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含量测定首选容量法的主要原因有-原料药含量测定首选容量法的主要原因有
药物分析的任务是药物分析主要研究化学结构明确的合成药物或天然药物及其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也研究中药制剂和生物样品及其制剂有代表性的质量控制方法。
一方面,要根据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全面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另一方面,在临床实践中,开展治疗药物监测,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临床用药。
药物分析是运用化学的、物理学的、生物学的以及微生物学的方法和技术来研究研究药物的化学检验 、药物稳定性、生物利用度。
药物临床监测和中草药有效成分的定性和定量等的一门学科。它包括药物成品的化学检验,药物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药物贮存过程的质量考察,临床药物分析,体内药物分析等等。
分析方法
1、容量分析法:化学原料药含量测定的首选法。中和法、非水滴定法、银量法、络合法、碘量法、重氮化法。
2、重量法:精密度好准确度高,不繁琐,能应用容量法时用挥发法、萃取法、沉淀法。
3、紫外分光光度法:简便、快速。原料药避免。
4、气相色谱法:分离效果优越,对含杂质和挥发性的原料药效好。
5、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多组分抗生素,生化药品或因杂质干扰测定。常规方法又难分离药品。
成分含量是什么意思
AS18,采用抑制电导法测定亚硝酸盐的含量。 1 色谱条件 淋洗液条件:梯度洗脱 2系统适用性实验 系统适用性溶液:准确称取0.9148g氯化钠于100mL容量瓶中,高纯水溶解,加入1mL对照品储备溶液,高纯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得系统适用性溶液,进离子色谱系统测定。 如图所示: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亚硝酸根与氯离子峰的分离度符合要求。(分离度>1.5) 3 对照品及样品谱图 ▲ 对照品溶液色谱图 ▲ 样品溶液色谱图 通过上述实验证明,该检测方法分离度良好
262氯靛酚测定抗坏血酸与液相色谱法测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成分含量是指特定物质中某组成部分的量。成分指的是构成物体的个体物质,任一事物的组成部分。例:把问题分解成各种成分。构成化合物的元素或组成混合物的各部分物质。含量是指特定物质中所包含的某种成分的量,如:含金量,含铅量,含锌量等。
扩展资料:
药品含量
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的数量.药品的含量或效价是评定药品的主要指标之一,设计其测定方法时,应根据药品特性、剂型、处方、鉴别试验和纯度检查综合考虑,当鉴别试验和纯度检查保证了专属性和纯度的情况下,含量测定方法的选择要着眼于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原料药:对于组份单一的原料药,首选精密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的容量法测定含量,可根据药物分子中所具有的官能团及其化学性质,选用不同的容量分析方法,但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反应须按一个方向完全进行;
(2)反应要迅速,必要时可通过加热或加入催化剂等方法提高反应速度;
(3)共存物不得干扰主要反应,或能用适当方法消除;
(4)确定等当点的方法要简单、灵敏;
(5)标化滴定液所用基准物质易得,并符合纯度高、组成恒定且与化学式符合、性质稳定(标化时不发生副反应)等要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含量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测维生素b12含量 的回收率实验 要具体步骤~~
分析方法不同。
1、262氯靛酚测维C,采用的是滴定法,属于容量分析,此法要求维C样含量高,比如维C原料药。容易法操作简单、成本低、重复性好、需配标液。
2、液相色谱法测维C,与上面方法相比,属于两类不同分析方法,色谱法优势在于分离,所以液相色谱法更适合维C混合物,比如维生素片剂,蔬菜、水果中维C含量、饮料、食品等中维C含量。色谱法操作复杂、仪器设备昂贵,色谱法常用外标法定量,需对照品。
药物制剂的含量测定应首选
回收率试验需要向空白辅料中加入定量的维生素B12原料药,对比测定值与实际加入量计算回收率。具体操作为:向空白辅料加入小于、等于和大于片剂标示量的维生素B12原料药各三组,共9个样品。混匀后以含量测定法测定每组中B12的量,其对照品要使用加入的B12原料药。若不以加入的原料药为对照品,那就必须使用已知含量的B12原料药进行加入,总之你需要知道到底向辅料中加入了多少量。求三组的标定量与加入量的比值,就是回收率。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新增加的项目有哪些?
