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的生产日期从哪步算-原料药到期
很多人不进药厂的原因:工作累。
制药厂车间主要干的是生产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生物化学药、植物化学药等原料药和各种药物制剂或中药;上班肯定是累的;按照国际化标准,制药厂每年需停产一季度检修缓冲期,一年生产不得超过九个月。国家药监局对药品越来越严格,尤其是片剂、胶囊等药品有效期缩短,所以很多制药厂都是库存一季度药品后停产,这样不会造成任何损失,进一步加大了安全保障。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人员不受伤害,机械设备、空调循环、辅助机房等,要做到安全运行、隐患排查。制药公司(厂)必须要派人24小时安全值班,因此在药厂上班还有一定的压力。
制药厂的介绍
制药厂区别于一般化工厂的特点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制剂的生产有严格的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制药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后,需重新审查发证。
制药厂技术密集型的精细化工生产,原料药产品的品种多、生产过程长、工艺复杂。药品的年需要量不等,多达几千吨,少则几千克,因此生产规模大小不一,多采用间歇式批号生产,仅个别产品的某些步骤采取连续化生产工艺;制药厂必须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和进行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准备上市到上市需要多长时间
近年来,随着原料药行业竞争的加剧,中国原料药企业已经开始从生产粗放型的低端中间体向精细型的高端产品转变,不断向下游供应链延伸和转移,国内深加工能力在逐步增强。同时,国内企业也开始积极获取国际认证,原料药质量也有了较大提高。截止2009年9月12日,中国原料药获得欧洲EDQM认证的COS证书数量为206个,而截止2010年1月12日,我国在美国FDA登记的原料药DMF文件数量也达到了674个。 虽然中国原料药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比较明显,但从2009年的运行情况看,我国原料药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障碍和不足。首先,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散去,国际购买力提升缓慢,短期内中国原料药销售不会有过大增长。其次,主要出口目的国和竞争对手国的货币贬值,以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降低了中国原料药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加大了出口难度。第三,金融危机促使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国际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争端使中国部分出口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第四,部分药品质量事件严重影响我国原料药的国际声誉,对我出口产生负面影响。第四,国际油价继续攀高,原辅料价格上涨,粮食短缺,产能过剩衍生的环保压力,新药典、新GMP的实施等都加大了企业的投入,增加了原料药的生产成本。第五,欧美实施原料药供应链管理,加强GMP审查和执行力度,为我原料药出口提高了门槛。第五,与印度相比,中国原料药企业在DMF文件、COS认证和cGMP认证方面存在弱势,且缺乏对原料药国际市场营销和系列产品的培养。所有这些,都会对2010年中国原料药的出口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虽然面临诸多挑战,我们对中国原料药的发展前景仍然非常看好,信心依然坚定。首先,2010年全球医药市场价值将会增加4~6%,新兴医药市场的增幅预计会达到12~14%,而中国医药市场的增幅可能超过20%。其次,全球鼓励使用仿制药,重磅炸弹级药物专利逐渐到期,非专利原料药市场蓬勃兴起,都为仿制API占主导的中国提供了发展机会。第三,未来四年,中国、印度、拉美和中东欧对仿制原料药的需求都将以14%以上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长,这为作为全球最大仿制原料药生产国的中国提供了巨大的增长机会。第四,中国的许多原料药品种在国际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规模优势明显,短期内其它国家无法替代。第五,中国的生产和劳动力成本还有相对优势,品类齐全的成熟制造技术和充足的科技人才资源,为中国原料药持续的发展奠定了充分的基础。第六,中国企业避免同质化竞争,发展特色原料药的努力,和众多企业瞄准发达国家市场,积极通过高端市场认证,不断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的做法,将拓展中国原料药的出口空间。 总之,2010年,中国原料药机遇和挑战共存,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复苏,以及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落实,我们预计,2010年中国原料药出口将有可能保持15%左右的增长。 中国原料药的发展始终充满希望,医保商会将继续加强协调与服务,以促进中国原料药的生产和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塞来昔布市场简介
大概需要8-10年,需要很多实验。具体时间不确定,一般在中国从新药上市申请及相关资料递送国药监的审评中心并获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算,大约在180到240个工作日完成审评事项,还需要接受新药监测期检测。
关于新药注册,我国也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根据美国FDA的规定,新药从研发、上市到推广应用总共要经历4期临床试验,上市之前必须要通过前3期。
每期临床试验的作用和通过率不尽相同,只要3期中任意一期失败,上市之路就会被迫中止。
一、公司上市申请时间和相关流程一般情况下,公司从申请到正式成为上市公司,通常需要一年的时间。企业上市之前,相关的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综合的评估,判断企业是否要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上市,并且在哪一个市场上上市和上市的路线。透视企业还要组织大量的工作人员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相关的上市工作准备。由于企业上市将会面临许多问题,如财务税收公司治理等历史性的遗留问题,所以处理这些问题的难度是十分的大的。公司要有序的完成相关的评估工作,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公司确定上市的目标之后,就需要对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同时还要对公司的股份进行改造,审计以及法律调查。公司上市可能还需要五六个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同时进行工作,因此,组织协调难度也很大。
