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单独审评-原料药的审批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是药品研发和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和前提。为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需要多角度、多层面来控制药品质量,也就是说要对药物进行多个项目测试,来全面考察药品质量。一般地,每一测试项目可选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为使测试结果准确、可靠,必须对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验证,以充分表明分析方法符合测试项目的目的和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方法进行验证。方法验证的目的是判断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有效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从本质上讲,方法验证就是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预先设置一定的验证内容,并通过设计合理的试验来验证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否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方法验证在分析方法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成为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的组成部分。只有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才能用于控制药品质量,因此方法验证是制订质量标准的基础。方法验证是药物研究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本指导原则重点探讨方法验证的本质,将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和规律性的阐述,重点阐述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论证方案的设计。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方法验证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对方法验证的评价等内容。本原则与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一起构成较完整的质量控制指导原则。随着我国新药研发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方法验证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本指导原则将会逐步完善和修订。由于生物制品和中药的特殊性,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二、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原则上每个检测项目采用的分析方法,均需要进行方法验证。方法验证的内容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结合所采用分析方法的特点确定。同一分析方法用于不同的检测项目会有不同的验证要求。例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制剂的鉴别和杂质定量试验应进行不同要求的方法验证,前者重点要求验证专属性,而后者重点要求验证专属性、准确度、定量限。三、方法验证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一)需要验证的检测项目检测项目是为控制药品质量,保证安全有效而设定的测试项目。根据检测项目的设定目的和验证内容的不同要求,本指导原则将需验证的检测项目分为鉴别、杂质检查(限度试验、定量试验)、定量测定(含量测定、溶出度、释放度等)、其他特定检测项目等四类。鉴别的目的在于判定被分析物是目标化合物,而非其它物质,用于鉴别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较强的专属性。杂质检查主要用于控制主成分以外的杂质,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等。杂质检查可分为限度试验和定量试验两种情况。用于限度试验的分析方法验证侧重专属性和检测限。用于定量试验的分析方法验证强调专属性、准确度和定量限。定量测定包括含量测定、制剂的溶出度测定等,由于此类项目对准确性要求较高,故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准确度和线性。其他特定检测项目包括粒径分布、旋光度、分子量分布等,由于这些检测项目的要求与鉴别、杂质检查、定量测定等有所不同,对于这些项目的分析方法验证应有不同的要求。(二)分析方法本指导原则所指分析方法是为完成上述各检测项目而设定和建立的测试方法,一般包括分析方法原理、仪器及仪器参数、试剂、系统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溶液制备、对照品溶液制备、测定、计算及测试结果的报告等。测试方法可采用化学分析方法和仪器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各有特点,同一测试方法可用于不同的检测项目,但验证内容可不相同。(三)验证内容验证内容包括方法的专属性、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检测限、定量限、耐用性和系统适用性等。四、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一)专属性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物、辅料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够正确鉴定、检出被分析物质的特性。通常,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方法中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采用的方法不够专属,应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1、鉴别反应鉴别试验应确证被分析物符合其特征。专属性试验要求证明能与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化合物区分,需确证含被分析物的供试品呈正反应,而不含被测成分的阴性对照呈负反应,结构相似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也应呈负反应。2、杂质检查? 作为纯度检查,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确保可检出被分析物中杂质的含量,如有关物质、重金属、有机溶剂等。因此杂质检查要求分析方法有一定的专属性。在杂质可获得的情况下,可向供试品中加入一定量的杂质,证明杂质与共存物质能得到分离和检出,并具适当的准确度与精密度。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专属性可通过与另一种已证明合理但分离或检测原理不同、或具较强分辨能力的方法进行结果比较来确定。或将供试品用强光照射,高温,高湿,酸、碱水解及氧化的方法进行破坏(制剂应考虑辅料的影响),比较破坏前后检出的杂质个数和量。必要时可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和质谱检测,进行色谱峰纯度检查。3、含量测定含量测定目的是得到供试品中被分析物的含量或效价的准确结果。? 