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制药废水的水质特征及其典型处理工艺与原理-化学原料药污水处理设计方案

抗生素发酵工业在生物工程中占据重

要比重。由于它又是一个高能耗,大排放

量的产业,因此许多企业在随着发展大顿

位发酵罐组,建立多个发酵生产线,以适应

多品种和规模化的过程中,都将遇到土地、

能源、排污处理等方面的突出矛盾,上一个

新发酵车间,需要增加很多的动力配套,如

按照常规的单一功能块进行平面布局设

计,势必投人大笔资金扩改建空压站、供排

水等等辅助厂房及设施,放大或增加许多

远距离的输送管网,而这些工程的实施无

不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其一,工程总投

资加大,施工涉及面广,工期拉长;其二,土

地、水资源、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

展的重要素,扩容量受限制。欲实施涉及

到方方面面棘手的社会问题不易解决。

寻找发酵工程综合功能模式设计的研

究变成了十分有意义而现实的课题,笔者

依据工艺总平衡设计与配套的辅助工程有

机结合,统筹总平方案,在有限的空地上建

造一座多功能、立体布局的发酵工程综合

厂房。该厂房集发酵、供配电、空压站、循

环水、集污处理分流排放等多个功能块边

叠一整体,使得在同等生产规模下,达到建

筑占地最少,节省能耗,排水排污量最小,

工艺管线最短,调控方便,投资较省之目

的。为今后建立“全能量”工程设计进行初

步尝试。

2多功能模式的理论依据

现以设计八个100砰发酵罐,三级发

酵工艺的四环类抗生素发酵车间技改项目

为例,经平衡计算,高峰期需要:

空气量:750耐/min(标准)

O

.

25MPa表压

冷却量:790万kcal(其中发酵410万

keal/h,

压缩空气380万keal/h)

排水量:约2000t小(指使用江水冷却

时)

2

.

