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区别在哪-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区别在哪里

中国十大药用辅料公司有湖南尔康制药有限公司、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阿华制药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卡乐康包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英茂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小伦包衣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鲁西药用辅料有限公司。

药用辅料是指除主药以外的一切成份的统称,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适当评估并且包含在药物释放系统中的物质,其能在药物释放系统的生产过程中有助于对药物释放系统的加工处理,保护、支持和加强药品的稳定性、生物利用度或病人的顺应性,有助于药品的识别,在储存或使用期间增强药品的总体安全性和有效性等。

药用辅料在药品中除了赋形、充当载体、提高稳定性外,还具有增溶、助溶、缓控释等重要功能,是可能会影响到制剂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成分。因此,药用辅料在生产、贮存和应用中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应经安全性评估对人体无毒害作用,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受温度、PH值、保存时间等的影响,与主药及辅料之间无配伍禁忌,不影响制剂的检验,且尽可能用较小的用量发挥较大的作用。

我国药品的开发路径惯有“重原料药、抓制剂、轻辅料”观念,大规模发展原料药和制剂产业之时,药用辅料产业的重视程度尚显不足。我国药用辅料起步较晚,在整个药品制剂产值中占比3-5%,预测2025年将达到1406亿元。

而国外药用辅料占整个药品制剂产值的10-20%,预计2023年全球药用辅料市场规模达到853亿美元。我国药用辅料市场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在药品一致性评价、全国集采、政策鼓励发展高端制剂大背景下,原料药倡导绿色化发展,药用辅料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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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 厂房和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卫生

第七章 验证

第八章 文件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十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章 销售

第十二章 自检和改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 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 厂房和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 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 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 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厂区内发生污染或控制污染。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五条 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六条 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条 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配备适当的盥洗设施以方便生产区员工使用。

     第四章 设 备

第十八条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第十九条 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灭菌 。

第二十条 对残留物难以清洗的辅料,应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 应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辅料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有定期校验关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规程。应根据计划和规程对关键的计量、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测试仪器以及中间控制仪器进行校验。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不得使用。校验标准应能溯源至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并执行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工器具)的维修保养规程。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及实施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保养前后生产的品种和批号。

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标准。

第五章 物 料

第二十六条 应检查、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服务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通过文件系统对其进行追溯。质量体系应保证辅料产品的双向可追溯性。应能运用批/编号系统或其他途径,借助原料的标识(名称、编号)对辅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询。对连续法生产所用的原料,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原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 其收、发、 存、用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确定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应合理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区域,并有明确标示状态的标记。不合格物料应有效隔离,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成品标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标签应有名称、级别、批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成品、中间体和原料应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下处理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菌种生产辅料的企业, 应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 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三十四条 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 并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生产、检验和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控制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具等的清洁规程, 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有效的清洁制度以清除产品残留物和污染物,设备清洁的状态应有适当标识并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生产、检验、维修和仓储岗位的人员应穿着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清洁工作服,不应佩戴首饰。工作服应不产生静电、不脱落异物。洁净区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 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体检, 并建立健康档案。当人员所患疾病或外部伤口可能对辅料的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将其调离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岗位。各级人员均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七章 验 证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被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的项目、方法和合格标准,并按验证计划实施验证。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 应对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第四十三条 工艺验证是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关键。应在工艺验证文件中阐明反应过程、工艺控制参数、取样以及中间测试要求,为工艺验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四条 清洁验证应能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如采用具有代表性产品的清洁模式制定清洁消毒规程,应保证清洁消毒满足产品和工艺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 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验证总结。验证方案或报告中应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和漏项、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 文 件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执行有关受控文件的标识、起草、复核、发放、归档、变更、过期文件收回处理的规程。

第四十七条 应建立并执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规程。规程的批准、修改和分发应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规程均为现行版本。所有文件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范围发放。应有制度以确保文件正确发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条 受控文件应具有专一性的编号,注明发放日期,并标明版本号。应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文件,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 产品的所有记录应清晰易读。批相关的所有记录至少应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的一年。记录档案应便于追溯查询,其存档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连续工艺生产或按批生产的产品均应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以记录每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的所有信息。记录可存放在不同的场所,但应方便查询。记录通常包括以下二类:

1.指令性文件,即发至生产车间的批生产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复印件。

2.记录性文件,即完成批生产、包装或暂存等重要操作步骤获得的记录。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各操作步骤完成的日期/时间;

(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

(3)每批原料或中间体的品名、编号或批号;

