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工艺流程-原料药工艺规程模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第十四条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八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第二十一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放射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第二十五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第三十二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第三十三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第四十四条品、精神药品、毒品(包括药材)、放射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第四十六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第四十七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第四十九条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第五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第五十九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六十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第六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第六十二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2.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第六十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4.批检验记录。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六十五条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第六十六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修订、审批手续。第六十七条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第六十八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第六十九条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第七十条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第七十一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第七十二条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第七十三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第七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法;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第七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第七十七条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第七十八条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第八十条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第八十一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第八十四条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法。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第八十六条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管理流程

1.对各品种生产的前三批进行稳定性考察,每批拟计划一定量进行考察。其余批次只做一般留样考察,留样量为三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

2.考察项目:依据《中国药典》2017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确定。

3.考察方法:

3.1加速试验:

3.1.1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六个月,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

3.1.2在上述条件下,如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如下条件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情况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六个月。

3.2长期试验:

按市售包装,在温度18~26℃、相对湿度60%±1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末取样,按各剂型品种具体的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12个月后,仍继续考察,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以此类推)末取样检测。将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药品有效期。

3.3高温试验:

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

3.4高湿试验:

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液体可不进行高湿试验。

3.5光照试验: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不<50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

3.6以上为影响因素稳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据药品的性质必要时可以设计其他试验,如酸、碱及氧化降解等。

3.7检测时间的规定:

3.7.1取出时间:1个月加速绝不允许提前和推迟;两个月允许±1天;三个月允许±1周;六个月允许±2周;一年后允许±四周。

3.7.2样品取出先放在常温下,一般要求一周内完成检测;温湿度敏感的产品要及时检测。

3.8恒湿条件的获得方式

恒湿条件可以通过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而获得。根据不同湿度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75±1)%,15.5℃~60℃]、K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92.5%,25℃]、Na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1.5%~64%,25℃~40℃]、CH3COOK·1.5H2O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20±2)%,(40±2)℃]、

Na2CrO4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4.8%,30℃]。

3.9对原辅料、半成品等在留样存储期进行质量稳定性跟踪考察,做到原辅料使用前的质量有效评估,确保成品安全、有效、稳定。

3.10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三批统计数据分析差别较小,则取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同时能够明确各剂型品种的安全性、稳定性及有效性。

4. 方案实施:

本方案由质量部完成,记录上述所有数据,并对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记录。

5. 在产品正式生产阶段,已建立了详细的生产工艺资料,可将实验室的数据和生产情况相结合,用具有代表性的批号产品对稳定性进行考察,进一步修正产品的有效期。如果需要改变工艺、处方、包装,就必须重新进行稳定性的研究。如:活性成分的来源或合成工艺有变化,制剂工艺有变化,制剂中的辅料、外观、颜色及包装有变化,都必须重新考虑有关稳定性的问题。

如果以上的变化影响了产品的稳定性,应该对产品重新设计。在此阶段一般可用加速实验的方法进行有关稳定性的研究,并将目前的产品与原有的产品进行稳定性的比较。但最后的结论仍应该在完全的、正常的稳定性研究基础上得出。 鉴于此,特对成品初拟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试验考察计划:

1.根据每月生产计划,如果生产计划有新的品种即将生产,按照药典规定及留样观察管理规程的观察周期对每一新增品种进行长期重点留样试验考察,直至三年(转正)后。

2.如果没有新增的品种,按照留样观察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及上年生产状况(尤其是有偏差的产品)进行产品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及一般留样观察,考察的数量、时间、项目等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另行规定。下表是常年生产的品种,对规格、全检量、留样量(一般、重点)、有效期、考察期进行数字统计罗列,以期对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做到逐步完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药品在使用的'时候仍能够安全、有效、稳定;同时也给下列工作带来方便:

(1)新产品的处方筛选或改进处方和制备工艺;

(2)确定产品的安全、有效及稳定性、预测有效期;

(3)确定原辅料在使用前的安全、有效、稳定;

(4)确定处方中个别原料的投料量;

(5)在原料改变时作各批产品稳定性的相关试验。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篇2]

1、目的:

本方案为考察我公司生产品种的稳定性,决定对所有品种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以及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情况提供数据。

2、范围:

xx年生产的所有品种

3、持续稳定考察成员及职责范围

4、方案审核及批准

5、稳定性考察品种及考察要点 5. 1加速试验稳定性考察品种

详见列表:

5. 2长期稳定性考察品种

6、具体方案

以上所有品种均为已生产品种,如无变更等情况,每一种规格取一个批次,若所使用的原料非唯一,则按每一种规格,每一家供应商分别取一个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具体品种的规格及供应商情况见附件1)。若发生生产工艺参数或关键设备等重大变更,则应涉及变更的所有批次均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同时,进行加速实验。若出现无计划变更,则需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变更审批(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

因品种多,批次多,为了避免样品检验周期过于集中,合理利用检验资源,保证各阶段检验能够顺利有效进行,上述长期生产的品种,取样时间明确规定如附件5,其它品种可根据排产情况及时安排取样,留样。因生产时间安排与方案取样时间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生产时间顺延至下月或下一阶段。

7、考察方法

7.1加速试验

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乳膏剂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相同。将结果建立台帐并及时登记,并与0个月数据进行比较。

7.2长期试验

按市售包装,样品按相应标识贮藏条件下于恒温恒湿箱内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样品分别于产品放行后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有效期后一年取样,按各品种稳定性考察项目进行检测,将结果建立台帐并及时登记,并与0个月数据进行比较。

7.3持续稳定性考察

按照产品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具体批次和检验频次于产品放行后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有效期后一年取样继续检测。储存条件同长期试验。

8、 方案实施

本方案由质量部QA及技术部负责起草。同时,QA负责对各相关批次产品取样,取样量应满足检验项目要求,各品种取样量见附件6,取样后样品交QC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按各产品的贮藏条件要求分别存放在相应留样室,按检验周期安排检验,QC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对检验数据建立台帐并登记,各阶段检验数据以检验报告书的形式报给QA。QA根据检验报告书进行汇总及趋势分析。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9、 考察报告

QA指定专人对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数据进行汇总,并每年进行总结报告,且每半年进行期间总结报告。考察报告应由QA主管根据获取的数据资料,包括考察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质量部经理审核总结并签字,质量受权人批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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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流程

 管理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以下是我收集的药品生产管理流程,欢迎查看!