1关键设备的选型与设计对策

(1)本项目拟选用国内外先进可靠的

空气透平机420耐/min的二台和200时/

min的双螺杆压缩机一台(自动调压,1忍

调量),因为这二种机型无脉冲震动,基础

简单,对发酵厂房及设备不会产生破坏性

影响,所以空压站可与主车间连体。

三台机组不同组合,能提供每分钟

100至1040立方米的多个分档供气量,以

适应发酵生产的不同需要。该系统因工艺

条件要求,选择排气压力较高的空压机,若

空气有余量,可提供给临近用气单位,或降

压与旧空气系统并网。

(2)由于新扩建车间不在旧厂区,远离

江边水源,更无大排水量设施,因此供排水

问题欲加突出。南方气候炎热,本地区夏

季水温高在达30一30℃,持续时间很长,

此时期江水和自来水均不可用于发酵罐冷

却,应改用冷冻水。到了冬天,自来水温度

只有10一巧℃,故可选用温差5一4℃,补

·

25·

药工程设计1999年第2期

充水量只有1%的喷射式低温冷却塔(新

型设计)二台,每台循环量为1000m3八,即,

二台总冷量大于8000万kcal小,能满足冷

天发酵车间和空压站空气后冷器的总需冷

量;热天循环水出水温度28一29℃,只能

用于发酵物料消后冷却,压缩空气一级冷

却及氨机冷凝器冷却。

在选择循环水冷却塔系统时,不就忽

视水质处理技术,只有辅以先进的水处理

技术,支持在线监控,才能保证优质的循

环水不被污染。循环水取代江水之后,各

系统冷却器管内长期不积垢,稳定了传热

系数。

循环水取代江水,实现了发酵工程闭

路循环冷却(见图1),减少了生产排水量

95%以上,解决了排放系统的难题。从工

程需冷量平衡计算已知,高峰期发酵系统

410万keal/h,压缩空气系统380万keal/h

(其中一级冷却200万kcal八,二级冷却

115万kcal小,其余为油冷及压缩机冷

量)。水的调配方案是,冬天(冷天)全部采

用巧℃以下的循环水冷却;夏天(热天)除

了发酵罐物料消后冷却降温和压缩空气一

级冷却用循环水外,其它的均采用由氨机

制冷站提供的零上低温水,此时正好将有

大量富余的循环水提供给氨机氨冷凝器冷

却之用。如图1所示,该闭路系统全部由

阀门切换控制。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发

酵车间随罐批数的以及生周期的不同,用

水量变动大,同时冷热季节过渡期间动力

用水量变化也大,最终直接影响了循环水

的供应量频繁波动。设计中将热水泵电机

附加变频调速器,并以冷水池的水位控制

信号平滑地调节热水泵电机转速,达到平

稳运行,平衡供水,据实测,该措施比起用

手动阀门截流调节,单机节电在50%以

上。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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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发酵空气的无菌是发酵工程

设计至关重在的任务,笔者特此全面选用

精度等级0.01um的高分子膜过滤器,革

除庞大的总过滤器,取消车间内复杂的无

·

26。

菌气公共管网,设计发酵单体罐空气净化

系统(见图2)。该设计的实施可减少空气

阴力降O.03MPa;节省多个总过滤器及其

公共管道的占用平面。

医药工程设计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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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图2

2

.

2总平设计的原则

综合功能厂房根据各厂允许建设的空

地面积和地形,可以设计成长短形,“门”

或“L’’状。本项目为“L’,形,如图3所示,

其具体布置分述如下:

(l)空压站:靠东面,位于本地区主风

向头,远离锅炉和运输干道,环境干净,空

压机安装在二楼,辅机在底层。

(2)空压机吸气口:利用螺旋梯空心中

佳柱及厂房内墙角建3个20米高的吸气

通道(超过10米高的设计标准),吸口尽量

远离发酵高空排气(汽)管,本图相距25

米。依附于构筑物的吸气风道十分牢固,

并且可以建得很高,测试表明空气细菌浓

度比地面下降2乃,为发酵空气净化创造

了极有利条件。

(3)空压站毗连发酵主车间,压缩空气

经冷却、加热直接接人车间空气总管,路程

大幅度缩短。这不仅减少管道阻力,更重

要的是使压缩空气不因四季间或昼夜间环

境气温的急剧变化的影响,稳定了空气的

湿度的调控。

(4)循环水:在西面高楼顶建造大型凉

水塔和冷水池,它与空压机吸口距离务必

拉大,本图二者相距50米。热水池、泵房

及控制中必设在底层。

高层建塔,大气对流强烈,同时冷水池

的高位落差14米的重力能减少了冷水泵

的动力耗,可取得事半功倍的经济效益。

(5)集污分流:预防发酵染菌污染源扩

散,制止活菌体的肆意排放,尤其染噬菌体

的排放,也是发酵工程设计的中心内容之

一。这在过去常被设计者忽视的“GMP”

对原料药生产,尤其抗生素生产的环境污

染提出很高标准。对此我们采取的设计措

施正如图3所示,发酵罐的排气分离器各

自独立,一二级罐用补料罐各自集中排放,

让分离的废液和取样口排液注人南北集污

池,待消毒灭菌后汇流到污水处理站。这

种设计方案虽然分离系统多,管路敷设相

对复杂,但它却保证了各种发酵罐在消毒

排汽或发酵气时候十分畅通,不会因为由

于罐与罐之间,管路与管路之间差压所引

起的倒压和交叉污染,实践证明它比集中

总管总排气分离的设计优越。

3设计效果

依照以上构想方案和理论根据所设计

的大型发酵工程已连续运行四年,各类设

备运行平稳,各大工艺参数均达到设计水

平,水、电、气等调控灵活方便,所有冷却水

管都不积垢,环境、地沟干净,空气净化可

靠,发酵生产工艺稳定。

.