在杂质可获得的情况下,对于主成分含量测定可在供试品中加入杂质或辅料,考察测定结果是否受干扰,并与未加杂质和辅料的供试品比较测定结果。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可采用另一个经验证了的或药典方法进行比较,比对两种方法测定的结果。也可采用破坏性试验(强光照射,高温,高湿,酸、碱水解及氧化),得到含有杂质或降解产物的试样,用两种方法进行含量测定比较测定结果。必要时进行色谱峰纯度检查,证明含量测定成分的色谱峰中不包含其他成分。(二)线性线性系指在设计的测定范围内,检测结果与供试品中被分析物的浓度(量)直接呈线性关系的程度。线性是定量测定的基础,涉及定量测定的项目,如杂质定量试验和含量测定均需要验证线性。应在设计的测定范围内测定线性关系。可用一贮备液经精密稀释,或分别精密称样,制备一系列被测物质浓度系列进行测定,至少制备5个浓度。以测得的响应信号作为被测物浓度的函数作图,观察是否呈线性,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必要时,响应信号可经数学转换,再进行线性回归计算,并说明依据。(三)范围范围系指能够达到一定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线性,测试方法适用的试样中被分析物的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范围是规定值,在试验研究开始前应确定验证的范围和试验方法。可以采用符合要求的原料药配制成不同的浓度,按照相应的测定方法进行试验。范围通常用与分析方法的测试结果相同的单位(如百分浓度)表达。涉及到定量测定的检测项目均需要对范围进行验证,如含量测定、含量均匀度、溶出度或释放度、杂质定量试验等。范围应根据剂型和(或)检测项目的要求确定。1、含量测定范围应为测试浓度的80%~100%或更宽。2、制剂含量均匀度范围应为测试浓度的70%~130%。根据剂型特点,如气雾剂、喷雾剂,必要时,范围可适当放宽。3、溶出度或释放度对于溶出度,范围应为限度的±20%;如规定限度范围,则应为下限的-20%至上限的+20%。对于释放度,如规定限度范围为,从1小时后为20%至24小时后为90%,则验证范围应为0~110%。4、杂质杂质测定时,范围应根据初步实测结果,拟订出规定限度的±20%。如果含量测定与杂质检查同时测定,用面积归一化法,则线性范围应为杂质规定限度的-20%至含量限度(或上限)的+20%。(四)准确度准确度系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认可的参考值之间接近的程度。有时也称真实度。一定的准确度为定量测定的必要条件,因此涉及到定量测定的检测项目均需要验证准确度,如含量测定、杂质定量试验等。准确度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对于制剂一般以回收率试验来进行验证。试验设计需考虑在规定范围内,制备3个不同浓度的试样,各测定3次,即测定9次,报告已知加入量的回收率(%)或测定结果平均值与真实值之差及其可信限。1、含量测定原料药可用已知纯度的对照品或符合要求的原料药进行测定,或用本法所得结果与已建立准确度的另一方法测定的结果进行比较。制剂可用含已知量被测物的各组分混合物进行测定。如不能得到制剂的全部组分,可向制剂中加入已知量的被测物进行测定,必要时,与另一个已建立准确度的方法比较结果。2、杂质定量试验杂质的定量试验可向原料药或制剂中加入已知量杂质进行测定。如果不能得到杂质,可用本法测定结果与另一成熟的方法进行比较,如药典方法或经过验证的方法。如不能测得杂质的相对响应因子,可在线测定杂质的相关数据,如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测定紫外光谱,当杂质的光谱与主成分的光谱相似,则可采用原料药的响应因子近似计算杂质含量(自身对照法)。并应明确单个杂质和杂质总量相当于主成分的重量比(%)或面积比(%)。(五)精密度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同一均质供试品,经多次取样进行一系列检测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离散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用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时,取样测定次数应至少6次。精密度可以从三个层次考察: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1、重复性重复性系指在同样的操作条件下,在较短时间间隔内,由同一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重复性测定可在规定范围内,至少用9次测定结果进行评价,如制备3个不同浓度的试样,各测定3次,或100%的浓度水平,用至少测定6次的结果进行评价。2、中间精密度中间精密度系指在同一实验室,由于实验室内部条件改变,如时间、分析人员、仪器设备、测定结果的精密度。验证设计方案中的变动因素一般为日期、分析人员、设备。3、重现性指不同实验室之间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的精密度。当分析方法将被法定标准采用时,应进行重现性试验。(六)检测限检测限系指试样中的被分析物能够被检测到的最低量,但不一定要准确定量。该验证指标的意义在于考察方法是否具备灵敏的检测能力。因此对杂质限度试验,需证明方法具有足够低的检测限,以保证检出需控制的杂质。1、直观法 直观评价可以用于非仪器分析方法,也可用于仪器分析方法。检测限的测定是通过对一系列已知浓度被测物的试样进行分析,并以能准确、可靠检测被测物的最小量或最低浓度来建立。2、信噪比法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即把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噪声信号进行比较,计算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或量。一般以信噪比为3:1时相应的浓度或注入仪器的量确定检测限。其他方法有基于工作曲线的斜率和响应的标准偏差进行计算的方法等。无论用何种方法,均应用一定数量的试样,其浓度为近于或等于检测限,进行分析,以可靠地测定检测限。(七)定量限定量限系指试样中的被分析物能够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具有一定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定量限体现了分析方法是否具备灵敏的定量检测能力。杂质定量试验,需考察方法的定量限,以保证含量很少的杂质能够被准确测出。常用信噪比法确定定量限。一般以信噪比为10:1时相应的浓度或注入仪器的量进行确定。1、直观法 直观评价可以用于非仪器分析方法,也可用于仪器分析方法。定量限一般通过对一系列含有已知浓度被测物的试样进行分析,在准确度和精密度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来确定被测物能被定量的最小量。2、信噪比法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即把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噪声信号进行比较,计算出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或量。一般可信噪比为10:1。其他方法有基于工作曲线的斜率和响应的标准偏差进行计算的方法等。无论用何种方法,均应用一定数量的试样,其浓度为近于或等于定量限,进行分析,以可靠地测定定量限。 (八)耐用性耐用性系指测定条件发生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耐用性主要考察方法本身对于可变试验因素的抗干扰能力。开始研究分析方法时,就应考虑其耐用性。如果测试条件要求苛刻,则建议在方法中予以写明。典型的变动因素包括:液相色谱法中流动相的组成、流速和pH值、不同厂牌或不同批号的同类型色谱柱、柱温等。气相色谱法中载气及流速、不同厂牌或批号的色谱柱、固定相、担体、柱温、进样口和检测器温度等。经试验,应说明小的变动能否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要求,以确保方法有效。