  批生产记录批

 生产记录是一批药品生产各工序全过程(包括中间控制)的完整记录,应具有质量的可追踪性。

  一、批

 批的概念: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

 1. 大、小容量注射剂一般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粉针剂一般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4.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固体制剂如采用多次混合后的产品作为一个批号,必须经过验证,证明产品质量的均一性后,在规定限度内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一般以最终所采用的混合设备如多维运动混合机混合一次的数量为一个批次。

 5.液体制剂(包括膏滋、浸膏及流浸膏等)以灌封(装)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6.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地定数理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7.生物制品生产应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的分批规程”分批和编制批号。

 应注意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压片机(胶囊充填机)所压制出来的片子,必须分别做片重差异(装量差异)检查,确认在同一合格的范围之内并且符合其质量要求后才可作为一批。

  二、批号

 批号的定义: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生产中的每一个批次都必须要编制生产批号。

 批号的编制方法

 1. 正常批号:年—月流水号,如011201批,即2001年12月的第1批。或采年—月—日流水号,如0112012批,即2001年12月1日的第二次配制所生产的批号。或采用数字加字母,以英文字母表示生产车间或剂型等。

 2. 重新加工批号:重新加工后的批号不变,只是在原批号后加一代号以示区别,代号由企业自定,如年—月—日流水号(代号)。

 3.混合批号:年—月—流水号(代号),如0112/03-05,表示所混合的批号为2001年12月第3批至第5批共3 批,代号由企业自定,并由车间填写混合批号登记表。

 应注意的是药品的零头包装只限于两个批号为一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三、批生产记录

 1.批生产记录的定义: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2.批生产记录的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的记录。

 3.批生产记录的填写

 岗位操作记录由岗位操作人员填写,岗位负责人、工艺员审核并签字;批生产记录由车间技术人员汇总,车间技术主任或车间专职工程师审核签字,跨车间的产品,各车间分别填写,由厂生产技术部门指定专人汇总审核并签字。成品发放前,厂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生产记录并签字,决定产品的最后放行。

 GMP中规定填写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填写批生产记录的要求:

 ①内容真实,记录及时;

 ②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填写;

 ③不得任意撕毁和涂改,需要更改时,应用一条或二条横线划在更改处,在旁边重写正确的数据并签名及日期,要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④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数据完整,除备注栏外,不准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可填写,要用“—”表示;

 ⑤内容与前面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得用“……”或“同上”、“同左”来表示;

 ⑥品名等应写全名并按标准名填写,不可简写;与其他岗位、班组或车间有关操作记录应做到一致性、连贯性;

 ⑦填写日期一律横写,不得简写;

 ⑧签名时应写全名,不得简写;

 ⑨数据的修约应采用舍进机会相同的修约原则,即“4”舍、“6”入、“5”成双。

 4.复核批生产记录的注意事项:

 必须按每批岗位操作记录串联复核;

 必须将记录内容与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对照复核;

 上下工序及成品记录中的数量、质量、批号、容器号必须一致、正确;

 对生产中不符合要求的填写方法,必须由填写人更正并签字;

 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作出合理的说明,并作详细的记录,经办人,复核人要签字。

 5.批生产记录的保存:

 批生产记录应按产品种类按批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在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生产过程的技术管理

  一、生产准备阶段的技术管理

 1.生产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安排生产计划,并编制批生产指令发放到生产、物料及质量等相关部门。同时,将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发放至操作车间。

 2.生产车间按批生产指令、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向各工序分别下达生产计划,各工序根据计划向仓限额领取物料,领料时需核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数量、及检验合格报告单等,并填写领料记录。

 3.对制剂或原料药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原辅料,在货源、批号改变时,应先进行小样试制确认符合要求后填写小样试制合格报告单,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后方可投入生产。

 4.生产操作开始前,操作人员必须对工艺卫生、设备状况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

 ①检查生产场所卫生是否符合该区域卫生要求;

 ②更换批号品种及规格前要有上一批产品的“清场合格证副本”,未取得“清场合格证副本”不得进行另一个品种或同品种不同规格或不同批号产品的生产;

 ③设备清洁完好,有“设备清洁状态标志”;

 ④计量器具与称量范围相符,清洁完好,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周检有效期之内;

 ⑤正在检修或停用的设备应挂上“不得使用”的状态标志,检修完毕后应由设备员验收合格并清洁干净、符合要求,有设备完好状态标志才允许使用;

 ⑥衡器、量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正,对生产上用于测定、测试仪器、仪表,进行必要的调试;

 ⑦所用各种物料、中间产品应按质量标准核对检验报告单,中间产品有质管员签字的传递单,仔细辨别,盛装容器要桶、盖编号一致,并有明显标志;

 ⑧盛放物料的容器外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批号、重量(皮重、毛重、净重)或数量、本批容器数及加工状态、工序名称、操作日期及班次、操作人、复核人等。

  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1.按GMP规定,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投料、称量、计算等操作,都必须要有人复核,操作人、复核人应在操作记录上签名,车间工艺技术员、质量员均应对此关键操作进行监督。对于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毒品、放射品及贵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使用后剩余的散装物料应及时密封,由操作人在容器上注明启封日期,剩余数量、使用者、复核者签字后,由专人办理退库手续。再次启封使用过后原辅料时,应核对记录,检查外观性状,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性质不稳定时,应再次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每批生产结束后的剩余物料,操作人员应及时退库,车间不得存放未使用完的剩余物料,但中间站存放的中间产品除外。

 2.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岗位操作需按生产工艺规程所规定的工艺条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生产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一经制定,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企业生产技术部门和车间工艺技术员须对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即制定工艺查证制度并定期进行工艺查证,并详细记录,保证工艺规程及操作规程的准确执行。工艺查证内容由企业按各岗位操作规程的要求,检查各工艺参数执行情况、洁净区(室)温湿度以及定期检查尘埃粒子数、微生物数、质量抽查记录、工艺卫生及批生产记录。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岗位的工艺控制点,质量控制点,并严格进行自控。

 中药制剂车间一般生产工艺控制点有:(以片剂为例)

 ①提取浸膏的比重,数量,醇沉的酒精浓度等;

 ②中药材粉未的粒度、水份、微生物数量、粉碎物料平衡收率等;

 ③制粒工序的粘合剂配比、使用量,制粒温度,颗粒粒度、水份、含量均一性等;