27·

药工程设计1999年第2期

该工程综合设计有效的解决了土地不

足,水源匾乏,排放困难、环境污染等技改

项目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使工程施工得以

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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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北向立面图

4遗留的课题空。

大部分耗气(氧)菌的发酵热高,发酵假设各排汽出口处为0.IMPa表压,

罐温多在28一32℃之间,要求冷却水温度计得热量为4900kcal八,平均204万kcal/

一般不低于15℃。南方高温季节很长,平h。若将热量集中回收,制备成85℃的热

均气温高,水温也高,一年间真正发酵生产水,提供给热水型澳化锉吸收式制冷机,热

能全程使用循环水的时间只有四个月,其力系数取0.4,则能产生10℃的冷水81.6

它时间则改用零上冷冻水冷却。此阶段循万kca!小,占发酵需冷量的20%,相当于

环水只供作物料消后冷却,压缩空气后冷节约一台44kcal小标准制冷量氨机进行

及氨冷之用。因该车间习惯于实罐消毒,零上工况调节的效果,所以节能效益十分

故消后冷却热常使循环水回水瞬间增加巨可观。

大的热负荷,若能改为连消式艺,则可避免纵然废热蒸汽回收制冷不足于解决发

热荷的波动幅度,全程使用循环水的时间酵车间的需冷量,但若使其10℃的冷水在

将延长。冷天与循环水并网,或在热天时候与冷冻

从全能量利用着想,本项目依据理论水站提供的6℃的冷冻水并网使用,其方

计算和实际运行记录,发酵消耗蒸汽高峰案是完全可行的,此乃实现发酵工程综合

约8t小,日平均耗汽量150吨。按照提供功能全能量设计之目的,其主要工艺流程

0

.

4MPa表压的蒸汽和现行实罐消毒工艺如图4所示,三种冷却水的并网操作主要

测算,每日真正用于物料直接加温来菌并是1阀常开(全年回收热制冷),2、3阀随

附加设备热散失,总共只耗掉55吨蒸汽,使用期不同交换开关,回水阀也相应开关。

这意味着尚有95吨的蒸汽是用在各种物废热蒸汽回收利用在技术上的最大困

料消毒的保温(恒温维持);各种物料管路难是要求回收量的均衡性,实际生产过程

的消毒;各管口汽封保护等方面。这部分发酵消毒排汽是随机性。如果一个车间有

蒸汽约80吨呈饱和状态从排汽管白白排足够发酵罐,24小时内有计划地安排消

·

28·

医药工程设计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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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毒,则容易解决以上问题。但象本项目中

发酵罐大而数量不多,种子、补料罐用各种

管路的消毒次数相对较少而且集中,因此

首先应该解决高峰的低谷期余热回收调节

装置和庞大的蓄能(热水)贮罐。它的最终

目的是使澳化铿制冷机能够平稳运行,和

其它供冷水系统并网之后,能与发酵生产

工艺协调。这是本项设计的遣留课题,尚

待探索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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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光谷生物园有环境污染么

细胞免疫治疗是近期关注度比较高的热门赛道,但很多股友不知道细胞免疫治疗概念股有哪些,今天理财君为股民朋友梳理出细胞免疫治疗概念龙头股一览表供大家参考。

博腾股份(300363)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化学原料药CDMO、化学制剂CDMO、生物CDMO业务。主要致力于为全球制药公司、新药研发机构等提供从临床前到临床试验直至药品上市全生命周期所需的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及生物药的定制研发和定制生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路线设计、开发及优化,分析方法开发,工艺和分析验证,工艺安全性评估,质量研究,实验室小试、中试、商业化生产等。

新开源(300109)

博爱新开源(300109)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精细化工和精准医疗。精细化工业务的主要生产产品有:聚乙烯吡咯烷酮(PVP)系列以及相关中间体、乙烯基甲醚/马来酸酐共聚物(PVM/MA,欧瑞姿)以及相关中间体、口腔护理相关系列等。精准医疗业务的主要产品/服务有:以基因测序为主要技术平台的肿瘤早期筛查、妇女疾病的分子诊断、个体化医疗服务等。2009年9月,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941000051,有效期3年。

恒瑞医药(600276)

江苏恒瑞医药(600276)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艾瑞昔布片、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硫培非格司亭注射液、马来酸吡咯替尼片、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氟唑帕利胶囊、海曲泊帕乙醇胺片、碘克沙醇注射液、酒石酸布托啡诺注射液、托伐普坦片、多西他赛注射液、厄贝沙坦片、注射用顺苯磺酸阿曲库铵。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抗肿瘤药、手术用药和造影剂的研究和生产基地之一。公司产品涵盖了抗肿瘤药、手术麻醉类用药、特色输液、造影剂、心血管药等众多领域,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产品布局,其中抗肿瘤、手术麻醉、造影剂等领域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在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医药(600056)研发产品线...

