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怎样-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我国实施纵向管理,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包括立项、研究开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环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相对复杂,主要包括立项、研究开发、临床试验、注册申报等多个环节。立项阶段需要完成药品开发计划书、药品临床试验研究方案等申请书的编制和报送,以及对相关科研机构的审核。研究开发阶段则需要进行品种优化、指纹图谱分析、制剂工艺研究等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临床试验阶段是个关键的环节,其实质是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按照国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进行,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等。该阶段需要提交临床试验方案、监测计划等资料,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批。临床试验完成后,还需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和分析,编制临床试验报告。注册申报是原料药上市前最后一个环节,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注册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获得注册证书。注册申请需要提交质量控制资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生产工艺及规程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并接受各级专家组的评审。

原料药注册申报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在原料药注册申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药品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同时,对于不同类别的原料药,还需要符合不同的管理规定,比如化学药物、生物制品等。另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有虚假或变造情况,将面临严厉处罚。

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过程中,需要编制和递交大量的申请书、方案、报告等材料,并接受各级评审。对于不同类别的原料药,还需要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定。为了顺利完成注册申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顾问,确保申报过程合法合规,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制药行业的职业危害及其安全防护用品?

食品药监局投诉电话为123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根据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化学新药的毒理研究是用原料药么

制药行业的职业危害及其安全防护用品?

制药过程可分为原料药生产和制剂生产两大步骤。原料药生产过程用到的原辅材料众多,原料、中间体、溶剂多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一个高污染过程。制剂生产中的药物活性粉尘污染、噪声污染较严重。

制药车间最常见的呼吸危害是:普通原料粉尘、药物性粉尘、有害气体、有毒蒸气。制药过程中接触粉尘的工序有:反应釜装料,中途取样,粉碎,筛分等;制药过程中接触毒气/有毒蒸气的工序有:反应釜装料,取样,从过滤器或离心分离机中解除安装物料,往干燥器中装料,分装物料等。在对有限空间如槽罐、反应釜进行清洁时,还有可能面对缺氧环境。

此外,还可能面临某些生物学意义上的危害,比如从动物脏器中提取生化药可能会接触到病菌;酶粉尘沾到面板上,会造成面板损害;接触胰岛素可引起血糖降低等等。

药品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机会主要是装置和管道密闭不严、锈蚀渗漏,上道工序来料、检验分析取样以及出料、废弃物料排出、清理离心甩干机以及装置检修时装置及管道中残存的有毒化学物质,尤其是在离心过滤敞口甩干高温物料或边甩干边人工投加液态化学品以及敞口接收时,均有大量的有害气体或蒸气逸出,同时会有液态化学品飞溅的可能。操作工人接触液态、蒸气态有毒物质的时间相对较长,如果通风排风系统不好,就可能造成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增高甚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工人长期接触会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也加大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

某些制药装置执行时会产生巨大的机器噪声,比如一些电动机、水泵、离心机、粉碎机、制冷机、通风机、锅炉等,有的噪声甚至超过100dB;噪声危害严重的区域通常是药片切割室、包装室等。作业人员长期接触这些超标噪声,如不对听力系统进行防护,危害会是多方面的,除了听觉系统受损外,还可能导致高血压、头痛、失眠、记忆力下降,神经衰弱等症状。

制药工业也会接触很多眼部危害,最常见的眼部危害有:粉尘、化学液体、微生物、高温、冲击物等,制药车间眼部危害最容易发生在:反应釜附近和溶剂储藏区。

在制药车间中,操作人员通常都需要穿着连体式防护服,这一方面是由于制药车间对洁净度有一定要求,防止人员污染药品;另一方面也要对操作人员面板进行防护,防止药物活性粉尘粘附在面板上,防止液态化学品物料飞溅到面板上,通过面板或面板上的创口被吸收,对人员产生危害。最常见的液体化学品飞溅发生在装置清洗、维护、检修时,或物料离心甩干时,或投加液态化学品物料时。

