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可以直接使用吗-原料药可以直接使用吗为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第十六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第十九条 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条 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 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渔业水域周边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符合保护渔业环境的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渔业水域周边排污口的设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 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直接泼洒使用对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渔用兽药、农药。
排放养殖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三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保证渔业船舶的设施和卫生符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遵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十九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闸坝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批机关应当对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
第四十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前两款规定从事爆破、勘探、采砂、围填等施工作业,或者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三条 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第四十六条 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随身携带捕捞证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
(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水产种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第六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四)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第六十七条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ALA”原料药无进口注册批件(即国内并未进口“5-ALA”的原料药)
醋酸氯已定是激素吗?醋酸氯已定不是激素药物哦。这是一种化学原料药,它的药物剂型里面就只有醋酸氯已定。醋酸氯已定是一种防腐剂,也就是消炎杀菌的化学药品。醋酸氯已定在临床上有很多剂型,有溶液剂型,栓剂,不过主要是外用药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用法用量
1.贴根剪掉瓶嘴细端封口处,女士取卧式将瓶颈刺进女性私处深部,缓慢挤出药液,男性挤出药液冲刷外。
2.贴根剪掉瓶嘴细端封口处,躺在床大将瓶颈刺进女性私处深部,缓慢挤出药液,运用时无须稀释,保证用药浓度,提高效果。
3.可以用专用的女性私处冲刷器冲刷一下女性私处,也可以用吸管洗点溶液冲刷女性私处。女性私处泡腾片是放入女性私处内的,乳膏是涂在外阴上的。
醋酸氯已定溶液怎么用之忌讳症:齿周炎患者、门齿填补者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注意事项
1.本品不能吞服。
2.防止高浓度溶液触摸眼睛和其他灵敏安排;防止以本品作膀胱灌洗。
3.盛放本品的容器不能用软木塞,避免本品失活。
4.本品经长期的热处置可分解,故浓度较高的溶液(1%以上)不能高压灭菌;稀溶液(0.1%以下)高压灭菌时不得超越115℃,30分钟。
5.本品与番笕、碘化钾等配伍忌讳。0.05%浓度的本品与硼砂、碳酸氢盐、碳酸盐、氧化物、枸橼酸盐、磷酸盐和硫酸盐配伍忌讳,由于可构成低溶解度的盐在24小时后沉淀下来。
3、过敏怎么办
首先,醋酸氯己定溶液过敏要看过敏的症状。过敏有皮肤红肿或者是粘膜发炎溃烂等情况,可以使用它来治疗。但是这种药物对于治疗过敏的问题也是有限的,如果是特殊的原因引起的过敏则不一定有效,总体来说醋酸氯己定溶液对于消毒、创面感染以及妇科炎症的治疗都是比较有效的,而因为病症引起的过敏则药慎重使用。醋酸氯己定溶液过敏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使用。
其次,醋酸氯己定溶液过敏还要考虑到患者的具体情况。有些过敏是由于患者自身的体质弱而对于外界的刺激不能忍受所以引起的过敏反应,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不适用醋酸氯己定溶液。所以在用药的过程中要慎重选择,而且它是外用药物,不能内服,否则会引起人体的不适反应。
最后,醋酸氯己定溶液过敏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接触性皮炎,不过这是正常的情况。但是如果引起患者其他过敏反应的话应该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出现不良后果。在使用这个药物的过程中一般没有禁忌,只要按照说明正常使用即可,不要稀释,直接把药物用在患病地方就可以,药物会直接作用在病灶处。
4、功能主治
醋酸氯已定栓是一种最常见的治疗妇科疾病的药物,它是主要针对宫颈糜烂、化脓性女性私处炎、霉菌性女性私处炎等这些妇科病研发的药物,并且醋酸氯已定栓具有广谱抑菌、杀菌作用,能够对这些妇科病进行及时的杀菌处理,给女性一个健康的身体。还有就是醋酸氯已定栓也适用于滴虫性女性私处炎,能够对女性的女性私处起到清理和保护的作用。
使用土霉素原粉,将会触犯什么法律?
您好,据了解,5-ALA分为“药用级”与“工业原料级”两种,“工业原料级”的5-ALA在农业上是作为农药使用的,提纯度低,生产成本低廉,由于杂质含量大,可能造成各种不可预知的毒副作用,是不可以在人身上用于治疗用途的。
在国内“药用级”5-ALA原料药仅有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制药企业生产,复旦张江从未向外出售过5-ALA的原料药,国内也从未进口过5-ALA原料药(如采用进口原料药的产品是可以提供进口原料药的注册证的),因此近期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制剂只可能是采用充当农药的“工业原料级”5-ALA生产的,使用这些产品很可能引起严重的不可预估的毒副作用,极易引起医疗纠纷。
以往不法商贩采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导致人失明,亡的事件还历历在目。国内光动力医学的广泛开展也引起了部分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的关注,他们采用工业原料非法生产治疗用途产品,并进行虚假宣传,为了让临床医师不再受到蒙蔽,患者不受伤害,我们特提醒平台用户警惕并共同抵制这些使用工业原料生产的假冒光动力制剂。遇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查询其采用原料的资质(5-ALA原料药证书)再引进使用
药品原料药按食品销售标准分类
水产养殖户这种违规使用土霉素原粉的行为,很明确的是触犯了《兽药管理条例》,我国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规买卖且违规使用,涉嫌严重的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由于兽药原粉浓度高,使用时容易引发毒副作用,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并且对环境、水质也会造成一定影响,这应该引起广泛重视。
为什么要用土霉素粉等这些兽药原粉呢?据养殖户透漏,为了杀菌杀虫!
