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能否申请持有人主体变更-原料药变更指导原则

药品检验作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技术支撑,处于技术监督的支柱地位。通过注册检验、监督检验,承担着为药品技术审评、行政规制、行政处罚等提供科学、公正的检验数据的职责。近期已有不少申请人收到不同产品、不同申报阶段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补充资料。2020年7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出台,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基本要求。

较之旧版的注册检验管理办法,新规范在工作程序方面,将前置注册检验要求融入现行注册检验工作程序中,并通过规范和优化有关环节,加强药品检验机构、药品审评中心和注册检验申请人三者之间信息沟通,提升药品注册检验质量和效率;在技术要求方面,总结提炼出适用于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和药用辅料和药品包装材料基本要求,包括:资料审核、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该《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接下来本文将对药品注册检验的适用范围、检验分类、检验流程、提交资料、样品要求、相关时限等角度做一个系统的总结。

注册检验的流程要点简析

一、药品注册检验适用范围

1、样品检验;

2、标准复核。药品标准复核工作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指定药品检验机构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提供实验室依据。

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一致的,可以不进行标准复核,只进行样品检验。其他情形应当进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二、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启动主体和药品注册阶段不同,将药品注册检验分为如下四部分:

图1 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其中,上市申请审评中的注册检验,根据类型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质量标准部分项目复核、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有因抽样检验。

三、药品注册检验流程

(一)境内药品注册检验

图2 境内药品注册检验流程图

其中1准备申请模块为新增模块,体现了此次注册检验升级“优化注册检验工作程序”的理念:给申请人与药品检验沟通开辟途径,提前解决后续注册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高注册检验质量和效率。申请人送检环节拆分为先进行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样品检查,方便申请人通过信息化方式报送资料,实现让申请人少跑路,提高送检效率和满意度。

另外,新规范也进一步规范了注册检验工作程序:规范注册检验过程中发补处理,要求药品检验机构一次性提出发补要求,申请人按时限一次性补充到位。对于因特殊情况未按时限补充到位的,给予申请人重新约定补正时间的机会。对于在新的约定时限仍未能补充的,在资料和样品接收阶段,视同撤回申请;在注册检验过程中,因故出具部分结果报告的,应在复核意见中说明情况。明确注册检验流程出现的异常情形处理,如优先检验、流程暂停和重启、撤检和退检的情形。

不同类型的注册检验流程概括如下:

(1)前置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向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取样品申请。省局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组织抽取3批样品并封签,同时出具抽样记录凭证。

(2)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书,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完成抽样工作,向中检院或相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

(3)上市申请审评过程中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和补充资料通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

有因抽样检验:药品审评中心直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药品注册检验通知,提出注册检验要求,提供检验所需相关材料。检验所需样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国家药品核_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并封签,并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样品批次和每批数量由药品审评中心与药品检验机构商定。

(4)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

(二)境外药品注册检验

境外药品注册检验:统一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受理,药检院完成注册检验工作。此次升级,本部分的送样流程也进行了优化调整:统一通过在线提交进口注册检验申请;调整申请人送样方式,通过进口注册检验申请审核的由申请人分别同时向承担任务的口岸药检机构和中检院送样,提高送样效率。

四、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以上资料需在样品送检前或送检时提供相应纸质版(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或U盘)资料必须保持一致,且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应内容一致,确保资料真实、充分、可靠,境外生产药品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的资料。

五、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图3 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六、相关时限

大的流程上,串联改并联。注册检验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审评时限结束前完成报告。

图4 2020版与2007版注册检验时间安排对比

图5 注册检验中对于送样时限、检验时限以及不计时限情形的要求

因品种特殊及检验工作中的特殊情况,药品检验机构需要延长检验时限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和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前置注册检验,仅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1/2。

七、对送检人的要求

送检人须经申请人(或境内代理人)授权,详知送检相关要求及所送资料和样品等信息,在申请时认真核对申请表、委托单等相关信息后签字确认,注意保存注册检验送检过程中出具的相关凭证,配合办理药品注册检验送检有关事项。