 ④压片片剂的硬度、脆碎度、崩解时限或溶出度、片重差异、外观等;

 ⑤片剂包衣的包衣液情况、包衣片外观、崩解度、片剂增重等;

 ⑥内包装工序的包装数量、外观、密封性试验等;

 ⑦外包装工序的标签、使用说明书领用情况,外包装数量、包装质量等。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意见时进行,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不同批号的制剂生产及包装操作在同一操作间内进行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生产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动作要稳、轻、少,不做与生产无关的动作及不必要的交谈,更不能在生产操作现场嘻笑和打闹或高声唱歌。

 4.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要严格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符合规定的范围方可流入下一道工序。如超出范围,要按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分析调查,采取措施要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的质量事故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生产过程中如发现物料异常情况,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操作人员不能自作主张,需向相关人员及车间领导汇报,按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决定物料的使用权。质量管理部门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厂。

 生产过程、中间产品都必须在质量管理部门质管员的严格监控下,各种监控凭证要纳入批记录背面,无质管员签字发放的各种放行凭证,不得继续操作。

 生产过程中如发生问题需对设备进行调节或维修时,应停机进行操作,切不可开机操作,以免造成安全事故,对人员造成伤害。

 5.定置管理

 为了便于养成良好的.生产习惯,减少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车间应进行定置管理。

 生产操作与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的顺序合理布局,使物料的生产按同一方向顺序流动,避免物料的交叉流动,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且不遗漏任何生产工序。

 操作间的定置管理是指严格规定操作间的设备、各种物料及容器、操作台等的摆设位置。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完毕后都应放回原位,不能到处丢放或放在设备里面,以免发生生产事故。

 中间站等其它房间也应进行定置管理,如洁具间应规定各种清洁工具的存放位置,并严格执行制定的定置管理制度。

 6.状态标志管理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包括工艺用水管道应标明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及流向。管道应安装整齐、有序,或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喷涂以示区别。如物料管道

 ——**、蒸汽管道

 ——红色、饮用水管道

 ——蓝色、压缩空气管道

 ——白色等,可由各企业按自已的实际情况自定。以喷涂颜色的方向表示物料的流向。

 各生产操作间也应有状态标志来说明操作间现在的生产状态。生产时应标明所生产的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等;未生产时应用清洁、待清洁等表示,清洁状态应标明清洁有效期、上批产品名称等;未使用的房间应用备用标志表示。

 设备的状态有清洁、使用、备用、维修、待修等。使用时应标明所生产的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操作人等,设备固定状态标志应标明设备的型号、设备负责人等。 物料和使用容器也应有状态标志,其内容如前面容器标签所示。

 7.包装与贴签管理

 对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要求,在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工艺技术员、质量员的监控下完成生产全过程,并检验合格的产品可由生产管理

 部门下达批包装指令。对于一些检验周期长,需要在检验结果前包装的制剂产品,则允许先包装后按待检寄库的产品处理,检验合格后才办理入库手续。

 包装所使用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由车间填写领料单,派人到标签库限额领取,并由领料人及发料人签字。已打印批号的标签,发剩的和残缺标签或该批号取消时,或车间贴签工序剩余标签不得回收利用,应由经手人会同质管部门派人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经手人及监督人员签字。

 车间应设标签库,由专人负责标签的领用和发放,并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在标签库内,

 上锁保管,并有记录登记,已印批号的标签,按批存放。产品包装时,由包装工序根据批包装指令派专人向车间领取并填写领用记录。

 每批产品在包装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包装记录,如实填写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数量。如果使用数+剩余数+残损数之和与领用数不相符合时,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标签不得改做他用或涂改后再使用。

 8.中间站的管理

 车间生产的中间产品,应存放在中间站内,不得长时间存放于操作间。中间站存放的范围包括:中间产品、待重新加工的产品、清洁的周转容器等,除上述范围以外的物品不得存放于中间站,中间站应随时保持清洁,不得有散落的物料,地上散落的物料不得回收!进入中间站的物品其外包装必须清洁,无浮尘。

 中间产品在中间站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注明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并按品种、批号码放整齐,不同品种,不同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物料应加盖密封保存。并以“红色牌”表示不合格,以“**牌”表示待验,以“绿色牌”表示合格,以 “白色牌”表示待重新加工,并且分堆存放。

 操作人员每天及时将物料存放入中间站,并填写中间站进站记录,中间站管理员核对品名、规格、批号、重量(数量)容器数、工序名称、加工状态等,无误后检查外包装清洁情况,并由送料人及中间站管理员共同签字,填写进站日期,并将物料按规定堆放整齐。中间站管理员填写中间产品台帐及中间站物料卡,中间站进站记录应附于批生产记录上。

 中间站存放的物料要求帐、卡、物一致,质量管理部门监督员及车间工艺技术员、质量员应定期对中间站的物料状况进行检查。

 中间站管理员对中间产品进行请验,此时物料应挂待验状态标志,只有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挂合格的状态标志,或由质量管理部门发放中间产品合格证。

 根据车间下达的工序生产指令,中间站管理员可向下一工序发放合格的中间产品,并填写中间产品出站记录,由下一工序的领料人员复核品名等到,在中间站出站记录上共同签字,同时填写中间站台帐及库卡。

 中间站应上锁管理。管理人员离开时应上锁后方可离开。

 9.不合格品的管理

 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不合格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发放不合格品检验报告单,车间及时将不合格品存放于规定的不合格品存放区内,并挂上红色不合格品标志,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不合格品一般由生产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批准,规定部门执行,限期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10.模具、筛网的管理

 车间设备员应对生产使用的模具建立档案,存放于相应的模具间。模具使用前后均应检查其光洁度,零配件是否齐全,有无破损,是否符合生产要求等,并填写模具使用发放记录。对破损的模具应进行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采购。

 筛网使用前应检查其完好程度,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每一存放的筛网都应标明其规格(目数)。生产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筛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破损应追查原因,是否对产品造成了质量影响,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继续生产。如为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及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解决。

 生产过程中一般使用不易与药品产生化学反应的不锈钢或尼龙筛网。

 1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物料的管理

 ①粉头的管理

 粉头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合格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或未用完的少量物料。如胶囊充填完成后剩余的加料盘中的物料等。

 生产结束后产生的粉头应及时装入洁净的容器中,注明品名、规格、批号、重量(数量)、生产日期、操作人及复核人等,送入中间站保存并做记录,报送车间工艺技术员。

 车间工艺技术员根据生产安排情况,将合格的粉头投入下一批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中,并要求在批生产记录中注明粉头的物料流动情况。粉头必须规定使用周期,超过规定的周期后必须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粉头应作为废弃物处理。

 ②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

 生产中的废弃物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的物料及其它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包括掉落在地上的物料、压片或胶囊充填中做装量差异(片重差异)后的片子(胶囊)、盛放物料的塑料袋等。它应按照废弃物管理规程,由生产操作人员及时将废弃物装入专门的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中,在规定的时间,由专门的人员收集后由物料通道传出洁净区。

  如下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如何处理?

