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过有效期后是否可以重新精制-原料药到效期怎么处理
目前,在农村关于各种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宣传很多,广大养殖户偏听偏信,热衷于使用。确实,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养殖户切忌盲目使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主要存在以下4个问题:配方设计欠科学。大多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制定中草药饲料添加剂配方时,一是借助中医资料记载优选,二是根据中草药的用途、功能进行组方,再通过饲养试验,检验其效果后优选。一个组方虽然效果显著,但发挥作用的是哪些主要化学成分还不十分清楚,对药物在动物机体内的变化、作用结果没有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甚至忽视组方中有害的一面,片面追求使用效果。即使是较好的组方也没有系统的科学试验理论佐证。
产品欠精细。 大部分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均是将原料药进行粉碎、搅拌后直接添加于饲料中。部分厂家仅停留在粗制品的生产水平上,一般添加量都在1%以上,有的高达10%,不仅产品运输、保存不方便,而且易改变饲料中的营养成分,造成使用困难。加之中草药大都有辛、苦、咸、酸、甘等味,添加量过大可影响到饲料的适口性,推广难度加大。
缺乏微量化产品。 要适应现代化饲料生产工艺要求,就必须针对单方或复方采取不同的方法分离、提纯、萃取或精制,获得其有效成分或生物活性物质后制成预混粉剂、备溶粉剂、颗粒剂、口服液、包衣微囊剂等剂型。
产品缺乏系统化。 应根据中草药的特性,生产出不同作用方向的添加剂,打破目前一组方剂多种用途的局面。如促产蛋剂、促生长剂、畜产品质量改善剂、蛋**泽增强剂、猪肉瘦肉率提高剂、畜产品风味剂、免疫功能促进剂等系列化产品,以适应饲养业发展的要求。
制备粉针方法一般有两种
这个并不是你封闭就可以的,关键是你的封闭要有文件支持,也就是验证,验证过你的干燥工段前的工序没有任何的交叉污染。
另外 你所说的GMP的厂房是洁净室还是什么?如果你所说的是洁净室 那就可以明确告诉你 没有必要,如果是无菌要求,经过验证这个进入最终干燥工段前可以达到无菌的要求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说的不是洁净室,比如指南规定中的要求: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
2. 化学合成、脏器组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影响原料药生产。
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
090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碍。
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
这些都是必须的,无论你的生产是什么样子的,这些都是必须的。
你干燥的工段应该不是最后的吧?最后应该是包装啊。所以 把干燥和包装放置于洁净区域 其他工序符合上面的规定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问题,你的管道符合要求么?按照你的说法,你的管道在最终进入洁净区之前 内容物就已经达到最终成品了,对吧,你的设备已经直接接触产品了,你应该用到卫生级的材质做的管道,还有一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是,那个你精制是在外面,既然要干燥,说明你干燥前就已经是湿品了,你湿品怎么通过管道输送?传送带?传送带肯定不行,其他的 我想不明白,如果你的产品在液体里进去,那就好说了,那你进去以后还有一个过滤或者离心的过程,这个就可以说是精制了。前面的不过是合成。
看不到工艺,不知道产品,也就只能这么分析下。
医药原料药申报中易出现的几点问题
将原料药精制成无菌粉末或者无菌水溶液。
1、将原料药精制成无菌粉末,在无菌条件下进行无菌分装。
2、将药物制成无菌水溶液,按常规进行无菌灌装,经冷冻干燥后,在无菌条件下密封制成。
请教原料药的干燥与混合
原料药的质量是药品质量的基础,其质量不能仅依靠最终的质量标准来控制和保证,还必须对整个制备过程加以控制。结合目前原料药的审报情况,分析整理出以下问题,提请申报者关注:(一)合成工艺 1、缺乏对合成用起始原料、关键原料的合理控制。起始原料内控标准的制订不仅仅是研究资料完整性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申报单位加强对原料药合成的 起点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引入的杂质,保证终产品的纯度。审评中发现申报资料部分研究单位往往忽视制订起始原料的内控标准,或者即使制定,也不是结合 起始原料的工艺设定合理的质控项目(比如未结合工艺,制定相应的杂质控制以及残留溶剂控制)。2、缺少反应终点的监测方法与中间体质控方法。对于反应终点的监测以及中间体的控制,是构成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建议研发者尽量采用TLC等方法监测反应进程,对关键中间体应建立HPLC法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质控,以保证工艺与质量的稳。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手性原料的合成中,对引入手性的原料、中间体的控制过于粗略。研究单位多采用比旋度的方法对手性原料药合成中的关键原料及中间体进行 光学活性控制,但比旋度对光学纯度的质控而言,是个较为粗略的指标,其数值受样品的化学纯度、水分等的影响而会产生较大的波动,无法较准确体现样品的光学 纯度。同时,由于手物尤其是多个手性中心的药物空间结构确证以及质量控制仅依靠终点控制有一定难度,通常尚需结合起始材料以及中间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故建议此类药物合成中采用手性HPLC法、毛细管电泳等更具专属性的方法控制相关样品的光学纯度。(二)、结构确证 1、结构确证中的对照品问题:结构确证不一定都要使用对照品,在没有对照品时,只需根据结构确证的一般原则:在全面分析化合物结构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制备 工艺、文献数据等已有的研究信息,选择针对性强的分析方法来确证化合物的结构。如果选用对照品,则需关注对照品选择的合理性:如以自研产品精制后样品作为 对照品,对结构确证而言,无专属性及特异性意义,因此并不适宜作为结构确证时的对照品;以上市制剂中提取、精制的原料为对照品,可作为部分结构确证时使 用,但由于提取、精制用溶剂及方法的差异,此类对照品与样品有可能存在晶型等方面的差异,故不适宜作为DSC、TG、粉末X-射线衍射等测定时的对照品。2、对口服固体制剂所用的难溶性原料药,缺少对样品晶型的研究晶型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稳定性以及溶解性(最终影响生物利用度),为减少临床研究 的风险,建议对难溶物加强晶型研究。可采用不同的精制方法获取具有潜在晶型差异的样品,并对这些样品进行IR或粉末X-射线衍射测定以确定样品是否具 有多晶型,对具有多晶型的样品尽可能选择成熟路线制备晶型热力学稳定的样品作为制剂的原料,同时应兼顾不同晶型样品的溶解度。(三)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该部分研究是存在问题最多的部分,最突出的是有关物质、残留溶剂方法建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质量可控性。1、有关物质检查:有关物质检查,包括对产品中残留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检查,是控制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药品稳定性评价中需重点考察的项目。