药物制剂的含量测定应首选:
测定药物(药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是保证药品疗效的重要手段。一般可根据其有效成分的理化特征测定其含量。含量测定必须在鉴别无误,杂质和水分(干燥失重)检查合格等的基础上进行方有意义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
药物并不要求是百分之百的纯品,因此规定有一定的含量限度。含量限度的制定,要根据药品的性质、生产实际以及测定方法的准确度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
仅从测定方法上考虑,若选用准确度较高的重量法或容量法,通常测定误差为0.3%-0.5%,含量限度可定为99.0-100%;如选用非水滴定、比色、分光光度等方法,由于方法的测定误差较大,通常测定误差为1%-2%,且影响因素较多,含量限度就不应订得太高。
否则,就不合理。非水滴定的药品一般只订在98.0%或98.5%以上,许多激素类药品本身较难纯化,测定方法又采用分光光度,故含量限度订为97.0%-103.0%甚至96.0%-104.0%。 再就是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的不同制定。
如维生素C,口服用的含量限度为不得少于99.0%,注射用的不得少于99.5%。而药物制剂由于生产中准确控制含量较难,且临床使用时的剂量也有一定的幅度,并考虑到样品检验的称量误差、测定方法和测定误差,故含量限度允许有较宽的范围。
化学药品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结构框架
采用了基本要求加附录的框架。
本次修订认真研究了GMP的整体结构设计,决定采用药品GMP基本要求加附录的模式,这既与欧盟GMP和我国现行的GMP整体结构相同,也符合我国公众的遵从习惯。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基本要求相对固定并具有通用性,附录针对具体药品的类型和技术管理进行特殊要求且可分步增加,以应对监管的轻重缓急所需,或根据发展和监管的需求,随时补充或增订新的附录。本次修订的GMP涉及基本要求以及无菌药品、中药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五个附录。
二、主要内容
新版GMP目前包括基本要求和5个附录(无菌药品、血液制品、生物
制品、中药制剂、原料药)。原98版GMP中的非无菌药品附录要求合并到基本要求中。
98版GMP中的中药饮片、放射品、医用气体等附录继续使用,暂不修订,与新版GMP不适应的依从新版。这样,供企业执行的药品GMP将有一个基本要求、5个新附录以及3个旧附录。
GMP基本要求、无菌药品附录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血液制品附录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附录。
1.药品GMP基本要求
新版GMP基本要求共有15章、335条,3.5万多字,详细描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保留了98版GMP的大部分章节和主要内容,涵盖了欧盟GMP基本要求和WHO的GMP主要原则中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药品的生产。
新版GMP修订体现了强调人员和质量体系建设的特点。
2.无菌药品附录
为了确保无菌药品的安全性,本次按照欧盟和WHO标准进行了修改。
无菌药品附录采用了欧盟和最新WHO的A、B、C、D分级标准,并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特别对悬浮粒子的静态、动态监测、对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设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监测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说明。细化了培养基模拟灌装、灭菌验证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无菌操作的具体要求,强化了无菌保证的措施,以期为强有力地保证无菌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提供法规和科学依据。
3.生物制品附录
生物制品附录,根据生物制品生产的特点,重点强调了对生产工艺和中间过程严格控制以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一系列要求,强化了生产管理,特别是对种子批、细胞库系统的管理要求和生产操作及原辅料的具体要求。
4.血液制品附录
血液制品附录是参照欧盟相关的GMP附录、我国相关的法规、药典标准、2007年血液制品生产整顿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的全新附录。
重点内容是确保原料血浆、中间产品和血液制品成品的安全性,对原料血浆的复检、检疫期设定、供血浆员信息和产品信息追溯、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性指标的检验、检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投料生产、病毒灭活、不合格血浆处理等各个环节都特别提出了有关确保原料血浆、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性的具体要求。
5.中药制剂附录
中药制剂附录强化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提取工艺控制、提取物贮存的管理要求。
对中药材及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项目提出了全面的要求,还对提取中的回收溶媒的控制提出了要求。
6.原料药附录
原料药附录的修订主要依据ICH的Q7,同时删除了Q7中与基本要求重复的内容,保留了针对原料药的特殊要求。原料药附录强化了软件要求,增加了经典发酵工艺的控制要求,明确了原料药回收、返工和重新加工的具体要求。
三、主要特点
重点细化了软件要求
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细化软件要求,使我国的GMP更为系统、科学和全面,并对98版GMP中的一些原则性要求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尽可能避免歧义。
强化了文件管理
新版GMP参照欧盟GMP基本要求和美国GMP中相关要求,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分门别类具体提出了编写的要求;对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的复制、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大增加了违规记录、不规范记录的操作难度。
吸纳了国际GMP先进标准
新版GMP基本要求和5个附录在修订过程中都参照了国际GMP标准,增加了诸如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章节,以期强化国内企业对于相关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引入或明确了一些概念
这些概念有的在药品生产企业已得到推行,有的正在我国一些省份试行。
(1)产品放行责任人(Qualified Person)
新版GMP明确规定了产品放行责任人的资质、职责及独立性,大大强化了产品放行的要求,增强了质量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使质量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有了法律保证。
(2)质量风险管理
新版GMP提出了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企业必须对药品整
个生命周期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最终与保护患者的目标相关联。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企业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3)设计确认
在新版中予以了明确和强化。在前一时期GMP实施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厂房的新建或改造、设备的选型缺乏充分论证,从而造成或大或小的投资损失。在总结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对“设计确认”做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需求,并对厂房或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需求、符合GMP的要求予以确认,避免盲目性,增加科学性。
(4)变更控制