 粉碎后操作后留在粉碎机内的药物;

 制粒时不小心掉在地上的颗粒;

 干燥过程中取出观察颗粒外观的颗粒;

 压片前试压(调机)后留下的片子;

 取样检查片重差异的素片;

 胶囊充填过程中怀疑有装量差异不合格的胶囊;

 制粒后发现有钢丝筛网破损后的颗粒。

 12.物料平衡的管理

 建立并规定物料平衡检查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物料收率的变化,进行严格的收率控制,使之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不正常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这是防止差错和混淆的有效方法之一。

 ①物料平衡计算公式

 实际值 ? 收率= ×100% ? 理论值 ? 其中:

 理论值:为按照所用的原料(包装材料)理论产量(在生产中无任何损失或差错的情况下得出的最大数量)。

 实际值:为生产过程中实际产出量。

 如制粒工序的物料平衡计算公式

 所得颗粒的总重量(kg) ? 物料平衡= ×100% ? 投入的原料辅料重量+粉头重量(kg) 口服固体制剂车间一般需计算物料平衡的工序有:

 备料(粉碎、过筛);制粒、和药;制丸、压片、胶囊充填;包衣;内包装;外包装。

 中药前处理工序:药材拣选;炮制加工;提取浓缩;药材干燥。

 ②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有跑料情况,应及时通知车间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并详细记录跑料过程及数量,跑料数量也应计入物料平衡之中,加在实际值范围之内。

 凡物料平衡收率不符合生产工艺规程的规定,应立即贴上待处理品的状态标志,不能递交到下一道工序,并填写偏差处理单,按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清场管理

  一、定义和目的

 为了防止混淆和差错事故,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转换品种、规格或批号前,均应进行清场。

 清场的频次:每天生产结束后应进行清理,将设备表面,操作间清理干净;换品种、批号时应进行彻底的清场;连续生产规定的时间(一般三天)后,也应进行彻底清场;长时间的生产间隔后,再次开始生产之前也应进行清场。

 清场必须严格按照岗位与设备等的清洁规程进行操作,车间工艺技术员、质量员及质量管理部门的质监员应对清场工作进行监督。

  二、清场的内容及要求

 1.地面无积灰,无结垢,门窗,室内照明灯、风管、墙面、开关箱等外壳无积尘室内不得存放与下次生产无关的物品(包括物料、文件、记录和个人杂物);

 2.使用的工具、容器、应清洁,无异物、无油垢;

 3.设备内外无生产遗留的药品,无油垢;

 4.非专用设备、管道、容器、工具应按规定拆洗或灭菌处理;

 5.凡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容器应每天或每批清洗或清理。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无菌产品时,基清洗周期可按生产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6.包装工序清场时,多余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应全部按规定处理。

  三、清场记录及合格证

 清场时应填写清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名称、上批生产品名、规格、批号、清场日期、清场项目及检查情况、清场人及检查人签字。

 清场结束由车间质量员复查合格后发放清场合格证正副本,正本纳入本批批生产记录,副本流入下一批生产记录中,清场合证应规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进行检查。无上批清场合格证副本,车间不得进行下一批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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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a与中国GMP在原料药上的一些差异

药品生产疑难解答800问汇总

1 化工产品如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按药典标准检验合格,但非药用级是否即可以投生产,如果不可以,做为铺料需要办什么手续吗?如果送省所检验,是否只要送一批,还是批批送检?另外设备、方法、产品生产工艺等不变的情况下,清洁验证是否只需做一次就够了,还是每年都要做呢?多谢.

答:原料药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相对宽松,但制剂的原辅料已经在药典上有的品种,必须是药用级别或有批准文号的产品,没有上药典的产品可使用食用级别,但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其它产品按药典规定执行.任何的验证都必须做三次才有统计学意义.

2 我公司现正准备申报膏剂车间GMP认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申请与审查中(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的要求.是不是说自查内容中一定要有“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答:对,必须有前次,包括上次认证以来所有药监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

3 我们现在需要设计喷雾剂车间,喷雾剂车间是属于非无菌制剂吗?生产环境的洁净级别应该是1万?还是10万?

答:喷雾剂通常属于非无菌制剂,如果是外用药用药,用于非创伤皮肤使用,30万级即可,如果是用于创伤皮肤或口腔给药,则需要十万级以上.

4 统一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不是生产范围中原写有的剂型没有通GMP认证,在这次换证时生产范围中就会删除其没有通过认证的范围?(例如:原证写有大容量,小容量,口服剂,冻干粉.而现通过GMP证的只有小容量和口服剂,那此次换证时生产范围内是不是只写小容量和口服剂吗?)

答:大容量注射剂如果是旧范围,将按规定取消范围,新增范围则予保留.

5 对于回顾性再验证有没有次数及时间的限定?

答: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要求,通常再验证规定为一年,对风险比较在的设备,如空调系统的高效过滤通常定为半年.

6 GMP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100%投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100%投料是指:1、按照原料的主药的含量、水分、折算后,每次换算成100%投料?即:如果,我的原料含量为99%的话,我投料应该是:处方量/99%吗?此种情况每次要变具体的投料重量.2、符合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原料,都按100%处理,都投处方量.此种情况,每次投料量固定.请问,哪种理解应该更准确呢?

答:第一个操作比较适合生产要求,因为生产中的产品规格通常是含量规格,如片剂,则以一片药品的主药含量为规格,用换算后的100%理论需要原料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规格才符合要求.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含量和效价、质量和纯度.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100%标示量或规定量.

