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需要做临床试验吗-原料药需要再注册吗?

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是新药还是仿制药的问题,如果是因为药品注册而进行的临床研究。

一类新药(创新药):新物质新结构新化合物,主要是以文献为主,还可以查询产靠同类品的药物申报资料。

二类新药(改良药):在已有药物基础上进行改良,比如改剂型,新适应症等这些还是需要查询参考文献,还有就是原研药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仿制药是其中相对于比较简单的一种,主要是了解原研药临床前研究,能在数据库中搜索到相对完整的申报资料,这些资料有助于辅助药品申报。

在数据库中有全球医药文献数据、药理毒理数据、还有药物报告数据,查询临床前药物研究资料。

临床前查询医药文献数据

药理毒理数据

药物报告

一般用来申报临床前的资料都需要靠查询文献,创新药以文献查询相关资料为主、相同类别申报包资料为辅,改良型新药可以查询原研药临床前资料,相关文献,仿制药主要是查询是原研药哪里批准的在数据库中可以直接查询完整的申报资料。

以上就是药物临床前的研究资料了,以上这些数据能针对药物注册,在药物报告中,包含原料药工艺的研究、制剂处方和合成工艺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药品质量试验,药品标准起草及说明,样品检验,辅料,稳定性试验、包装材料和容器有关试验等,还有药理毒理数据等。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1.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这个没有规定吧!)

同时,就是在国外已进入II期的药物,国家局在批准时,视临床试验国家不同,也是可能在中国重新申请国内的I、II、III期临床试验。(当然,如同亚洲人,可以视情况申请免I期临床试验的。)

这个不用给出例子,国家一般都是批准你从I期临床开始做的。(在您不申请免的情况下)。你可以看看其它的1.1类药,基本都是从I期开始做的。

你说的没有成功是什么意思?GMP证书或CPP是报生产时才需要的,是III期临床试验做完后才需要的。没有成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药物本身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您所研究数据的充分性。其实要想成功就是您做的试验数据要有充分的说服力。研究不到位同样有可能不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药品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 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分类第四条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以下五类:

第一类 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

第三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 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第五条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兽药的研究内容应包括: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兽药临床药效试验,按照新兽药类别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第一、二类新兽药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兽药新制剂必须进行临床验证;第三类新兽药做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但必须经农业部认定。第八条 新兽药临床试验,根据研制的不同阶段,分为实验临床试验和扩大区域试验。

实验临床试验是用中间试制生产的3-5批产品,在小规模条件下研究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做出试验结果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人工感染模拟试验。

扩大区域试验是在自然生产条件下、较大范围内考察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临床药效和安全性。第九条 实验临床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治疗药物   驱虫药物   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    40头    60头    100头

中家畜    60头    100头   200头

小家畜及家禽 100只   300只   500只

鱼类     100尾   300尾   500尾

蜜蜂     10标准箱  20标准箱

蚕      10张    20张    40张

外用驱虫药物的试验动物数目应加倍第十条 实验临床试验应设对照组。对照组的动物应与试验动物条件一致。第十一条 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的实验临床试验应由农业部认可的省属或部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单位承担;兽药新制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可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实验临床试验药品应由研制单位免费提供。在临床试验中因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研制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实验临床试验结束后,在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期内,须进行扩大区域试验。扩大区域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实验临床试验规定的动物数目的三倍至五倍。第十四条 临床验证主要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临床验证的试验动物数目,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数目减半。第四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的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详见附件)。

什么样的原研药适合开发成仿制药呢?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单》放行。无《进口药品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批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有什么异同?

首先了解什么是原研药和仿制药

原研药:一般也可以被称为专利药,是从千万种化合物层层筛选出的,在通过严格的临床试验批准审核之后注册上市的,一般原研药从研发到注册上市的时间需要15年左右,有些还不止,耗资也是数亿美元,这种药在专利期之前是不可以被仿制的。

仿制药:当原研药过了专利保护期之后可以被其它企业仿制,这类药物就叫作仿制药。

什么样的原研药适合开发仿制呢?