(九)系统适用性试验对一些仪器分析方法,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有必要将分析设备、电子仪器与实验操作、测试样品等一起当作完整的系统进行评估。系统适用性便是对整个系统进行评估的指标。系统适用性试验参数的设置需根据被验证方法类型而定。色谱方法对分析设备、电子仪器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所有色谱方法均应进行该指标验证,并将系统适用性作为分析方法的组成部分。具体验证参数和方法参考中国药典有关规定。五、方法再验证在某些情况下,如原料药合成工艺改变、制剂处方改变、分析方法发生部分改变等,均有必要对分析方法再次进行全面或部分验证,以保证分析方法可靠,这一过程称为方法再验证。再验证原则:根据改变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再验证。当原料药合成工艺发生改变时,可能引入新的杂质,杂质检查方法和含量测定方法的专属性就需要再进行验证,以证明有关物质检查方法能够检测新引入的杂质,且新引入的杂质对主成份的含量测定应无干扰。当制剂的处方组成改变、辅料变更时,可能会影响鉴别的专属性、溶出度和含量测定的准确度,因此需要对鉴别、含量测定方法再验证。当原料药产地来源发生变更时,可能会影响杂质检查和含量测定的专属性和准确度,因此需要对杂质检查方法和含量测定方法进行再验证。当质量标准中某一项目分析方法发生部分改变时,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时,检测波长发生改变,则需要重新进行检测限、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线性等内容的验证,证明修订后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质量研究中,基于申报的原料药合成工艺、制剂处方中的辅料等一般无法保证与已上市药品的一致性,需对质量标准中部分项目进行方法的再验证。方法再验证是对分析方法的完善过程,应根据实际改变情况进行再验证,从而保证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够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六、对方法验证的评价对于方法验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有关方法验证评价的一般考虑总体上,方法验证应围绕验证目的和一般原则来进行,方法验证内容的选择和试验设计方案应系统、合理,验证过程应规范严谨。并非每个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都需进行所有内容的验证,但同时也要注意验证内容应充分,足以证明采用的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如杂质限度试验一般需要验证专属性和检测限,而对于精密度、线性、定量限等涉及定量测定的项目,则一般不需要进行验证。(二)方法验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方法验证内容之间相互关联,是一个整体。因此不论从研发角度还是评价角度,方法验证均注重整体性和系统性。例如,对于鉴别项目所需要的专属性,一般一种分析方法不太可能完全鉴别被分析物,此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分析方法可加强鉴别项目的整体专属性。在方法验证内容之间也存在较多的关联性,可以相互补充。如原料药含量测定采用容量分析法时,由于方法本身原因,专属性略差,但假如在杂质检测时采用了专属性较强的色谱法,则一般认为整个检测方法也具有较强的专属性。总之,由于实际情况较复杂,在方法验证过程中,不提倡教条地去进行方法验证。此外,越来越多的新方法不断被用于质量控制中,对于这些方法如何进行验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照搬本指导原则。七、参考文献1.?FDA.Guidance for Industry:analytic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validation,chemistry,manufacturing,and controls documentation(Draft), 2000.8。2.?ICH Q2A.Test on 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3.?ICH Q2B.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Methodology4.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八、著者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一、背景资料关于方法验证,美国、欧盟等药政管理当局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对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定[1-3],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亦收载了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内容[4]。为药品研发和注册申请提供技术指导。但目前我国药物研究中,在质量研究部分,方法学验证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方法验证设计不科学、验证不充分、试验过程不规范、验证数据不合理、忽视方法再验证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已有的国内外指导原则主要告知研发者如何做,却较少阐述深层次的原因,研发者在药物研究时往往不知技术要求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本指导原则重点探讨方法验证的本质,将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和规律性的阐述,重点阐述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论证方案的设计,希望能对研发提供技术参考。二、本指导原则内容设置的考虑本指导原则包括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方法验证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对方法验证的评价等内容。内容编排上,先阐述方法验证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素,然后对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以对一般规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对方法验证的评价体现了药物研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符合药物研究规律,希望从评价角度给研发者以有益的启示。三、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该部分内容重点阐述对方法验证的一般认识和原则要求。强调验证内容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同时考虑所采用分析方法的特点来进行。根据验证内容的不同要求,本文将检测项目分成鉴别、杂质检查、定量测定、其他特定检测项目等四类,简要叙述了各自特点及对方法验证的要求。本文所采取的分类方式是参考了FDA有关指导原则[1]的分类,经重庆会议讨论后确定。四、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此部分内容以验证内容为主线,明确各验证内容的含义,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类型和要求,具体阐述方法验证的试验设计思路。此部分主要内容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文献[1-4],并结合了实际情况加以制订。五、关于方法再验证在实际审评工作中,该方面遇到了较多的问题,因此单列一节,希望引起研发企业的重视。原料药的合成路线改变、制剂处方改变;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如何进行方法验证的问题;检测方法发生部分改变时;本节以上述情况举例说明如何进行方法再验证六、对方法验证的评价此部分内容主要阐述了评价方法验证的基本观点,注重方法验证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也希望通过该部分撰写启发研发企业系统地进行方法验证。七、与其他指导原则的关联性问题本指导原则与质量标准建立、有机溶剂研究、杂质研究等相关指导原则具有相关性,不应孤立地看待本指导原则。