选择适合的个人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如何减少暴露于污染物的可能?首先制药企业要采用一定的工程控制措施:比如用无毒原料代替有毒原料;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改善工艺或装置设计以减少有害物散发;采用自动化作业;隔离、密闭操作;加强通风排毒措施;加强吸尘、降温、消声措施;强化生活卫生设施,注意饭前洗手,班后洗澡更衣,防止毒物和药尘经消化道和面板侵入机体等等。但是,由于技术上、经济上和可行性上的限制,采用工程控制措施往往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时候就必须采用个人防护措施,选择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选用总原则是,应当根据职业卫生标准,对岗位环境进行评价,弄清环境性质及暴露程度;根据岗位环境、操作状况来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

制药过程本身如果没有较高的洁净度要求,且生产中存在粉尘或有毒蒸气暴露,则必须考虑选用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或某些正压式呼吸防护系统;若生产过程本身要求很高的洁净度,并且洁净室设计得当,则此时要评价有毒、有害物暴露水平是否低于职业卫生标准,如果仍旧高于,则还是需要使用防尘口罩或防毒面具等呼吸防护用品。对于一些高毒物(例如疫苗、抗肿瘤药等)的生产环境,建议任何时候都使用防护用品。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要根据作业场所空气污染物种类,根据空气污染物浓度水平,根据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根据与其他防护用品的匹配需要来进行。我们需要对作业场所的空气进行监测,了解都存在哪些污染物,其浓度是多少。在得知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后,可根据GB/T18664-2002来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将污染物浓度与职业卫生标准作比较,选择指定防护因数大于危害因数的呼吸器。

市面上有这么多呼吸防护用品,实际操作中制药企业应该如何选择和使用呢?原料药生产中如果接触高毒性或放射性颗粒物,应该使用NIOSH认证N100或P100级别口罩或防护面具配N100或P100级别颗粒物过滤棉或选择相应级别的欧洲认证的呼吸防护产品;普通原料粉尘,非油性的,可选用N95级别的口罩或颗粒物滤棉;有害气体和蒸气的呼吸防护,可选用配上合适滤毒盒的防毒面具。

听力防护用品的选用

对作业场所的噪声暴露情况进行监测是进行听力保护的基础,通过监测,可以帮助企业辨别噪声危害源,确定危险人群,了解暴露水平,从而帮助确定下一步工程控制措施、管理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

除了工程控制降噪,再就是选择护耳器了。护耳器种类很多,要结合作业条件和噪声暴露水平选择护耳器。选择护耳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舒适性,如果不舒适,员工肯定不愿意佩戴,如果不坚持佩戴,就无法预防听力损失;容易佩戴,佩戴是否容易是相对的,没有人只是因为护耳器容易佩戴就去戴它,所以如果了解了听力保护的重要性,虽然佩戴需要一点技巧,但只要熟练了,也就不成问题了;声衰减量的大小,必须根据作业场所噪声暴露水平选择满足声衰减需要的护耳器;适合程度佳,不同人的头型、耳道形状有所差异,选择不同型号的护耳器,满足不同人员的需要;要容易购买,护耳器,尤其是泡棉耳塞是消耗品,必须能够随时供应;卫生,注意护耳器的材质,避免引起面板 *** ;耐用,比较耐用的产品无疑会降低长期使用的成本。

眼面部防护用品的选用

对于药物粉尘的眼部防护,推荐使用无通风口的防护眼罩、全面具,正压呼吸器头罩或头盔通常也可同时起到眼面部防护作用。对于化学液体飞溅的眼部防护,推荐使用防液体飞溅的防护眼罩、全面具或正压呼吸器头罩和头盔。对于化学蒸气的眼部防护,推荐使用无通风口的防护眼罩、全面具、正压呼吸器头罩和头盔。

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

个人防护用品通常需要一定的维护,包括清洗(仅适用于可以清洗的防护用品)、存放和更换部件。要根据生产厂家的建议,正确维护这些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进行更换,使它们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防护作用。

小结

制药企业应坚持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监测车间空气中尘毒浓度,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正确的、适合的、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让所有的制药人员在为他人提供生命健康的同时,也都能够为自己、为家人赢得一份健康、一份安全。

