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溴丙酮为原料制备5羟基2戊酮-以溴乙烷和丙酮为原料制备2-甲基-2-丁醇
有机物化学鉴定的一般方法一 蛋白质、多肽、氨基酸 1加热或矿酸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1ml于试管中加热至沸或加5盐酸如发生混浊或有沉淀示含有水溶性蛋白质。 2缩二脲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10氧化钠溶液2滴充分摇匀逐渐加入硫酸铜试液随加摇匀注意观察如呈现紫色或紫红色示可能含有蛋白质和氨基酸。 凡蛋白质结构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肽键CONH者均有此反应能在碱性溶液中与Cu2生成仙络合物呈现一系列的颜色反应二肽呈蓝色三肽呈紫色加肽以上呈红色肽键越多颜色越红。 3茚三酮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入茚三酮试液23滴加热煮沸45分钟待其冷却呈现红色棕色或蓝紫色蛋白质、胨类、肽类及氨基酸。 α氨基酸与茚三酮的水合作物作用氨其酸氧化成醛、氨和二氧化碳而茚三酮被还原成仲醇与所后成的氨及另一分子茚三酮缩合生成有蓝紫色的化合物。 注①茚三酮试剂主要是多肽和氨基酸的显色剂反应在1小时内稳定。试剂溶液pH值以57为宜必要时可加吡啶数滴或醋酸钠调整。 ②此反应非常灵敏但有个别氨基酸不能呈紫色而呈**如脯氨酸。 4氨基酸薄层层析检出反应 ①吸附剂硅胶G。 ②展开剂1正丁醇水112正丁醇醋酸水415 ③显色剂0.5茚三酮丙酮溶液喷雾后于1100烘箱放置5分钟显蓝紫允或紫色。 2皂甙 1泡沫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2ml于带塞试管中用力振摇3分钟即产生持久性蜂窝状泡沫维持10分钟以上且泡沫量不少于液体体积的13。 注常用的增溶剂吐温、司盘振摇时均能产生持久性泡沫要注意区别。 2溶血试验取试管4支分别加入滤液0.25、0.5、0.75 ml然后依次分别加入生理盐水2.25、2.0、1.75、1.5 ml使每一个试管中的溶液都成为2.5ml 再将各试管加入2的血细胞悬液2.5ml振摇均匀后同置于370水浴或25270的室温中注意观察溶血情况一般观察3小时即可或先滴红细胞于显微镜下然后滴加检液看血细胞是否消失。如有溶血现象示正反应。 注①鞣质对血红细胞有凝集作用干扰溶血试验的观察应事先除去可用取胜酰胺粉吸附或用明胶沉淀。 ②检液应为中性溶液。 3醋酐浓硫酸试验Liebrmann Burchard反应取检品的水溶液置蒸发皿中于水浴上蒸干残渣加入少量冰醋酸使溶解再加入醋酐浓硫酸191试液呈现红紫色并变成污色绿色甾类、三萜类成分或皂甙 4区别甾体皂甙和三萜皂甙取带塞试管两支各盛检品的水溶解1 ml1支加0.1N盐酸溶液2ml另一支加0.1N氢氧化钠溶液2ml用力振摇1分钟需左右手交替振摇各半分钟观察两管泡沫的多少若两管泡沫体积相同或酸管多示含三萜式皂甙若加碱管泡沫多于加酸管示含甾示含甾体皂甙。 三萜皂甙为酸性皂甙在酸性水溶液中形成较稳定的泡沫甾体皂甙为中性皂甙在碱笥溶液中能形成较稳定的泡沫。 3糖、多糖或甙类 1碱性酒石酸铜试液取检品的水溶液12ml如为醇溶液须将醇蒸发除去加入碱笥酒石酸铜试液1ml于沸水浴上加热5分钟产生棕红色或砖红色氧化亚铜沉淀示有还原糖。 还原糖能使二价铜盐蓝色还原成氧化亚铜醛糖的醛基氧化成羧基 注①如检液呈酸性应先碱化。 ②此反应所产生的沉淀由于条件不同其颜色也不同质点上的呈**质点大的呈红色。有保持性胶体存在时也常产生**沉淀。 ③职样品中含有其他醛、酮及还原较强的其他成分或中划药制剂中附加的抗氧剂、葡萄糖等均可显阳性反应。 