八、检品编号及作用

检品编号是药检院受理检验申请后赋予样品的唯一性标识。《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中将注明检品编号,申请人可凭此编号查询检验进度。

九、补充资料通知

检验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注册检验相关的资料、标准物质和特殊试验材料等的,检验部门会与申请人沟通后一次性提出,并出具《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及时限,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完成。逾期未完成且未提前向药检院申请调整补充时限的且获得同意的,药检院在继续完成其它检验项目后,出具部分项目的检验报告,并将无法完成原因写入标准复核意见。

上述内容从补充资料的角度,规范注册检验工作程序,也是此次新规范的升级后的新要求。

十、申请人获取检验报告的途径

药检院业务部门按药品注册检验申请表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申请人(境外生产药品寄至其境内代理人),或由申请人派人凭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或《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到药检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

结合常见补正问题以及新规范体现出来的一些升级,对如下内容再强调一下:

(1)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应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保持一致(谁申请注册检验,谁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

(2)申报注册检验的药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药品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及撰写指南要求。

(3)申报品种的注册检测项目或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4)药品检验机构与药品审评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信息沟通,包括注册检验用样品和资料接收审核情况、注册检验暂停和重启、时限延长、终止注册检验的信息以及注册检验报告的推送。

(5)药品注册检验所需样品应当为商业规模生产3个批次(特殊情况下,治疗罕见病的药品除外),每批样品数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

(6)样品剩余有效期时间应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

(7)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目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完成抽样并向药品检验机构送样。现场核_抽样检验应在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送样。

从上面的6、7两条,我们应充分重视“前置检验”的必要性。不前置检验的话,稍微出点岔子,就会来不及送检。

如果注册申请本来不需要注册生产现场检_(就算有,也只有一批),仅仅为了注册检验重新生产三批新鲜样品的话,非常不值当。如果碰到审评中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哪怕只是单项复核),还有注册检验资料发补,那就更有可能出现样品的有效期赶不上注册检验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情况了。

(8)因化学药制剂注册检验需要对化学原料药进行检验的,应当由申请人一并提供化学原料药样品和相关资料。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可以单独申请药品注册检验。

(9)申请人须同时提供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样品标签的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的电子版。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申请人应提供前述资料和样品标签的中、英文版。(注意学习,送检物资的准备要求)

(10)检验资料中包括:药品通用技术文件(CTD)资料:模块2(概要)中2.3(质量总体概述):模块3(药学研究资料)。原料药随制剂同时申请上市许可的,应按要求同时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资料。也就是说,如果前置检验的话,光做完工艺验证还是不够的,得把药学资料写完了才行。

GMP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办法销售砂石料增值税税率16%。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销售砂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扩展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认定方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销售额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2020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有

GMP是保证最高价格合同的一个简称,它的全称是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保证最高价格合同是一种定价的赔偿金额限制,应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公司(承包商)和企业(雇主或客户端)之间,也能够接收来自卖方的要求,以换取某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

其合同的内容就是承包商在施工前阶段,与客户建立了预算,经讨论该项目的详细信息,设置一个上限或最高价格,其中一人或实体将支付一定的项目。

扩展资料:

在合同中,假如要补偿承建商如住房建筑商的实际成本加固定费用,那么就要为最高金额,如下例子:

一个GMP下一个承包商同意建立一个天井,以换取实际成本和3000元的固定费用,须以1万元作为最高价格。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将支付的所有费用,只要总额,包括收费,不超过10,000元。

如果承包商的费用金额为 8,000元,它不会支付11,000元(8,000元费用+ 3,000元的费用),而是1万元的最高价格。相反,如果承包商的费用为5,000元,这将不支付1万元的最高价格,而是8000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GMP

药品注册检验可以在受理中启动吗

一、 引言

药品生产环节直接决定药品的质量与安全。为落实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我国在结合本国监管实践且借鉴国际先进药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2020年3月30日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全面落实了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新版《药品管理法》”)中明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优化相关审批流程、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等,并对药品生产管理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本文将针对《办法》修订亮点内容进行解析,并对《办法》颁布和实施后的影响及MAH、药品生产企业的合规建议稍作总结。