7 GMP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100%投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100%投料是指:1、按照原料的主药的含量、水分、折算后,每次换算成100%投料?即:如果,我的原料含量为99%的话,我投料应该是:处方量/99%吗?此种情况每次要变具体的投料重量.2、符合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原料,都按100%处理,都投处方量.此种情况,每次投料量固定.哪种理解应该更准确呢

答:第一个操作比较适合生产要求,因为生产中的产品规格通常是含量规格,如片剂,则以一片药品的主药含量为规格,用换算后的100%理论需要原料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规格才符合要求.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含量和效价、质量和纯度.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100%标示量或规定量.

8 无菌原料药用铝桶是否可以重复使用?为什么?

答:不可以重复使用.回收的产品不符合GMP要求,另一方面对无菌产品存在比较大的质量管理风险.

9 除标签、说明书外如何界定按标签类管理的物料?只有品名、规格、商标而没有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包材(如大箱、铝箔)可否不按标签类物料管理?

答:小盒也属于按标签管理的物料.大箱、无印刷的铝箔按普通物料管理即可.

10 批生产记录是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总的批生产指令,我公司实际情况无法做到一开始就给定一个总的批号,批包装记录时就有一个总的批包装指令.这种情况,实际生产要如何做,是每个工序下生产指令还是象传统先给定一个批号再进行生产,或者只要将该最终批号的相关工序记录整理一块和批包装记录装订起来成一个批的批生产记录?

你公司的操作与GMP要求相左,不符合要求.没有批生产指令就不能生产,没有生产批号不能有批指令,这样不符合规范.需要继续学习法规及培训.

11 中药厂对购回的中药材质管部自已经过鉴定后可作为标本吗?负责中药标本鉴定的人必须具备哪些资格,我公司员工具有中药专业本科学历,但职称是工程师,他具体中药标本鉴别的资格吗?

答: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标本,目前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经验的老药工、中药学的工程技术人员都可认为适合.

12 境外公司(美国)在中国投资建药厂,除需要通过美国fda认证外,是否需要通过我国的GMP认证(建成后其所生产的药品全部销往美国,不在中国销售使用)!

答:领取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GMP认证,对于以中间体出去的原料厂则由企业根据情况来决定.

13 建设厂外车间,提出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应该在申请厂房验收前,还是厂房验收后,还是做替代料生产前申请.

答:申请验收时同时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由药监部门依法进行变更.

14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料,检验成分及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内\外包装标签没有打产品批准文号,经查该厂确实生产了此批原料,请问此原料该怎样处理

答:你厂的供应商考核标准及验货制度是怎样制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可按退货处理.

15 有关药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确定问题,国家一直没有指导意见,企业做法多种多样,生产日期有采用投料日期或中间日期或成品日期,批号有采用投料日期或中间日期或成品日期或流水号.我个人意见是,因为产品有效期的确定是在产品注册时从成品日开始计算的,而生产包装上的有效期是按生产日期推算的,所以我认为生产日期应以出成品日计,批号应以成品日或流水号计.请指导一下!

答:批:为以限定数量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或应用单个工艺、或系列工艺制备的药品,具有同质性.有时需将批分为一定数量的亚批,这些亚批最后合并为具有同质性最终药品批.在终末灭菌情况下,批量由灭菌柜的容量所决定.在连续生产中,药品批必须与生产限定的工序相对应,与其同质性的要求相一致.批量既可定义为固定的数量,也可为固定时间内生产的数量.批号:在标签、批记录和相应分析证明等中,唯一鉴别批特性的清晰数字和文字的结合体.批与生产日期的联系,但不是必定联系,可用流水号进行.但生产日期要求相对严格,生产日通常是这样进行,原料药以精烘包日期为生产日期,制剂以投料日期为生产日期,生物制品通常是一连续生产过程,原料与制剂很难分别,一般以纯化后的活性物质日期为生产日期.上述是一个参考,关键对产品的稳定性试验进行考察,保证药品安全.

16 有一些作为化工原料进口的辅料,其质量优于国产的药用级辅料,工厂进厂检验也按《中国药典》进行检验,符合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工厂使用进口辅料,是否与法规不相符.工厂应如何操作?

答:进口的辅料必须取得进口注册证后方能使用.

17 我公司准备开展GMP车间的建设,要立项吗?若要,贵局办事指南中没有相关规定.若不要,GMP初审怎么办理?

答:已经取消立项,专业设计-施工-验收-认证-投产.

18 食品原辅料的有效期是多久?哪里能够查到像油类、色素类、提取物、植物粉末类保健食品的原辅料的有效期.

答:食品标准由技术监督管,可以向他们查询.

19 我公司的许可证换证资料已上报,可现在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类型由原来的“合资经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该怎么办?

答:按正常程序申请变更.

20 我想问一下:生产无菌原料药的设备比如干燥机,怎样清洁才能达到无菌的要求?

答:清洁方法很多.但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在清洁后还必须灭菌.

21 一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另一方生产一个药品,这委托方还能进行生产吗?

答:如果符合GMP条件,并取得证书,同样可以生产.

22 目前有一个膏药生产企业在河南,但为健字号,未取得药品注册及生产资格,我想在广东办一个生产企业生产此膏药产品,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应先办理药品注册.

23 增加厂外车间,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变更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完成新车间建设后申请,申请要求见我局办事指南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

2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的责任.每年每品种至少留1批进行质量稳定性评估.上面提到的“质量稳定性评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是必须象“长期稳定性试验”一样的作试验吗?还是可以仅仅作“加速稳定性试验”?或者是两者之外还可以设定新的稳定性评价方案?

答:与长期稳定性试验一样,对产品进行稳定性评估,包括外观、含量、相关物质等的评价,为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责.

25 关于原料的有效期,是按原料厂家生产日期起,直至制剂厂家投入生产吗?需要考虑制剂的有效期吗?另外,我们公司有些季节性的品种,最后一批剩下的原料比工艺规程所需的量多了或少了约5%或,可否一次性投进去?(在总混工序加强验证)

答:1.按现行法规,有效期算到制剂投料日期,不需要考虑其它问题.2.SOP是怎样制定,就怎样执行.

26 十万级的工作服可以降级(比如在三十万级洁净区)清洗,消毒,整理吗?

答:1.应设置不同洁净区使用的工作服清洗、整理、存放的洗衣间.2.300,000级的洁净工作服可在非洁净室(区)洗衣房内洗涤、干燥、整理.3.100,000级以上(含100,000级)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按要求灭菌.4.10,000级以上无菌操作区使用的工作服应在10,000级洗衣间清洗、并经灭菌后送入无菌区操作.

