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化学原料药的要求

法律主观: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等。法律规定,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药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些什么?

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关系到每位公民的生存健康,从而也就决定了药品

市场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商品市场。药品市场除了要遵从和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

律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对交易安全和有序的格外强调,需要借助国家这只

强有力的“手”的参与,得以确立协调发展的医药市场秩序。因此,在建立和健

全现代药品市场的过程中,医药行业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的确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同时,我国法

律明确要求,从事医药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如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经

过药监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方才具备营业资格。此外,伴随药品

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医药企业代理销售制度也有其存在必要。这是市场经济

发展的自然结果。但代理销售行为应受一定的限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即规定了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药品销售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

业条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这

样,无论从理论要求还是法律规定看,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都必须具备一

定的条件。只有获得了市场主体资格,才能进入药品市场进行药品交易。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后,还需要遵照法定

的经营程序和要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尤其是《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药品经营行为,明确规定了药品采购渠道,限定在前述有

资格的市场主体之间。而且法律规范从正反两面强调了经营程序和规则。如《药

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严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药品委托、承包给

个人;第三十五条禁止药品销售人员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第三十八

条还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

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等相关证件。这些经营程序

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药品市场的整体管理和有序发展,防止药品交易混乱,假药、

劣药流通市场。

本案中,吴某担任康鑫公司的销售代理,只是说明其具备代理销售该家公司

药品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在公司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并且其行为后果由委派或聘用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法律对药品经营企业经

营范围的限制一样,法律规范也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人员不能再同时为另外的药品

厂家代理销售药品,进行药品购销活动。因此,吴某在2003年2月到9月代理销售

康鑫公司药品期间,数次购销中宏公司药品,从事营利性行为,并不具备这些经

营行为的经营资格,并不具有中宏公司的药品经营资格,吴某这种“脚踏两只船”

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医药行业和医药市场在逐渐完善,医

药领域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健全。与此同时,还应看到法律的局限,法律有其滞

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人认为,药品代理销售人员只能代理销售一

家企业的药品的规定可能会限制市场的生机和活力,应该修改。据悉,有关部门

正在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至于药品代理销售人员能否兼销多家企业

的药品,相信修订后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会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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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八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十条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二)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三)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四)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

第十九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

第二十条 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地产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

(二)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四)乡镇卫生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

(五)非法收购药品的;

(六)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

(八)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已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外制药厂商必须选定中国合法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加盖经销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质量可疑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索取该品种的标准品和标准进行检验或就近转口岸药检机构检验。

第四章 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购中药材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所需药品和代为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代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 严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药品委托、承包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

(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

(二)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

(三)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采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必须向进口药品经销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销企业公章,以留存备查。

第五章 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在被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派或聘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药品经营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

(二)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事法规培训的管理,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中。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超过药品有效期的,按销售劣药,依《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未超过药品有效期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它规定销售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未进行备案从事进口药品国内经销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使用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检验报告书的以及伪造、更改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和《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经销进口药品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规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可给予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职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贸市场:系指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场所,包括未经批准举办的药品交易会。它是由多个无证经营者或借用合法企业保护的经营者或有证异地经营者,相对集中进行独立的、分散的药品现货采购、仓储、保管、运输、销售活动的场所。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代理商:是指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依据其与国外制药厂商之间所签定的协议,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等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异地经营:是指擅自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原注册登记地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品种范围。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规定的情况,是指按法律规定未构成假劣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药品购销,不包括个人购买消费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包括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

本办法中的市,是指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内容,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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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先递交筹建申请,筹建完成后,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才给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其他的表格及申请资料的要求,你可以去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去下载。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首先;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省级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审批,申办人筹建完成后应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凭上述两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首先;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级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审批,申办人筹建完成后应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凭上述两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扩展资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变更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认证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的时间: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