复星医药(600196)

上海复星医药(600196)(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制药、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健康服务。主要产品为心血管系统疾病治疗领域核心产品、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领域核心产品、血液系统疾病治疗领域核心产品、代谢及消化系统疾病治疗领域核心产品、抗感染疾病治疗领域核心产品、抗肿瘤治疗领域核心产品、原料药和中间体核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颁布的2018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本集团位列第7;根据IQVIA统计,2019年本集团生产的医院用处方药的销售收入位列全国第10。作为全球最大的抗疟药生产研发制造企业之一,本集团已成为全球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及非洲各国药品采购中心...

佐力药业(300181)

浙江佐力药业(300181)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药用真菌乌灵和百令系列产品、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乌灵系列及百令片、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根据2020年度中国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及产品综合统计排名显示,公司乌灵胶囊在2020年度中国非处方药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头痛失眠类”中排名第3位,控股子公司珠峰药业百令片在2020年度中国非处方药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补益类”中排名第9位。

南华生物(000504)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两个板块的业务。公司“生物医药”板块业务包括干细胞储存及技术服务、干细胞治疗研究等;公司“节能环保”板块业务包括对外开展EMC合同能源管理业务、BT业务和相关产品的销售以及污水处理业务。

华海药业(600521)

浙江华海药业(600521)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制剂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有普利类、沙坦类等高血压原料药。公司是国内首家通过美国FDA制剂认证的企业,在国际GMP认证、制剂以及原料药的海外注册、国际合作等领域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ST和佳(300273)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医疗设备及耗材的研发,制造,销售为基础,为各级公立医院规划,设计,实施医用专业工程,打造肿瘤中心,康复中心,介入中心等重点临床学科。公司主要经营肿瘤微创治疗设备、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及工程、常规诊疗设备和医疗设备代理经销四大业务板块。公司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经全国博管办批准设立了珠海(国家)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

海欣股份(600851)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医药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长毛绒面料及服装的生产和销售,园区物业出租经营,金融投资等。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涵盖了医药、玩具、房地产、仓储和运输等各个行业。该公司进口日本原料从事研究开发长毛绒面料、涤纶和晴纶的纺丝/纱加工,及毛绒玩具、化纤毛毯、服装等相关纺织品生产,发展到现在的加工制造化学原料药物、生物制品、保健品、中药原料药和各类制剂等,并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和资产经营管理。

昭衍新药(603127)

北京昭衍新药(603127)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药物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评价和监测服务,其药物临床前研究服务为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内容包括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服务、药效学研究服务、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服务和药物筛选。公司是中国首家通过美国FDAGLP检查,并同时具有AAALAC(国际实验动物福利审查认证协会)认证和中国CFDA的GLP认证资质的专业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所提供的试验报告和安全性数据已被美国FDA和国际上其他国家药监机构以及中国CFDA认可并用以支持在各自国家所开展的临床研究。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属于哪个区