原料药注册申报流程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通用名称核准时限为____日。
流程:
1、注册申报取得相应批准文号。
2、与制剂相关联审评:药政改革,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状态由“I”转“A”。
一、具体流程
1.登记资料要求
- 申请人在完成上市注册的药学研究、商业规模的工艺验证、确定质量标准,做好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交API登记资料;
- 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的要求,整理申报资料;
- 以光盘为载体,递交电子版申报资料。
2.CDE开展形式审查
- 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CDE会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完成补正;
-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CDE会发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在CDE原辅包公示平台公示该产品,其状态为“I”。
3.申请人缴费
- 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缴纳注册费,申请人缴费时间以国家药监局收到汇款日期为准;
- 未按要求缴费的,CDE会终止注册审评审批;申请人需申请撤销原登记号后,再次递交新的注册申请。
- 原料药缴费标准见附表。
4.CDE开展技术审评
- 注册申请受理和缴费后,CDE会开展技术审评;
- 需补充资料的,CDE会在200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要求,申请人必须在80日内提交补充资料
5.药品注册检验
- 注册检验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是评估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样品检验是对样品的实验室检验;
- 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用相同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可只进行样品检验。反之应进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其中样品检验的工作时限为60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为90日;
- 对于国产原料药,由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对于境外生产的原料药,由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实施;
- 申请人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向中检院或省级药品检测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6.药品注册核查
- 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
- CDE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注册核查;
- 药品核查中心原则上按照已受理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开展注册核查;
- 注册核查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为120日。
7.CDE开展综合审评
- CDE在收到申请人的补充资料、中检院的注册检验复核意见、药品核查中心的核查结果(如有)后,启动综合审评,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
- 在该过程中,CDE会与申请人核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
8.CDE审批决定
- 审批未通过的,CDE发出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原辅包公示平台中的状态(I)保持不变;
- 审批通过的,CDE发出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并在原辅包公示平台更新状态,将“I”变为“A”。
9.其他说明
-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 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 申报流程中规定的期限皆以工作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原料药概念股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药品名称核准时限各为:
1、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六十日;
2、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3、单独申报仿制境内已上市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4、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八十日;
5、药品通用名称核准时限为三十日;
6、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核时限为三十日。
二、分析详情
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三、药品通用名称是指什么的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的不规范造成药物存在同物异名、异物同名或者一药多名,易导致不合理用药,最终影响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中药复方制剂比较多样化,为药品名称的规范使用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基础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院和患者用药方便安全。药品名称分通用名和商品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的通用名称是相同的。药品商品名是企业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名称,同一种药物由于不同厂家生产会具有不同的商品名。药品的通用名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化学药品的处方工艺
随着化学原料药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化学原料药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化学原料药品牌迅速崛起,逐渐成为化学原料药行业中的翘楚!那相关的原料药概念股有哪些呢?