2α萘酚试验Molisch紫环反应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5萘酚试液数滴振摇后沿管壁滴入56滴浓硫酸使成两液层待23分钟后两层液面出现紫红色环糖、多糖或甙类。 多糖类遇浓硫酸被水解成单糖单糖被浓硫酸脱水闭环形成糠醛类化合物在浓硫酸存在下与α萘酚发生酚醛缩合反应生成紫红色缩合物。 注①甙的分子结构中含有糖基一般属于单糖类如葡萄糖鼠李糖、半乳糖但也有含二分子糖双糖或多分子糖多糖。在上述反应条件下甙被水解成单糖因此甙萘酚试验系分子中糖部分的反应。 ②由于此反应较为灵敏如有微量滤纸纤维或中草药粉末存在于溶液中都能产生上述反应。故滤过时应加注意。 3多糖的确证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5ml于水蒸发至干加入1ml蒸馏水再加入乙醇5ml如出现沉淀滤过收集后用少量热乙醇洗涤再将沉淀物溶于3ml蒸馏水中做下例试验。 ①碘试验取检品的不溶液1ml加碘试液1滴观察颜色变化如呈蓝黑色为地衣糖紫黑色为糊精蓝色加热消失冷后蓝色再现为淀粉。 ②多糖水解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入稀盐酸5滴置沸水浴中加热1015分钟然后用10氢氧化钠液中和至中性再加新配制的碱性酒石酸铜试淮4滴另取检液1ml不加酸水解直接加入上述试液4滴两管同置水浴上煮沸56分钟。如果水解后生成棕红色常常物的量比未经水解的多则示有多糖。 多糖水解后产生单糖利用单糖的还原性使铜离子还原成氧化亚铜。 4鞣质及酚类 1三氯化铁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三氯化铁试液12滴呈现绿色、污绿色、蓝黑色或暗紫色可水解鞣质显蓝一蓝黑色缩合鞣显绿色一污绿色。 鞣质均是多羟基酚的衍生物即多元酚能和三价铁离子发生颜色反应生成复杂的络盐。 注此反应如遇有矿酸或有机酸、醋酸盐等存在能阻碍颜色的生成。硝基酚类对三氯化铁试剂无明显反应。 2明胶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氯化钠明溶液23滴即生成白色沉淀物。 鞣质有凝固蛋白的性能。 3溴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1ml加溴试液12滴生成白色或沉淀物示可能含有酚或儿茶酚鞣质。 注过多的溴会阻碍鞣质的沉淀因此溴水不宜多加。 4香草醛一酸试验取检品的水溶液点于滤纸片上干后喷雾或滴加香草醛一盐酸试液呈现红色斑点多元酚类物质。 5鞣质、酚类薄层层析检出反应 ①吸附剂聚酰胺硅胶硅胶石膏水517调成状涂成薄板1050烘干45分钟。 ②展开剂乙醇醋酸1002正丁醇乙酸乙酯水541苯甲醇955。 ③显色剂10三氯化铁溶液1三氯化铁乙醇溶液与1铁氰化钾水溶液11显蓝一紫色斑点。 5黄酮及其甙类 1盐酸一镁或锌粉试验取检品的乙醇溶液1ml加放少量镁粉或锌粉然后加浓盐酸45滴置沸水浴中加热23分钟如出现红色示有游离黄酮类或黄酮甙以同法不加镁或粉做一对照如两管都显红色则有花色素存在。如继续加碳酸试液使成碱笥即变成紫色双转变为蓝色即证明含花色素。 黄酮类的乙醇溶液在盐酸存在的情况下能被镁粉还原生成花色甙元而呈现红色或紫色反应个别为淡**、橙色、紫色或蓝色。这是由于酮类化合物分子中含有一个碱性氧原子致能溶于稀酸中被还原成带四价的氧原子即锌盐。本法是鉴别黄酮类的一个反应。但花色素本身在酸性下不需加镁粉呈红色应加以区别。 注①此反庆仅在化学结构中第三位上带羟基的酮醇类显色较明显而其它黄酮烷酮类均不甚明显。因此试验呈阴性反庆是不能做出否定的结论尚需结合其他实验再做结论。 ②试验应在醇中进行水分多会影响颜色的生成。此反庆较慢有时需置水浴上加热以促使反应的进行。 2荧光试验 ①三氯化铝试验取检品的乙醇溶液点于滤纸片上干后再点1次使其浓度庥中干后喷雾1三氯化铝乙醇试液在紫外光灯下观察呈现**、绿色、橙色等荧光为黄酮类呈现天蓝色或黄绿色荧光则为二氢黄酮类。这是区别二氢黄酮类化合物的一种鉴别反应。 ②硼酸丙酮枸橼酸丙酮试验取检品的乙醇溶液1ml在沸水浴上蒸干加入饱和硼酸丙酮溶液及10枸橼酸丙酮溶液各0.5ml蒸去丙酮后在紫外光灯下观察管内呈现强烈的绿色荧光黄酮或其甙类。 3碱液试验取检品的乙醇溶液点于滤纸片上干后再点一次使其溶液集中干后喷1碳酸钠溶液或在氨蒸气中熏几分钟呈现亮黄、绿或橙**。如将氨气熏过的滤纸露置空气中颜色逐渐裉去而变为原有的颜色黄酮或其甙类。 有机化合物的鉴别 在药品的生产、研究及检验等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机化合物的分离、提纯和鉴别等问题。有机化合物的鉴别、分离和提纯是三个既有关联而又不相同的概念。 分离和提纯的目的都是由混合物得到纯净物但要求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分离是将混合物中的各个组分一一分开。在分离过程中常常将混合物中的某一组分通过化学反应转变成新的化合物分离后还要将其还原为原来的化合物。提纯有两种情况一是设法将杂质转化为所需的化合物另一种情况是把杂质通过适当的化学反应转变为另外一种化合物将其分离分离后的化合物不必再还原。 鉴别是根据化合物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含有什么官能团是哪种化合物。如鉴别一组化合物就是分别确定各是哪种化合物即可。在做鉴别题时要注意并不是化合物的所有化学性质都可以用于鉴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化学反应中有颜色变化 2 化学反应过程中伴随着明显的温度变化放热或吸热 3 反应产物有气体产生 4 反应产物有沉淀生成或反应过程中沉淀溶解、产物分层等。 本课程要求掌握的重点是化合物的鉴别为了帮助大家学习和记忆将各类有机化合物的鉴别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典型例题进行解析。 一各类化合物的鉴别方法 1.烯烃、二烯、炔烃 1溴的四氯化碳溶液红色腿去 2高锰酸钾溶液紫色腿去。 2含有炔氢的炔烃 1 硝酸银生成炔化银白色沉淀 2 氯化亚铜的氨溶液生成炔化亚铜红色沉淀。 3小环烃三、四元脂环烃可使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腿色 4卤代烃硝酸银的醇溶液生成卤化银沉淀不同结构的卤代烃生成沉淀的速度不同叔卤代烃和烯丙式卤代烃最快仲卤代烃次之伯卤代烃需加热才出现沉淀。 5醇 1 与金属钠反应放出氢气鉴别6个碳原子以下的醇 2 用卢卡斯试剂鉴别伯、仲、叔醇叔醇立刻变浑浊仲醇放置后变浑浊伯醇放置后也无变化。 6酚或烯醇类化合物 1 用三氯化铁溶液产生颜色苯酚产生兰紫色。 2 苯酚与溴水生成三溴苯酚白色沉淀。 7羰基化合物 1 鉴别所有的醛酮24-二硝基苯肼产生**或橙红色沉淀 2 区别醛与酮用托伦试剂醛能生成银镜而酮不能 3 区别芳香醛与脂肪醛或酮与脂肪醛用斐林试剂脂肪醛生成砖红色沉淀而酮和芳香醛不能 4 鉴别甲基酮和具有结构的醇用碘的氢氧化钠溶液生成**的碘仿沉淀。 8甲酸用托伦试剂甲酸能生成银镜而其他酸不能。 9胺区别伯、仲、叔胺有两种方法 1用苯磺酰氯或对甲苯磺酰氯在NaOH溶液中反应伯胺生成的产物溶于NaOH仲胺生成的产物不溶于NaOH溶液叔胺不发生反应。 2用NaNO2HCl 脂肪胺伯胺放出氮气仲胺生成**油状物叔胺不反应。 芳香胺伯胺生成重氮盐仲胺生成**油状物叔胺生成绿色固体。 10糖 1 单糖都能与托伦试剂和斐林试剂作用产生银镜或砖红色沉淀 2 葡萄糖与果糖用溴水可区别葡萄糖与果糖葡萄糖能使溴水褪色而果糖不能。 3麦芽糖与蔗糖用托伦试剂或斐林试剂麦芽糖可生成银镜或砖红色沉淀而蔗糖不能。 二例题解析 例1用化学方法鉴别丁烷、1-丁炔、2-丁炔。 分析上面三种化合物中丁烷为饱和烃1-丁炔和2-丁炔为不饱和烃用溴的四氯化碳溶液或高锰酸钾溶液可区别饱和烃和不饱和烃1-丁炔具有炔氢而2-丁炔没有可用硝酸银或氯化亚铜的氨溶液鉴别。