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菌原料药洁净级别-无菌制剂洁净度要求
洁净级别要求d级别的操作岗位是:胶囊填充。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级别表的标准:
1、洁净度级别为100级,≥0.5μm尘粒的最大允许数为3500每立方米,≥5μm的最大尘粒数为0每立方米,浮游菌的最大允许数为5每立方米,沉降菌的最大允许数为1每皿。
2、洁净度级别为10000级,≥0.5μm尘粒的最大允许数为350000每立方米,≥5μm的最大尘粒数为2000每立方米,浮游菌的最大允许数为100每立方米,沉降菌的最大允许数为3每皿。
3、不同行业、不同物质洁净度标准不一样。空气洁净度等级是洁净空间单位体积空气中,以大于或等于被考虑粒径的粒子最大浓度限值进行划分的等级标准。
医药工业药生产工序的洁净级别和洁净区的划分,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制剂和原料药工艺内容及环境区域划分而定。药品生产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4、洁净度等级标准ISO14644根据悬浮粒子浓度这个唯一指标来划分洁净室(区)及相关受控环境中空气洁净度的等级,并且仅考虑粒径限值(低限)在0.1um~5.0um范围内呈累积分布的粒子群。根据粒子径,可以划分为常规粒子(0.1um~5.0um)、超微粒子(<0.1um)和宏粒子(>5.0um)。
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等级级别
1、1级:级的无尘车间主要用于制造集成电路的微电子工?业,对集成电路的精确要求为亚微米。?
2、10级: 十级的无尘车间主要用于带宽小于2微米的半导体工业。?
3、100级:百级无尘车间并非无菌室,百级无尘车间对“无菌”的或“无尘”的环境要严格,100级无尘室可用于医药工业的无菌制造工艺等,这一无尘车间大量应用于植如体内物品的制造,外科手术,包括移植手术,集成器的制造,那些对细菌感染特别敏感的病人的隔离治疗,如像骨髓移植病人术后的隔离治疗。?
4、1000级:千级的无尘车间主要用于高质量光学产品的生产,还用于测试,装配飞机蛇螺仪,装配高质微型轴承等。?
5、10000级:万级无尘车间用于液压设备或气压设备的装配,某些情况下也用于食品饮料工业,此外,万级无尘车间在医工业中也很常用。?
6、100000级:十万级无尘车间用于很多的工业部门,比如光学产品的制造,用于较小的元器件制造大型的电子系统,液压或气压系统的制造,食品饮料的生产,医、药工业也常常使用这一级无尘车间。
7、300000级别:三十万级无尘车间级别较低,用于普通洁净区,如级别不高的走道。
扩展资料:
1、选址原则:无尘车间地址的选择应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省投资和经营费用的原则。厂址应设在自然环境和水质较好,大气含尘浓度较低,地形、地物、地貌造成的小气候有利于生产、节能的区域,应远离大量散发粉尘、烟雾、有毒害气体和微生物的区域,如机场、铁路、码头、交通要道等,并在污染源和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面,且有一定的防护距离。无尘车间与交通主干道间距宜50米以上 。
2、动线规划要点:要检讨分析人车路径、配管系统、排气管道、原料搬运和作业的流程等,尽量缩短动线,并避免交叉,以防止交叉污染。作业者、化学药品、材料等动线勿集中;无尘车间四周,宜设缓冲区;制造装置的出入,不要对作业产生大影响。
3、有些空气净化系统的空气,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能循环使用:固体物料的粉碎、称重、配料、混合、制料、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用有机溶媒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放射品生产区;病原体操作区;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固体口服制剂的颗料
4、节能原则:无尘车间里存在大量可以节约能源的地方,例如暖气、通风和空调(HVAC)、工艺冷却、压缩空气以及一些其他的设施。 HVAC系统消耗的电力超过了整座晶片制造厂用电量的一半。之所以造成大量浪费电力及HVAC的容量过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设计和建造工厂时走捷径,尽可能地压缩前期投入,而不顾后期运行费用。
非无菌原料药的洁净区怎么划分
一般在洁净室内有登记的,采用多种工序操作时,应根据各工序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依据工序要求确定等级。
医药工业药生产工序的洁净级别和洁净区的划分,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制剂和原料药工艺内容及环境区域划分而定。药品生产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应采用低洁净等级的洁净湿或局部空气净化;其次可采用局部工作区域空气净化和第等级全市空气净化相结合或采用全面空气净化。
也有的地方按空气过滤的等级
一般通风用过滤器分类—大气尘记数法
GB12218-89分级 Ⅰ Ⅱ Ⅲ Ⅳ Ⅴ
粒径(μm)
≥5.0
≥1.0
≥0.5
欧洲现行分类
比重法(%)
Arrestance
比色法或计数法(%)
Dust-spot
Or Particle Efficiency
最易穿透粒径法(%)
美国效率规格
计数法(%)Particle Efficiency
计重法(%)
Arrestance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0.5μm尘粒数 ≥5μm尘粒数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0 5 1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 空气洁净
度等级(N) 大于或等于所标粒径的粒子最大浓度限值(个/每立方米空气粒子) 0.1um 0.2um 0.3um 0.5um 1.0um 5.0um ISO Class1 10 2 ISO Class2 100 24 10 4 ISO Class3 1,000 237 102 35 8 ISO Class4 10,000 2,370 1,020 352 83 ISO Class5 100,000 23,700 10,200 3,520 832 29 ISO Class6 1,000,000 237,000 102,000 35,200 8,320 293 ISO Class7 352,000 83,200 2,930 ISO Class8 3,520,000 832,000 29,300 ISO Class9 35,200,000 8,320,000 293,000 注:由于涉及测量过程的不确定性,故要求用不超过三个有效的浓度数字来确定等级水平 个/M≥0.5um ISO
14644-1(1999) US
209E(1992) US
209D(1988) EEC
cGMP(1989) FRANCE
AFNOR(1981) GERMANY
VDI 2083(1990) JAPAN
JAOA(1989) 1 - - - - - - - 3.5 2 - - - - 0 2 10.0 - M1 - - - - - 35.3 3 M1.5 1 - - 1 3 100 - M2 - - - - - 353 4 M2.5 10 - - 2 4 1,000 - M3 - - - - - 3,530 5 M3.5 100 A+B 4,000 3 5 10,000 - M4 - - - - - 35,300 6 M4.5 1,000 1,000 - 4 6 100,000 - M5 - - - - - 353,000 7 M5.5 10,000 C 400,000 5 7 1,000,000 - M6 - - - - - 3,530,000 8 M6.5 100,000 D 4,000,000 6 8 10,000,000 - M7 - - - - - 空气洁净度等级 (N) 大于或等于表中粒径的最大浓度限值(pc/m) 0.1um 0.2um 0.3um 0.5um 1um 5um 1 10 2 2 100 24 10 43 1000 237 102 35 8 4(十级) 10000 2370 1020 352 83 5(百级) 100000 23700 10200 3520 832 29 6(千级) 1000000 237000 102000 35200 8320 293 7(万级) 352000 83200 2930 8(十万级) 3520000 832000 29300 9(一百万级) 35200000 8320000 293000
洁净区常识
D级。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所谓原料药,是指专门供给药品制剂生产所用的化学物质,原料药作为药品制剂企业的上游产品。
关于化学原料药GMP厂房的问题
1.对洁净室(区)的管理有什么规范
对洁净室(区)的管理有下列规范: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 进人。
(2)进人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不得裸手直 接接触药品。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 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4)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 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 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134。
如何对药品生产进行验证? (1)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的确认,运行 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2)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 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 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 再验证。 (3)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 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 准。 (4)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2.无尘洁净室基本常识有哪些