(4)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数量(重量或其它计量单位);

(5)中间控制或实验室控制的结果;

(6)包装和贴签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

(7)某些加工步骤实际收率或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

(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

(9)包装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详细说明;

(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

(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

(12)偏差查处记录;

(13)最终产品检验记录;

(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用辅料时,应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保持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稳定地运行。

第五十三条 每批产品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偏差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 如在同一厂房或用同一台设备生产不同级别的同种产品,在不改变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前一批的少量产品带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暴露的产品应置于清洁的环境中,必要时应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产品暴露在热、空气和光等条件下引起质量变化。直接接触产品的惰性气体应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条 无菌药品用辅料的生产环境应与制剂的生产环境相似,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规程。无菌辅料灭菌后的操作必须使用无菌操作技术,无菌生产过程中有关灭菌及无菌操作区环境监控的结果,应纳入批生产记录中,并作为最终产品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用水应符合产品工艺要求。一般情况下,工艺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当产品工艺对水质有更高要求时,企业应建立包括理化特性、细菌总数、不可检出微生物等的标准。如由企业自行处理工艺用水使其达到标准,应对水处理工艺进行验证,并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如企业生产的非无菌辅料用于生产无菌药品,应对辅料最终分离和精制的工艺用水进行监测,同时应控制细菌总数及内毒素。

第五十八条 如企业采用加热或辐射的方式来减少非无菌辅料微生物污染时,辅料在灭菌前应达到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且灭菌工艺处于受控状态。应对采用的灭菌方法进行验证,以证明达到设定的要求。不应将辅料产品的最终灭菌替代工艺过程的微生物控制。

第五十九条 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和隔热等)的辅料,应在其包装上注明。

第六十条 回收溶剂在同一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使用时,必须符合回收使用或与其它溶剂混用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 需反复使用的母液以及含有可回收辅料、反应物或中间体的滤液, 应符合投料的标准。批生产记录中应有符合回收规程的回收记录。

第六十二条 应根据工艺监控的需要进行中间检查和检测,或在指定操作点及规定的时间对实际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定的工艺参数或在规定限度以内。应根据中间体检测的结果来判断工艺过程是否正常运行。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第六十三条 每批辅料都应编制生产批号。批的划分原则如下:

1.连续生产的辅料,指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2.间歇生产的辅料,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的混合所得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批的均一性或方便加工,可以进行中间混合,应对混合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并有记录。批与批之间应有重现性。不合格批号与合格批号的辅料不得相互混合。

第六十五条 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同品种生产中更换批次时,应清场并有记录。可允许批生产中物料零头的结转。在残留物影响产品质量情况下,应在更换批次时,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第六十六条 应规定辅料生产各工艺步骤的完成时间和间隔时间。此外,还应规定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的最长间隔时间。

第六十七条 包装过程应确保辅料的质量和纯度不受影响,并确保所有包装容器贴签正确无误。应有防止包装和贴签操作发生差错的措施。如辅料容器可回收并重复使用,原标签必须清除或涂销。同一辅料生产中使用的周转容器上所有以前的批号或标签也应清除或涂销。

第六十八条 辅料的包装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装相关的规格/标准的文件、检查或测试方法以及清洁规程(如有此要求时)。

2.封签或其它识别包装是否被开启的安全措施。

3.容器封口性能作过评估,证明封口系统能保护辅料不变质、不受污染。

4.已建立储运和处理规程,能保护容器及封口,减少污染、减少损坏和变质、避免混批。

第六十九条 应制订并执行有关规程,以确保印制、发放的标签数量正确,标签内容准确无误。应有书面规程规定多余的标签及时得到销毁或退还专用标签储存区。已打印批号的多余标签应予销毁。包装和贴签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与下一批号无关的所有物料均已清除。无论是在辅料包装线上贴签,还是使用事先印制好的包装袋包装,或用槽车运送,均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和记录系统,以满足上述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 应对所有不合格批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有调查记录。应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应建立不合格品的评估及处理规程,并按规程对不合格产品审查,并确定不合格品的最终处理方案。处理方案通常包括:

1.通过返工达到标准。

2.改变其使用级别。

3.销毁。

第七十一条 辅料产品可以进行返工或再加工,但须遵循返工和再加工的规程。不允许只依靠最终检验来判断返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应对返工或再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

为保证返工产品符合设定的标准、规格和特性,应对返工后物料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有完整记录。应有充分的调查、评估及记录证明返工后产品的质量至少等同于其它合格产品,且造成返工辅料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工艺缺陷。