27 我们现在由于生产规模扩大,打算在仓库区域分出一部分,按照内包装的要求,建立一个那包装车间,不知道这样是否违反GMP要求,能否实施?

答:认证完成的车间,必须按申报的平面图生产,如果对生产及产品有影响的变更,必须停产情况下进行改造,必要时需要重新认证.

28 请问,我公司正在建设厂外车间,请问应先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还是先申请GMP认证.

答:先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后申请GMP认证.

29 我厂是原料药生产厂家,本打算在今年12月底进行四个原料药品种的GMP认证工作,故正在准备资料先进行许可证变更.但根据厂的统一部署,认证时间可能推迟到2006年1月份,那时许可证已经换了新证,我的问题是:四个原料药品种在换证资料申报时,我厂已经作为新增生产范围上报,那么新的许可证是否含有这四个品种的生产范围.如果不含,我们明年申请GMP认证是用旧许可证申请变更还是等拿到新的许可证后再申请变更,如果拿到新许可证再申请变更,在时间上可能来不及,我们应如何操作.

答:如果是今年刚取得文号的品种,则可按新增范围品种,新证将予保留.否则按文件规定处理.

30 请问我们药厂已有胶囊剂的生产范围(已过GMP认证),能否申请缓释胶囊、避孕药胶囊的仿制?

答:缓释胶囊可以,避孕药胶囊则不行,需要独立的车间.

31 最近提到收载入"药典标准"的提取物是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如果是部颁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呢?

答:我国的标准可以,含部标.

32 多肽类冻干制剂可否在冻干粉针剂(头孢菌素类)GMP车间生产?与原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

答:不可以.

33 某公司的许可证号为“粤hzzz———”,其生产范围指的是哪些剂型?

答:许可证编号上只是标明生产:化学药-H、中药-Z、生物制品-S、原料-y、制剂-z等的类别,不标示具体生产范围.

34 采购的中药提取物有国家标准或是地标的能否使用呢?

答:收载入药典标准的提取物是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如:冬青油等,我省南海就有一家专门生产药用油及提取物的专业厂家.

35 我公司拟生产一中药制剂,其中药提取物准备外购,供方为外省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知可否,需要什么手续

答:中药提取物没有标准的,不能购买,但可以委托加工,跨省的需要国家局审批.

36 退货产品重新销售是否要再全检.

答:此问题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的退货都能销售.但重新销售,必须经检验,由授权人签字后放行.

37 我们现在只有片剂、胶囊剂的GMP证书.现在我们想开发一种冻干制剂.1、新药注册法规上面规定,需要有符合GMP条件的车间才能够拿到生产批件.如果将来我们进行委托生产,是不是这点可以不要求?2、如果我的片剂、冻干剂车间共用,每年的前半年生产片剂,后半年生产冻干剂,我们可以在做好生产车间洁净度、等等相关的管理也验证工作的条件下,得到这种不同剂型共用车间的两种剂型的GMP证书吗?了!!

答:1、向注册处咨询,2、这样不可以共用.

38 请问软膏剂和乳膏剂能不能在共用一条生产线.

答:可以.

39 生产记录用环保纸行不行(即一面已经使用过,但盖了个作废章)

答:不行.

40 请问一下,我公司是一个生产以治疗糖尿病和妇科等剂型的中成药的企业,最近引入一个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品种,请问可以在同一生产车间生产吗?如果可以的话,关键设备要不要分开?还有没有其它要求?

答:可以一起生产,验证证明没有互相影响,则可以共用.

41 中药的冻干粉针剂能否与化学药的冻干粉针剂在同一生产线进行?

答:可以.但特殊要求的产品则不行,如:头孢类、肿瘤类则不行.

42 在无菌原料药车间局部百级环境下生产了非无菌原料后,在经过清洗消后符合无菌原料药生产环境的情况下,第二天是否可以在同一区域下生产无菌原料药呢?

答:当然可以,生产无菌原料的车间空调系统一般是连续净化,或设置值班分机,但如果空调系统关闭,则必须重新消毒灭菌,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设备都必须灭菌后使用.

43 抗肿瘤类的生产线能否生产可用于肿瘤病人的提高免疫类的产品?

答:首先要说清楚你的产品所属类别,如果是辅助类则不可以,抗肿瘤类则可以.

44 生产、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备案是否只需网上申请?还要纸质材料吗?

答:网上申请.

45 我公司最近在进行厂外车间的建设,请问是否先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再GMP认证.

答:先提出验收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再GMP认证.

46 我司是一家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目前厂房正在进行装修,同时新药报批工作也正在进行,我们将于十一月份取得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们将于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GMP认证的申请,申请受理部门将于六个月内对我司是否符合GMP要求作出判定.我想问的是,《条例》所指的六个月内我们的产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答:必须同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及注册文号三样东西才能销售,缺一不可.

47 我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年底到期,现正值换证期间,我公司想在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增加丸剂,请问是先进行GMP认证还是先在许可证上增加许可范围?!

答:先在许可证上增加范围,后进行GMP认证.

48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注销后以什么时间生效?2、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注销后,已经生产的成品在市场上可以流通多久?流通时间限制以工商管理注销还是以税务登记注销为准?

答:以下发文件日期为准,注销后所有药品不能销售,因为企业已经不存在,已找不到执法对象.

49 企业重新认证前的硬件改造,不需要进行关键生产条件变更程序,直接验收后认证.那是不是直接递交GMP认证申请书,省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先进行验收,然后再进行认证,还是有别的申请验收的程序呢?

答:省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先进行验收,然后再进行认证.

50 注射用水系统(包括制备系统和分配系统)需要水循环保证水的质量.是否必须是24小时循环呢?我们实践中没有24小时循环,在每天用之前对管道蒸汽消毒,首批制的水也排放5分钟,并且经过长期的监测,水质合格,这样是否可以呢?有检查员认为我们这样不可靠,必须要24小时循环,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吗?

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51 我们新建药厂,请问一定要在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申请GMP认证吗?如果提前申请行不行?如果要作进口分装是不是一定要拿到GMP证书才能申请?

答: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申请GMP认证.进口分包装你可以向注册部门申请,但同样取得证书后方能生产.

52 我们是中药饮片公司,请问在哪可查到有批准文号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呢?

答:中国药典.

53 请问硫酸阿托品、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是否属于医用毒品.