洁净室专业术语 洁净室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粒子.室内其它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限定空间.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空间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粒子.空间内其它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洁净区可以是开放式或封闭式. 移动式洁净小室可整体移动位置的小型洁净室.有刚性或薄膜围档两类. 人身净化用室人员在进入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物料净化用室物料在进入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粒径由给定的粒子尺寸测定仪响应当量于被测粒子等效的球体直径.对离散粒子计数,光散射仪器采用当量光学直径. 悬浮粒子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中悬浮粒子尺寸范围在0.1~5μm的固体和液体粒子. 超微粒子具有当量直径小于0.1μm的粒子. 微粒子具有当量直径大于5μm的粒子. 粒径分布粒子粒径频率分布和累积分布,是粒径的函数. 含尘浓度单位体积空气中悬浮粒子的颗数.洁净度以单位体积空气某粒径粒子的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气流流型对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进行合理设计. 单向流沿单一方向呈平行流线并且横断面上风速一致的气流. 垂直单向流与水平面垂直的单向流. 水平单向流与水平面平行的单向流. 非单向流 凡不符合单向流定义的气流. 混合流单向流和非单向流组合的气流. 洁净工作区指洁净室内离地面高度0.8~1.5m(除工艺特殊要求外)的区域. 空气吹淋室利用高速洁净气流吹落并清除进入洁净室人员表面附着粒子的小室. 气闸室设置在洁净室出入口,阻隔室外或邻室污染气流和压差控制而设置的缓冲间. 传递窗在洁净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开口.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洁净工作台能够保持操作空间所需洁净度的工作台. 洁净工作服为把工作人员产生的粒子限制在最小程度所使用的发尘量少的洁净服装. 空态设施已经建成,所有动力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 静态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并按业主及供应商同意的状态运行,但无生产人员.动态设施以规定的状态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并在商定的状况下进行工作. 检漏试验检查空气过滤器及其与安装框架连接部位等的密封性试验. 高效空气过滤器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0.3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50Pa以下的空气过滤器. 超高效空气过滤器 ULPA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0.1~0.2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99%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80Pa以下的空气过滤器. 纯水对电解质杂质含量(常以电阻率表征)和非电解质杂质(如微粒,有机物,细菌和溶解气体等)含量均有要求的水. 防静电环境能防止静电危害的特定环境,在这一环境中不易产生静电,静电产生后易于消散或消除,静电噪声难以传播. 表面电阻在材料的表面上两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极间的稳态电流之商. 体积电阻在材料的相对两表面上放置的两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电极间的稳态电流之商.该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 表面电阻率在材料表面层的直流电场强度与稳态电流线密度之商.其量纲为Ω/□. 体积电阻率在材料内层的直流电场强度与稳态电流密度之商.其量纲为Ω·cm. 专用消防口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使用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 自净时间洁净室被污染后,净化空调系统开始运行至恢复到稳定的规定室内洁净度等级的时间.生物洁净室洁净室空气中悬浮微生物控制在规定值内的限定空间. 浮游菌洁净室悬浮在空气中的菌落. 沉降菌洁净室降落在培养皿上的菌落.。
3.洁净区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就是一个需要经常消毒杀菌的地方,其空气洁气度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白血病、重度烧伤患者的治疗。而感染对这类患者是最大的危险。因此,洁净护理单元是现代化大中型医院的重要科室。还有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等都要求在一定等级的洁净区进行.
中国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区分标准
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 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 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 000级。
尘埃粒子计数器在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什么要求和变化?
这个并不是你封闭就可以的,关键是你的封闭要有文件支持,也就是验证,验证过你的干燥工段前的工序没有任何的交叉污染。
另外 你所说的GMP的厂房是洁净室还是什么?如果你所说的是洁净室 那就可以明确告诉你 没有必要,如果是无菌要求,经过验证这个进入最终干燥工段前可以达到无菌的要求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说的不是洁净室,比如指南规定中的要求: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2. 化学合成、脏器组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影响原料药生产。
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碍。
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
这些都是必须的,无论你的生产是什么样子的,这些都是必须的。
你干燥的工段应该不是最后的吧?最后应该是包装啊。所以 把干燥和包装放置于洁净区域 其他工序符合上面的规定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问题,你的管道符合要求么?按照你的说法,你的管道在最终进入洁净区之前 内容物就已经达到最终成品了,对吧,你的设备已经直接接触产品了,你应该用到卫生级的材质做的管道,还有一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是,那个你精制是在外面,既然要干燥,说明你干燥前就已经是湿品了,你湿品怎么通过管道输送?传送带?传送带肯定不行,其他的 我想不明白,如果你的产品在液体里进去,那就好说了,那你进去以后还有一个过滤或者离心的过程,这个就可以说是精制了。前面的不过是合成。
看不到工艺,不知道产品,也就只能这么分析下。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必须在洁净区吗
第三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年修订)附录
一、 总则
1、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0 5 1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 15
3、 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置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子数、浮游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与标鉴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二、无菌药品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制剂。
1、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监督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2)非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他无菌药品:
10,000级: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2、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3、 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
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4、 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5、 批的划分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
7、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9、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0、物料、容器、设备或其它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1、成品的无菌检查必须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2、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按批取样检验。