返工或再加工过程不属正常生产过程,因此,未经质量部门审批准,不得进行返工。

第七十二条 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其它复杂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与规程能证明设备及软件性能达到设定要求。

2.已建立并遵循定期检查、校验设备的规程。

3.有适当的保留程序和记录的备份系统。

4.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控制程序;程序的修改应通过验证并有记录。

  第十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辅料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并有与辅料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和设备。

第七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为确保产品符合法定或企业内控质量标准所作检验的完整记录,具体包括:

1.对检品的详细描述,包括物料名称、批/编号或其它专一性的代号以及取样时间。

2.每一检验方法的索引号(或说明)。

3.物料和产品检测原始数据,包括图、表以及仪器检测图谱。

4.与检验相关的计算。

5.检验结果及与标准比较的结论。

6.检验人员的签字及测试日期。

第七十五条 应有试剂和试液采购、制备的书面规程。购进的试剂和试液应标明名称、浓度、有效期。试液制备的记录应予保存,包括产品名称、制备时间和所使用材料的数量等。容量分析用试液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标定,标定的记录应予保留。

第七十六条 为确保原料、中间体、成品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检验方案应包括质量标准、取样规程以及检验规程等。

第七十七条 成品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并应符合标准。成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测试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第七十八条 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按照书面规程进行调查并有记录。除非查明原检验结果有误,否则不得对样品进行复检并只根据复检结果合格放行产品,而应采用所有检验数据的统计学结果,包括原检验结果和复检的数据,来确定该批产品能否放行。当怀疑检品不具备代表性时,可采用同样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 留样应保存至使用期限后一年,留样量应不少于全检量的二倍。

第八十条 辅料留样的稳定性考察应有文件和记录。应按稳定性考察计划定期进行测试。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考察的批数,样品的数量以及考察的间隔时间。

2.留样的储存条件。

3.稳定性考察所采用的测试方法。

4.如有可能,稳定性考察样品所用的容器及贮存时间应与销售产品相同。

第八十一条 应建立有关规程,以便对原料采购、质量标准/规格、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各种变更进行鉴别、分类、记录、审查和批准。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和负责产品注册的部门一起负责最终批准变更。重要操作的变更应有验证结果支持。应在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就变更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十一章 销 售

第八十二条 应保存辅料的销售记录。记录应包括辅料名称、批号、发送地点、收货人、发运量、发货日期等信息,以便必要时收回产品。

第八十三条 应有辅料退货的保管、处理、检验和再加工的书面规程并遵照执行。对退回辅料应作好退货标识并将其置于待处理状态。如产品暂存、贮存、发运及退货过程中的各种条件影响了产品的安全性、质量或纯度,应将产品作报废处理。应作好退货记录并予保存,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退货原因、退货数量、处理结果和处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章 自检和改进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以检查质量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并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照自检规程进行自检并跟踪自检结果。应与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对自检结果进行讨论,被检查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八十五条 应通过客户投诉、产品质量回顾、工艺能力研究、自查和客户审计等方面的信息寻找质量体系的薄弱环节并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 应定期对产品质量指标、客户投诉内容、工艺运行参数、工艺故障等进行回顾总结,确定质量体系改进的方向。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以下规程:

1.调查产品不合格、退货、用户投诉并有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规程。

2.分析工艺、生产操作、偏差、质量记录和维修报告以查找并消除导致产品不合格潜在因素的规程。

3.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质量风险的各种问题的规程。

4.采用适当管理手段,确保纠偏计划有效实施的规程。

5.采取纠偏措施后及时对规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审批的规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批(Batch/lot): 采用一个或一系列加工过程生产出的一定数量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或最终产品。在连续工艺条件下,一批可以是指生产中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特定的一段。批量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量或是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的生产量。

批号(Batch Number, Lot number): 用以确定一个批次生产、加工、包装、编码和分发历史全过程的具有专一性的数字、字母/或符号的组合。

受控文件(Controlled documents): 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即为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量部门批准颁发需企业各部门遵照执行的文件。

批生产工艺 (Batch Process): 指从辅料的各种起始原料生产药用辅料的制造过程。

批记录(Batch records): 记述从原料阶段到该批完成的整个历史文件和记录。

预防性维修保养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即计划性维修,指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行情况,为防止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定期进行的维修保养活动。