原料药概念股龙头一览
1、普洛药业(000739),普洛药业是国内原料药龙头,乘全球API产能转移东风。过去十年,受人力成本及环保压力影响,全球API产能逐步从欧美向新兴市场转移,而其中拥有政策支持及大量DMF证书的中印两国成为主要承接者。中国凭借更为成熟的基础工业体系、成本优势以及发酵类产品优势,正在技术、产品质量体系和DMF认证等方面快速追赶印度。公司为国内原料药龙头公司,2018年原料药出口排名全国第二,有望分享行业价值回归的红利。
2、仙琚制药(002332),自营原料药业务有望打破收入增长壁障。公司是甾体药物专业生产厂家,主要生产皮质激素类药物、性激素类药物(妇科及计生用药)和麻醉肌松类药物等,药监局登记批文(原料药+制剂)共计124个。
3、天宇股份(300702),沙坦类原料药供不应求,量价齐升推动业绩增长。沙坦类药物是最新一代降压药,降血压效果和药物耐受性好,不良反应较少,对靶器官具有保护作用,临床应用十分广泛。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沙坦类原料药和中间体**商之一。沙坦类产品是公司核心产品,2019H1收入和毛利占比分别为86%和95%。2018年公司完成沙坦类产能扩张实现快速放量,叠加价格上涨,实现量价齐升推动业绩增长。2019年实现收入21.11亿元(+44%)和归母净利润5.83亿元(+256%)。
4、奥翔药业(603229),公司收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认证的生产车间为一车间,涉及到的生产线设计产能情况为:恩替卡韦200公斤/年、双环醇6吨/年。恩替卡韦主要用于治疗伴有病毒复制活跃、血清转*酶持续增高的慢性乙型肝炎感染;双环醇是用于生产百赛诺仿制药的原料药,主要用于治疗慢性肝炎所致的*基转移酶升高。
5、同和药业(300636),公司产品瑞巴派特原料药、加巴喷丁原料药、醋*芬酸原料药早已在韩国市场实现”商业化”销*;公司产品替米沙坦原料药、塞来昔布原料药分别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获得韩国药政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即将进行商业化销*。
6、海翔药业(002099),公司坚持以研发创新、技术升级为驱动,以“关键中间体-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发展”为策略,开发特色原料药工艺,以质优价廉的仿制药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基础医疗健康需求;同时深化国际合作,在国际制药巨头转移生产的机遇中建立更紧密更长久的CDMO/CMO合作关系。
7、九洲药业(603456),是国内一流的化学原料药+CDMO生产企业,在小分子化学药的GMP生产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规模优势,公司从2008年起从原料药业务逐渐向CDMO业务转型升级,成为当前业绩的主要增长动力。
8、华海药业(600521),在研项目主要包括原料药研发、美国制剂研发、国内制剂研发以及生物药和新药的研发。
9、山河药辅(300452),近日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的关于羟丙甲纤维素(药用辅料)的欧洲CEP证书(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是对欧洲药典(EP)收载的原料药或辅料启动的独立质量评价程序,获得该证书的产品可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制剂生产。羟丙甲纤维素(药用辅料)为公司的重点产品之一。公司产品微晶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等已在欧盟进行销*。
10、亚太药业(002370),是一家致力于医药CRO服务、化学制剂、原料药、生物制药、诊断试剂研发、生产、销*于一体的现代制药高新技术企业。国内特色原料药及仿制药出口的先行者,华海药业始终坚持“品质+创新”的核心理念,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公司拥有国际一流的高质量水准的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体系,拥有稳定顺畅的物流**系统,拥有熟悉市场环境的成熟营销团队。公司以产品系列发展为主,围绕仿制药**商,并将业务合作延伸至国际原研厂商。
11、汉森制药(002412),上游:以外延方式向种植端延伸,强化原材料掌控能力;2)中游:通过生产线自动化改造提供充沛产能,良好**链管控能力实现常年高产销比和低库存,同时在产品研发方面,公司不断加大科研投入;3)下游:公司长期坚持自建专业销*团队适应“两票制”等医改政策实施,为公司在该背景下将销*重心从医院等大B端下沉到基层等小B端,再到零*等C端占得了先机。
12、卫信康(603676),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药品名称“混合微量元素注射液(10)”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并获受理,同时关联申报了葡萄糖酸内酯、葡萄糖酸锰等相关原辅料,目前相关原辅料均已通过技术审评。
13、美诺华(603538),主营中间体和原料药业务,包括缬沙坦等系列产品,原料药产能翻倍扩充。
14、海普瑞(002399),全球最大的肝素原料药生产商,占据全球41%的市场。
破坏性试验的内容
注射剂品种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规格设计审评
1、以药典收载或已经上市规格为合理性依据。
2、按照用法用量判断不合理的规格。
3、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4、已完成临床试验,如规格不合理,不批准生产,要求修订规格。
5、按照公斤体重给药或速度给药批中(单词用药的剂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创药品上市规格(常指进口或国外上市规格)如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应视为规格设置的重要依据,如不能满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临床应用的实际需要出发,一般按照成人体重(60公斤)计算临床用量,据此判断规格的合理性。