1、首先了解自己研发团队资源、融资成本、资源、领域等问题。

2、选择适应症患者基数大的,患者多的。

3、选择药物价格比较高的药物,因为仿制药进入集采之后,价格会压缩,利润空间变小。

4、首仿或者二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5、有技术壁垒,打破原研药技术壁垒。

现在各种疾病的仿制药都有需求量大的和需求量小的,但是最优先的还是选择价格比较贵的,主要还是要看药企的研发管线,药物市场有没有这样的销售线。

结合以上怎么分析市场,了解适合自己的仿制药?

可以用数据库分析数据,通过上市药品数据分析价格比较高的药物,适合自身药企研发管线的药物。

根据自己研发团队资源,领域,资本等选择仿制方向,提供仿制药立项、研发、临床、市场销售数据等,助力药物研发、立项。

什么样的原研药适合开发成仿制药

列如“肺癌”类药物,可以在全球药物研发中查询,临床或者上市等不同阶段的药物,包括药物研发代码、研发企业、适应症、治疗领域、靶点、研发阶段、工艺技术等信息,同时扩展药物的研发状态、关键性临床以及销售额信息,在研新药市场变化,了解研发趋势。

原研药物

在全球上市药物中了解不同地区国家,上市药物信息,为药物研究和使用提供参考比对。

上市药物

在药品销售数据中了解,全国医院和全国药店的销售数据,了解市场销售数据,分析市场,计算投入产出比。

药品销售数据

在一致性评价数据中能查询一致性评价数据,过评药品数据,仿制药参比制剂数据,了解选择参比制剂。

原研参比制剂

除了这些还能查询临床申报、药品注册、医药专利、集采、原料药等数据,全面助力与仿制药的研发,当然数据库中的全球药物研发数据、全球医药文献数据、药理毒理数据等也能助力于新药的研发,为生物医药领域提供研发上的、市场上的的数据支持。

目前国内仿制药行业不断增长,因为国家不断出台政策鼓励优质仿制药的研发和使用,确保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因为政策带动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高质量的仿制药研发上市,很多药企也会把握这种机会,选择适合仿制药研发。

药物的稳定性:在特定的容器或密闭系统中可保持药物原有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治疗、毒理及其相关性能。理想的情况是药物原料的纯度、杂质含量在各个安全性实验、临床试验评估、制剂研究和稳定性实验中都保持恒定。

加速试验(Accelerated testing):加速试验是采用超出贮藏条件的试验设计来加速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的试验,是正式稳定性研究的一部分。(加速试验数据还可用于评估在非加速条件下更长时间的化学变化,以及在短期偏离标签上注明的贮藏条件(如运输过程中)时对质量产生的影响;但是,加速试验结果有时不能预测物理变化。)

中间试验或中间条件试验:中间试验是为拟在25℃下长期贮藏的原料药或制剂设计的在30℃/65%RH条件下进行的试验,目的是适当加速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

长期试验:长期试验是为确定在标签上建议(或批准)的有效期(复检期)进行的,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

注册批次:用于正式稳定性研究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其稳定性数据在注册申报时可分别用于建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复检期)。原料药申报批次均至少是中试规模;新制剂3个批次中至少2个批次是中试规模,另1个批次的规模可小一些,但必须采用有代表性的关键生产步骤;仿制制剂申报批次均至少是中试规模。注册批次也可以是生产批次。

生产批次:使用申报时确认的生产厂房及生产设备,以生产规模生产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

承诺批次:注册申报时承诺的在获得批准后开始进行或继续完成稳定性研究的原料药或制剂的生产规模批次。

复检期:通常对多数已知不稳定的生物技术/生物原料药和某些抗生素,建立确认的是有效期,而对多数较稳定的化学原料药,建立确认的实为复检期。复检期是在此期间内,只要原料药保存于规定的条件下,就认为其符合质量标准,并可用于生产相应的制剂;而在此期限后,如果用该批原料药生产制剂,则必须进行质量符合性复检;如复检结果显示其质量仍符合质量标准,则应立即使用;1批原料药可以进行多次复检,且每次复检后可以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只要其质量一直符合质量标准即可。

影响因素试验(制剂):是指为评估剧烈条件对制剂质量的影响而进行的研究。该试验包括光稳定性试验和对某些制剂(如:定量吸入制剂、乳膏剂、乳剂和需冷藏的水性液体制剂)的特定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