混入(Commingling): 通常指批交替生产或连续工艺法中一个等级或一个批号剩余的少量物料与另一个等级或另一个批号的混合。

连续法工艺(Continuous Process): 一种连续供料生产物料的制造工艺。

关键工艺(Critical Process): 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特征的生产工艺步骤。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 生产过程中一种原料、中间产品或辅料产品对另一种原料、中间体或辅料产品的污染。

客户(customers): 包括用户、中间商、代理商和药用辅料供应链中的其他组织。

均一性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 整个一批组份、密度/定量特性均匀一致的物料。

典型产品(Model Product): 在组份、功效或质量标准/规格上能代表某一组同类产品的产品。

返工(Reprocessing): 将以前加工过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物料返回至原工艺过程,并重复常规生产的一步或几步必要的步骤。

再加工(Reworking): 将以前加工过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物料用与原工艺不同的加工步骤进行加工处理。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经过批准用于执行某一特定操作的书面规程。

验证(Validation): 一个能确保某项特定工艺、方法、或系统始终如一产生满足预定标准的书面计划和规程。

验证负责人(the person in charge of validation): 由企业指定负责验证工作的人员。验证负责人可以是项目中负责验证的人员,也可以是企业质量部门中主管验证的人员或质量部门的负责人。

供应商(Supplier): 按合同提供原料或提供一种或多种服务的组织。

请问谁能告诉我详细的药用辅料信息?谢谢

前几天,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一则预警通知,涉及81种不能正常供应配送的药品,其中:12个药品由于原料、企业生产线改造等原因而造成产能不足;13个药品由于采购不到原料而停产;17个药品以原料药价格上涨、中标价格低为由不能正常供应。

13家因采购不到原料导致部分药品停产的药企中,包括一家浙江药企。

而实际上,受到原料药紧缺影响的浙江药企不止名单上的这一家。

在制药这行干了30多年,浙江某药企的负责人胡坤(化名)很少像现在这么焦躁。他刚刚收到员工整理上来的报价单,5种原料药被经销商垄断,其中马来酸氯苯那敏(又名扑尔敏,主要用于鼻炎、皮肤黏膜过敏及缓解流泪、打喷嚏、流涕等感冒症状)一个月涨到58倍,从400元/kg涨到23300元/kg。

“这(价格)太离谱了。”胡坤说,总经销还给了他另一个方案,“原料药供货价格涨一倍,但药品销售每片给他们返利0.05元。”

仅以目前已涨价的几种原料药来核算,胡坤厂里一年的原料成本至少增加180万元。听上去不算多,但情况正变得糟糕。“今年的原料药展会,很多原料药厂不肯签合同了。”在他看来,这是个信号,“原料药价还得涨!”

一个奇怪的陌生电话

三年前,差不多也是这个时候,胡坤厂里的采购员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以后肌苷(一种用于白细胞减少症、各种心脏疾患及慢性肝炎、肝硬化等的原料药)供货都跟他联系,他们是“全国总经销”了。

“开始我们以为是电话,结果跟原本供货的原料药厂一联系居然是真的。”胡坤忍不住吐槽说,“总经销”不过是个名头,“实际上就是垄断,全国肌苷原料的生产企业不过两三家,所有供应都被他们捏在手里。”

肌苷被“总经销”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涨价:2015年7月,肌苷价格从92~95元/kg一下子涨到200元/kg,涨幅超过100%;今年7月涨到600元/kg。三年涨了5倍。

“两年前我见过他们一次。”胡坤说,通常这些总经销商都是通过电话或微信与制药厂联系,甚至签合同都由第三方出面,“这样就算出了问题,追究不到他们头上。”

那次见面是因为对方想垄断胡坤厂里生产的一种肌苷产品。原本这个等级的商务谈判用不着胡坤出面,但他借销售副总的名头偷偷参加了:“我就是想知道躲在幕后捣鬼的到底是什么人。”

来人一口湖北普通话,说起制药一问三不知,给出的条件却相当优厚。“对方要求包销,供货价给我提30%,合同期两年。”后来胡坤才知道这基本是总经销商们的“模式合同”:包销两到三年,供货价涨30%~50%。很少有原料药厂会拒绝这样的条件。“一不用担心销售,二能多赚钱,谁不愿意?”

一种原料药一个月涨到58倍

市场已经跟三年前不同,胡坤手上的原料药垄断清单从2种变成了5种,看趋势还会更多。其中马来酸氯苯那敏,被垄断后价格从400元/kg飙升到23300元/kg,一个月里涨到58倍。

为什么不另寻供货渠道?“我也希望另有渠道!”