二、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需要通过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在公司上市之后,必须在三年内连续的进行盈利。公司内持有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得少于1000人,并且还要满足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上市公司的优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而募集资金,并且不用偿还募集的资金,并且公司上市之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形象和行业的竞争力,并且对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品牌形象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可以获得更多良好的资源。
法律依据:
新药审批办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为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中药注射剂。
2.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2.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4.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5.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改变剂型的药品。
8.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三、生物制品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第七条在新药审批过程中,新药的类别由于在国外获准上市、载入国外药典或在我国获准进口注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受理该药之申请,则维持原受理类别,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变化后的情况办理。不同单位申报同一品种应维持同一类别。
第三章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第八条新药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制备工艺(中药制剂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研究。新发现中药材还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处理、加工炮制等研究。
第九条凡研制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品,均应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C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新药的临床研究
第十一条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十二条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II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III期临床试: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全性。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I、II、III、IV期临床试验。某些类别的新药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二。
第十四条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研制单位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IV期临床除外),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I、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了解和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与研制单位按CCP要求一同签署临床研究方案,并严格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新药研制单位应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遵循GCP的有关要求,监督临床研究的进行,以求保证按照方案执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临床研究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临床研究完成后,临床研究单位须写出总结报告,由负责单位汇总,交研制单位。第五章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行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需报送有关资料(附件
一、二),提供样品并填写申请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申报后,应对早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见附件八),并连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复核修订,并对新药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审评的需要安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新药,可按加快程序审评。研制单位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请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一、第一类化学药品。
二、第一类中药新药。
三、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药改变剂型,或燕加新的适应症的品种。
第二十七条属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国内首家申报的对疑难危重疾病(如艾滋病、肿瘤、罕见病等)有治疗作用的新药,以及制备工艺确有独特之处的中药,应加快审评进度,及时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类新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后即予公告,其它各类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经批准后,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即应停止对同一品种临床研究申请的受理,此前已经受理的品种可以继续审评,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品种的全部申报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退审。用进口原料药研制申报制剂的新药,在批准临床研究和生产后,如国内有研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研究单位与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两家以上的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研制单位应同时报请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转至该品种的初审单位。