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百度百科-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什么叫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十章第八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将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根据其产品的类别,可以分为原料药制药厂、中药制药厂、化学药物制药厂、生物制药厂和生化制药厂。中药生产还分为中药炮制加工、中药材种植两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允许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为供需关系,互为购销的关系。(都是即购进又销出)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由规定。

参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

国家对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依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家对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考点分享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烟草、蚕茧)购销;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业务除外);金银花、地产中药材的种植。(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粉剂/预混剂、散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业原料及中间体、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诊断药品、计划生育药具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销售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饮料(固体饮料)、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生产销售,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中药材)销售,农副产品收购、果蔬、干粉加工(粉碎)销售,代用茶加工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粉、酵母、酶制剂、药用辅料(乙醇)、食用酒精、二氧化碳[液化的](按许可证核定项目经营)、化学试剂(乙醇)、75%单方乙醇消毒剂、液体消毒剂、卫生湿巾、湿巾、清洁用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宠物用品;国内贸易(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乙醇[无水](2568)、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642)(备注:乙醇[无水]2000吨,二氧化碳[液化的]100吨;储存地址与经营地址相同);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淀粉);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专营专控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妆品、卫生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洗涤剂产品、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医药产品研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植物化工产品、林特产品、中药原料及中间体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富硒食品的研究、销售;医疗器材的研发;仓储服务;植物化工产品、中药原料进口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左旋-反式-1,2-环己二胺的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原料药(雷萘酸锶、米格列奈钙、奥沙利铂、培美曲塞二钠、卡培他滨、依折麦布、盐酸特比萘芬、非布司他)的生产;医药中间体(氯亚铂酸钾、顺铂、奥沙利铂、卡铂、酞胺哌啶酮、头孢噻夫、头孢他啶、卡络磺钠、头孢唑兰、头孢唑南钠、替加氟、依铂、唑来膦酸、异环磷酰胺、达沙替尼、乐伐替尼、硼替佐米、拉帕替尼、来那度胺、消旋卡多曲、恩格列净)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医药化工产品技术咨询及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1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中药饮片零售;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模板示例1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饮料、糖果制品、保健食品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保健辅助治疗器材、电子产品的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淀粉及淀粉制品、药用辅料生产、研发和销售;粮食、农产品收购及加工;食品添加剂、农副产品、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麻黄草、厚朴)种植、销售;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烟草、蚕茧)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生产、销售与研发。