国内拥有马来酸氯苯那敏原料药批文的生产企业只有6家。“但实际上真正在生产的只有两家。”胡坤坦言,批文闲置是很常见的情况,“原料药市场一直供需波动不大,价格稳定,基本上两三家大药厂占据九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因此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变得比较容易。”

马来酸氯苯那敏“被总经销”就是典型的例子。去年12月底,沈阳新地被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实,被收回GMP证书。此后,河南九势药厂一家独大。

“当时业内就传言扑尔敏要被垄断了。”两个月前,这种担忧变成了现实。5月份时,采购员去订货,从河南九势拿到的不是原料药,而是一个总经销电话,“我们没有经销权了,拿货找他们”。

58倍的原料药成本涨幅,估计很多药企的生产都将受到影响。“虽然扑尔敏是小品种原料药,但生产的成药都是抗过敏、抗感冒的平价药,背后涉及近千亿元的市场需求量。”胡坤说,他们厂由扑尔敏加工的成品药出厂价也不过1块多,如果成本上升那么多,他只能暂时停产。

业内人士称,原料涨幅过快,药企要么停产,要么涨价,最终都是 老百姓 买单。

钱江晚报记者查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用马来酸氯苯那敏直接命名的药品批文有421个,含有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的药品批文则超过2100个,其中就包括鼻炎片等用量很大的常用药品。

小品种、大用量,也是总经销商们挑选目标时的两大准则。“小品种,意味着这种原料药的生产企业不多,容易商谈,大用量则说明获利空间大。”

然而这种情况逐渐恶化。在最新被垄断的原料药品种中,“葡萄糖”赫然在列。葡萄糖是一种涉及药品批文近5000个的大品种原料药,单葡萄糖注射液一项每天的用量就不计其数。“我没想到他们的胆子会那么大,连大品种原料药都敢炒。”胡坤说,他听到的最新消息是连做葡萄糖吊瓶的玻璃瓶生产企业都有人找上门去谈“包销”了。

药企为何敢怒不敢言

被波及的不止胡坤。钱江晚报记者随即致电两家浙江药企,对方承认原料药涨价“确有其事”,但对其中细节、涉及的供应方,守口如瓶。

今年两会期间, 康恩贝 董事长胡季强就曾公开表示,不少原料药的价格已经较前几年提高了二三十倍,尿酸原料药价格几年前为30~40元/kg,近两年一度上涨到900元/kg,最终由政府部门介入才得以继续生产。

既然这已经是一个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什么多数药企闭口不谈?

“没法谈,(我们)不可能去讨价还价,怕他们不给货。”胡坤直言,一旦风声透出去,“对方(指总经销方)一查就知道,知道了就断供,我们只能停产。”

一个摆在胡坤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已经中标的政府采购大单怎么办?

“中标后弃标就得上政府黑名单,以后再参加招投标就受限、接不了大单,如果按原订单生产,实在亏不起。”胡坤说,以前也有过接了订单后原料药涨价的情况,“亏10%~20%,咬咬牙也就做了,可现在涨得实在是太多了!”

午饭时,胡坤碰到了销售部经理,说已经起草好了政府招标产品调价申请,准备第二天递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能不能被批准?胡坤不知道,或许会被视为无理申请,驳回。

几天后,胡坤在朋友圈里发出了一张最新的原料药涨价表,目录表已经从钱江晚报记者初见的5种,变成14种。

最高涨幅纪录被刷新:苯酚从230元/kg涨到23000元/kg,涨99倍。

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陈传莹:

原料药价格暴涨不可持续

刚刚挂断一家药企的电话,陈传莹有些无奈地笑笑,又是来请她出面协商采购原料药的,作为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长,这样的电话今年她已经接了不少。“科研用(原料药)还能想想办法,生产用的量大,哪里能协调?”陈传莹告诉钱江晚报记者,去年年底 中国医药 企业管理协会专门针对原料药价格上涨情况作了调查。

去年7月底,浙江省物价局曾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价格垄断”,因此被罚款44.39万元。

相对于非法所得,罚的几十万元不痛不痒。原料药走所谓“协议价”“经销价”,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情况多少知道,但真要查又很难。”陈传莹说,“抱怨多于举报”。

“不过原料药的垄断价格不可持续,原料药、药用辅料关联审批马上要开始了。”陈传莹比较乐观,她说去年12月《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今后原料药不再单独发批准文号。“也就是说制剂企业可以自己找原料药企业生产原料药,只要质量符合标准,申请关联审批就可以,原料药再要垄断出高价的情况将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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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收载的内容有何异同?