6、注射剂一般不主张开发成大输液,如果原发厂家有输液剂型,其规格严格按照已上市的规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规格。
原料药合成工艺审评
1、反应步骤要求
●欧盟要求3步反应,美国要求至少1步反应(均不包括成盐/酸和精制)。
● CDE原料药合成中至少应包括3步反应(包括成盐/酸和精制),即申报工艺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骤(有共价键形成的反应)。
● 外购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药的方式不认可。(无机盐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艺审评原则
● 对于申报生产的品种,应以补充资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艺中起始原料详细资料,如详细工艺路线,使用的有机溶剂和有关物质情况等,并对起始原料制定严格的内控标准,其中有机溶媒、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需经方法学验证。如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则建议修改合成路线。
● 对于申报临床的品种,在对终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问题留在批件中。
3、文献处理原则:一般工艺资料应提供文献依据
4、外购中间体处理原则:含多个手性中心药物的手性中间体、一部合成的复杂中间体、或者动物组织体液提取的多组分生化药的中间体,需要结合工艺过程来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间体的制备路线,工艺、所用有机溶媒情况,质控方法等。
5、原料药批准生产后改变工艺(常为缩短)
● 首先,要求提供外购中间体的详细制备工艺,并与原申报的工艺进行比较。
● 如果工艺没有改变,则为保证该外购中间体的质量,申报单位应制订详细的质量标准,对工艺设计的有关物质及残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 如果工艺有改变,则除以上要求外,还应对该外购中间体或终产品进行结构确证。
● 其次,为保证外购中间体质量的稳定,申报单位应固定外购中间体的生产厂家与制备工艺,如有变更,则应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
制剂中原料药来源审评
● 因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剂采用了按内控标准批准的原料药(甚至无合法来源),后续仿制的制剂如采用需同时申报原料药。
● 如采用原料的前体为原料,通过制剂过程制得目标制剂,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上述研究不能获准,而应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备制剂,并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
● 制剂(含复方制剂)中含有无机盐类原料药,但这些原料药有些无合法来源(国内为批准或者已经上药典,但国内无厂家生产),如未注射剂,应同时申报原料药,如不同时申报,则不批准。如为口服制剂暂不作要求。
● 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来源: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当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申报。
●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辅料生产注射剂:应对原料药进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对标准进行提高,制订内控标准。
制剂中辅料来源审评
辅料的来源应包括:
● 生产企业(来源证明——购、供货协议等)
● 质量标准
● 检验报告
●批准文号(非强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特殊辅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辅料,如必须使用均需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证明在所选用量下,辅料不表现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首先关注是否有在该给药途径、用量的确切依据,然后再审核其内控标准是否可行,并将这些评价意见清晰地反映在专业审评报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辅料可以作为口服药用辅料。
4、对注射剂中的辅料更应重视。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的辅料,需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首次应用于注射途径辅料,要求同时进行辅料注册。
5、对于已有国家药用标准的辅料,应采用已批准的药用辅料,不采用其他途径批准的产品(化工试剂或食品等)
6、可允许未提供用于调节pH值的盐酸、氢氧化钠的来源和质量标准(仅限上述两个),如用磷酸或碳酸氢钠等调节pH均需发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活性炭吸附处理原则
● 活性炭的用量一般为溶液总量的0.1%~1.0%(g /ml),对于最低使用浓度, CDE没有强制规定。
● 一般注射液工艺中均要求活性炭处理步骤,如活性炭吸附较大,导致不采用活性炭吸附步骤,常需发补。
1、 为采用吸附工艺的处理原则