企业安全防护用品

可向具有劳安认证LA、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商(或其认可的销售渠道销售的产品)购买

安全防护用品

虽然躲开是一种办法,但是总要出去工作的啊,其实有很多安全防护用品都能对PM2.5进行防护的,我用的是美康诚品的新鲜吸鼻过滤贴,只要贴在鼻孔上就能起到过滤吸入空气的作用,隐形透气的,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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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手套,耳塞,活性炭口罩等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如果有用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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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口罩(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购买)、耳塞、绝缘鞋、彩条旗等!

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及防护

[摘要]:探讨手术室工作环境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方法:通过临床观察和分析,认识到手术室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受空气污染、生物感染、电离辐射、心理危害的环境中,采用了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避免生物感染、避免电离辐射、防止身体疲劳等一系列防范措施。结果:增强了手术室工作人员的自身保护意识,对人们的健康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减少了环境污染。结论:减少或消除造成职业危害的各种因素是防范措施的关键。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新的化学物质及高科技技术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各种手术的普遍开展,举世瞩目的艾滋病(AIDS)病例的增多[1],给我们的临床带来了挑战,工作量的明显加重,工作节奏加快,致使手术室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空气污染、生物感染电离辐射,心理危害的环境里,他们的健康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就此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探,并提出一些防护措施。

1 职业危害

1.1 空气污染 空气污染包括化学消毒剂的挥发,高频电刀使用时散发出的气味及全身 *** 物在空气中的弥散。甲醛、煤酚皁、戊二醛、臭氧都是手术室常用的挥发性化学灭菌剂[2]。它们用于手术室的消毒、浸泡标本、器械消毒等。均为 *** 性物质,对面板粘膜,上呼吸道有 *** 作用,且甲醛还具有致敏、诱变及致癌作用,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溶液,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及染色体异常。室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1%时,空气状况开始恶化,出现不良气味。安氟醚是8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于临床的一种新的含卤素的 *** ,含乙烯基,是一种潜在的致突,致癌物质,其化学性质稳定,对呼吸道无 *** 作用[3]。在高浓度,低Paco2时可产生惊厥,深麻醉时抑制呼吸及回圈,对肝肾只表现可疑损害,而国外细胞遗传学已证实,可使手术室工作人员的SCE增高,具体二者之间有何关系尚需等进一步的研究。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广泛应用,环氧乙烷气体的消毒也越来越多。空气污染是极微量,它们长期低剂量存在于手术室通过面板,呼吸道而进入人体及其他生物,以化学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危害最大。空气污染物的损害效应决定于它的特征,化学结构,浓度和人体接触的时间,而大气中经常是多种有害物质的混合性污染,这时最常见的是有害物质的毒性相加现象,低浓度的污染物质长期地作用于人体会产生慢性的远期效应,这种效应往往不易被人注意,而且难以鉴别。手术室内空气污染有特殊的一面,与麻醉方法、麻醉机的防漏质量、麻醉持续时间及室内有无通风装置,手术器械、仪器使用、消毒剂浓度有效时间和使用方法有关。不论何种污染物,在同一时间内与污染源、排放量、污染程度均成正比,污染物在手术间内每个角落的污染环境的综合时限不相同。麻醉师在麻醉机旁,与从气襄及病人拨出的残余麻醉气体接触机会多,手术医师使用高频电刀机会较多,与高频电刀使用时由面板或组织散发出的气味接触多,器械护士接触甲醛、戊二醛的机会较多。

1.2 生物感染 由于手术室特殊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分泌物、呕吐特等,受感染的机会很多。如针刺损伤是最常见的职业事故,其危害不仅限于针刺损伤的本身,还可传播疾病,易感染甲、乙、丙肝病毒,尤其是目前尚无特效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TV),肿瘤的种植生长和败血症发生的危害。

1.3 电离辐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术中摄片及电透直视下手术的不断开展,手术室工作人员接触射线的机会较多。据有关文献报道,少量多次接触放射线,可因蓄积作用致癌或使胎儿畸形。