二、 《办法》变化概述及修订亮点内容解读

(一) 《办法》体例和框架内容的主要变化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8月5日颁布,之后于2017年11月17日进行了修订(“旧版《办法》”)。在新《药品管理法》颁布后,为了与之适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0月15日、12月10日先后组织起草了三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药监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办法》相比于旧版《办法》,字数从7章60条变为6章81条,在章节体例内容上也做出了以下变更:

(二) 《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监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

(三) 《办法》修订亮点内容解读

《办法》修订内容亮点颇多,本文以下主要从明确MAH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三个亮点作具体分析。

明确MAH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药品创新研发能力不断增强,推行国际通行的MAH制度的产业环境日趋成熟,从2015年开始,MAH制度在北京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了试点,实践证明可行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由此在新版《药品管理法》中,明确写入了MAH制度。

《办法》的本次修订,全面落实了MAH制度,包括明确MAH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2],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处理等全过程、各环节都要负责[3]。具体来说,《办法》中的MAH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

部分药品自行和委托生产均需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MAH无论是自行或委托生产药品均属于生产行为[4],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有利于主体责任的落实,方便监管机关采取管理措施,以及解决MAH在招标、销售、税务等方面“最后一公里”问题。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5],但新版《药品管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MAH也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而《办法》第7条第2款对MAH委托生产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MAH也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即,制剂类药品不管是自行还是委托生产,MAH都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除基本许可资质外,《办法》和新版《药品管理法》都规定,MAH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6],MAH应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7]。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不得再行委托生产[8]。

全流程质量控制

药品生产的每一个节点质量控制不到位,都可能引发上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由此,《办法》从MAH质量管理主体、质控义务设置、质量延伸检查等角度保证全流程质量控制。

从质量管理主体角度,《办法》规定了MAH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履行包括配备质量负责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配备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监督质量体系运行、开展质量体系审核、制订风险管理计划等[9]。此外,MAH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登记MAH关键人员。由此,在MAH出现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违规行为时,能精准处罚到人。

从MAH质控义务设置角度,《办法》也明确了MAH多项义务,主要包括持续更新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第24条)、年度自检(第38条)、年度报告(第39条)、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第40条)、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第41条)、工艺变更管理和控制(第43条)、关键人员变更登记(第15条、第45条)、短缺药品报告(第46条)、境外持有人代理人和境外场地检查(第47条、第48条)等。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MAH的质量审核和监管部门的延伸检查,要求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通过MAH的质量审核,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10]。

药品年度报告和短缺药品报告

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我国加强对企业监管的重要措施,增强了MAH向药监部门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意识。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同年施行的《疫苗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疫苗的年度报告制度,而《办法》第39条进一步明确MAH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每年报告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汇总到药品品种档案。

此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一直是药品宏观调控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我国对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等问题。对于短缺药品的报告,在2019年9月25日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而《办法》则进一步细化短缺药品报告要求,其中对于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11],应当遵循以下规定执行:

新增MAH跨境委托生产特殊规定

随着我国药品生产国际化合作和发展,涉及境内外MAH委托生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以往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前述委托情形的药品生产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监管实践中存在责任主体跨境追诉难度大、委托双方义务不明确等问题。由此,《办法》规定了MAH委托生产的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境内MAH委托境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二是境外MAH委托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同的MAH跨境委托生产,根据《办法》第47条和第48条,对规范生产要求有所不同:

这就意味着,无论MAH是境外还是境内,都必须通过特定的形式来落实《办法》及新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MAH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但是,如果境内MAH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是否需要其具有境外的与境内药品生产许可证类似的资质,境外MAH委托境内企业生产情况下“MAH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应该如何确定,以及是否根据境外MAH指定履行其义务的中国法人所在地确定等问题,《办法》未作说明,还有待其他法律文件予以进一步补充。