(1) 活性炭处理比较困难(脂肪乳注射液)或吸附非常大,通过对原、辅料的控制达到注射剂要求(鞥加细菌内毒素),也可以达到对终产品的控制。
(2) 经过试验研究,确定一定浓度的活性炭对主要存在吸附,可以先用适量的注射用水溶解其他辅料后脱碳,再在脱碳的溶液中加入主药溶解后精滤(一般对小规格注射剂认可)
(3) 如果主药需要脱色或活性炭的浓度和用量又不能降低,可根据吸附量,适当增加主药投料量,确保中间体和成品含量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增加主要投料量一般不超过标准中含量限度的上限。
2、 不认可的处理原则
(1) 通过终产品细菌内毒素/热原控制工艺:规格较小且临床用量低,如样品经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控制合格,工艺曾被认可,现在这个处理原则已被否定。
(2) 超滤控制:超滤膜孔径为0.001~0.02μm,能除去热原,但对主药成分截留较严重,不经济,局限性打。化学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认可。
(3) 工艺中若未采用活性炭处理的,为保障终产品的热原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工艺增加除热原的工艺步骤。
配伍稳定性试验审评
根据临床说明书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如果根据已上市产品的信息,已经可以确定主药同常规的输液之间无相互作用,并且产品处方中用到的也是注射制剂的常规辅料,可不必补充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其他条件下,可根据评价的需要考虑。
审评要求处方合理
1、对比原料药和制剂制备及储存过程中有关物质变化情况,如制剂明显的增加,或制定限度或测定结果明显高于已批同品种的有关物质,常被认为本品处方和工艺过程不合理,建议对处方进行适当修改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
2、申报生产处方与申报临床处方不一致,一般采用非书面补充资料。
增加规格处理原则
1、判断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2、需提供原规格和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对比资料。
3、增加规格产品的处方和工艺与原规格基本一致,可不进行质量研究(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每项破坏性试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酸降解一般采用0.1mol/L-1mol/L盐酸或硫酸;碱降解采用0.1mol/L-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氧化降解采用合适的过氧化氢溶液。以上三种试验,为了加快反应或者提高降解强度,必要时可以加热或提高浓度;高温试验通常温度高于加速试验温度的10℃,如50℃、60℃等,对于原料药有时需考虑水溶液或混悬液的降解,或者考虑在不同的pH值条件下的降解;光照试验条件可采用4500LX。破坏性试验的具体条件,与具体药物密切相关,需结合具体药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条件,使药物有一定量的降解,并对可能的降解途径和降解机制进行分析,保证实验的意义。
药物经强力破坏产生的降解产物通常采用色谱法测定,需结合药物和可能降解产物的理化性质,选择不同的色谱方法(HPLC、GC、TLC)或检测器,有时可采用不同分离机理的色谱系统。下面以HPLC法分析降解产物为例,说明在进行破坏性试验时的关注点和存在的问题:
问题和关键
1、在选定的破坏条件下,药物应有一定量的降解。
虽然不是每一种破坏性条件都使药物产生降解产物,但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一种化合物对每一种破坏性试验条件都稳定,因此,可以通过试验,选择合适的条件,如提高酸、碱、氧化的浓度或者通过加热等,使药物降解。
对于采用HPLC法测定降解产物时,以主成分计算,一般降解10%左右。应采用有效的方法对降解产物进行检测,关注测定的回收量,通常应达到90%左右,证明检测方法的有效性。
对于破坏性试验时降解量较大的降解产物,建议结合稳定性研究中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具体杂质数据,参考ICH对新原料药中杂质的规定(每日服用最大剂量不超过2克时,鉴定阈值为0.10%;每日服用最大剂量超过2克时,鉴定阈值为0.05%。),必要时进行定性分析,并作为已知杂质,根据安全性数据,采用已知杂质对照,确定合理的限度,订入质量标准。不能采用已知杂质进行对照时,可通过测定降解产物、主成分在测定波长处的吸收系数,分析两者的差异。若两者吸收系数相差较大时,建议采用响应因子校正后进行有效控制;如果两者吸收系数相差较小,建议采用自身对照法或峰面积归一化法进行有效控制。
药物进行破坏性试验时通常降解为小分子物质,但也有发生聚合,形成聚合物,如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在高温或高湿时有可能产生聚合物,故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检测。
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主药完全降解,无法对降解产物进行有效检测;(2)由于选择的降解条件强度不够,使药物未能降解,而误认为药物稳定;(3)不能选择合适测定方法,测定降解产物,使主成分降解后测定的回收量偏低;(4)未考虑破坏性试验时产生的聚合物;(5)选择的色谱流动相不合适,在图谱中有干扰峰。
2、分离度与峰纯度分析
破坏性试验产生的降解产物的个数比较多,采用HPLC法测定时,需考虑主成分与降解产物之间、降解产物相互之间的分离度,保证降解产物峰与主峰、降解产物峰之间有良好的分离度。另外,对于原料药,分离度符合要求也应考虑到主药与起始原料、各合成中间体是否有良好的分离度;对于制剂,应注意辅料、辅料降解产物的干扰。色谱条件的确定通常以最难分离的两个降解产物或降解产物与主成分之间的分离度符合要求作为依据之一。鉴于降解产物检测时对分离度要求高,故推荐色谱分析时采用梯度洗脱,以有效分离降解产物。