因此上面一组化合物的鉴别方法为 例2用化学方法鉴别氯苄、1-氯丙烷和2-氯丙烷。 分析上面三种化合物都是卤代烃是同一类化合物都能与硝酸银的醇溶液反应生成卤化银沉淀但由于三种化合物的结构不同分别为苄基、二级、一级卤代烃它们在反应中的活性不同因此可根据其反应速度进行鉴别。上面一组化合物的鉴别方法为 例3用化学方法鉴别下列化合物 苯甲醛、丙醛、2-戊酮、3-戊酮、正丙醇、异丙醇、苯酚 分析上面一组化合物中有醛、酮、醇、酚四类醛和酮都是羰基化合物因此首先用鉴别羰基化合物的试剂将醛酮与醇酚区别然后用托伦试剂区别醛与酮用斐林试剂区别芳香醛与脂肪醛用碘仿反应鉴别甲基酮用三氯化铁的颜色反应区别酚与醇用碘仿反应鉴别可氧化成甲基酮的醇。鉴别方法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化合物各取少量分别放在7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24-二硝基苯肼试剂有**沉淀生成的为羰基化合物即苯甲醛、丙醛、2-戊酮、3-戊酮无沉淀生成的是醇与酚。 2 将4种羰基化合物各取少量分别放在4支试管中各加入托伦试剂氢氧化银的氨溶液在水浴上加热有银镜生成的为醛即苯甲醛和丙醛无银镜生成的是2-戊酮和3-戊酮。 3 将2种醛各取少量分别放在2支试管中各加入斐林试剂酒石酸钾钠、硫酸酮、氢氧化钠的混合液有红色沉淀生成的为丙醛无沉淀生成的是苯甲醛。 4 将2种酮各取少量分别放在2支试管中各加入碘的氢氧化钠溶液有**沉淀生成的为2-戊酮无**沉淀生成的是3-戊酮。 5 将3种醇和酚各取少量分别放在3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三氯化铁溶液出现兰紫色的为苯酚无兰紫色的是醇。 6 将2种醇各取少量分别放在支试管中各加入几滴碘的氢氧化钠溶液有**沉淀生成的为异丙醇无**沉淀生成的是丙醇。 例4用化学方法鉴别甲胺、二甲胺、三甲胺。 分析上面三种化合物都是脂肪胺分别为伯、仲、叔胺。伯胺和仲胺在氢氧化钠溶液存在下能与苯磺酰氯发生反应生成苯磺酰胺。伯胺反应后生成的苯磺酰胺因其氮原子上还有一个氢原子显示弱酸性能溶于氢氧化钠而生成盐仲胺生成的苯磺酰胺中其氮原子上没有氢原子不溶于氢氧化钠而呈固体析出叔胺不发生反应因此可用此反应兴斯堡反应鉴别三种化合物。 例5用化学方法鉴别葡萄糖、果糖、蔗糖。 分析上面三种化合物都是糖葡萄糖、果糖是单糖具有还原性能被托伦试剂和斐林试剂氧化而蔗糖是非还原性双糖因此可用托伦试剂和斐林试剂将蔗糖与葡萄糖、果糖区别葡萄糖是醛糖可被溴水氧化而果糖是酮糖不被溴水氧化因此溴水可将二者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2-戊酮是一种有机化合物 ,2-Pentanone,其化学式为C5H10O,分子量为86.13。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易燃液体,蒸汽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贮存和使用时要远离火源和强氧化剂,防止静电,着火时用泡沫、粉末或二氧化碳灭火,对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有 *** 性。
