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原料药有哪些-兽药原料药品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 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第五条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第六条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第七条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第八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第九条 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第十一条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十三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兽药批准权限,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统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第十五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第十七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第十九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格式

_“兽药原字”为原料药;“兽药临字”是农业部核发的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化学原料药GMP申报材料递交何处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兽药字(xxxx)xxxxxxxxx。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具体格式如下:

1、兽药类别简称。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类别简称为“兽药字”;原料药简称为“兽药原字”;农业部核发的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简称为“兽药临字”。

2、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3、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4、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法律依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格式如下:(一)兽药类别简称。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类别简称为“兽药字”;原料药简称为“兽药原字”;农业部核发的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简称为“兽药临字”。(二)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三)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四)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如何辨别真假兽药原料

请我跟您们做顾问嘛!呵呵。一般是先交省局,然后再经省局提交给农业部。原料药GMP申报资料一般交省局2份(自己留4份,开首次末次会议用)。

第四条 新建(含已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新增产品剂型的)或改扩建的兽药GMP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向兽药GMP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其中电子文档应填齐生产和检验管理文件的全部内容):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检验仪器设备及产品工艺验证报告;

9.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报告;

10.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

11.其他兽药GMP管理文件目录及与文件相对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12.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3.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4. 试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每条生产线应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4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3个批次的记录;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应提供所生产品种的记录)。

(二)改扩建企业

除提供上述1至13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等);

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

4.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及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复印件(同上款“(一)14.”要求)。

第六条 兽药GMP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4个月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在兽医临床上,诊断正确是非常重要的,但治疗用药最为关键,如果用到假药,不但治不了病,反而给奶牛带来损害,因此识别兽药真伪很重要。

1.检查兽药商品的包装有无注册商标和批准文号,一般农业部批准的在“兽药字”前加“农”。省批准的在“兽药字”前加该省的简称。然后检查有无说明书,说明书上是否有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证、用法剂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

2.检查包装封口是否完整、有无破损的地方。

3.检查是否具有使用期限和生产批号,兽药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

4.直观检查兽药,看是否有异常。水剂看是否变色、沉淀、结晶、浑浊、发霉等;粉剂看是否吸湿、发霉、变色等;片剂看是否受潮、变色、变形、发霉等;粉针剂看是否变色、潮解、结块、发霉等;酊剂、乳剂看是否分层、沉淀、异味等。

购买兽药原料药,需要审查生产厂家的那些资质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 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分类第四条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以下五类:

第一类 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

第三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 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第五条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兽药的研究内容应包括: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兽药临床药效试验,按照新兽药类别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第一、二类新兽药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兽药新制剂必须进行临床验证;第三类新兽药做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但必须经农业部认定。第八条 新兽药临床试验,根据研制的不同阶段,分为实验临床试验和扩大区域试验。

实验临床试验是用中间试制生产的3-5批产品,在小规模条件下研究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做出试验结果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人工感染模拟试验。

扩大区域试验是在自然生产条件下、较大范围内考察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临床药效和安全性。第九条 实验临床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治疗药物   驱虫药物   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    40头    60头    100头

中家畜    60头    100头   200头

小家畜及家禽 100只   300只   500只

鱼类     100尾   300尾   500尾

蜜蜂     10标准箱  20标准箱

蚕      10张    20张    40张

外用驱虫药物的试验动物数目应加倍第十条 实验临床试验应设对照组。对照组的动物应与试验动物条件一致。第十一条 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的实验临床试验应由农业部认可的省属或部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单位承担;兽药新制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可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实验临床试验药品应由研制单位免费提供。在临床试验中因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研制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实验临床试验结束后,在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期内,须进行扩大区域试验。扩大区域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实验临床试验规定的动物数目的三倍至五倍。第十四条 临床验证主要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临床验证的试验动物数目,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数目减半。第四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的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详见附件)。

主要有几个方面,一,看是否具备生产兽药原料的资质。二,看是否是正规的工商税务等资质。农业部生产许可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农业部兽药GMP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果你量大的话可以去现场进行生产管理情况评定,量不大的话就无所谓了,选用大厂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