模板示例1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杀虫剂(固体)、中药提取(甘草浸膏、甘草流浸膏)、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畜禽水产、宠物及特种动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卫生用品((液体、膏剂)抗(抑)菌制剂(净化))的生产;日用品、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塑料制品、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中药材种植;中药原材料、机械设备、医药化工中间体(不含药品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油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产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研发;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对乙酰氨基酚)制造、销售;药业技术的开发、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药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药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购销(需许可证经营的、无许可证不得经营),日用百货零售,石膏加工销售(非食用品),农付产品购销(不含粮食、棉花、烟草、蚕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消毒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2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研发、保健食品生产;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粉剂、茶剂、口服液等万仁排铅口服液、万仁牌菲得欣胶囊、辅助保护胃粘膜丸、液体饮料、固体饮料、压片糖果、配制酒、代用茶、茶叶、第_类医疗器械、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6、保健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液体、膏体、凝胶、粉剂、片剂、颗粒剂)、卫生栓(内置棉条)消毒剂(液体、凝胶、粉剂、片剂、颗粒剂)、消毒器械:等离子体灭菌器、静电空气消毒机、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聚能离子筋骨祛疼贴、给药器、小儿退热贴、针眼医用贴、聚能离子消疼贴(生产仅限分公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2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_制、炙制、直接服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技术研发;初级农产品销售;分析仪器、实验设备、玻璃仪器加工、销售;化学试剂、日用百货、塑料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农副产品购销(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模板示例2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生产、销售:护肤类化妆品、香皂、浴盐皂、丁香皂;销售: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玻璃制品、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鼻腔健康咨询服务连锁经营(不含医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8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10月28日);ii类医疗器械,iii类医疗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不含心脏起博器)、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7介入器材的销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保健食品批发(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登记表的许可范围内经营);烟草(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i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日化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的销售;农副产品(不含须前置许可项目)的收购、加工、分装、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2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保健食品(口服液、片剂、粉剂)生产及销售(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及销售;糖果制品(糖果)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麻黄草、厚朴)的种植、销售。(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西药、生物工程、兽药、制剂中间体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工中间体的生产、经营;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需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动物药品的研究;兽用药品粉剂/散剂/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养殖辅助器具、设备的销售;广告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普通货物运输;动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水质、底质改良剂及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原料药、食品添加剂、甘草酸及其盐类(甘草提取物)、植物提取物、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及销售;氢氧化钠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销售(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化工产品、包装材料、玻璃制品、建材、办公用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原料药(葡萄糖、无水葡萄糖、口服葡萄糖),药用辅料(玉米淀粉、糊精、可溶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葡萄糖浆、食用葡萄糖(一水高水分)、食用固体葡萄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工业用葡萄糖酸钠;莜麦粉;单一饲料(玉米纤维、玉米蛋白粉);副产品(胚芽、糠麸、蛋白粉、玉米浆、菲汀、液体葡萄糖、工业用固体葡萄糖、玉米胚芽粕、烘干糖渣)。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植物提取物、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香料、香精的制造;植物提取物、药品的研发;植物提取物、医药原料、医药辅料、农副产品、种苗、保健品、苗木的销售;中药材收购、批发;精油萃取;香精及香料零售;农产品收购;香料作物种植(限分支机构);苗木种植(限分支机构);苗木收购(不含野生保护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开发食品添加剂胆碱系列、甜菜碱系列;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含液态氯化胆碱),饲料添加剂甜菜碱盐酸盐;使用环氧乙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胶囊剂(含头孢菌类),片剂,颗粒剂,糖浆剂,滴眼剂,浸膏剂,溶液剂(外用),溶液剂(内服)、煎膏剂(膏滋)、滴鼻剂、原料药(甘油磷酸钠、甘油磷酸钾、甘油磷酸铁、苁蓉总苷)、保健食品(胶囊、片剂)(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除外),护肤类化妆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软膏剂(天丽柔滋霜)、栓剂、固体饮料、液体饮料、其他食品、植物油脂、水果和坚果加工食品

模板示例3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乳制品批发;血液制品经营;中药材批发;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含疫苗)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西药批发;乳制品零售;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软件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植物提取物原料的销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家用电器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

模板示例3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植物提取物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化学药品制剂、保健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药品的具体经营范围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食品的具体经营范围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原生中药材购销。

模板示例41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类:抗(抑)菌制剂净化(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有限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2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3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酒石酸、食品添加剂(酒石酸)、叠氮化钠、氟康唑中间体、吡喹酮中间体、三甲基磺酰碘(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制造;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4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加工、制造原料药(以生产许可证为准)、中间体制剂;进口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出口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加工塑料制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食品添加剂,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45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兽药、兽药原料(不包括生物制品)。(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的范围内于2018年2月28日前经营)

模板示例46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兽药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及售后服务。

模板示例47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生产、加工、销售;地产中药材、农副产品(国家限制经营品种除外)种植、仓储、购销;中药材信息咨询服务***

模板示例48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9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与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0

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材、饲料添加剂、化工产品的销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生物制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什么是药品零售企业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

1.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2.免疫规划疫苗必须有红色?免费?字样,免疫规划标识(宝石蓝色)。

3.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

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类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合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

9.疫苗相关文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10.疫苗运输过程温度监测,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须记录途中温度;其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

11.冷链运输时间长、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12.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13.品是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条例》是指列入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蓝白相间。

14.精神药品是连续使用后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条例》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绿白相间。