基本介绍 中文名 :2-戊酮 英文名 :2-Pentanone 别称 :甲基丙基酮 化学式 :C5H10O 分子量 :86.13 CAS登录号 :107-87-9 EINECS登录号 :203-528-1 熔点 :-77.5℃ 沸点 :102.3℃ 水溶性 :微溶于水 密度 :0.809g/mL 外观 :无色液体 闪点 :7℃ 套用 :溶剂、有机合成 基本信息,编号系统,物性数据,毒理学数据,分子结构数据,计算化学数据,性质与稳定性,贮存方法,合成方法,用途,安全信息,危害危险,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2-戊酮 英文名称: 2-pentanone 中文名称2: 甲基丙基酮 英文名称2: methyl propyl ketone CAS No.: 107-87-9 分子式: C5H10O 分子量: 86.13 编号系统 CAS号:107-87-9 MDL号:MFCD00009400 EINECS号:203-528-1 RTECS号:SA7875000 BRN号:506058 PubChem号:24870702 物性数据 1.性状:无色液体,有丙酮气味。 2.熔点(℃):-78 3.沸点(℃):101.7 4.相对密度(水=1):0.81 5.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3.0 6.饱和蒸气压(kPa):4.7(25℃) 7.燃烧热(kJ/mol):-3099.4 8.临界温度(℃):290.8 9.临界压力(MPa):3.89 10.辛醇/水分配系数:0.91 11.闪点(℃):7(CC) 12.引燃温度(℃):452 13.爆炸上限(%):8.2 14.爆炸下限(%):1.5 15.溶解性:微溶于水,混溶於乙醇、。 16.熔化热(KJ/mol):10.63 17.体膨胀系数(K -1 ):0.00111 18.临界密度(g·cm -3 ):0.268 19.临界体积(cm 3 ·mol -1 ):321 20.临界压缩因子:0.253 21.偏心因子:0.346 22.气相标准燃烧热(焓)(kJ·mol -1 ):-3137.65 23.气相标准声称热(焓)( kJ·mol -1 ) :-259.05 24.气相标准熵(J·mol -1 ·K -1 ) :378.7 25.气相标准生成自由能( kJ·mol -1 ):-138.0 26.气相标准热熔(J·mol -1 ·K -1 ):125.90 27.液相标准燃烧热(焓)(kJ·mol -1) :-3099.41 28.液相标准声称热(焓)( kJ·mol -1 ):-297.29 29.液相标准熵(J·mol -1 ·K -1 ) :274.1 30.液相标准生成自由能( kJ·mol -1 ):-145.23 31.液相标准热熔(J·mol -1 ·K -1 ):184.2 毒理学数据 1.急性毒性 LD50:16000mg/kg(大鼠经口);800mg/kg(大鼠腹腔);1600mg/kg(小鼠经口);6500mg/kg(兔经皮) 2. *** 性 家兔经皮:405mg,轻度 *** (开放性 *** 试验) 3.亚急性与慢性毒性小鼠吸入3g/m 3 ,每天5h,历时3周,未见体重及血液改变。 分子结构数据 1、摩尔折射率:25.24 2、摩尔体积(cm 3 /mol):108.1 3、等张比容(90.2K):236.1 4、表面张力(dyne/cm):22.6 5、极化率:10.00 计算化学数据 1.疏水参数计算参考值(XlogP):无 2.氢键供体数量:0 3.氢键受体数量:1 4.可旋转化学键数量:2 5.互变异构体数量:3 6.拓扑分子极性表面积17.1 7.重原子数量:6 8.表面电荷:0 9.复杂度:47.9 10.同位素原子数量:0 11.确定原子立构中心数量:0 12.不确定原子立构中心数量:0 13.确定化学键立构中心数量:0 14.不确定化学键立构中心数量:0 15.共价键单元数量:1 性质与稳定性 1.稳定性 稳定 2.禁配物 强氧化剂、强还原剂、强碱 3.聚合危害 不聚合 贮存方法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7℃。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合成方法 精制方法:用氧化钡干燥后用1m长的分馏柱分馏,馏出物再用亚硫酸氢钠处理精制。