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药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凡是生产过程中对药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威胁公众用药安全的各种违规行为都是监管重点。《办法》虽然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但对GMP符合性检查的检查主体、频次、要求以及生产过程中不遵守GMP的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基于属地监管原则,通过上市前的检查、许可检查、上市后的检查、行政处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联合惩戒等措施,将执行GMP的网格织得更紧密,监管检查形式更加灵活,真正做到了GMP贯穿于药品生产全过程。

1) 检查主体:不仅包括MAH,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还包括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或生产企业。

2) 检查方式:《办法》确定了监管机关可以属地开展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延伸检查三种模式:

3) 药品风险分级检查: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不同风险级别药品的生产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检查频次和检查类型[12],特别突出对特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疫苗、血液制品、无菌制剂等高风险药品的管理:

此外,为了提高检查的专业性,《办法》延续了新版《药品管理法》对专业检查员制度的规定,要求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分级管理、能力培训、行为规范、绩效评价和退出程序等规定,提升检查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13]。

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我国以往对于违法生产药品的处罚手段,更多是停留在罚款层面,且罚款金额较低不足以起到对企业的威慑和内控作用。自我国2013年提出药品监管工作“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原则方针后,仅2018年一年各级监管机构就查处药品案件万件,货值金额亿元,罚款亿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亿元,取缔无证经营1,037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48个,责令停产停业1,093户,吊销许可证197件,移送司法机关2,000件之多。[14]《办法》吸取之前实践经验,重过程、重监管、重责任,全面落实新版《药品管理法》要求的“最严厉的处罚”。

细化了新版《药品管理法》有关处罚的具体情形

《办法》与新版《药品管理法》处罚规定相互衔接,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药品生产环节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如《办法》对新版《药品管理法》第115条的处罚情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未经批准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生产”[15]两种违法情形。

而对于违反GMP的情形,《办法》新增了“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MAH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等在内的5种特定违规情形[16]作为新版《药品管理法》第126条补充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还规定了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GMP要求也依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126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及对责任人员予以“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禁止从事生产活动”等相关处理[17]。

增设了相应罚则条款

《办法》根据MAH和药品生产企业在本法新增的义务,设置了“如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未进行短缺药品停产报告三种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金额为1-3万元行政处罚”[18]的罚则条款。

三、 《办法》出台和实施后的影响及企业应对

(一) 《办法》出台和实施后的影响

《办法》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导向,通过精妙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流程,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全面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办法》中多处规定遵守GMP,特别强调了MAH、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主体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也强调药品、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等遵守GMP和药品标准。

此外,药监局于《办法》正式公布之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企业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药品委托生产应当按照如下方式与旧版《办法》进行衔接:

(二) MAH及药品生产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MAH合规应对建议

新版《药品管理法》和《办法》均明确了MAH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责任,且要求MAH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由此,产品研发阶段MAH和CRO、CMO的关系,产品上市后MAH和CSO的关系,原本有些属于MAH的责任尝试以委托合同转嫁给受托方的情况将有所改变。此外,MAH应依法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完善药品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建立完善对受托生产和销售商的监督机制、人员管理制度、物料和产品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检验放行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药品生产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相较于旧版《办法》,《办法》增设生产管理专章,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大幅增加监督检查专章的内容,强调企业持续GMP合规和强化药物警戒,提升了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由此,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以往风险监测的基础上拓展新的管理内容,及时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加强药品生产合规人员素质的提升和队伍培训,将合规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文化根基。

四、 结语

《办法》对现行药品生产监督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也与新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对推动我国药品行业进一步发展、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及与国际创新监管技术接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未来对于MAH制度落实、MAH专门质量负责人制度的细化、明确境内外委托生产要求、跨省监管及检查等问题等还需补充,药监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信息化药品追溯协同平台应用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完善。

最后,期待药监部门及时制定和发布配套技术指导原则,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真正从生产管理角度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华纳药厂:独董供职竞争对手 募投项目“变脸”或夸大投资额

具有一定的风险,可暂不启动。

12月20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布《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程序》对药品注册核查与注册检验启动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进行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程序》明确,药审中心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核查与注册检验。基于品种因素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启动注册核查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等级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启动注册核查,对其他风险等级的药品注册申请按比例随机启动注册核查。