答:医疗用毒品品种范围一、毒性中药品种:(中药材和饮片)砒石(红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草乌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生娘毒红升丹雪上一只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二、西药毒性品种:(化学原料)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氯化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秋水仙碱硫酸长春碱硫酸醛基长春碱

54 在固体制剂药品检验中,内包装之前需进行一次化学项目的全检(我们谓之待包装检验),然后在包装的之后进行成品的检验,成品检验需做哪些项目:⑴.只要做外观包装质量检查和微生物限度两个项目,发成品检验报告时,其中的化学项目以待包装检验的结果为准;⑵.按照质量标准全检,即使前面的化学项目已经检验过,也还需要再做一次.支持第⑴种观点的人认为理论上化学项目的结果在包装之后是不会改变的,所以成品检验报告中的化学项目可以以待包装检验的结果为准;支持第⑵种观点的人认为GMP的法规要求是层层把关,所以必须全检.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哪种更合理?

答:法定上没有要求在包装前检验,此项检验可以作为产品质量控制的一个程序,但如果用作代替成品检验,则违反了统计学要求,涉及到一个随机问题,容易出现结果偏差.

55 成品检验可以不执行法定标准而按企业内控标准检验吗?比如检验报告的结论写成“本品按企业内控标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然我公司的企业内控标准比法定标准要高.

答:必须按法定标准检验,但内控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对公司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56 请问10.1以后,GMP认证申报需要递交的资料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国家局的认证需要递交的资料又是怎样的呢?

答:按新的认证办法规定提交资料.

57 我厂是一间中药饮片厂,现生产一种长爪石斛属于石斛其中的一种,那么药品名称是按药典填写为石斛,还是按其它药书填写为长爪石斛呢?

答:如你们生产的品种在药典石斛项下有,则只需写石斛.

58 我们公司正在准备申报GMP认证,公司的人员象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有变化,同申请拿生产许可证时不一样,公司对人员调整后需要备案吗?还是就以这次申报认证的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为准呢?

答:以许可证电脑系统上备案的名单为准.

59 我公司是一位于中山国家健康基地新办制药企业,厂房建设己竣工,己向省局递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并和一研究单位合作开发了两个中药9类品种.我公司可否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将药品注册和GMP认证同时申报?如果不妥,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否提供指导性方案,!

答:必须取得产品注册文号后方能认证.

60 在哪个网站或数据库或标准库能查到药品包装后密封性检查的方法及标准的信息?如泡罩包装品、铝塑袋包装品、塑料瓶+复合箔封口品等应如何检密封性?我已找过sfda、技监局、中国医药包装网等网站均无所获.

答:需要向国家标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他们有这样的标准.

61 我公司是一精细化工企业,现正在第一次建设某药用辅料的GMP车间,目前车间及软硬件设施还没有完成,估计在十一月下旬完成并申请验收.现请问一下GMP认证有没有规定期限

答:药用辅料还没有规定期限.

62 请问哪里可以查到报委托检验的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答:委托检验备案只需要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即可,

63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请问具有资质的单位包括药厂吗?如果包括药厂,那对于药厂来说应具有什么资质才可接受委托检验?

答:包括药厂,在取得GMP证书后,

64 我公司办理了生产负责人变更,从省局取回两份备案表,是不是有一份要交市局备案..

答:对

65 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负责人,与检查条款里的“企业主管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之间,有什么区别?如果某公司不设生产副总与质量副总,总经理下直接就是生产部部门负责人与质量部部门负责人,那么总经理会被认为是“主管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吗?该总经理若并非相关专业人士,可否?

答:为同一概念,必须符合专业要求.

66 sfda从6月开始启用“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填报”软件.请问现在要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的变更,是用国家这套软件还是用原来省里自己的表格?.

答:用原来表格.

67 总平面布置图需要标明各功能间名称吗?如果车间与仓库分布在同一幢楼的不同楼层,如何在平面图上体现?另外,欲新增生产范围,申报材料上“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可以是检验计划吗?多谢!

答:各层分开标示.不可以是计划.

68 阳性对照室,可以只在万级而不设局部百级洁净操作台吗?普通不锈钢操作台可以吗?

答:我个人认为,你虽然是万级,但对于百级超净台及酒精灯下操作,这样会比前面风险要小,所以是不允许的.

69 请问处于过渡期内的新药,去年得到生产批文,能否进行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

答:可否转换请根据“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文判断.

70 我们公司现在筹建非最终灭菌冻干粉针剂车间,但是现在有个很迷茫的问题:轧盖应该在哪个洁净级别下?有的书上说100000级,但是咱们国家局出的<药品生产验证指南>上规定的是无菌100级.应该是什么?

答:你肯定没有看法规,问题很简单,GMP附录上已经说很清楚,轧盖在100000级上进行就可以.

71 非处方药甲类品种该如何申报非处方药乙类?

答:甲乙类的区分由国家局决定,如要变更直接向国家局申请.

72 我公司是一个新开办的制药企业还没有通过GMP认证,想请教一下,我公司现在正购买新的药品回来生产,请问能否药品的申报和GMP的认证同步进行?如果能,在进行当中要注意那方面的事情.

答:不能同时进行,必须有产品才能认证.

73 我想请问原料是否每批必须全检?若在供货厂家不变的情况下可否定期全检一次?

答:不可以.

74 我公司现正在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修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报送备案资料.听说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仍要执行原审批备案的内容,不用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修改.请问是这样吗?到底那些内容要根据《中国药典》修改?那些内容仍按原备案的不变?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

答: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的所有项目在国家局变更说明书前仍要执行原审批备案的内容,不需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修改.

75 我想问一下没有国家法定质量标准的中药材申请广东省药材标准备案时怎样办理?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注册处.

76 我公司已通过了颗粒剂的GMP认证,现我们想增加茶剂的生产(所使用的设备与颗粒剂为共用设备),请问如何增加生产范围、是否还需再认证.

答:按办事指南程序增加即可,只对增加的范围认证.

77 中药饮片厂是否可以经营不是本厂生产的合装阿胶、合装龟甲胶等?

答:不可以.除非另领取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78 我公司是一精细化工企业,现正在第一次建设某药用辅料的GMP车间,目前车间及软硬件设施还没有完成,估计在十一月下旬完成并申请验收.现请问一下GMP认证有没有规定期限?

答:没有期限,可随时申请.

79 中药饮片厂换证的生产范围是否有变更?是只填旧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中药饮片”,还是按培训资料填写:正本生产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副本生产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酒制等).

答:由当地市局核准为上报依据.