没有变更控制的要求,改变处方和生产工艺、改变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和来源、改变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而没有追述的情况在企业中普遍存在。
新版GMP在“质量管理”一章中专门增加了变更控制一节,对变更提出了分类管理的要求。这些管理要求的增加,为制止企业的随意行为提供了管理方法,与最近药品注册管理中提出的变更控制要求相协同,有助于药品生产监管与药品注册管理共同形成监管合力。
(5)偏差处理
新版GMP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一章中增加了偏差处理一节,参照ICH的Q7、美国FDA的GMP中相关要求,明确了偏差的定义,规定了偏差分类管理的要求,为制止企业不认真严格制定文件规定的随意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管理方法。
(6)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
新版CMP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一章中增加了CAPA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产品缺陷、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7)超标结果调查(OOS)
新版GMP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一章中增加了OOS调查的要求,要求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超标调查的书面规程,对任何超标结果必须按照书面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室的操作行为。
(8)供应商审计和批准
新版GMP基本要求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了在供应商审计和批准方面具体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供应商考核体系。
(9)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新版GMP基本要求中引入了“产品质量回顾审核”的概念,要求企业必须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生产的每一种或每一类产品进行质量回顾和分析,详细说明所有生产批次的质量情况、不合格产品的批次及其调查、变更和偏差情况、稳定性考察情况、生产厂房、设施或设备确认情况等内容,这种新方法的引入可以有力地推动企业必须长期、时时重视产品质量,必须关注每一种产品的质量和变更情况,特别是与注册批准的内容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并定期加以汇总和评估,这与实施GMP的目的,即“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是一致的。
(10)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新版CMP基本要求,引入了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旨在推动药品生产企业重视对上市后药品的质量监控,以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新要求明确规定了通常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成品或中间产品的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如何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分析和评估产品质量变化趋势,并对已上市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强化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方法之一。
通过以上这些新增加或更明确的要求,把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落到了可操作,可检查层面,促使药品生产企业主动防范药品生产质量引发的药害事件。
审评尺度和处理原则
一、通用名称处理原则
二、处方和工艺
三、结构确证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五、稳定性研究
六、处理建议
七、常见不批准
一、通用名称处理原则
同品种已经药典会核定,统一为核定的名称。
无同品种经药典会核定,要求申报单位与药典会接洽进行通用名称核定。
二、处方和工艺
(一)注射剂该剂型品种的合理性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二)规格设计合理性审评
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三)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四)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要求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五)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要求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供货协议等) 质量标准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注射剂工艺中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七)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要求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八)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九)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三、结构确证
说明结构确证测试样品的来源(精制)和纯度 对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对含多个手性中心的原料药需确定本品的立体结构,长要求补充进行NOE谱 或其他图谱的测定,或提供本品详细的同样测试条件下的核磁共振文献图谱和数据以进一步确定本品的立体结构。 晶型研究发补原则。对于难溶性化合物,制剂为口服固体制剂,同时从文献报道已知晶型对生物利用度或稳定性有明显影响,这种情况应在临床研究前要求进行晶型研究,其它情况可不要求。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一)有关物质
一般原料药都需进行有关物质研究,对于供注射用的原料尤其要关注。 仿制药一般不鼓励修订国家标准有关物质方法。 方法学验证中,要求进行主成分同关键中间体和破坏性降解产物分离情况。如未进行可结合影响因素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对于破坏性试验,可结合药物本身的稳定性,选择较为敏感的破坏条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坏条件下的考察。 对于3.1类杂质限度首先要遵循尽可能低的原则(即尽可能通过合成工艺、精制、制剂手段将有关物质的量降到最低),爱审评过程中,其限度的确定应尽可能借鉴已有的文献数据;同品种质量标准和审评意见对该3.1类药品的审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没有以上的信息,则该类药物应按创新药的审评原则和思路进行审评,对于首家审评的品种,要求应更加严格一些。 注射剂有关物质单个杂志超过0.1%,就应该按照创新药的要求提供详细研究资料(推进这项工作,考虑从首家开始)。 自检与药检所结果了两者差别较大,如审评怀疑方法不合理或较难评价产品质量,可发补要求申报单位请分析原因(检测方法或产品质量问题)。(二)溶出度
自拟溶出度方法与进口复核标准不一致,不一定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多种条件下的溶出度对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报单位关注体外溶出度对比。 主药为难溶于水的软胶囊(常见内容物为油或混悬液),需将溶出度订入标准。 水难溶物制备颗粒剂,如溶化性检查无法达到符合药典中“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不得有异物”的规定,补做溶出度检查,提供详细方法学研究资料,并建议将溶出度检查订入质量标准中。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