《程序》详细阐述启动药品注册核查考虑的风险因素、药品注册申请启动注册核查的风险等级判定。启动药品注册核查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品种因素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二者均依据风险程度分别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情形。品种因素高风险情形包括化学药品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等4种上市许可注册申请、涉及生产工艺重大变更的中药注射剂等3种补充申请及其他应纳入品种因素高风险的情形。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风险情形的划分主要考虑11个方面,其中仅用于中国注册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数据由境外临床研究机构完成的等5个情形原则上属于合规因素高风险情形。

综合品种因素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的风险情形,药学研制与生产现场、药物临床试验现场启动注册核查的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合规因素高风险情形的研发生产主体,其合规因素风险等级可根据注册核查情况等降级或保持不变。研发生产主体既往注册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不合规问题,且经后续注册核查发现仍存在相关问题的,其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风险升级为高风险。根据《程序》,被国内外药品监管机构发布警告信或告诫信等6种情形属于重大不合规问题。

《程序》明确了注册核查启动原则和工作程序,包括对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的要求,指出对研发生产主体注册核查被发现其存在真实性存疑、一致性或严重数据可靠性问题的,可对该主体涉及的其他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启动有因检查。

《程序》规定了药品注册检验启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并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方可在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对于需要注册检验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在受理前未提出药品前置注册检验的,在受理时向申请人开具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告知药品检验机构。

《程序》对工作时限和其他要求进行说明。药审中心应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40日内通知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启动注册核查工作。对于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研究的上市许可申请,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需启动境外注册核查的等5种情形的注册申请,在受理后40日内可暂不启动相关注册核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闻君/作者 子澄 沐灵 映蔚 洪力/风控

在冲击资本市场“前夕”,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深陷两起专利纠纷。其中,2019年8月,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华纳药厂生产的左奥硝唑片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华纳药厂推至“被告席”。一石激起千层浪,涉诉产品左奥硝唑片,系华纳药厂此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原料药生产线之一。

自2018年起,华纳药厂逾九成销售费用为市场推广费,且占比远高于同行均值。而另一方面,华纳药厂独立性或遭“拷问”,不仅控股股东合伙人任职的公司与其共用电话、地址,其独董还在竞争对手任职,该独董如何独立履行职责?此外,华纳药厂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脸”,比环评批复多出上亿元,其中是否涉嫌虚假陈述?而且,华纳药厂2017-2019年社保人数与官宣“打架”,信披质量或“打折”。

一、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比重逾九成,远高于同行均值

医药企业的宣传推广、业务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活动,通常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进行,约定合同金额后由医药公司直接打款至第三方公司,相关款项在销售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然而,2019年,华纳药厂销售费用占营收的比例超四成。其中,逾九成销售费用用于市场推广。

据华纳药厂2020年12月2日签署的招股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书”),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纳药厂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75亿元、6.13亿元、8.25亿元、3.87亿元;销售费用分别为1.14亿元、2.63亿元、3.72亿元、1.6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29%、42.85%、45.07%、43.34%。

而实际上,2018-2019年,华纳药厂销售费用同比增速分别高于营收增速。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测算,2018-2019年,华纳药厂的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63.59%、34.47%,销售费用分别同比增长131.39%、41.45%。

不仅如此,华纳药厂的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占比逾九成。

据招股书,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纳药厂的市场推广费分别为0.98亿元、2.48亿元、3.55亿元、1.61亿元,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6.38%、94.45%、95.43%、95.92%。

此外,2017-2019年,华纳药厂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比重远高于行业均值。

据招股书,华纳药厂的同行上市可比公司分别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医药”)、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药业”)、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制药”)、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7-2019年,方盛制药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2.48%、86.91%、84.35%;诚意药业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2.01%、2.02%、1.22%;特一药业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4.29%、77.19%、81.47%;九典制药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5.09%、87.57%、89.03%;仟源医药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49.39%、76.13%、81.59%;莱美药业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3.39%、81.42%、83.43%;汉森制药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57.01%、60%、59.29%;盘龙药业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90.68%、90.76%、90.69%。

