这次申报认证的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为准呢?
答:以许可证电脑系统上备案的名单为准.
59 我公司是一位于中山国家健康基地新办制药企业,厂房建设己竣工,己向省局递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并和一研究单位合作开发了两个中药9类品种.我公司可否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将药品注册和GMP认证同时申报?如果不妥,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否提供指导性方案,!
答:必须取得产品注册文号后方能认证.
60 在哪个网站或数据库或标准库能查到药品包装后密封性检查的方法及标准的信息?如泡罩包装品、铝塑袋包装品、塑料瓶+复合箔封口品等应如何检密封性?我已找过sfda、技监局、中国医药包装网等网站均无所获.
答:需要向国家标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他们有这样的标准.
61 我公司是一精细化工企业,现正在第一次建设某药用辅料的GMP车间,目前车间及软硬件设施还没有完成,估计在十一月下旬完成并申请验收.现请问一下GMP认证有没有规定期限
答:药用辅料还没有规定期限.
62 请问哪里可以查到报委托检验的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答:委托检验备案只需要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即可,
63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请问具有资质的单位包括药厂吗?如果包括药厂,那对于药厂来说应具有什么资质才可接受委托检验?
答:包括药厂,在取得GMP证书后,
64 我公司办理了生产负责人变更,从省局取回两份备案表,是不是有一份要交市局备案..
答:对
65 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负责人,与检查条款里的“企业主管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之间,有什么区别?如果某公司不设生产副总与质量副总,总经理下直接就是生产部部门负责人与质量部部门负责人,那么总经理会被认为是“主管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吗?该总经理若并非相关专业人士,可否?
答:为同一概念,必须符合专业要求.
66 sfda从6月开始启用“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填报”软件.请问现在要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的变更,是用国家这套软件还是用原来省里自己的表格?.
答:用原来表格.
67 总平面布置图需要标明各功能间名称吗?如果车间与仓库分布在同一幢楼的不同楼层,如何在平面图上体现?另外,欲新增生产范围,申报材料上“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可以是检验计划吗?多谢!
答:各层分开标示.不可以是计划.
68 阳性对照室,可以只在万级而不设局部百级洁净操作台吗?普通不锈钢操作台可以吗?
答:我个人认为,你虽然是万级,但对于百级超净台及酒精灯下操作,这样会比前面风险要小,所以是不允许的.
69 请问处于过渡期内的新药,去年得到生产批文,能否进行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
答:可否转换请根据“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文判断.
70 我们公司现在筹建非最终灭菌冻干粉针剂车间,但是现在有个很迷茫的问题:轧盖应该在哪个洁净级别下?有的书上说100000级,但是咱们国家局出的<药品生产验证指南>上规定的是无菌100级.应该是什么?
答:你肯定没有看法规,问题很简单,GMP附录上已经说很清楚,轧盖在100000级上进行就可以.
71 非处方药甲类品种该如何申报非处方药乙类?
答:甲乙类的区分由国家局决定,如要变更直接向国家局申请.
72 我公司是一个新开办的制药企业还没有通过GMP认证,想请教一下,我公司现在正购买新的药品回来生产,请问能否药品的申报和GMP的认证同步进行?如果能,在进行当中要注意那方面的事情.
答:不能同时进行,必须有产品才能认证.
73 我想请问原料是否每批必须全检?若在供货厂家不变的情况下可否定期全检一次?
答:不可以.
74 我公司现正在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修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报送备案资料.听说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仍要执行原审批备案的内容,不用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修改.请问是这样吗?到底那些内容要根据《中国药典》修改?那些内容仍按原备案的不变?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
答: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的所有项目在国家局变更说明书前仍要执行原审批备案的内容,不需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修改.
75 我想问一下没有国家法定质量标准的中药材申请广东省药材标准备案时怎样办理?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注册处.
76 我公司已通过了颗粒剂的GMP认证,现我们想增加茶剂的生产(所使用的设备与颗粒剂为共用设备),请问如何增加生产范围、是否还需再认证.
答:按办事指南程序增加即可,只对增加的范围认证.
77 中药饮片厂是否可以经营不是本厂生产的合装阿胶、合装龟甲胶等?
答:不可以.除非另领取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78 我公司是一精细化工企业,现正在第一次建设某药用辅料的GMP车间,目前车间及软硬件设施还没有完成,估计在十一月下旬完成并申请验收.现请问一下GMP认证有没有规定期限?
答:没有期限,可随时申请.
79 中药饮片厂换证的生产范围是否有变更?是只填旧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中药饮片”,还是按培训资料填写:正本生产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副本生产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酒制等).
答:由当地市局核准为上报依据.
80 我公司原留样室面积太小,现计划搬迁至足够面积的留样室,是否属于关键生产条件变更?
答:此变动与生产关系不大,不用申报,给市局备案即可.
81 取得GMP证书或GMP检查之前生产的药品能否正常销售?请问GMP到期后能否生产?能否在其它不同产品生产车间生产(分别为生物和化学两个不同车间)?如果生产了能否销售?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如果是GMP车间改选完成,验收合格后,在GMP条件下生产的药品可以在取得证书后销售.那车间证书到期,那车间必须停产.