第三十条对被驳回的新药品种有异议的,研制单位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三十一条新药一般在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发给新药证书。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要求的企业或车间可同时发给批准文号,取得批准文号的单位方可生产新药。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新药实行保护制度。拥有新药证书的单位在保护期内可申请新药证书副本进行技术转让。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终止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新药须联合申报,经批准后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原料药或制剂)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第三十五条第一类化学药品及第
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六条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应继续考察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应完成符合要求的IV期临床的阶段性试验)。药品检验机构要定期抽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新药试生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报送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八条新药试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X(或Z)×××××××”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X(或Z)×××××××××”。其中X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字母后的前4位数字为公元年号。第六章新药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新药经批准后,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其标准试行期为三年,其他新药的标准试行期为二年。
第四十条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期满,生产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填写“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见附件六),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新药质量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技术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两家以上生产须统一质量标准的同一品种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四十二条同一品种如有不同单位申报,存在不同的试行标准,应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统一,并须进行实验复核。对标准试行截止期先后不同的同一品种,以最先到期的开始办理转正。试行期未满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正手续,以便统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新药执行标准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照我国现行版药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药品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的质量考核和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试行标准自行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取消其批准文号。
第四十五条新药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在申请生产时提供原料药或中药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定后统一分发,并保证其供应。第七章新药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六条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保护期内,原生产单位增加规格、改进生产工艺、修改质量标准、改变包装、修改有效期、在原批准适应症的范围内修改使用说明书、进口原料药变更产地等,应提出补充申请。
第四十七条提出补充申请的单位必须根据补充申请的不同内容报送必要的资料(见附件七),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凡从事新药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承担新药研究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登记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新药研究的原始试验资料及其档案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必要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调阅核查。
第五十一条新药的命名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外厂商在中国申报生产新药,必须由其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按本办法办理;如仅申请临床研究的新药,按《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规定》办理。对所申报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考察事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十三条在新药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虚假资料或样品,或无法证实所报送资料及样品真实性者,应终止审查,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与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新药研制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将新药研究资料、试制样品转让多家研制单位成为新药申报资料者,转让方与常驻让方均按提供虚假资料论处。
第五十四条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五条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六条申请新生物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药的价格
一、 基本信息
塞来昔布 (Celecoxib,商品名Celebrex)是辉瑞研发的一款选择性环氧化酶-2(COX-2)抑制剂,通过抑制环氧化酶-2(COX-2)阻止炎性前列腺素类物质的产生,达到抗炎、镇痛的作用。