15.负责全国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品目录:可卡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蒂巴因、吗啡、乙基吗啡、吗啡阿托品注射液、氢吗啡酮、**、**果提取物、**果提取物粉、**浓缩物、福尔可定、阿片、阿桔片、氢可酮、、羟考酮、瑞、舒、、右丙氧芬、二氢埃托啡、布桂嗪、地芬诺酯、、复方樟脑酊剂。

17.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马吲哚、丁丙诺啡、、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氯胺酮、?-羟丁酸、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羟考酮碱大于5mg)。

18.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硝西泮、、氟西泮、地西泮、奥沙西泮、劳拉西泮、、艾司唑仑、、唑吡坦、地佐辛、喷他佐辛、安钠咖、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片、甲丙氨酯、布托啡诺、格鲁米特、扎来普隆、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氨酚氢可酮片、匹莫林、曲马多、氯氮?、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包括口服液体溶液剂、糖浆剂)、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羟考酮碱小于5mg)、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瑞马唑仑。

19.品、精神药品生产的审批由省药监完成。

20.麻、精一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小包装原料药可销售给批发企业。

21.麻、精一制剂销售给批发企业。

22.精二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23.精二制剂销售给批发企业、连锁药店、医疗机构。

24.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25.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条件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符合国药监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26.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精一,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报省药监局备案。

27.企业销售出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允许购货单位自提,须由供货企业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库房或购买方注册的仓库地址。

2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以及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29.批发企业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30.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1.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32.**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严禁单味零售,不准生用,并且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33.印鉴卡的申领条件:(1)麻、精一诊疗项目;(2)专职药学人员;(3)有获得麻精一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设施、管理制度。

34.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发,换卡时提交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35.印鉴卡的变更:负责人、采购人员需办理变更,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变更不需要办理手续。

36.医疗机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7.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8.医疗机构没有麻醉和精一,抢救病人急需时可以向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医疗机构借用,抢救结束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药监局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9.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0.医疗毒品品种:(1)中药品种:雪上一枝蒿、白降丹、生天仙子、砒石)红砒、(、砒霜、生千金子、水银;闹羊花、洋金花、生半夏、红粉、轻粉、雄黄、生藤黄;青娘虫、红娘子、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钱子、生巴豆、蟾酥;生川乌、生南星、斑蝥、生狼毒、生甘遂、生草乌。(2)西药品种:洋地黄毒苷、水杨酸毒扁豆碱、阿托品、去乙酰毛花苷丙、毛果芸香碱、氢溴酸后马托品、氢溴酸东莨菪碱、升汞、亚砷酸注射液、亚砷酸钾、士的宁、三氧化二砷、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41.毒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药监制定。

42.毒品每次配料时,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43.医疗用毒品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2年备查;毒性中药饮片,未注明生用,付炮制品。

44.A型肉毒毒素不得零售,只能销售至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机构,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用量,购进、销售台账,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备查。

45.教学科研单位需要毒品,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发售。

4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管理: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

4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包括麦角类、麻黄类。

4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纳入品销售渠道经营,不得零售,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

4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使用《购用证明》(国药监统一印制)购买,有效期3个月。

5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5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52.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药监备案。

5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购买方为医疗机构时,档案应当包括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及其销售记录。

54.购买方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时,档案应包括: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④《购用证明》或者品调拨单原件;⑤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5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年限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入库应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57.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58.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也必须凭处方销售;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59.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60.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61.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62.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63.兴奋剂目录分为:①蛋白同化制剂品种;②肽类激素品种;③麻醉止痛剂;④刺激剂(含精神药);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⑥医疗用毒品品种;⑦其他品种(?-阻滞剂、利尿剂等)。

64.兴奋剂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①特殊管理: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②严格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可零售);③处方药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禁用物质,实施处方药管理(?-阻滞剂、利尿剂等)。

65.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66.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

67.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保存2年。

68.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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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名词解释: 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问题二:什么是药品零售企业? 十年之痒

尽管近十年来药店圈地热,连锁热,投资热,平价热热浪袭人,潮起潮落,但热潮并不能免除大批药店败出市场的厄运.近期以来,各大中心城市纷纷出现药店特别是连锁药店退出市场的现象,这印证了我国药品零售业激进,曲折而艰辛的发展历程.