海参养殖分中有一部分养殖户是用大棚养殖,而大棚养殖的海参需要换水,那么在换水的时候,就很容易诱发疾病,这时养殖户就想到使用一些抗生素来预防,比如土霉素原粉。
央视315晚会上也曝光了一批养殖基地违规使用敌敌畏、兽药原粉,用麦芽糊精制作干海参等问题。可见水产养殖的水还真的是很深,违规操作的现象非常普遍。
这件事也引起社会各方面对海参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农业农村部也发通知表示,要加强监管,对海参等水产养殖生产主体进行依法核查与筛选,并颁发养殖证。对养殖水域进行滩涂规划,以确保养殖安全合规。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户,且在不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而针对已经发生的违规现象,将全面开展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严厉整肃海参养殖用药和兽药经营市场的秩序,确保养殖过程的安全,确保食品安全,减少环境隐患。
高锰酸钾坐浴要多长时间?高锰酸钾坐浴后要清洗吗?
药品原料药按食品销售标准分类为食品安全标准、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药品原料药按食品销售标准分类有:
1、食品安全标准:药品原料药在食品中的应用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这类原料药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品种。
2、营养强化剂:药品原料药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到食品中,这类原料药的使用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3、食品添加剂:药品原料药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这类原料药的使用也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原料药生产中应该控制使用哪种试剂
高锰酸钾坐浴要多长时间呢?高锰酸钾属于西药原料药是不能口服的,因为对胃肠道的刺激非常大,而且口服对人体有害。因此高锰酸钾主要是外用,可以自己按比例稀释来使用,或者是使用高锰酸钾外用片。那么高锰酸钾坐浴后要清洗吗?一起来了解下吧。
1、用药注意
在使用高锰酸钾坐浴的方法来进行妇科疾病的治疗的时候,应当注意,使用的高锰酸钾溶液必须是当时配置的,不能够使用以前配置的高锰酸钾溶液。并且,不能够使用热水来配置高锰酸钾溶液,而应该使用冷水。在进行高锰酸钾坐浴的时候,坐浴的时间一定要多于五分钟,如果时间低于五分钟,高锰酸钾溶液是不能起到杀菌的作用的。
不过,用来治疗妇科疾病所配置的高锰酸钾溶液不是随便配置就可以起到作用。进行高锰酸钾坐浴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高锰酸钾溶液的浓度。只有配置出来的高锰酸钾溶液的浓度正确,才能够使用高锰酸钾坐浴的方法治疗妇科疾病,如果浓度不正确,可能会对人体会产生较大的伤害。
2、功能主治
1.杀菌。高锰酸钾溶液可以杀灭细菌、真菌及结核杆菌等病原微生物,常常用来做消毒剂。还可用来冲洗创面,毒蛇咬伤的伤口等。
2.止痒止痛。高锰酸钾的作用之一就是止瘙痒,止痛。得了痔疮的人可以用高锰酸钾溶液坐浴,具有止痛的作用,能够缓解痔疮疼痛,减轻症状。
3.消炎。妇科对于高锰酸钾应用的比较广泛,可以用其溶液来冲洗女性私处或者直接坐浴,起到杀灭细菌、滴虫的作用,达到清洁私处的目的。此外,本产品还能够可以用来治疗女性私处炎。但是要注意,如果是霉菌引起的女性私处炎,不能用高锰酸钾溶液冲洗,否则反而会促进霉菌的繁殖,进一步加重病情。
4.净水。自来水厂经常在水中加入高锰酸钾,这是由于高锰酸钾的作用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消毒杀菌,洁净水源的功能。
5.治疗脚气。高锰酸钾能够抑制真菌繁殖,得了脚气的人,可以每天用高锰酸钾溶液泡脚,能够抑制病菌,减轻症状,促进痊愈。
3、正确方法
总的来说,如果使用高锰酸钾外用片的话,不能够直接的将药剂涂抹到皮肤或者患处,并且这种外用片是一种片剂,里面储存的是这种药剂的药粉,不能够直接对患处进行涂抹。
正确的使用方法是,将高锰酸钾外用片打开之后,将溶剂放在一个瓶子当中,并且在瓶子里面兑上水,一般采用1比400的比例进行配置溶液。根据这种药剂的含量,也就说,一袋外用片,就需要兑入四百毫升的水。配好溶液之后,在用面前沾取溶液,涂抹在患有炎症的皮肤上。这才是正确的使用方法。
有机溶剂。原料药生产中所用物料包含生产多肽原料药所需的SM、溶剂和试剂,应控制使用有机溶剂,由化学合成、植物提取或着生物技术所制备的各种用来作为药用的粉末、结晶、浸膏等,但病人无法直接服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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