其方法学研究需关注以下几个项目:(1)有关物质检查波长的选择:当采用HPLC法,检测器为紫外检测器时,检测波长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杂质种类、数量的检出,因此检测波长的选择是 方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审评中常见的问题包括: 直接或间接地以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由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对象是杂质,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检测波长,则杂质在此波长下的吸收可能偏 低,某些杂质甚至无吸收,这样会造成对杂质含量的低估甚至漏检,从而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以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酸、碱、热、光照、氧化等)后的溶液 做紫外扫描,将扫描图谱中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因破坏性试验后溶液中存在尚未破坏的主药、降解产物、辅料等,此溶液的紫外吸收为各成分 紫外吸收的加和,并不能反映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由于未破坏主药所占比例较大,故破坏性试验后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一般仍为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因此在有关物质检查的波长选择时,首推通过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考察合成用原料、各中间体、各降解产物、主药的紫外吸收特征,或至少通过紫外扫描的方法考 证上述各样品的紫外吸收特征,选择杂质与原料相近的响应值处的波长为有关物质检查波长。对于响应值相差较大的杂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方法及检测波长,或采 用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2)流动相筛选及方法学验证:从目前原料药的审报情况来看,在流动相筛选及方法学验证中,采用强力破坏以获得各种降解产物,并考查各降解产物与主药的分 离度的方法已被申报单位接受并认同,易被申报单位忽视的是对合成用原料、中间体与主药间分离度的考证。而对于原料药而言,这恰恰是原料药流动相筛选及考证 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验证国家标准终收载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是否适合自研产品的检验,由于合成工艺的可能不同,需重点验证合成用起始 原料、中间体同主药的分离情况。2、残留溶剂:原料药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生产中使用,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申报情况反映对于残留溶剂的检查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研究内容不全面:未进行或只进行部分残留溶剂的检测,原料药中残留的有机溶剂特别是二类以上溶剂可能会对药物的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其研究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国家标准未制定有机溶剂检查项,但随着药检技术的发展和对残留溶剂认识的提高,残留溶剂研究成为必要的研究项目,需根据考察 结果(尤其是大生产样品的检验结果)确定是否应将该项检查定入质量标准。对制剂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也建议考察其残留情况,特别是脂质体、缓、控释微丸包 衣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更应引起注意。一般情况下一类溶剂应禁止使用,如要使用,必须首先进行替代试验,证明在合成工艺中无法用其他溶剂替代。一类不论是在 起先还是后续的反应中使用,均应在产品中检测控制。(2)方法学研究不完整:采用GC顶空法进行测定时,研究过程中往往忽视两个非常重要的参数:顶空的平衡温度和平衡时间。平衡温度影响分配系数,并与平衡 时间相关,略高的平衡温度可以缩短平衡时间。平衡时间本质上取决于被测组分分子从样品基质到气相的扩散速度,由于样品的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平衡时间难以预 测,需通过一定平衡温度下的试验确定,以保证样品中有机溶剂的充分释出。通过研究确定合理的平衡温度与平衡时间保是保证顶空法测定残留溶剂结果可靠性的重 要前提。(3)检测器选择不当:气相的检测器用于残留溶剂的测定时最常用的是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热导检测器(TCD)、电子捕获检测器(ECD)。申报 资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忽视研究对象的结构特征,不加研究及选择地使用某一种检测器,如被研究对象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仅含一个活泼氢或不含活泼氢的化 合物,却采用了FID检测器,导致测定结果的不可靠。(四)稳定性考察1、考察项目设置不合理:稳定性研究的考察项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反映药 品的稳定性。根据药品特点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尽量选取能灵敏反映药品稳定性的指标。目前申报情况反映,有些申报单位易忽视产品的特点,仅以常规或专属性较 差的考察项目代替样品个性的考察,如对手物不考察光学异构体的变化或仅以比旋度进行粗略考察,对于易吸湿的药物不进行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无法全面、 真实反映样品的稳定性。2、稳定性研究中采用的方法与质量标准的方法不一致。质量标准中的方法是研究者在研发中,经过比较,认为相对合理的、可控制产品质量的方法,因此,两部分 研究中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以加强对结果的判断。如产品在研发过程中,质控方法进行了修订,需要分析方法变更前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徐州宏鑫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徐州工业园区,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文件。
这样是可以的,但需要对小批进行验证,验证其最早的湿晶和最后将要进锥的湿晶之间间隔的时间,是否会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如果没有影响或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那就可以进行大体积的烘干。不必要进行检测。在原料药中一般分批是在双锥后(双锥后没有混合操作时)故生产厂商多采用此种方法来实现大批次的成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 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费用组成 技能培训补贴分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其中:培训学员自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学员自愿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学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2)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和5元/人。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中列为一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5元/人;列为二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4元/人;列为三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3元/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详见附件。 (3)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 (4)书本资料费:50元/人。 2、计算方法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 3、拨付比例 培训时间少于1个月的订单式或定向短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后1个月之内就业或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拨付100%的全部培训补贴。