82 我公司原外包装
2010版新GMP生产日期的概念应该怎么定?
GMP认证,是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MP评审专家对企业人员、培训、厂房设施、生产环境、卫生状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等企业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检查,评定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过程。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 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1 、职责与权限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 GMP 认证的具体工作。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 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 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 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3 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 认证的检查工作。
4 、现场检查
4.1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4.3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 GMP 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 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 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 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 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 、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编辑本段认证批准 1. 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 GMP 证书》,并予以公告 .
药品 GMP 认证 关于药品 GMP 认证: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
编辑本段GMP 认证资料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1 企业的总体情况
1.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3 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3.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 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4.1.1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4.1.2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4.1.3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4.2 设备
4.2.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 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编辑本段药品 GMP 认证流程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附录
简单的说就是生产日期只能提前不能推迟。药品的生产制备过程中涉及很多步骤,如果从第一部开始算,可能会早于最后一步包装好几天甚至半个月。
药品批号表示药品生产日期的一种编号,也是表示这批药品是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产品。一般采用六位数字,前两位数字表示年份,中间两位数字表示月份,末两位数字表示日。如1992年1月8日生产的,即为920108。?
分号可以表示同一天投料次数号。如1991年11月29日第一批投料生产的药品,即应为911129-1,同一天第六批投料生产的药品,即为911129-6。?
扩展资料:
根据新版GMP相关要求,不少药品生产企业的改造和认证工作时间趋紧。
在“其他类别药品”中,固体制剂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常用的固体剂型有散剂、颗粒剂、片剂、胶囊剂、滴丸剂、膜剂等,在药物制剂中约占70 %。
因此,随着新版GMP认证最后期限日益临近,留给相关企业的过渡期其实已经不多。考虑到企业未来发展和相关工作开展,规避认证工作“堵车”问题,不少企业将其完成新版GMP改造和认证的工作提前至半年以上,这也是有关部门所鼓励的。
百度百科-GMP
如何填写抽验记录及凭证
1.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兽药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静态)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静态) 沉降菌/Ф90皿0.5h 换气次数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100级 3500 0 5 0.5 附注2 10000级 350000 2000 50 1.5 ≥20次/时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50 3 ≥15次/时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200 5 ≥10次/时 注:(1)尘埃粒子数/立方米,要求对≥0.5μm和≥5μm的尘粒均测定,浮游菌/立方米和沉降菌/皿,可任测一种。
(2)100级洁净室(区)0.8米高的工作区的截面最低风速:垂直单向流0.25米/秒;水平单向流0.35米/秒。
(3)洁净室的测定参照JGJ 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手部应及时消毒。
(4)传输设备不应在10000级的强毒、活毒生物洁净室(区)以及强致敏性洁净室(区)与低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穿越,传输设备的洞口应保证气流从相对正压侧流向相对负压侧。
(5)100000级及其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鉴定或验收检测,要求两种粒径的尘埃粒子数以及浮游菌数或沉降菌中任一种结果均必须符合静态条件下的规定数值,此外还应定期监测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8)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9)洁净室(区)的噪声不应高于60分贝(A),其中局部100级的房间宜不高于63分贝(A),局部百级区和全室100级的房间应不高于65分贝(A)。
(10)洁净室的换气次数和工作区截面风速,一般应不超过其级别规定的换气次数和截面风速的130%,特殊情况下应按设计结果选用。
(11)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兽药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工艺用气系统
(4)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5)设备清洗
(6)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兽药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兽药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兽药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兽药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无菌兽药是指法定兽药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无菌兽药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兽药
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静脉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
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和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一次精洗。
(2)非最终灭菌兽药
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它无菌兽药
2.无菌灌装设备应定期用微生物学方法检查,并定期验证,结果纳入记录。
3.灭菌设备宜选用双扉式灭菌柜,并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功能,其他灭菌器内部工作状态应用仪表检测,其选型、安装、使用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定期验证。
4.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
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5.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6.批次划分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7.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
8.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9.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平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0.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1.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2.成品的无菌检查必须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3.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按批取样检验。 非无菌兽药是指法定兽药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非无菌兽药特定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兽药的暴露工序;
深部组织创伤外用兽药、眼用兽药的暴露工序;
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兽药的暴露工序;
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口服固体兽药的暴露工序;
表皮外用兽药的暴露工序;
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2.非无菌兽药一般生产环境基本要求:
厂房内表面建筑需符合非洁净室(区)的标准,门窗应能密闭,并有除尘净化设施或除尘、排湿、排风、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该环境适用于以下兽药制剂的生产:
(1)预混剂;
(2)粉剂;
(3)散剂;
(4)浸膏剂与流浸膏。
3.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生产环境要求:
厂房建筑、设施需符合《规范》要求,远离其他兽药制剂生产线,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可避免环境污染的设施。
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兽药生产环境相同。
5.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6.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7.生产激素类兽药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兽药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8.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进风的洁净度应与兽药生产要求相同,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的装置。
9.软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10.批次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1.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保管。
12.兽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3.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4.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5.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6.配料(外用杀虫剂、消毒剂除外)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7.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1.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兽药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3)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产需符合其制剂生产条件的要求。