1.4 身体疲劳与心理危害 手术室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心理危害主要是精神紧张,压力感所致。他们长期处于工作繁重而平凡,思想高度集中、精神过度紧张、工作不定时,经常要抢救处理一些危重病人,加班加点的环境中,工作性质是细致的脑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工作。工作人员易患溃疡病、心脏病、偏头痛病、下肢静脉曲张、胃下垂、慢性腰腿痛、慢性肝胆病等。同时也会产生不良的心理状态,如精神紧张、焦虑烦燥等。

2 防护措施

2.1 加强室内流通,定时开窗换气,添置空调装置,完善排污系统,并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接触的医护人员,在使用吸入性 *** 物时,如安氟醚、异氟醚、笑气等,现配现用,长期接触可造成肝肾病变,当对患者进行吸入性麻醉时,药液不可避免地会散发在手术间的空气中,无意中又形成一种空气污染。药液散发的多少与空气暴露的时间、麻醉机的密闭程度成正比。在对病员进行麻醉时,应道德检查麻醉机是否密闭,以减少空气中的药液浓度,减轻污染。消毒剂浓度要配制准确,现配现用,改变用量越多,消毒效果越好的错误概念,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对人体的危害,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操作前后正确洗手,严格无菌振作。手术后对器械、污水、房间处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如设有专用浸泡污敷料水池等设施进行终末消毒处理,以免污染周围环境。

2.2 为了避免生物感染,术前必须了解病人的病史,肝功、两对半的检查结果是很重要的预防措施。对阳性患者要提前做好预防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手套如有破损,立即重新更换消毒手套,避免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面板如有损伤,立即用3%碘酒,75%酒精消毒、立即注射乙肝疫苗。术前巡回护士配制0.2%过氧乙酸1000ml盛于专用容器中,置于手术间,以使麻醉医生、巡回护士在给病人操作前后随时洗手,手术间门口铺一块用0.5%过氧乙酸浸透的台布,以减少因工作人员进出造成的交叉感染。

2.3 对电离辐射要尽量避免X线照射,在无法躲避时尽量使身体不进入直射线中,妊娠期禁止与X线接触。

2.4 防止身体疲劳,工作人员除了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要求外,还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矫正一般职业性紧张预防过久站立及走动产生的危害,设法改善站立和走动的强制 *** ,注意保持良好的操作姿势和习惯。心理学研究证明,不良的心理状态,如精神紧张、焦虑、烦燥等对最佳水平的发挥影响很大。因此,必须加强锻炼加强自身修养,使自己重视加强心理素质的锻炼,使自己保持精力旺盛,精神集中,心情愉快,处于最佳心理状态,对发挥最佳运转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师前,护士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护士进修杂志,1994.9(8):8.

2、徐翠霞,手术室消毒灭菌的改进。四川:临床医学新进展。1995.211

3、刘俊杰,现代麻醉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1994.164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3.15有规定的

安全防护用品有哪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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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防护用品都有哪些?

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

(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

(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防毒面具。

(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

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

(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

(3)辐射热能的遮蔽,如高温防护服。

(4)放射线的遮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

3.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

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

呼吸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

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

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身体防护:防护服,防化服,耐酸碱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隔热服,防尘服,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等

眼面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

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

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

4.按防护用途分类

专家点评 | 一文贯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新《药品管理法》详解之一

1基毒性杂质

基毒性杂质(或遗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y GTI)指化合物本身直接或间接损伤细胞DNA产基突变或体内诱变具致癌能或者倾向潜基毒性杂质(Potential Genotoxic Impurity PGI)结构看类似基毒性杂质警示性未经实验证明黄曲霉素类、亚硝胺化合物、甲基磺酸酯等化合物均见基毒性杂质许化疗药物具定基毒性良反应由化疗药物细胞基毒性所致顺铂、卡铂、氟尿嘧啶等