据灵康药业2017-2019年年报,2017-2019年,灵康药业市场营销服务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95.48%、98.28%、97.98%。

据金陵药业2018-2019年年报,2017-2019年,金陵药业销售费用分别为1.66亿元、1.64亿元、0.76亿元,其中销售推广及市场开发费分别为6,511.19万元、7,862.53万元、4,127.52万元;同期,销售推广及市场开发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9.18%、47.94%、54.29%。

据昂利康2018-2019年年报,2017-2019年,昂利康销售费用分别为2.32亿元、6.47亿元、7.65亿元,其中业务推广费分别为2.07亿元、6.21亿元、7.37亿元,业务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9.55%、96%、96.36%。

据振东制药2018-2019年年报,2017-2019年,振东制药销售费用分别为13.53亿元、17.66亿元、21.73亿元,其中市场运营费分别为9.13亿元、5.64亿元、10.64亿元,市场运营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67.54%、31.95%、48.97%。

经《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测算,2017-2019年,华纳药厂同行业可比公司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65.51%、69.68%、72.39%。

也就是说,自2018年起,华纳药厂逾九成销售费用为市场推广费,且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其新市场推广费累计金额为8.62亿元,此外,其2017-2019年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比重均高于行业均值逾20个百分点,令人唏嘘。

二、与控股股东合伙人任职公司共用电话及地址,或存经营“混淆”

招股书显示,华纳药厂称,其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但华纳药厂存在与控股股东合伙人任职的公司共用电话的情形,其独立经营的说法或遭“打脸”。

据招股书,截至2020年12月2日,余方波为华纳药厂的控股股东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纳医药”)的有限合伙人,余方波出资6万元,持有华纳医药0.16%的股份。

需要指出的是,2019年,余方波在外任职监事的公司的联系电话与华纳药厂“撞号”。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浏阳市维农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维农”)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余方波为其监事。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华纳药厂2019年年报显示的企业电话为0731-85910598。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浏阳维农2019年年报显示的企业电话为0731-85910598,企业地址为湖南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健康 大道南路5号,该地址位于湖南华纳大药厂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药物”)内。

招股书显示,天然药物系华纳药厂全资子公司。

也就是说,浏阳维农不仅与华纳药厂共用电话,其地址亦位于华纳药厂的全资子公司天然药物内。浏阳维农与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天然药物,是否存在经营混淆的情况?犹未可知。

不仅如此,浏阳维农的经营范围与华纳药厂存在重叠。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浏阳维农的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收购及销售等。华纳药厂的经营范围亦包括为农产品的销售,药品研发,中药材收购、销售等。

不难看出,余方波为华纳药厂控股股东华纳医药的合伙人,2019年,其任职监事的浏阳维农与华纳药厂共用电话,与华纳药厂子公司天然药物共用地址。且浏阳维农与华纳药厂的经营范围部分存“重叠”,浏阳维农或与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天然药物“经营混淆”。

三、独立董事在竞争对手任职,或难勤勉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华纳药厂一名独立董事,在主要竞争对手兼同行业可比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此行为或已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或导致其不能独立履行职责。

据招股书,刘曙萍2015年11月至今为华纳药厂独立董事,同时,2017年2月至今任方盛制药独立董事。

而方盛制药和华纳药厂为同行可比公司,也是竞争对手之一。

据招股书,除了系华纳药厂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外,方盛制药为华纳药厂主要产品竞争对手之一,选取原因是与华纳药厂主要产品治疗领域相似,如心脑血管、抗感染药等领域,主要产品涉及银杏叶分散片,与华纳药厂产品有一定相似。

据方盛制药2019年年报,方盛制药主要从事心脑血管中成药、骨伤科药、儿科药、妇科药、抗感染药等药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据招股书,华纳药厂主要制剂产品的类别分布为消化系统类、抗感染类、呼吸道类、抗贫血类、心脑血管类、肌肉-骨骼类、糖尿病用药类、其他。