也可以用理论塔板数为100的蒸馏塔,在101.3KPa,回流比100:1的情况下进行精馏,馏出物与水进行共沸蒸馏,然后用无水硫酸钙干燥,再蒸馏,即可得纯度为99.93%±0.01%的纯品。 1.由2-仲戊醇脱氢而得。 2.由丁酰乙酸乙酯与水共热而得。 3.制法: 参照上述3-戊酮的制备方法,用正丁酸176g(2.0mol)和冰醋酸360g(6.0mol)进行反应,得到2-戊酮75g,bp102~104℃,收率43%。得到丙酮75g,bp56~57℃。 4.制法: 于装有磁力搅拌器,回流冷凝器、滴液漏斗、通气导管的干燥的反应瓶中,加入金属钠3.9g(0.1mol),通入干燥的氮气,室温下进入2,6-二叔丁基苯酚24.7g(120mmol)溶于200mL干燥的THF的溶液。随后反应剧烈进行,回流1h以使反应完全。冷至0℃,加入三乙基硼14.2mL(100mmol)。滴加溴代丙酮13.7g(100mmol)溶于50mLTHF的溶液,搅拌反应30min,升至室温,加入25mL乙醇,分离产物。气液分配色谱法分析证明,收率88%。分馏,收集101~102℃的馏分,得化合物6.0g,收率70%。 用途 主要用作溶剂,也用作香料。 安全信息 危险运输编码:UN 1249 3/PG 2 安全标识:S9S16S23S26S29S33S24/25S36/S37/S39 危险标识:R11R22R36/37/38 危害危险 健康危害: 本品对黏膜具有 *** 作用,高浓度可致麻醉。吸入后引起上呼吸道 *** 、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嗜睡、昏迷。对眼及皮肤有 *** 性。未见慢性中毒病例。长期接触可致皮炎。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 *** 性。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切断火源。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在确保全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可减少蒸发。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然后运至空旷的地方掩埋、蒸发、或焚烧。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应该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护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严禁吸菸。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用水漱口,饮足量温水,催吐,立即就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8、容留他人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9、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原则和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伪)、消旋麻黄碱(消旋)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甲基麻黄碱(甲基)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种子五十克以上、**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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