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原料药企业生产-管理原料药企业生产的是什么
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它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Medical Products,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基本简介: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办法。
本办法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修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1日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现有除草剂、杀虫剂、化工中间体三个生产基地,可生产9种农药原药和50多个制剂产品,是国内重要的农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和制剂加工企业。国内销售网络健全成熟,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稳固的业务关系。连续三年被评为济南市“出口明星企业”, “绿霸”商标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绿霸产品多次被评为“农民信得过农药产品”、“放心农资产品”。
公司建立了符合GB/T 15496-2003、GB/T 15497-2003、GB/T 15498-2003标准要求的标准化体系,达到AA级别,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各生产基地均有独立的质检机构,配备专业检测团队,和先进的分析仪器,可对原料、中间体、成品逐批检验,严密监视工艺过程,保障产品质量。
公司目前已有员工达800多人,公司旨在广纳贤才,争取“来一个,留一个,用一个”,恪守引进不但是需要,也是责任的理念,使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与多所高校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合作关系,绿霸已成为许多优秀毕业生就业的首选单位,现有员工60%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博士、硕士、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人才40多人。
公司每年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造,制定了合作开发、引进吸收、创新提升等多种研发机制,形成 “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发一代”的新产品开发战略。公司被认定为“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公司与国内外多家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攻克多项生产技术难题:率先在国内实现了百草枯氨氰法新工艺的工业化生产,经过多年完善和改进,完成了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生产技术综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解决了高效氟吡甲禾灵生产中的氯化、氟化及手性等技术难点,成为国内唯一掌握该产品从初始原料到中间体再到最终产品全套生产技术的企业;独立完成氰氟草酯、敌草快、氯氟吡氧乙酸、氟啶胺、氟啶脲、精吡氟禾草灵等产品的技术转化和改造;成功开发出毒蜱吡啶合成路线,产品纯度达到97%以上。
公司始终坚持“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各生产基地均有完备的环保设施,包括大型污水生化处理池、固体焚烧炉、氨回收装置等,“三废”达到无污染排放标准,把环保作为一门技术,一项产业对待,实现了资源循环利用。安全方面,对员工定期进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用品一应俱全,重要场所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远红外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压力容器声光报警系统等,可对生产现场、重点仓库、特殊设施进行全天候远程监控,各车间均配备了应急喷淋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以保证职工健康和安全生产,连续多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绿霸人恪守“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的人文精神和“绿霸牢记上帝话,真材实料不掺假”的行为准则,把“绿霸农药,说到做到”作为承诺和服务标准,多次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企业”、“放心农资经营单位”,2007年被国家农药工业协会认定为农药行业首批信用评价AA级企业。
绿霸公司凭借一流的产品质量、完善的营销网络、优质的服务体系和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准则,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公司秉承“诚信合作,共赢未来”的营销宗旨,愿与国内外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新经济时代共谋发展。
如何保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原料的危害分析:首先要清楚使用的是什么原料或主要成分;这些原料表面和原料中是否可能存在有关的微生物,如果有,是什么微生物;原料是否有毒性或含有毒性物质,如果有,可能是什么毒性物质。具体应根据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指标等情况作具体分析,一般从细菌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相关的致病菌等)、化学性(农药、杀虫剂、抗生素、洗消剂、激素、化学污染物等)和物理性(玻璃碎片、小石子、金属碎片等杂质)方面进行危害分析。此外,企业对生产所用的水和辅料的卫生状况也应加以危害分析。 (2)加工过程的危害分析:在加热或消毒过程中,有关微生物或毒性物质是否能被灭绝;经加热或消毒后是否会被有关的微生物或毒素进一步污染;如果使用防腐剂,防腐剂浓度是否足以能防止有关的微生物生长。在制作和贮藏过程中,有哪些有害微生物会存在,是否有繁殖和产生毒素的可能性;每一制作,加工和贮存过程需要多少时间,这些时间是否有利于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为产品需要而加入的有关成分(如硒、铬、亚硝酸钠等)是否超过规定限量。产品的水分活度是否有助于微生物的生长;产品的PH值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生长或灭活特殊致病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能否防止微生物污染、细菌侵袭及毒素物质形成(有氧或无氧包装)。产品的贮存方式及环境条件是否会给某些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创造条件。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产品是否会受到微生物的污染;生产工艺是否能确保最终产品的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中间体。产品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过程是否有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上述有害成分是否可能在流通、贮藏时形成对人体健康不安全的因素。 (3)从业人员的危害分析:在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明确自己的健康和个人卫生会影响加工产品安全的重要性;自己是否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是否有感染病灶(如咽喉部、鼻腔部金**葡萄球菌携带者)。是否经常洗头、洗澡、剪指甲、换衣服;工作服是否保持每天清洁;是否穿上清洁的工作服、帽,鞋后才上岗;暂时离开与自己工作岗位无关的场所(会议室、食堂、盥洗室等)是否脱掉工作服;是否能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会洗净双手上岗,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否洗净并消毒双手;消毒水的浓度是否保持一直有效;双手的消毒是否能达到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清楚如果不按要作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危害及严重后果。 (4)设计、设备与设施的危害分析:厂房设计、设备与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GBl4881的要求;工艺流程布置是否将原材料与成品分开;人流与物流是否有交叉污染存在;产品是否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洁净级别是否能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是否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十万级洁净级区是否安装了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备;洁净厂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下水道、洗手间及其它卫生清洁设施是否会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带来污染。此外,生产过程是否会产生不安全因素,如玻璃容器的破碎、维修机械设备时落下的碎金属和机油渗漏等;设备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洗涤剂、消毒剂是否会产生不安全因素;包装区域是否具备正压条件,设备及各种仪器仪表(如温度、时间)运行是否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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