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原料药属于药品吗-青霉素生产原料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根据查询华北制药得知,华药集团青霉素生产基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是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部门。该基地主要生产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类、抗肿瘤类等原料药及中间体,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中间体与原料药有何区别?

但我们发现,当前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保健食品和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的功能主治和药用疗效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药品监部门可对这类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的依法进行查处。一、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现状在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中,这类产品标识的批准文号多是“消准字”、“卫食准字”等,有的甚至没有标识批准文号。其包装和说明书往往不直接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而是标识“适宜人群”或“适用范围”,内容多为适用于某某病或对某某病有疗效。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择老年人为销售对象。经销商抓住老年人体弱多病、求治心切、时间充裕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推销;二是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经销商一般会在销售地的电台、报纸上进行集中式、大篇幅、连续性的广告宣传,或散发小报,大肆吹嘘其产品在治疗或辅助治疗某种疾病上的神奇功效,有的甚至声称百病包治;三是除少数产品通过药店销售外,更多的是借开展“专家咨询” 、“免费检测”、“义诊”等活动,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以开办讲座活动为“诱饵”,大量散发传单,邀请函,将群众聚集到临时租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通过煽动,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四是经常变换销售地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是这类产品销售的主要模式,经销商举办的销售活动在一个地方一般只进行三五天,且活动时间大都选在早晚,以逃避监管。二、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规定药品的定义,以及假药的定义,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查处,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药监部门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对这类产品可以按假药进行处罚,其理由如下:(一)从药品的定义来看,药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极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定义来看,药品有三层含义:一是专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因此,《药品管理法》所指的药品不包括农药和兽药;二是其作用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就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区分开来;三是药品在分类上基本采取按临床应用分类。由此,笔者认为药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药品指产品只要符合以上特征,就可以认定该产品为药品;狭义的药品指依法经国家局注册并在药品标准上有收载的品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生产药品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二)假药的概念和范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假药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假药有三种情形,一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三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前述假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后,才能实施处罚。结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三种情形所指的药品都是狭义的药品,必须是有药品标准的具体的药品品种,而非广义上的药品(没有药品标准的产品,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更不可能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故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实际上冒充的是狭义上的药品,即冒充的是依法经国家局注册并在药品标准上有收载的品种。如某经销商租用场地销售某保健食品,在销售时向购买者宣传功能主治和疗效,并冒充“降糖宁胶囊”出售,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降糖宁胶囊”的药品标准进行检验,结果不含任何药用成分,产品系用面粉制成,依据药品检验报告,应当认定该产品为假药;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等六种情形。那么,本款中“有下列情形的药品”,这里的“药品”是指广义的药品,还是狭义的药品呢?笔者认为应视具体的情况而论,本款第(一)、(二)项既包括广义上的药品,也包括狭义上的药品,第(三)项至(六)项指狭义上的药品。这里重点谈一下本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形,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狭义上的药品),如注射用青霉素钠等经过注册的具体品种;另一种情况是生产未经注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广义上的药品),不管该产品以何种面貌和形式出现,只要符合广义的药品定义(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有含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等内容的物质,如食品、消毒品、化妆品和其他产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都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否则按假药论处,而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当前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多数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某产品“藏丹清心胶囊”,标识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某某号”,属保健食品,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上标明的是“药品说明”,叙述的产品特点中有“藏医理论”、“神秘藏方”、“雪域药材”,并有“对心脑血管疾病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具有预防、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作用”等内容,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产品的用法、用量,在销售时经销商大肆鼓吹产品的药品疗效。本案中该产品冒充的就是广义的药品,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处罚。三、非药品冒充药品案的构成要件根据药品的定义和假药的概念,非药品冒充药品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是非药品。也就是前面描述的违法产品的特征,这类产品标识的批准文号多是“消准字”、“卫食准字”、“卫妆准字”、“卫健用字”等,有的甚至没有标识批准文号。2、客观要件是有冒充药品的事实。被冒充的药品既包括狭义上的药品,也包括广义上的药品。一种是冒充广义上的药品,也就是非药品不是冒充的某个具体的药品品种,而是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含有符合药品本质特性的有关内容,并在销售时有按药品进行宣传的事实,对这种行为的查处,要注意固定前述证据,包括对销售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及对购买者的调查等。另一种是冒充狭义上的药品,如前面列举的“降糖宁胶囊”,对这类产品的查处,主要依据是药品检验报告书。四、法律条款的适用尽管在本质上都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案,根据前面的分析,针对客观要件构成的不同,对非药品冒充广义上的药品和非药品冒充狭义上的药品,适用法律条款是不同的。非药品冒充狭义上的药品,客观要件是其冒充的药品有具体的品种和相应的药品标准,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故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非药品冒充广义上的药品,客观要件是非药品表现出来的特性,已经符合广义的药品定义,因此,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

药品有那些药?

中间体是生产某些产品中间的产物,比如要生产一种产品,可以从中间体进行生产,节约成本。与原料其实区别不大,只是需求需要而已,还有进出口问题

我国医药中间体发展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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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需要大量的特殊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原来大多由医药行业自行生产,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与生产技术的进步,医药行业将一些医药中间体转交化工企业生产。医药中间体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医药中间体目前已成为国际化工界的一大产业。

药品定义名词解释

精神刺激药,拟交感神经胺类药物,咖啡因,麻醉止痛剂,、强痛定、安诺丁、二苯哌己酮和美散痛,吗啡、可待因、乙基吗啡、***、羟甲左吗南和镇痛药,等等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20类药品,400多个品种、7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5%,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0%。

特性介绍

从使用对象上说:它是以人为使用对象,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有规定的适用症、用法和用量要求;从使用方法上说:除外观,患者无法辨认其内在质量,许多药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由患者选择决定。

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使用效果,误用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从使用对象上说:它是以人为使用对象,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有规定的适用症、用法和用量要求;从使用方法上说:除外观,患者无法辨认其内在质量,许多药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由患者选择决定。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使用效果,误用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制剂。

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类及其它明后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品。

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品:是指毒性,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亡的药品。贮存,使用应严格控制。

医疗用毒品分为西药和中药两在类。

中药毒品的品种:砒石(红砒,),砒霜,水银,斑蝥,青娘虫,红娘虫,闹羊花,生千金子,生川乌,生划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天仙子,生马钱子,生半夏,生甘遂,生藤黄,生狼毒,生巴豆,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包含制剂)

中成药:中药成方制剂,系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中医处方为依据,以中药材为原料,按照规定的炮制制剂方法制成一定剂型的成品药。

耐受性:指药物连续多次使用于人体,其效应逐渐减弱,必须不断地增加用量才能达到原来的效应。

耐药性:以称抗药性,系指微生物,寄生虫以及肿瘤细胞对于化疗药物的耐受性,耐药性一旦产生,药物的化疗作用就明显下降。

药物过敏休克:系指由于患者对某些药物过敏,接触或使用这些后,引起的休克。常见于青霉素类,也可见于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