三、非无菌药品
非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最低要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品的暴露工序;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药品生产环境相同。
2、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3、 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4、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5、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6、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7、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8、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9、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保管。
10、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1、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2、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3、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4、配料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四、原料药
1、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
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9、批的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时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10、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连续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11、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2、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3、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储存。
14、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其它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质量标准。
16、应建立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17、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18、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五、生物制品
1、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的制品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
(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
容器的精洗等;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
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
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
灌装。
4、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用。
7、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9、生物制品的生产应注意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10、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1、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必须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12、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3、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4、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
15、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16、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
17、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18、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19、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0、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必须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动物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21、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人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个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23、生产过程中污染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4、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保证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25、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的稳定性。
26、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应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27、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28、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29、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30、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31、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32、在含有霍乱、鼠疫菌、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33、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34、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35、生物制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36、对生物制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37、生物制品生产应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的分批规程”分批和编写批号。
38、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应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家标准品标备其工作品标准。
39、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必须能够承担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及质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制品方可出厂。
六、放射品
1、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任人、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核医学、核药学专业知识及放射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2、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放射品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
3、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及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
4、生产企业应设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辐射防护法规的实施,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法规培训;
(2)负责对辐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3)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放射性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5、厂房应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并获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6、放射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和原料药中的规定;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各组分的制备应在300,000级条件下进行。
7、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场所的地面、工作台应使用便于去污的材料;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含不同核素的放射品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放射性工作区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区有效隔离。应在污染源周围划出监测区并定期监测。
9、生产区出入口应设置去污洗涤、更衣设施,出口处应设置放射性剂量检测设备。
10、贮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安全、可靠、便利,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
11、重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应有专用的去污处理场所。
12、必须具备与放射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适应的其它设施。
13、放射性核素、标准放射源应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14、标签应按放射品的特殊规定印制。
15、放射品的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
16、从事放射品生产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从事放射品生产人员,应根据不同工种需要,配备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级工作场所还应配备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生产人员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气体、蒸汽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供给高效能的口罩;在严重污染的条件下,应根据需要供给呼吸面罩、隔绝式呼吸器、气衣等装置。
18、从事放射品生产人员的工作服清洗前应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已被污染的工作服应作特殊处理或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19、被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应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专业清理,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放射性工作区应设置盛放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放射性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1、放射性废液、废气排放前应采取相应净化处理措施,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应按总则规定进行验证工作,并增加辐射防护效果、通风橱技术指标、废气、废液排放等验证工作。
23、必须建立批记录,内容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24、必须建立放射性核素的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制度,并有记录。
25、必须建立严格的辐射防护监督检查制度,并有记录。
26、必须建立放射性废液、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制度,并有记录。
27、放射品分内、外包装。外包装应贴有标签和放射品标志,并附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28、运输放射品或核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剂量检测并有记录。
29、放射的包装和运输应具有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
30、放射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辐射防护安全检查。
31、即时标记放射品应配备专用运输工具。
32、发现射线对患者超剂量的危害,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中药制剂
1、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备识别材真、优劣的技能。
3、非创伤面外用药制剂及其它特殊中药制剂的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应能密闭,有良好的
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其它中药制剂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别级要求同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中相关要求。
4、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5、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应对加工生产不造成污染。
6、净选药材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9、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0、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应表面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11、进口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口岸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12、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毒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13、中药材使用前须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要做到药透水尽。
14、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储存应便于养护。
15、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采用分次混合,经验证,在规定限度内所生产一定数量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膏滋、浸膏、流浸膏等以灌装(封)前经同一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6、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材、中药饮片,须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17、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药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2)含有毒材的药品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药材不宜在一起洗涤。
(4)洗涤及切制后的药材和炮制品不得露天干燥。
18、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19、中药材、中药饮片清洗、浸润、提取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100级洁净室:
1.灌封前不需无菌滤过及灌封
2.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大体积(≥50ML)注射用药品的滤过、灌封
3.粉针剂的分装、压寨
4.无菌制剂、粉针剂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分装
(二) 10000级洁净室级:
1.灌封前需无菌滤过及灌封
2.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大体积注射用药品的配液及小体积(≤50ML)注射用药品的配液、滤过、灌封
3.滴眼液的配液、滤过、灌封
4.不能热压灭菌口服液的配液、滤过、灌封
5.不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油膏、霜膏、悬浮液、乳化液等药品的制备和灌封
6.注射用药品的原料的精制、烘干、分装
(三) 100000级洁净室级:
1.一般适用于片剂、胶囊剂、丸剂及其它制剂的生产
2.原料的精制、烘干、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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