可见,华纳药厂与方盛制药产品均包含抗感染类、心脑血管类。

此外,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方盛制药经营范围包括酊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混悬剂、散剂、栓剂、粉针剂、丸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生物药品、消毒剂的生产及经营等。

据招股书,华纳药厂具备片剂、胶囊、颗粒、散剂、干混悬剂、吸入溶液剂、小容量注射剂、滴眼剂、冻干粉针剂等多种剂型和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据证监发[2001]102号文件,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即是说,方盛制药作为华纳药厂主要产品的竞争对手之一,在业务上与华纳药厂存在竞争关系,而华纳药厂现任独立董事刘曙萍同时任职于方盛制药,其中对刘曙萍独立履行职责的影响几何?刘曙萍作为华纳药厂独立董事或难保持“独立”。

四、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或存可替代性,创新能力或遭“拷问”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推动力”,也是改善企业生产经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华纳药厂核心技术产品占营收的比重超八成。

据招股书,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纳药厂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分别为3.21亿元、5.22亿元、7.22亿元、3.1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73%、88.28%、87.85%、82.2%。

且招股书显示,华纳药厂核心技术包括手物技术、微丸释药技术、铋剂工程技术、肺部吸入给药技术、制备工艺及质量控制、绿色提取技术。

其中,专利号为ZL200910148791.1的“催化剂组合物以及用于制备法罗培南的方法”是核心技术“制备工艺及质量控制”的对应专利之一,而核心技术“制备工艺及质量控制”主要应用于法罗培南钠原料及颗粒等产品中。

据招股书,2017-2019年,法罗培南钠颗粒销售金额分别为147.3万元、476.01万元、534.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9%、0.8%、0.65%。

然而,作为华纳药厂核心技术对应的发明专利之一,“催化剂组合物以及用于制备法罗培南钠的方法”或存可替代性。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0年12月2日,华纳药厂及子公司发明专利共18项,其中14项为自有专利,4项为与外部公司共有专利。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华纳药厂拥有一项名为“催化剂组合物以及用于制备法罗培南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CN200910148791.1。该发明提供了一种催化剂组合物,还提供了一种用于制备式I的法罗培南钠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使作为中间体的式II化合物在脱除烯丙基的催化剂作用下与烯丙基受体反应,生成式I的法罗培南钠,所提供的催化剂组合物易于回收,大大减少了产物中钯的污染。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发明专利“一种法罗培南钠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人为沈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润九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号为CN201710680967.2。该发明公开了一种法罗培南钠的制备方法,包括将得到的中间体II溶于溶剂II中,得到法罗培南钠。该发明极大提高了反应速度、产品纯度及收率,同时钯残留无需特殊处理即可符合要求。整体制备方法简单,成本低,适合药品工业化生产。

通过比较有益效果与专利优势,上述两项发明专利或“大同小异”,而华纳药厂上述核心技术“制备工艺及质量控制”涉及的发明专利,是否存在可替代性的隐忧?而华纳药厂的核心技术产品为其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能否保持其核心竞争力?不得而知。

五、募投项目总投资额比环评批复多出1.5亿元,涉嫌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华纳药厂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却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示的环评批复文件出现数据“打架”的情形。

据招股书,华纳药厂此次募资建设项目分别为“年产1000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续建”(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年产1000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续建”、“年产30亿袋颗粒剂智能化车间建设项目”、“中药制剂及配套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药物研发项目”,投资总额分别为2.5亿元、2.1亿元、3.5亿元、2亿元、7.45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分别为0.62亿元、1.39亿元、3.5亿元、2亿元、6.31亿元。

其中,年产 1000 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总投资25,000万元,已完成建设投资14,200万元,本次续建计划利用项目(一期)已建厂房新增投资6,152万元,环评批复文件号为湘环评[2015]46号,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南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铜官大道139号,实施主体为湖南华纳大药厂手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物”)。

令人费解的是,招股书中的一期项目总投资额比环评批复文件中多出1.5亿元。

据湘环评[2015]46号文件,2015年4月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手物对“年产1000吨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项目建设。手物拟投资约1亿元,在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铜官大道139号三类工业用地上建设高端原料药物生产基地。