2何着重研究基毒性杂质

基毒性物质特点低浓度即造体遗传物质损伤进导致基突变并能促使肿瘤发其毒性较强用药安全性产强烈威胁近越越现已市药品发现痕量基毒性杂质残留发范围医疗事故FDA强行召案例给药厂造巨经济损失例某知名际制药巨欧洲市场推HIV蛋白酶抑制剂维拉赛特锭(Viracept mesylate)2007 7月EMA暂停欧洲所市场其产品发现甲基磺酸乙酯超标甲基磺酸乙酯种经典基毒性杂质该企业付巨代价先内部调查残留超标原仪器设备清洗乙醇未完全清除残留与甲基磺酸反应形甲基磺酸乙酯要求解决污染问题要求做毒性研究更评估患者风险同达25000 名患者暴露于已知遗传毒性直解决所问题 EMA才恢复欧洲市场授权

近各规机构ICH、FDA、EMA等都基毒性杂质更明确要求越越药企新药研发程着重关注基毒性杂质控制检测

3哪些化合物基毒性杂质

杂质结构种于绝数杂质言往往没充毒性或致癌研究数据难其进行归类缺乏安全性数据支持情况些规指导原则采用警示结构作区普通杂质基毒性杂质标志于含警示结构杂质应进行(Q)SAR预测体内外遗传毒性致癌性研究或者杂质水平控制毒理关注阈(TTC)

目前般致癌物两类:类遗传毒性致癌物通化键合直接破坏遗传物质产致癌性 数化致癌物具遗传毒性; 第二类非遗传毒性致癌物 通与发化键合作用 产直接破坏 通遗传物质外间接机制引起致癌作用( 促进细胞度增殖等)

文献警示结构汇总于(见原文PDF)关于基杂质警示结具体详细信息另外参考欧盟发布警示结构《Development of structure alerts for the in vivo micronucleus assay in rodents》或进入 The Carcinogenic Potency Database (CPDB)面 1547 种致癌物质列表结构式CAS 号作用部位TTC 值等系列信息应注意 含警示结构并意味着该杂质定具遗传毒性 确认遗传毒性物质定产致癌作用杂质理化性质其结构特点(相质量、亲水性、称性 / 空间位阻、反应性及物代谢速率等)其毒性产抑制或调节作用警示结构重要性于提示能存遗传毒性致癌性 进步杂质安全性评价控制策略选择指明向

4基毒性杂质规要求及限度

初ICH相继推原料药杂质研究指导原则Q3A(R2)、制剂杂质研究指导原则 Q3B(R2)些指导原则提及于能够产强药理性或毒性潜杂质即使其含量低于0.1%仍建议进行结构鉴定研究修订版进步明确要关注原料药潜遗传毒性杂质及于毒性非强杂质能需要制定更低限度其并未明确阐述遗传毒性杂质研究控制问题未提具体研究原则、控制策略限度要求

EMA(欧洲药物评审组织)推《遗传毒性杂质限度指导原则》, 引入接受风险摄入量即毒性物质限量或称毒理关注门槛(TTCThreshold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概念设置限度值 TTC(1.5 μg/day)即相于每摄入1.5 μg基毒性杂质认于数药品说接受风险(致癌风险于十万)按照阈值根据预期每摄入量计算物接受杂质水平需要指TTC风险管理工具采用概率假基毒性杂质并且我毒性太解每摄

“老牌”药频曝安全问题 康恩贝能否走出核心产品爆雷困境?

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新法》”)。《新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rketingAuthorization Holder或MAH)施行以前,我国药品监管思路采用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即药品上市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而且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亦无法转让。在鼓励医药创新的大背景下,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称“试点方案”),自2015年11月5日起在北京、上海等十个省市开展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迈出了探索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第一步。此后,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期限延长一年。

经过在试点省市对试点品种长达三年多的经验累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终于随着《新法》的出台而正式确立成为我国药品基本管理制度之一,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医药企业带来重大的机遇与挑战。本文旨在根据《新法》中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整理分析该制度的基本架构,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业界实践,提出《新法》规定尚不明确而亟待后续完善的制度空白。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 持有人的资质要求