尽管目前的许多企业已在前一轮竞争中筋疲力尽,能量受损,但药品零售业竞争激烈度将不会降低.这是因为:

其一,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成熟度提高仍然需假以时日;

其二,药品零售行业领袖的形成还需要机遇和积累;

其三,由于零售业态的高兼容和零售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使行业高度动态,潜在竞争者随时涌现.因此,药品零售业的高风险性在较长时期内将持续存在.

一,市场变现缓慢,并依赖于政策取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药品零售业一直只是城镇公费医疗用药和劳保医疗用药的一种补充,是药品消费市场的一个配角.直至近十年,我国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医药分业呼声日高,医药零售业才拥有其生存发展的政策和经济环境.在改革的力量推动下,药品零售市场从水下浮出水面,笔者称之为药品零售市场的变现.例如近两年来,各中心城市陆续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一批医保定点药店应运而生,医保改革增加了医药零售业的市场机会,这是市场变现的具体例子.

但是,由于医院普遍控制处方,以免外流,处方流动机制未能得到较好解决,使药店里的医保处方销售受到极大的限制.

另一方面,同样是药品零售商,药店与医院药房比较,在市场机会方面存在极大的竞争弱势,也给药品零售市场环境的形成带来了极大的制约.医药零售业要获得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或者说医药零售市场要真正形成,有赖于医改和医药分业的全面推开.此前,过激的投资和武断都是非理性的行为,必将因市场狭小而使企业短寿.

二,行业标准快速形成,行业壁垒不断提高

药品零售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健全,提高了进入这个行业的许可条件,开办药店再也不是店小家当简陋就可以办下来,同时GSP认证也成为了必要条件,没有过硬的素质是进不来的,GSP认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淘汰一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零售网点,使市场零售网点结构更加优化,经营利好因素向强势企业集中;二是营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杜绝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三是提高医药零售业进入壁垒,避免低水平竞争的现象.

另一方面,药品零售行业强势企业的成长,也将提高这个行业的进入壁垒.从强势企业的成长看,近年来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03年销售额已突破十亿,上海华氏大药房,重庆和平,老百姓大药房,重庆桐君阁大药房,深圳海王星辰的年销售额已突破7亿元,他们成为地域性强势企业,在当地药品零售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领袖门店也有很快的发展, 2002年,我国年销售上亿元的门店仅有上海第一医药,而2003年单店销售过亿元的企业便有上海第一医药,北京同仁堂,湖南老百姓,健民,采芝林等5家.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与行业领袖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行业领袖的形成与行业壁垒的提高也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行业风险性加大

药品零售业的高风险特性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高经营成本带来的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中型城市的零售业异常发达,特别近几年来,与药店商圈重叠的业态如便利店,电信营业厅,银行营业厅等异常活跃,引发铺位竞争,物业租金不断高涨,特别是各中心城市的商业中心,更是寸土如金,给零售药店门店经营带来了极大的......>>