由此可见,环评批复号一致,招股书披露的一期项目与环评批复披露的项目为同一项目,为何招股书披露的总投资额比环评批复文件多出1.5亿元,华纳药厂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或该“打上问号”。

实际上,华纳药厂存在数据与官宣“对不上”情形的并不仅于此。

六、社保缴纳人数与官宣存“出入”,财报现疑云

缴纳社保不仅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也是企业应履行的 社会 责任。然而华纳药厂招股书中披露的社保缴纳人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中的数据“对不上”。

据招股书,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各期末,华纳药厂及子公司员工社保缴纳人数分别为514人、600人、738人、749人。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0年12月2日,华纳药厂共有8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天然药物、手物、湖南华纳大药厂医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医贸”)、湖南华纳大药厂 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技 开发”)、湖南省新兴中药配方颗粒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中药”)、湖南省手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性工程”)、湖南华纳大药厂绿源生物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生物”)、湖南美和美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美诺”)。

而报告期内,华纳药厂的合并范围发生过变更。

其中,2019年,美和美诺成立,华纳药厂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内。即2017年,华纳药厂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有8家。

2017年,华纳药厂新增4家子公司,分别为湖南康康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康化学”)、绿源生物、湖南沂可隆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可隆策划”)、湖南华纳福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福策划”)。即2017年,华纳药厂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有11家。

2018年,康康化学、沂可隆策划、华纳福策划注销。即2018年,纳入华纳药厂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有7家。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华纳药厂及子公司“官宣”社保缴纳人数较招股书披露人数少了200余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绿源生物曾用名为湖南华纳大药厂绿源化学有限公司。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7年,华纳药厂社保缴纳人数为266人,天然药物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手物社保缴纳人数为8人,华纳医贸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 科技 开发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手性工程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绿源生物社保缴纳人数为2人,新兴中药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康康化学的社保缴纳人数为9人、沂可隆策划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华纳福策划的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

则2017年,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285人,与招股书中披露的514人相比,少了229人。

2018年,华纳药厂及子公司实际社保缴纳人数较招股书披露人数多出19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8年,华纳药厂社保缴纳人数为290人,天然药物社保缴纳人数为40人,手物社保缴纳人数为135人,华纳医贸社保缴纳人数为84人, 科技 开发社保缴纳人数为44人,手性工程社保缴纳人数为22人,绿源生物社保缴纳人数为4人,新兴中药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

即2018年,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619人,较招股书披露的600人多出19人。

同样地,2019年,华纳药厂及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与“官宣”对不上。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9年,华纳药厂社保缴纳人数为273人,天然药物社保缴纳人数为49人,手物社保缴纳人数为267人,华纳医贸社保缴纳人数为93人, 科技 开发社保缴纳人数为36人,手性工程社保缴纳人数29人,新兴中药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绿源生物社保缴纳人数为3人,美和美诺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

2019年,华纳药厂及其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750人,较招股书披露的738人多出12人。

不难看出,2017-2019年,华纳药厂在招股书中披露的社保缴纳人数与“官宣”矛盾,其中2017年,华纳药厂招股书披露的社保缴纳人数比“官宣”多出200人,华纳药厂信息披露质量或“打折”。

“知屋漏者在宇下”,华纳药厂在资本市场的“考验”下能走多远?仍是未知数。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留成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

^^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省政府对第二批省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7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

平。

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76项)

实施单位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       备注  省民政厅

(6项)

1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

会福利机构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69项

省政府民政、商

务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负责实施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67项

3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6条

4

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土

葬审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8条

作为临时性许可

,保留一年5

外省或境外去世的人员运

至本省安葬审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9条

作为临时性许可

,保留一年6

延长停尸时间的审批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6条

作为临时性许可

,保留一年省建设厅

(11项)

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

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99项

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

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00项

9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

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06项

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08项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

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10项

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

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

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15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

活垃圾的设施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0

16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

加气站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第14条、第25

17

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