没有严重污染。经环保局核实,生物医药园入驻企业主要为基因工程药、诊断试剂、中成药生产加工等为主。医疗器械园入驻企业主要为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相关企业。生物创新园入驻企业以生物研发和服务外包型企业为主,没有生产化学原料药的污染型企业。经调查,光谷生物城建有配套市政管网及污水处理站,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经内部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然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站经再次处理后,再经排江管道排入长江。企业生产废气根据企业环评要求依法建设收集处置装置,经处理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后外排。企业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按照固废法相关要求依法进行储存转移和处置。东湖高新区环保局按照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光谷生物城内各企业开展检查,对企业废气、废水、固废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下一步,区环保局将继续对光谷生物城入驻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并加强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监管,如发现有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经生物办核实,我办作为光谷生物城园区的属地管理方,日常很重视园区企业的环境管理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问题,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平时,通过组织专项知识培训、上门走访等方式积极向企业普及环保相关知识,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同时,还借助第三方专业单位对企业进行了环保信息的摸底调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企知道数据显示,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市临海市南洋一路22正南方向30米),截止目前园区内共有企业8家,包括浙江永太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永太药业有限公司、上实环境(台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内企业有50%分布在医药制造业,12.5%分布在资本市场服务。其中,注册资本超千万的企业有浙江永太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永太药业有限公司、上实环境(台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临海市舜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如果您需要查看更多园区信息,建议您到企知道-免费查企业、查园区 》》》》》

水污染那么严重,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吗?在线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鼓励在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七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从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九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运营维护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第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六条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第十七条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高浓度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强酸、强碱、高盐、高氟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金城柯瑞化学有几个车间

2015年4月16日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全文如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四、强化科技支撑(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文件。

截止2023年4月5日,这个公司有7个车间。

根据查询企业公示平台显示,金城柯瑞化学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100亩,现已建成三个生产车间,一个环保车间、两个成品仓库、一个污水处理站等,共有7个车间,以及拥有办公楼及职工公寓、餐厅、浴室、配电室、蓄水池等生产及公配设施。

金城柯瑞化学公司的三个生产车间主要以生产头孢菌素三四代产品的中间体和粗品原料药为主,以上产品是我国推广的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生命力强,并且产品附加值高,对环境污染小。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 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费用组成 技能培训补贴分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其中:培训学员自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学员自愿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学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2)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和5元/人。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中列为一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5元/人;列为二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4元/人;列为三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3元/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详见附件。 (3)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 (4)书本资料费:50元/人。 2、计算方法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 3、拨付比例 培训时间少于1个月的订单式或定向短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后1个月之内就业或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拨付100%的全部培训补贴。1个月之内既未就业也未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按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拨付100%的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按有效培训课时拨付60%的课时(耗材)费。 培训时间长于1个月的长期培训,按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补贴。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其余40%的课时(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拨付标准。 对SIYB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2、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预拨和结算 经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申请并上报开班计划审批通过,对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也可向定点机构预拨不超过该班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总培训费用的30%,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和监管 1、各市(州、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 2、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操作流程按照培训对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培训对象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其中,招生、宣传、组织工作,可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参加培训学员申请截止时间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当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3、创业培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全省统一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4、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5、各地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劳动就业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6、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业能力建设 培训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 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第一类: 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锻造工、模型工、镗工、热处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装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装饰美工、装裱工、装裱镶贴工、装饰涂裱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平版制版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净水工、机泵运行工、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管道工、变配电运行工、冷作工、锻工、电气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工、电镀工、数控镗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化学分析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气轮机辅助检修工、电厂管道安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第二类: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钳工、机修工、冷食品制作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机修理工、工具钳工、美容师、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无线电调试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中式面点师、片剂压片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材生产人员、油漆检查工、铆焊检查工、材料检查工、刃具检查工、特殊材料检查工、量具检查工、电气计量检定工、模型检查工、铸件检查工、锻件检查工、机械检查工、热处理检查工、质量检验员、测量工、刨工、木模工、供水仪表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工、水质检验工、拖拉机驾驶员、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水泥生产制造工、常用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艺工、作物种子检验工、农作物植保工、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盆景工、园林植物保护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裁剪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化工仪表工、电石炉工、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广告设计师、缝纫工、花卉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污水处理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灯检工、制剂质量检验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中药质检工、中药材养殖员、淀粉葡萄糖制剂工、药方辅助员、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血液制品工、中药制焙工、栓剂成型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生化药物精制检验工、草坪建植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茶叶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摩托车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西式面点师、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第三类: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商品营业员、乳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美发师、按摩师、化工仓库保管工、供水营销员、收银员、医疗临床辅助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及妇幼保健员、仓库保管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养老护理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音响调音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