问题三:“药品零售”是什么 表面上,每个人都非常清楚“药品零售”这四个字的含义。但事实上,可能从来没有人去仔细想过这个问题,更多的人是在思考怎么去把药品零售做大做强。“药品”不再“单纯”首先我们来讲讲“药品”。药品零售行业是医药行业的子行业,承担着药品进入消费者手中的最终端环节的作用。没有人会怀疑医药行业的发展潜力,所以,作为子行业的药品零售自然会水涨船高、一同增长。药店卖药天经地义。记得小时候去药店,无论是中药店还是西药店,一眼望去基本上都是药品,所以“药店”这两个字名副其实。而现在,您再去看看大街小巷的药店,有多少还是纯粹销售药品的(即使把医疗器械也并进药品相关行列)。可以肯定的是,几乎看不到纯粹意义上的药店了。“药品零售”这四个字的前两个字已经没法包涵现在药店的经营范围。这种变化的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在短短几年间就被完全打破。这应该是一种时代前进的信号。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改变是好是坏有待商榷。但从商业的角度、从企业赢利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有必要的。既然这种转变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受到市场的青睐,受到几乎所有药店经营者的认同,那就说明这种变化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药品零售已经不再局限于医药,只要市场上有需求的,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可以在药店出售。现代药店中的经营范围真是五花八门,有化妆品、饮料、炒货、电话卡等,简直是应有尽有。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中一大部分已经不属于药品,而属于非药品。在某些药店中,非药品的比重甚至超过50%。在这种情况下,药店是否还能被称为“药店”已经无关紧要。药店已从单纯的卖药转变成了另外一种以前不曾想过的零售业态和模式。这是一种 *** 了药店、超市、化妆品店、便利店多重特征的“多头怪”。有一个关于美国Walgreens的小故事。一天晚上,有个叫史密斯的小男孩突然对妈妈说自己喉咙痛,这个孩子才8岁。他说:“妈妈,我觉得你得给我‘一张处方’。”妈妈说:“要不要开处方得看你得的是什么病,为什么喉咙痛。”“妈妈,什么样的喉咙痛需要开处方。”“脓毒性咽喉炎需要开处方。”“噢,那我得的肯定就是这个。”孩子说。妈妈问:“你怎么知道。”“哪一种需要开处方,我得的就是哪一种。”这种情况在当地已经屡见不鲜,这个小家伙只要有点头痛脑热就会要求妈妈开张处方。难道他是世界上最小的“医托”,显然不是。原来,他知道,只要有了处方,就可以去Walgreens买心爱的玩具了。而妈妈也会默许他的要求,因为她知道自己去一趟药店,既能给儿子买药,还能在那里给家里买点鸡汤,给自己买顶草帽。一切都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办到。药店不再仅售药,这大概已成为国内外一致认可的趋势。与其把药店叫做药店,还不如将其称为可以卖药的便利店,可以卖药的个人护理用品店,可以卖药的超市,可以卖药的大卖场。“药品”是药店的特征,是药店有别于其他零售行业的差异化,但是我们决不能被“药品”这两个字所束缚,限制了自我的发展空间,失去了新的增长机会。相反,我们要把“药品”作为我们的武器,与其他零售行业“叫板”。这种武器的仿制有相当的难度,不是能被随便“拿来主义”的。

问题四:药品零售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以购买药品自用的普通消费者为顾客群的药品销售企业。

问题五: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的区别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问题六: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 之规定,将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药品批发企业将购进的生饥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问题七: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什么企业 *** 品、放射品、一类 *** 、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注: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包括:戒毒药品、试生产新药。和临时通知不允许销售的药品。

2、销售二类 *** 必须要经过药监局特殊批准。

问题八: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是什么企业 私营企业

问题九:药品零售企业的目的 医药市场细分有着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医药市场细分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往往取决于医药企业采取什么方法对整体市场进行划分,划分的标准是否合理有效。消费者市场与生产者市场由于其影响因素的不同,市场细分的标准也不一样。 1.消费市场细分的标准 由于引起消费者需求差异的因素是多样的,因此医药市场细分也包含许多变量,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企业都各有不同,就消费者市场而言,这些影响因素,亦即细分变量,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地理因素细分按照消费者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来细分市场称为地理因素细分。具体变量包括国家、地区、城市、乡村、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不同的气候带、不同的地形地貌等,处在同一地理环境下的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往往具有相似性,购买行为、习惯以及对企业采取的营销策略鲁梏懦的后亩十b右相¨件. 地区:如根据地理位置可将国际市场细分为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等,国内市场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等。 城市与农村:城市与农村市场在用药常识、用药习惯、购买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问题十:什么是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指从事药品流通的企业,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规范》(GSP证书)方供从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