4.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9.批次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10.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连续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11.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2.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3.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和储存。
14.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其他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6.应建立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17.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18.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1.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卫生学、微生物学等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细胞的制备、半成品制备中的接种、收获及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制品的合并、配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半成品制备中的培养过程,包括细胞的培养、接种后鸡胚的孵化、细菌培养及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制品、配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
(3)100000级:鸡胚的孵化、溶液或稳定剂的配制与灭菌、血清等的提取、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消毒等;发酵培养密闭系统与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
4.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应在专门的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须专用,并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毒灭菌、防散毒设施。对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灭菌后,方可移出生产区。
7.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8.生物制品的生产应避免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9.聚合酶链反应试剂 (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环境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0.生产用菌毒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1.以动物血、血清或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2.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等。
13.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的半成品的生产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必须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4.用弱毒(菌)种生产各种活疫苗,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同一灌装间或灌装、冻干设施,但必须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和消毒的效果应定期验证。
15.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
16.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或仅在同一区内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对外来病原微生物操作区的空气排放应经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17.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18.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9.用于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动物室应分别设置。检验动物应设置安全检验、免疫接种和强毒攻击动物室。动物饲养管理的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20.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具有相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21.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23.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4.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保证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25.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6.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用于疫苗生产、检验的动物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规程》规定的“生产、检验用动物暂行标准”。
27.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28.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基础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控制代次等。
29.从事人畜共患病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30.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31.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32.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33.生物制品应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农业部批准的《试行规程》规定的工艺方法组织生产。
34.对生物制品原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35.生物制品生产应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中的“制品组批与分装规定”进行分批和编写批号。
36.生物制品的国家标准品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标定和分发。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标准品。
37.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监察室应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负责对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并执行《生物制品企业监察室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 1.主管中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备鉴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3.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生产操作的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其它中药制剂生产环境及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中的相关要求。
4.中药材储存条件应能保证其产品质量要求,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5.中药材使用前须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
6.净选药材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9.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0.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应表面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11.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毒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12.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采用分次混合,经验证,在规定限度内所生产一定数量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浸膏剂与流浸膏以灌装(封)前经同一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3.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材、中药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14.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药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2)含有毒材的兽药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不同的药材不宜同时洗涤。
(4)洗涤及切制后的药材和炮制品不得露天干燥。
15.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16.中药材、中药饮片清洗、浸润、提取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对可疑药品进行有针对性地抽验,其现场填写的药品抽验记录及凭证对日后查处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抽验记录和凭证的填写一定要做到规范、严谨>咛謇唇玻 ψ⒁庖韵录傅恪?br> 1.名称:应按药品包装上的品名填写药品通用名(法定名),而不要填写商品名或商标加通用名。进口药品的法定名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上的名称填写。中药材(饮片)应填写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名称,而不要填写俗名;如果是炮制品则应注明,如炙甘草、醋五味子、盐菟丝子等,或“制××”,如制何首乌、制川乌等,以方便检验。2.批号:按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填写,而不要填写生产日期。中药材如果无批号,则填写“/”。3.药品规格:应填写制剂规格,即按照药品质量标准的“规格”填写,而不要写成药品的包装规格。4.效期:应按药品包装上标示的有效期填写。对一些医院制剂的效期,不要填写成“×年×月”,而应按照规定填写为“××××年××月”。5.生产、配制单位或产地:对中药、西药制剂,要按照药品包装实样填写生产企业或配制单位的全称。“产地”一项仅适用于中药材(饮片),应填写原产地或最终加工(制作)地;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是填写中药材的经销单位,应注意,填写的内容应与购进发票或合同、调拨单等相关证明上记载的内容一致。6.供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应填写被抽样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全称,并与凭证上加盖公章的名称、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进行核对,确保一致。7.抽样数量(检品数量):应按所抽取样品的包装数乘以原包装规格填写,而不必在数量中插入规格;最终填写的数量是药品最小单元的数量,即所抽取药品(粒、支、片)的总数量。如果是从原包装中抽取一定量的原料药或中药材(饮片),可填写具体的抽取重量,并加注“分装”。8.样品包装:应填写所抽取药品最小原包装的包装容器的材质,其中,原料药、中药材(饮片)的包装是指与样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9.生产、配制或购进数量:应根据投料、配制等生产记录,购进发票等凭据填写清楚,不要笼统地填写“××盒”“××件”。10.被抽样单位地址:除填写确切、完整的地址外,还应填写邮政编码等内容,以方便检验报告书的邮寄。11.抽验说明:即检验目的,应填写国家计划抽验、省计划评价性抽验、监督抽验、跟踪抽验等具体内容,以体现本次抽验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江西省南昌市药品检验所 黄小键 (黄小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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