目前获批适应症包括骨关节炎(OA)、类风湿关节炎(RA)、两岁及以上患者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JRA)、强制性脊柱炎(AS)、急性疼痛(AP)以及原发性痛经(PD)等。
塞来昔布胶囊医保政策为国家医保乙类,限二线用药(2019版医保目录)。
二、 发展历程
辉瑞的塞来昔布化合物美国专利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中国专利2014年11月13日期满。目前,国内两家企业已于2013年获批生产塞来昔布原料药,分别是江苏恒瑞医药和江苏正大清江制药。另外制剂方面,NMPA于2019年12月向江苏恒瑞颁发了塞来昔布胶囊批文,次年1月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拿下塞来昔布胶囊仿制药批文。
三、 国内注册申报情况
1、 国内已获批申报信息
注: 恒瑞和正大清江均是以仿制4类获批,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2、 目前国内塞来昔布胶囊及片剂制剂的注册申报信息:
2.1 申报胶囊的企业近50家,主要是江苏海正药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齐鲁制药(海南)等众多企业。目前 进入优先审批的有5家 ,为 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已有12家企业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石药欧意的塞来昔布胶囊已于2018年在美国获批,青岛百洋也于2019年8月获得FDA批准。
2.2 其中片剂5家,分别是江西百神药业、南京亿华药业、山东希尔康泰药业、贵州联盛药业、青岛国海生物制药;均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四、 国内昔布类产品市场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关节炎患者人数约4亿,近年来,我国关节炎的发病人数呈现爆发式增长,患者有1亿人以上,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骨关节炎属于常见、多发病,也是是一种常见的慢。昔布类属于如今临床上治疗关节炎的一类热点药物,是高选择性环氧合酶-2(COX-2)特异性抑制剂。相对传统的非甾体抗炎药物而言,其对消化系统的不良反应较小。
据米内网数据,近年来国内(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抗炎抗风湿药市场逐年扩容,2018年首次突破200亿元,其中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是抗炎抗风湿药的主要销售战场。目前国内临床常用的昔布类药物有帕瑞昔布、塞来昔布、艾瑞昔布、依托考昔等。
2018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抗炎抗风湿药物TOP10品种中,有2个是昔布类药物,分别是帕瑞昔布和塞来昔布,塞来昔布2018年销售额为10.24亿元,同比增长25.28%,位列第四。(数据来源米内网)
目前,国内涉及昔布类的生产厂家较少,外企企业占80%以上份额,处于绝对优势,但是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在逐年快速提升。
帕瑞昔布
2017年之前只有进口企业辉瑞旗下的法玛西亚1家公司销售。2017年,四川科伦成为国内首家获批的注射用帕瑞昔布钠的药企。2018年6月13日,齐鲁制药获得NMPA核准签发的注射用帕瑞昔布钠(齐立舒)的获得药品批件,成为继科伦药业后第二家拿下辉瑞注射用帕瑞昔布钠仿制药的药企。随后又有10家企业进入。据业内人士预测,该仿制药有望成为10亿级的大品种。从帕瑞昔布一致性评价的进度来看,国内还没有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齐鲁制药、科伦药业、正大天晴、恒瑞医药相对进度较快,已进入审评审批环节。
依托考昔
2018年之前,只有进口企业默沙东1家公司在销售,该产品自2008年上市以来,增长较快,市场表现较佳,为昔布类市场排名第3位的产品。2008年,默沙东公司的依托考昔在中国获批上市,剂型为片剂,规格有30mg、60mg、90mg和120mg四种。依托考昔化合物专利期2016年到期。2019年9月17日,齐鲁制药依托考昔及片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且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该产品已进入医保,市场处于上升阶段,随着齐鲁仿制药的上市,该产品竞争逐渐激烈。
艾瑞昔布
艾瑞昔布是由江苏恒瑞医药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于2011年5月获NMPA批准,商品名为“恒扬”,剂型为片剂,规格为0.1g,该产品为全球首创。2018年,只有本土恒瑞1家公司在国内销售。2017年,创新药艾瑞昔布进入新版医保目录,处于高速增长期,市场份额逐年提升。作为国内首家昔布类药物自主品牌,再加上恒瑞庞大的营销网络,艾瑞昔布近几年样本医院销售额增长迅速,市场表现不俗。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抗炎药和抗风湿药慢将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从全球昔布类来看,无论是非处方药还是处方药,昔布类药都是临床上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类。目前国际市场销量最好的是塞来昔布,国内市场销量最好的是帕瑞昔布。由于国内昔布类创新药和仿制药的不断进入,也就意味着进口药品将逐渐逝去耀眼光环,国内昔布类市场未来会有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化学药品的保质期为什么没有?
枸橼酸西地500元/kg,厂家成本就是差不多450左右,所以低于450的肯定是掺假的,高于600的都是经几道转手的经销商,质量没法保证,价格高也不一定质量就好,但是价格低的肯定质量不好。。。
随着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的改变而改变。
化学试剂的有效期随着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的改变,有着很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化学性质稳定的物质,保存有效期就越长,保存条件也简单。化学试剂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会受到温度、光辐照、空气和水份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潮解、霉素、变色、聚合、氧化、挥发、升华和分解等物理化学变化,使其失效而无法使用。
因此要采用合理的包装,适当的贮存条件和运输方式,保证化学试剂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变质。对一些对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有些化学试剂有一定的保质期,使用时一定要注意。
扩展资料:
化学试剂使用要求规定:
1、无机化合物,只要妥善保管,包装完好无损,可以长期使用。容易氧化、容易潮解的物质,在避光、荫凉、干燥的条件下,只能短时间(1~5年)内保存,具体要看包装和储存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2、一类固体化学试剂,遇水即可发生激烈反应,并放出大量热,也可产生爆炸。这类化学试剂有金属钾、钠、锂、钙、氢化铝、电石等等,在使用这些化学试剂时一定要避免它们与水直接接触。
3、任何化学试剂碰到皮肤、粘膜、眼、呼吸器官时都要及时清洗,特别是对皮肤、粘膜、眼、呼吸器官有极强腐蚀性的化学试剂(不论是液体还是固体)。
百度百科-化学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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