《新法》第三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从文义上理解,该条规定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质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但是,我们目前无法预测监管机关是否会在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法规中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

如果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非企业性质的机构,那么该机构必须是药品研制机构。在最初的《试点方案》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是科研人员,但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自然人无法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因可能是立法机关对自然人的风险管控和责任承担能力有所顾虑。

2. 持有人的注册地

《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新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亦不作限制,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均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是,为监管所需,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境外企业,其必须指定一家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代理履行其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如果该境内企业未能按照《新法》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新法》下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的药品性质

根据《新法》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的是药品注册证书。同时我们注意到,《新法》取消了对国产药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进口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对港澳台地区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为“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区分,而统一称为“药品注册证书”。因此,从文义上理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适用的药品既包括国产药也包括进口药。

三、受托生产企业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药品的上市许可与生产可以分离,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新法》并没有对受托生产企业做出详细规定,比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更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1. 受托企业变更

我们理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可以申请变更受托生产企业。根据《新法》第七十九条,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应当属于重大变更,从而需要监管机关批准。那么,监管机关审查会适用何种标准?比如,是否需要对新受托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technology transfer)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依据2009年颁布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称“《技术转让规定》”)实现药品品种转让。根据《技术转让规定》,转让方应当将所涉及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完成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受让方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转让方生产的药品质量一致。同时,受让方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应当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十倍或小于原规模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我们目前无法预测,监管机关审批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是否会适用类似的审查原则和要求。如适用严格审查标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更换受托生产企业将花费巨大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如果后续制度不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降低在设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时希望达到的灵活性以及对药品创新的激励效果。

2.跨境委托生产

《新法》未能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可以跨境委托生产。如果可以,监管机构会根据什么标准判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是国产药的上市许可还是进口药的上市许可?进一步,跨境委托生产的药品,在药品的招标采购中,将被视为国产药还是进口药?

理论上,跨境委托生产存在两种形式:

(1)境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境内受托生产企业

《新法》没有禁止境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境内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水平逐步提高而面临剩余产能的环境下,监管机关有动力允许甚至应该鼓励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承接来自境外企业的生产委托。

如果按照药品的生产场地为标准来判断药品是国产药还是进口药,那么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应为国产药。也就是说,一家境外企业可以持有国产药品注册许可证,只要其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即可,此外,这家境外企业必须指定一家境内企业履行其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

如果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来判断,那么该药品应为进口药。但是,这意味着境内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完成后可能还需要将所生产的药品运出境外,从而完成针对进口药品的海关进口手续。从商业角度考虑,这样的操作模式非常不合理,会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

(2)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境外受托生产企业

《新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但是并没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按照这种理解,受托生产企业可以是符合生产条件,但是无法获得我国药品监管机构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境外企业。

如果按照药品的生产场地为标准来判断,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获得的药品批准文件应当为进口药品注册证。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可能无法提供为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而需要提交的某些文件,比如该药品在境外的上市许可。

如果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注册地为标准,即使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其获得的药品注册证仍然是国产药品注册证,那么在药品进口时是否还需要符合针对进口药品的要求,比如药品检验?

无论如何,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跨境委托生产,将对现行的药品注册和管理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从而可能推动进一步的制度改革,进口药和国产药的界限将不再泾渭分明。

四、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利好

作为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改革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以下两方面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了重大利好:

1. 自动获得药品的经营权

《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该条明确了,即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只要其取得了药品的注册证书,即自动获得该药品的经营权,可以自己(限于批发)或通过第三方进行销售。只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情况下,其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新法》施行前,只有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经营其自己生产的药品,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经营自己或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新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没有生产或销售能力的重大经营限制,使得那些有技术有产品的企业和药品研发机构不必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务成本建设生产或经营设施就可以将产品推向市场,实现销售。

参考目前已有的试点经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加入委托生产或类似内容,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药品销售的发票,从而在财务上实现将其开票金额计为经营收入(book revenue)的目的。并且,在两票制的要求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经销商开具的发票应相当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第一票,而受托生产企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具的发票不应计入。