80 我公司原留样室面积太小,现计划搬迁至足够面积的留样室,是否属于关键生产条件变更?

答:此变动与生产关系不大,不用申报,给市局备案即可.

81 取得GMP证书或GMP检查之前生产的药品能否正常销售?请问GMP到期后能否生产?能否在其它不同产品生产车间生产(分别为生物和化学两个不同车间)?如果生产了能否销售?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如果是GMP车间改选完成,验收合格后,在GMP条件下生产的药品可以在取得证书后销售.那车间证书到期,那车间必须停产.

82 我公司原外包装

GMP与Q7a的不同点: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药品的注册制度,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利于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造成人类社会资源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客观上有必要就药品注册问题进行国际性的共同协商,在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管理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其中,质量技术要求文件以Q开关,分别以1、2、3、4、5、6和7代表药品的稳定性、方法学、杂质、药典、生物技术产品质量、标准规格和GMP,再以a,b,c,d代表小项,Q7a(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指南)就代表GMP方面唯一的一项----药物活性成分(通常指原料药)的GMP。

总的来说,Q7a和中国GMP 的精神、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方面是一致的。但有许多方面确实有其特点性的不同:

1、 Q7a把GMP 提高到了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度,要求“每家制造商都应该建 立、实施由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积极参加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Q7a 2.11),但中国GMP没提高到这个高度。Q7a的这个要求和国际上ISO9000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发展到本世纪,已经形成了以 ISO9000为代表的一整套成熟的体系。ISO9000适合于各行各业,医药行业也不例外。GMP是制药行业的管理/技术规范,它本来应该早些和 ISO9000同步进行,但是,历史还是安排了一段进程距离。目前在ICH 中GMP和ISO9000已经同步了,但在国内制药界二者还有距离。

2、虽然Q7a没有像中国GMP那样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但Q7a对质量管理部门所赋予的权力更权威更具体,明确规定企业所有的与质量有关的文件都要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Q7a 2.12),其中包括生产中所有的规格标准和主要的生产指导文件的批准、供应厂商的批准、生产中所有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批准、与GMP有关的任何变更方案和报告的批准、与GMP 有关的任何变更方案的批准(Q7a 13.12)等等。

3、中国GMP虽然涉及原料药的一些内容,但对于原料药的专门规范还未出台。因此,一些基本概念未作规定。而Q7a首先对原料药作了定义和分类。

3.1 “在世界范围内对原料药的法定定义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只要某种原料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中被分类为原料药,并被用于医药品或医药品的制造中,则这种原料的制造过程应该符合本掼的规定。”(Q7a 1.2)

3.2 Q7a把原料药按“生产类型”分为:(1)化学品(合成品);(2)从动物源得到的原料药;(3)从植物源得到的原料药;(4)从草药提取的原料药;(5)从粉碎或粉末状草药得到的原料药;(6)从生物技术发酵/细胞培养得到的原料药(Q7a 1.3)

4、 Q7a要求产品质量回顾。中国GMP只在第83条提出自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的收回的处理等项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尚未出现产品质量评审的概念和规定。Q7a除了有“同部审查(自检)”(Q7a 2.4)外,还提出了“产品质量评审”(Q7a 2.5)。在中国GMP对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质量评审的工作,而Q7a在“质量部门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开展质量评审活动” (Q7a 2.22)。

自检的目的是检查实操与规范的一致性,而评审的目的是探讨规范与客观的适合性;自检是评审的基础之一,评审是自检基础上的更高级活动。

5、Q7a增加了“计算机控制系统”(Q7a 5.4)的10点要求,这是中国GMP没有要求的内容,因为这一要求对我国许多药厂尚不现实。

6、Q7a对文件化的要求更普遍、更严格,贯穿在整个规定中。

例如:a、连原料药的生产从何阶段开始也要求定义和文件化说明(Q7a 1.3);b、“应该指定授权发放中间体和原料药的人员。”(Q7a 2.14);c、“所有有关质量的活动都应该在执行时加以记录。”(Q7a 2.15);d、“任何偏离确定程序的情况都应该有文字记录并加以解释。对于关键性偏差应该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经过及其结果。”(Q7a 2.16)。e、“对于顾问的姓名、地址、资格和提供服务的类型都应该保留文字记录。“(Q7a 3.31)等等。

7、Q7a非常强调以数据说话,一切都要有充分理由,十分强调验证和审评。

除了在各大项中有这种要求外(甚至连培训效果也要求评估,这在中国GMP中不作要求),还有专门章节(Q7a 12)对验证加以详细规定:12.1验证方针(3项);12.2验证文件(4项);12.3确认(1项);12.4工艺验证文件文件(6项);12.5工艺验证程序(3项);12.6已验证系统的定期审核(1项);12.7清洗验证(7项);12.8分析方法验证(3项)。

有关验证工作一共有28项。而中国GMP“验证”一章只有4项。

8、Q7a具有一定灵活性,目的是使质量管理更切合实际,有利于/方便于生产。

例如:a、中国GMP规定“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堆积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第66条)。完全没有余地,无论大小更改都必须如此执行。但Q7a则认为“工序控制可以由有资格的生产部门的人员来实施。对于工艺的调节可以事先不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只要相关调节在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限度内。所有测试及结果都应该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加以记录。”(Q7a 8.33);b、中国GMP规定只有质量管理部门才有权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第75条)。但Q7a认为“质量部门可将发放中间体的职责和权力委派给生产部门,但不包括运往制造商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中间体。”(Q7a 6.73)

9、其他不同之处:a、Q7a对顾问人员作为单独一项提出,表示对其影响十分重视(Q7a 3.3);b、提醒在公用设施生产能力”在超出限度时应该采取相应措施。(Q7a 4.20);c、照明条件不但要在生产工位上得以保证,”应该向所有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便于清洗、维护及其他操作。“(Q7a 4.50);c、“在保存期限内,记录的原件或副本都应保留在记录所描述的活动发生的场所。”(Q7a 6.15);d、“为确保各批产品的一致性,对于每一种中间体和原料的主要生产工艺应该由同一人来制定,标注时间及签名,并由质量部门的另一个人独立进行检查、标注日期及签名。”(Q7a 6.40);e、“在一批原较药放行或分发之前,关键工序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应该由质量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非关键工序的生产和实验室记录可按照经质量部门批准的程序,由有资格的生产人员或其它部门进行审核。”(Q7a 6.71)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