与分离度密切相关的是峰纯度分析。检测峰纯度通常采用二级管阵列检测器或者液质连用技术分析测定各色谱峰的纯度,说明在主峰中、各降解产物峰中有没有包含其它峰。简单地通过观察峰形判断峰的纯度没有说服力。对于创新药物的破坏性试验来说,峰纯度分析非常重要,一是可以了解降解产物的特性;二是可以有效地检出和控制杂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主峰上出现明显的降解产物峰,测定方法不可行;(2)未对峰纯度进行有效分析,这是一种常见现象,在此情况下无法判断主峰中是否包含着降解产物峰;(3)对于制剂,未考虑辅料降解对测定结果的干扰。
3、检测灵敏度的考虑
对破坏性试验产生的降解产物,通常考虑采取改变测定波长,来分析和检测降解产物峰个数和含量,确定合理的检测条件和方法。这也是测定波长确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必要时可采用不同机理的色谱系统检测降解产物。原则上讲,所选择的杂质检测方法应能测定破坏性试验中药物的每个降解产物(而且也考虑到起始原料、每个合成中间体的检出),从而达到对降解产物的控制,同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合适的回收量。目前在审评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仅提供主成分的检测限,以主成分的检测限作为测定波长确定的依据,而忽视对部分降解产物(包括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检出,最终体现在降解的回收量达不到一定的要求,仅有药物降解,没有降解产物检出。
充分认识破坏性试验在杂质检测方法建立中的重要意义,建立科学合理的杂质检测方法,对于保证临床用药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强制降解试验是指将原料药或制剂置于比较剧烈的试验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的一系列试验。一般而言,该试验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考察药品在一系列剧烈条件下的稳定性,了解该药品内在的稳定特性及其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例如,通过高温降解试验,可以了解所考察的药品在高温条件下是否稳定;如果不稳定,大致在何种条件下不稳定,该药品又是通过何种降解途径得到何种降解产物。其二,这些试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有关物质分析方法用于检查降解产物的专属性进行验证。
对于创新药,由于对其各方面的性质均不够了解,因此,通过设计比较完整的强制降解试验,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其稳定特性,从而为制剂处方、工艺的设计,以及产品储存条件的确定等提供有益的参考。所以对于创新药而言,通过强制降解试验来了解药物的稳定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仿制药而言,如果已有充分的文献资料对该药物的稳定特性及其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进行比较全面的阐述,则没有必要再通过强制降解试验来重复了解这些背景知识。此时,强制降解试验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验证降解产物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并且,由于国内在进行有关物质研究时,一般不对各有关物质进行定性研究,也无相应的杂质对照品,所以在对有关物质的分析方法进行验证时,很难用杂质对照品对方法的专属性、检测限等进行验证。故作为对有关物质分析方法验证的一种补充,国内在制定相关指导原则时,要求对原料药及制剂进行必要的强制降解试验,以考察分析方法的可靠性。
根据强制降解试验的目的,该项试验一般应考察药品在酸、碱、高温、强光、氧化等因素影响下的稳定性。对固体状态的原料药而言,一般还需分别考察该原料药在固体和溶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另外,为全面了解该药品的稳定特性及其降解途径,还可根据情况进行以上因素综合存在时的强制降解试验,例如,可以考察样品溶液分别在中性、酸性或碱性条件下对高温或强光的稳定性等。
在设计各项目的具体试验条件时,应结合该药的剂型、工艺条件等进行综合考虑,只要达到了强制降解试验的目的,所选的试验条件就是合理的。由于各药品的化学结构、剂型、工艺条件等各有不同,很难提出一个统一的试验条件,下面所介绍的各降解试验的条件仅供大家在研究中参考:
1.酸降解试验
一般选择0.1N的盐酸,在室温或加热条件下进行考察。酸液的浓度、考察的温度与时间均可根据具体品种,在前期预试验的基础上灵活确定。
2.碱降解试验
一般选择0.1N的氢氧化钠溶液,在室温或加热条件下进行考察。碱液的浓度、考察的温度与时间均可根据具体品种,在前期预试验的基础上灵活确定。
3.高温降解试验
可分别在固体和溶液状态下进行考察,具体的考察温度与时间均可根据具体品种,在前期预试验的基础上灵活确定。例如,可分别在60、80℃考察30天,或在130℃考察8小时。
4.光降解试验
可分别在固体和溶液状态下进行考察,具体的光强度与考察时间可根据具体品种,在前期试验的基础上灵活确定。例如,可按照ICH的Q1B指导原则进行2个循环的考察:先经一百二十万勒克斯(Lx)×小时的冷白荧光灯照射,再经200瓦小时/平方米的紫外荧光灯照射。
5.氧化降解试验
主要在溶液状态下进行考察,氧化剂可采用饱和的氧气或不同浓度的双氧水,分别在室温或加热条件下进行考察。
在以上试验结束后,应根据试验的目的与结果,总结得出明确的结论:药品在各种条件下的稳定特性、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有关物质分析方法是否可用于检查降解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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