2.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新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这是对于我国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特别是国产药品的批准文号,一经获得,无法转让。因此,对于国内的药品品种,买方无法通过资产收购的形式实现购买,而只能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购买药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其中也可能包括非目标资产。这使得资产收购交易不得不采取迂回措施,即使是全球性的资产收购也需要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设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易结构,比如约定漫长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通过外包推广服务等形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转移,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风险。这种制度缺陷使我国医药行业内的资产并购行为在战略和执行层面都受到重大阻力,降低了行业内资产交易的数量和频率。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通过资产转让的形式,针对单个品种的药品完成出售,使得交易形式更加灵活简便,大大有利于行业内的资产重组和并购。但是,由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必然存在新旧制度衔接以及配套法规完善的问题。

(1)《新法》之前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进口药品注册证

在《新法》施行之前,已经获得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企业是否会自动成为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从而可以转让其已获得的药品上市许可?还是需要这些企业重新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果需要重新申请,适用什么样的标准?

(2)跨境转让

与跨境委托生产的情况类似,药品上市许可是否可以实现跨境转让?比如一家境外企业是否可以将其持有的药品上市许可转让给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药品的性质是否会从进口药自动转变为国产药?如果监管机关能对此给出肯定性的答案,相信会有大量的进口转国产的交易产生,使我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有更多机会获得已有的进口药品品种,并以其自身的名义将药品推向市场。

五、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与义务

《新法》第三十条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注册证书的所有人,需要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全面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和责任赔偿能力。特别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1. 质量保证体系

首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1)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3)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在委托销售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1)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2)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除此以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2. 年度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药品追溯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溯。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未指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药品生产过程变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根据其影响程度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完成备案或报告。

6. 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召回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上市后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新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上述责任和义务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缺乏细节性要求,但是,比照和参考现有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我们不难想象这些责任和义务对一家研发型、轻资产的药品研发企业而言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在实践中,如何降低这些责任和义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带来的负担和风险,从而真正实现对药品创新的激励目标,需要监管机关、全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全方位努力。比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委托生产和委托经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在受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经营企业之间合理分担责任和风险。举例而言,不实际参与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在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受托经营企业负责实施药品召回、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如果因为受托经营企业违反约定,未能按要求及时履行召回、未能适当控制风险,由此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造成损失,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可以尝试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相关的责任险,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害,能够及时保障药品使用者的利益,同时缩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风险敞口。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在新医改带来的变革大潮中,老牌药企康恩贝还能否稳住地盘?

7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其中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康恩贝玛咖咀嚼片赫然在列。

对于同批次生产的玛咖咀嚼片安全和处理问题,《华夏时报》记者于9月4日致电浙江康恩贝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了解到的信息是已经送第三方检测和召回,具体情况要采访直接生产企业。本报记者随即给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方面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接到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此前,以浙江康恩贝集团作为大股东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在今年也已经两次被检出药品安全问题。

除此之外,康恩贝披露的业绩半年报也是雪上加霜。2020年上半年,康恩贝营业收入降低12.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降68.06%。子公司贵州拜特公司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受医保目录调整影响,今年上半年销售同销售收入同比减少8.08亿元,同比下降85.26%,重创康恩贝。

另外,《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康恩贝在调整产品与业务结构时,OTC和 健康 消费品在内的自我保健产品等大 健康 业务列为重点发展。2020年上半年,康恩贝自我保健产品业务占总收入的比重已达52.26%,较去年同期上升14.45个百分点。

不过,康恩贝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康恩贝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旗下子公司生产经营与康恩贝业务重叠的保健食品,对此有行业人士提出其中涉嫌存在同业竞争的疑问。

“老牌”屡屡被曝安全问题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7月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生产日期:2020-03-04),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判定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此,8月28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头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向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BC202000256的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经核查,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瓶,除抽样检验的12瓶外,已全部销售。2020年6月20日,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conba康恩贝米禾专卖店)首页上公布了召回公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召回问题产品7瓶。