1个月之内既未就业也未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按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拨付100%的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按有效培训课时拨付60%的课时(耗材)费。 培训时间长于1个月的长期培训,按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补贴。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其余40%的课时(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拨付标准。 对SIYB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2、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预拨和结算 经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申请并上报开班计划审批通过,对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也可向定点机构预拨不超过该班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总培训费用的30%,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和监管 1、各市(州、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 2、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操作流程按照培训对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培训对象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其中,招生、宣传、组织工作,可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参加培训学员申请截止时间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当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3、创业培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全省统一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4、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5、各地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劳动就业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6、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业能力建设 培训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 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第一类: 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锻造工、模型工、镗工、热处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装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装饰美工、装裱工、装裱镶贴工、装饰涂裱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平版制版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净水工、机泵运行工、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管道工、变配电运行工、冷作工、锻工、电气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工、电镀工、数控镗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化学分析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气轮机辅助检修工、电厂管道安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第二类: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钳工、机修工、冷食品制作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机修理工、工具钳工、美容师、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无线电调试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中式面点师、片剂压片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材生产人员、油漆检查工、铆焊检查工、材料检查工、刃具检查工、特殊材料检查工、量具检查工、电气计量检定工、模型检查工、铸件检查工、锻件检查工、机械检查工、热处理检查工、质量检验员、测量工、刨工、木模工、供水仪表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工、水质检验工、拖拉机驾驶员、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水泥生产制造工、常用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艺工、作物种子检验工、农作物植保工、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盆景工、园林植物保护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裁剪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化工仪表工、电石炉工、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广告设计师、缝纫工、花卉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污水处理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灯检工、制剂质量检验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中药质检工、中药材养殖员、淀粉葡萄糖制剂工、药方辅助员、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血液制品工、中药制焙工、栓剂成型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生化药物精制检验工、草坪建植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茶叶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摩托车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西式面点师、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第三类: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商品营业员、乳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美发师、按摩师、化工仓库保管工、供水营销员、收银员、医疗临床辅助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及妇幼保健员、仓库保管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养老护理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音响调音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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