小水针剂药用辅料:主要分为溶剂(注射用水和非水溶剂)、增溶剂、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乳化剂、吸附剂、络合剂、抑菌防腐剂、局部止痛剂等。小水针的药用辅料和大容量注射剂的药用辅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小水针中可以应用较多的非水溶剂,抑菌防腐剂和局部止痛剂等,不需用等渗调节剂

非水溶剂

非水溶剂的种类可分为:

(1)醇类 如乙醇、丙二醇、甘油、1,3-丁二醇、聚乙二醇200、聚乙二醇300、聚乙二醇400、聚乙二醇1600、苯甲醇等。这类溶剂大都能与水混合。

(2)二氧戊环类 如甲醛缩甘油、4-羟甲基-1,3-二氧戊环、5-羟基-1,3-二氧戊环、2,2-二甲基-1,3-二氧戊环-4-甲醇等,能与水、乙醇、酯类等混合。

(3)醚类 如四氢糠醇聚乙二醇醚、二乙二醇二甲基醚,能与水混合,并溶于乙醇、甘油。

(4)酰胺类 如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正-(β-羟乙基)乳酰胺、N,N-二乙基乳酰胺、N,N-二乙基-2-吡啶酰胺等,能与水混合,易溶于乙醇中。

(5)亚砜类 能与水、乙醇混合。

(6)酯类 如三醋酸甘油酯、醋酸乙酯、碳酸乙酯、乳酸乙酯、油酸乙酯、乙酰丙酸丁酯、苯甲酸苄酯、肉豆蔻酸异丙酯、植物油类(常用的植物油有棉子油、花生油、麻油、玉米油、豆油等,蓖麻油和橄榄油也有应用。)等,能溶于脂肪油。

非水溶剂的应用:

上述非水溶剂中以醇类及酯类实际应用较多

局部止痛剂:常用的有苯甲醇、三氯叔丁醇和盐酸普鲁卡因等。目前在化药注射液中一般较少应用局部止痛剂。

3)、注射用粉针(包括无菌分装和冻干)药用辅料:主要分为溶剂(注射用水)、填充剂、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吸附剂等。注射用粉针药用辅料中的助溶剂、pH值调节剂、抗氧剂、吸附剂等的种类和应用与小水针类似;需用填充剂,不用非水溶剂,一般不加抑菌防腐剂和局部止痛剂等。

常用的填充剂有蔗糖、乳糖、甘露醇、水解明胶、甘氨酸、右旋糖酐、PVP、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枸橼酸、氯化钠、维生素C、去氧胆酸钠等。

我们不难发现,与国外的注射剂药用辅料的品种、标准和应用情况进行比较,国内的注射剂药用辅料存在品种少,药用标准少等缺陷,严重制约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早已意识到辅料问题的重要性,国家经贸委1999年下发的《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医药行业)》通知中,明确指出“配套开发新型药用辅料:重点为注射剂用的非水溶媒、助溶剂、离子表面活性剂及静脉注射用的精制卵磷脂、豆磷脂等;……。”

化工原料与医药原料的界定

《中国药典》2010年版,分为三部,一部收载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及其制剂,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中药材收载于一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药典包括凡例、正文及附录,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凡例及附录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新版药典进一步扩大药品品种的收载和修订,共收载品种5608种。一部收载品种2598种,其中新增品种440种。二部收载品种2603种,其中新增品种492种。三部收载品种137种,其中新增品种13种、修订品种105种。

首次将上版药典附录整合为通则,并与药用辅料单独成卷作为新版药典四部。四部收载通则总数317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检测方法240个、指导原则30个、标准物质和对照品相关通则9个;药用辅料收载270种,其中新增137种、修订97种。

生产保健食品可不可以用原料药或辅料药作为原材料?比如药用甘油可以用来生产软胶囊吗?国家有没有相关规

药用原料应在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中使用的原料应有药品注册证或者注册批准证明。至于生产厂家是不是化工厂,似乎没有联系,只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的生产条件。 目前的规定是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

个人感觉药用原辅料管理仍然是很混乱。刚有整顿文件出台。

化学原料药生产和使用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使用药用辅料应该可以,药材的话只有部分可以用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

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

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

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

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

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

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