此前,2020年7月9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报了2020年第4期质量抽检,共有15家生产企业(配置单位)的14个品种共16批次药品,经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康恩贝全资子公司贵州拜特生产的20180726批次的丹参川芎嗪注射液赫然在列,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丹参川芎嗪注射液是康恩贝的核心产品,2019年7月1日,国家卫健委公布我国,丹参川芎嗪等20种药品被纳入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更早些时候,2020年6月12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其中康恩贝生产的中药饮片秦皮(批号141201)浸出物检测不合格。

对此,康恩贝曾发布公告称:经自查,公司仅生产过一批即批号为141201的中药饮片秦皮,生产数量共145kg,全部由公司下属金华市益康医药有限公司经销。经确认,2015年至今该产品的销售总额约0.3万元。截止目前,市场上已经没有上述批号的秦皮在销售,公司也已停止生产该品,市场上基本没有库存,尚未发生损失、赔偿等情况。

在今年高调易主国资后,却接连检出药品安全问题,康恩贝要想华丽转身成为浙江中医药 健康 产业的龙头企业,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能否走出核心产品爆雷困境

康恩贝创始人胡季强曾在给投资者的公开信中用“断崖式下跌”来形容核心产品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在2019年的销量下滑,之后他作出一个“并不容易的决定”,将康恩贝的实控权转给了浙江国资委。但同时,胡季强还表示此举是为了康恩贝成为浙江中医药 健康 产业的龙头企业。

康恩贝同丹参川芎嗪注射液结缘是在2014年,康恩贝以现金方式出资9.945亿元受让拜特制药51%股权,并在2015年收购了剩余的49%股权,对贵州拜特制药实现100%控股。而拜特制药的核心产品正是丹参川芎嗪注射液,这也是康恩贝收购贵州拜特制药所看重的重磅产品。

米内网数据显示,2018年在中国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城市社区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简称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丹参川芎嗪注射液的销售规模超过了40亿元。

不过,在医保受限、辅助用药重点监控、注射剂上市后再评价等政策的冲击下,中药注射剂市场下跌转折点随即来临。

2019年,贵州拜特营收、净利润“双下滑”,其中,营收14.11亿元,同比减少20.87%;净利润2.84亿元,同比减少23.80%。受此重创,康恩贝当年也陷入了“首亏”困境,2019年营收67.68亿元,同比减少3.56%;净利润亏损3.46亿元,同比减少142.40%。

到了2020年,康恩贝仍不能完全走出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带来的影响。据半年报,上半年康恩贝的营业收入为31.95 亿元,同比下降 12.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3亿元,同比增加24.03%。然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康恩贝的净利润仅为1.09亿元,同比下降68.06%。收入下降主要因为子公司贵州拜特公司丹参川芎嗪注射液继续受列入国家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和医保目录调整等政策持续影响,销售收入急剧下降。

在半年报中,康恩贝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将基本退出各省级地方医保支付目录,退出情况远超过公司原来的预期。经公司测算,2020年上半年对收购贵州拜特公司股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继续计提减值准备共计5,439.97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完成后,公司因收购贵州拜特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商誉账面价值为1,417.6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

在国家医药行业政策大转变之下,药企仅依靠原有的产品资源已经难以支撑企业进一步发展。康恩贝在2020年一季报中披露,鉴于丹参川芎嗪注射液2019年下半年来受政策影响销量大幅下降,自2020年起该品种不再纳入大品牌大品种工程。

丹参川芎嗪注射液退出医保名单后业绩如何填补?据半年报,2019 年,康恩贝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产品有 15 个,其中康恩贝牌肠炎宁系列、金奥康牌奥美拉唑系列等产品年销售收入均在 5 亿元以上,金笛牌复方鱼腥草合剂、珍视明眼 健康 系列产品等年销售收入超过 3 亿元。同时,银杏叶提取物国内中高端产品占据较大份额,硫酸阿米卡星、大观霉素等特色化学原料药在国际市场占据 30%以上份额。

据此销售数据,康恩贝主要大品牌大品种产品中,目前还没有能与丹参川芎嗪注射液曾经销量抗衡的单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